罗洁琪:吴英案未决(新世纪周刊 20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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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案未决

本文来源于《新世纪》周刊 2010年第3期 出版日期2010年01月11日 字号: 吴英的性命,系于未来的二审记者 罗洁琪

  “死有什么可怕?但法院给出的理由,要让我们心服口服。” 2010年1月5日冬夜,京城寒雪堆积。浙江“东阳富姐”吴英的父亲吴永正从香烟浓雾中抬起头,对记者说。

  吴永正此次专程来京,为命悬一线的女儿做努力。18天前,即2009年12月18日,28岁的吴英被浙江省金华市中级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法院认定,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虚构资金用途,以高额利息或投资回报为诱饵,骗取集资款人民币约7.7亿元,实际集资诈骗约3.8亿元。上诉期的最后一天,当月28日下午4点左右,被羁押在金华市看守所的吴英提出上诉。

  此前的2009年8月,浙江丽水女商人杜益敏因集资诈骗罪,已被执行死刑。吴英的性命,系于未来的二审。

短暂的荣耀

  吴英的死刑判决产生于她被羁押将近三年之后。宣判后,辩护律师张雁峰会见了吴英。记者了解到,吴英当时感到绝望,觉得“上诉没用”。经过九天的漫长心理挣扎,在上诉期限将至之时,吴英提出了上诉。

  吴英1981年生于东阳市歌山镇塘下村,案发时担任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本色集团)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在该集团旗下,有十多家已经注册和正在筹建的子公司,注册资金共3亿多元,跨域房产、酒店、建筑设计和装潢、汽车美容等多个行业。这些公司陆续成立于2006年4月至10月之间。是年,吴英年方25岁,被浙江商圈和媒体誉为“东阳富姐”。

  然而,荣耀犹如流星般短暂,吴英终因“借钱把生意做大”,最终堕入深渊。

  一审中,吴英的辩护律师杨照东和张雁峰辩称,吴英无罪,其借款行为是“地地道道的民间借贷”。

  引发这场生死之辩的故事始于2005年。当年吴英24岁,经营沐足城“千足堂”和汽车租赁,在东阳开美容店,收入可观,但不算富裕。据吴英供词,和大部分年轻人一样,她喜欢去义乌的迪厅唱歌跳舞。在灯红酒绿之中,吴英遇到改变她人生的几个人,一个绰号为“光头”的男人和一名领舞的女子。

  吴英对二人透露,打算去广州市白马服装批发城“炒商铺”,但苦于没资金。这二人向吴英介绍了杨军。此人在义乌长期做“资金生意”的介绍人,从中收取“介绍费”。

  经由杨军,吴英陆续结识了义乌从事资金生意的“老板”杨卫江、杨志昂、林卫平等人。这些人后来成为吴英主要的资金来源,也成为本案的被害人。

  2006年1月,吴英向杨志昂借钱,欲到广州买卖商铺。初次接触,杨志昂相当谨慎,亲自去广州考察项目,并提出由吴英以宁波的一处房产为抵押。后来,杨志昂、吴建红和龚益峰三人第一次借款给吴英,共计1000万元,利息是每万元每天50元,借期三个月。约一个多月之后,吴英放弃了广州的投资,提前归还本息。

  初次交往后,吴英赢得贷款人的信任。据龚益峰作证,2006年4月,他再次借给吴英500万元,一个月之后,收取本金利息576万元。同年5月底,龚益峰觉得“吴英这个人比较讲信用”,就一下子借给吴英1200万元,共收取641万元的利息。

  相熟之后,曾经的贷款人既当介绍人也当保证人。按照当年的行规,介绍人是以每万元每天10元收取“介绍费”。

  吴英渐渐与义乌资金圈的老板们形成默契。大部分的借条显示,仅凭一句话,写明借款金额和期限,口头约定利息,吴英就能借到上千万资金,以每万元每天35元至50元的标准,每月结算利息。

  随着本色集团的影响扩大,有人主动问吴英是否需要资金。据吴英供述,“为了把生意做大”,需要大量的资金来注册更多的公司以及还旧利息,“已经停不下来了”。

  据了解,在11名被害人中,林卫平、杨卫陵、杨志昂和杨卫江4人长期从事高利贷生意,一般是以每万元每天10元的利息向下游借款,然后以每万元每天45元左右的利息放贷给吴英及其他人。这4人于2009年1月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刑。案卷材料显示,他们共向122名被害人非法吸存,然后向吴英等多人高利放贷。排除4人重复放贷的情况,吴英所借资金约占他们吸存的资金总额的一半。

