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坤志“涉黑放贷”路(新世纪周刊 20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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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坤志“涉黑放贷”路

本文来源于《新世纪》周刊 2010年01月22日 21:06 

 

字号: 陈坤志案意味着重庆“打黑风暴”,已从交通运输、娱乐赌博、生猪宰杀等行业深入至民间借贷领域 

  1月19日晚10点多,在重庆市第三中级法院,疲惫不堪的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至此,陈坤志等人涉黑案连续五天、每天持续近12个小时的马拉松式庭审宣告结束。

  此案备受关注,原因之一是18名被告人中,有6人曾是警察,2人案发时是律师,12人有大专以上学历,3人是重庆有影响力的商界人物。

  本案主角陈坤志,是重庆国恒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国恒公司)股东、重庆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系重庆民间“放水”(即放高利贷)界的知名人物。据重庆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陈坤志先后纠集杨云、江啸风、税可和贾眉等人入股国恒公司,以该公司为平台,对外放高利贷。

  有参与庭审的律师称,本案是国内少见的民间放贷被控“涉黑”的案例。这意味着,始于2009年6月的重庆“打黑风暴”,从交通运输、娱乐赌博、生猪宰杀等行业,深入至民间借贷领域。

七宗罪

  今年44岁的陈坤志,重庆江津人,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1988年毕业后,曾在重庆市公安局下属的派出所任民警。1995年12月21日因殴打他人被撤职。

  2001年,陈坤志曾卷入一起因赌博纠纷引发的杀人案,被控授意他人杀人。但检察院后来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八年后,此案被重新提起,陈坤志因此被批捕,检方并以故意杀人罪对其进行起诉。

  自2004年起,陈坤志开始涉足民间“放水”业,即放高利贷。据检察机关指控,2004年以来,陈坤志以共同成立重庆万贯财务咨询有限公司、重庆立信投资有限公司等高利放贷公司,入股加入重庆国恒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他手段,拉拢、纠集叶正敏、杨云、江啸风、税可等人,主要以重庆房地产企业为对象,发放高利贷4.8亿余元,非法获利1.2亿余元。此外,该团伙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3000万元后,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1852万元。

  2006年后,陈坤志一度想改变“打白条放贷”的路子,刻意结交重庆商界成功人士,试图改变自己的外界形象。重庆打黑风暴开始后,陈坤志被查。2009年6月20日,陈被重庆警方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八年前旧案重提,陈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批捕。

  陈坤志被控七宗罪,除了前述故意杀人罪,还包括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行贿罪;高利转贷罪;非法拘禁罪和赌博罪。对同案15名被告人,检方提起了“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非法经营罪”等多项罪名指控。

  熟悉陈坤志的人告诉记者,陈为人精明,在商界口碑不佳。他结交杨云、税可等在重庆商界有影响力的老板,意在借用各路人的财力和人脉。在他“涉黑”后,许多与他相关的人因此“染黑”被诉。

  第二被告人杨云身家十几亿元,名下有重庆康恒投资有限公司。2006年,经江啸风介绍,陈坤志和杨云有了来往。

  本案第四被告人江啸风,今年44岁,是陈坤志的大学同学,毕业后也曾当过七年左右的警察,案发时掌管多家公司。

  2006年5月,杨云、陈坤志和江啸风入股国恒公司,从事投资业务。陈坤志任法人代表。国恒公司资本金增至3000万元,杨占股40%,陈和江各持30%,经营范围是房地产、投资咨询等。

  据陈坤志等人的说法,国恒公司成立后是正规化运作的,对外有大规模的合法投资,例如在重庆奥特莱斯项目投了3000万元,在荣昌云鼎实业投了7000多万元,在佳宇建设公司投了2000多万元。从2007年起,两年间项目投资回报约1亿多元。

  据上述三人供述,国恒公司的股东口头约定,股东可以向公司借钱,但不能超过出资额,并以月息3%向公司支付利息。若向其他股东借钱,也支付3%的月息。股东之间采用“一票否决制”。

 

  2007年5月,杨云介绍曾任某银行支行行长的贾眉,以250万元入股国恒公司,占5%股份,并任财务总监。2008年5月,重庆商界人物税可也入股国恒公司。贾眉和税可后来均成为本案被告人。

  2009年6月,陈坤志被刑拘之后,上述其他股东先后被警方以涉嫌包庇罪刑拘,随后以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捕。2009年12月,陈坤志等人同案被起诉至重庆市第三中院。

  国恒公司被检方认为是陈坤志等人实施涉黑犯罪的平台。陈坤志共有两次从国恒公司取钱,对外放贷共计1450万元,月息约6%,非法获利170万元。其中1150万元被认定是杨云和江啸风提供的资金。

  江啸风和杨云还被指控曾在2008年共谋,以国恒公