  在利益驱动下,贷款人的行为近乎疯狂。2006年3月,吴英初识林卫平,截至当年11月,短短八个月内,林卫平借给吴英的资金高达约3.8亿元,获利息5000万元左右。

  被害人之一叶义生,在没任何抵押的情况下共借给吴英1670万元,每月收取利息约130万元。叶在证词中称,借钱给吴英,“主要是想赚点钱,另一个考虑是本色名气很大,我想她发展起来,将来也可以帮助我。”

  在本色集团的神秘色彩下,更多的人以投资的名义提供资金给吴英,约定分红。更有甚者,看到吴英的存折上有2000万存款,觉得吴英炒期货能挣钱,就借给吴英500万,并于一个月后获得利息50万元。

罪与非罪

  一审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吴英明知没有归还能力,仍以高息为诱饵,大肆向社会公众集资,并对资金恶意处分和挥霍,造成巨额资金不能返还,足以认定其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法院认为,本色集团的公司均无法在短期内产生效益,个别经营活动赢利极少。吴英不计后果开发商品房,盲目投标导致失败,甚至为本人购买375万元的法拉利跑车,另外花400万元购买名表、名衣,属于“肆意挥霍,一掷千金”。

  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是集资诈骗罪的定罪关键。杨照东律师辩称,吴英将集资的款项绝大部分用于生产经营;有一部分用于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不存在个人挥霍的情形。

  据一审法院采信的吴英供词,她的借款有23项用途,例如装潢酒店、购买商务写字楼、租商贸城铺位、购买用于汽车租赁的车辆、装修办公室、购买设备和开设职工食堂等,共花费约3.2亿元。其中,个人买衣服、包、鞋、手表和化妆品等花了400万左右,坐飞机、请客吃饭、娱乐消费用了600万元左右。

  杨照东说,这些数据恰恰说明吴英把借款都用于经营,其个人所用,相对于7.7亿元的借款总额也仅是1/200。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大部分资金用于投资或者经营,小部分用于个人消费或者挥霍,不能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律师还认为,本色集团注册成立四个月后,吴英就被拘留,公司尚未来得及起步。“如果吴英不被抓,本色集团不被封杀,吴英未必不能赚钱还款。” 据了解,在浙江丽水杜益敏集资诈骗案中,杜因向近200名散户和大户集资诈骗而被执行死刑。杨照东认为,杜案牵涉者众,与吴英案有所不同。而且,杜伪造了投资协议,而吴英所做的投资项目皆系真实的。

  至于“巨额资金未能偿还”,一审法院认定,公安机关查封和冻结了吴英及其公司名下的财产和银行存款,所有资产的鉴定价值是1.7亿元。而吴英未能归还的集资款是3.8亿元,有约2亿元的缺口。

  杨照东律师辩称,司法机关在评估本色集团资产的时候,采取了双重标准,对已经增值的房产以原购置价格评估,对损耗折旧的汽车则按照现值评估;而公安机关强行拍卖查封的财产,把十辆车并成一组,捆绑式拍卖汽车,排除众多竞买者。人为增大了借款不能受偿的金额,扩大了本案的社会危害后果。

极刑争议

  “我至今不知道为什么被刑事拘留,我想把借来的钱全部还清就可以了。”吴英曾在一审中如是供述。

  然而,根据现行《刑法》第199条,犯集资诈骗罪,如果数额特别巨大,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关于“特别重大损失”,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被害人虽然只有11人,但吴英通过虚假宣传,支付高额利息及所谓的高额投资回报等形式,误导社会公众,最后导致3.8亿元的巨额集资款无法偿还,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不过,法学界对吴英的死刑判决颇多不同意见。“金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容易被夸大。”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周光权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所谓的金融秩序是抽象的,具体衡量标准就是要有众多的被害人。一些集资案件,看上去资金巨额,其实对金融秩序的冲击不大。因为被害人的数量很少,并且常常是特定的人,而非不特定的公众。

  周光权认为,被害人抱着投资的心态借钱,对风险是有估计的,不是完全被骗。除非被害者众,否则非法集资的犯罪对其他社会成员的心理冲击不大。而且,如果被害人本身有过错,高度参与犯罪行为,法院应该考虑减轻对被告的刑罚。

  吴英在供词中称:“我借钱是为了赚多点钱。我认为,要赚第一桶金,都是通过借钱开始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说,在江浙地区,中小企业的集资普遍存在,部分原因是国家贷款制度存在缺陷。他表示,司法要实现“有益的正义”。如果民愤不大,被害人也不是说非杀不可,对被告人判死刑,实现的是“有害的正义”。http://magazine.caing.com/chargeFullNews.jsp?id=100107242&time=2010-01-11&cl=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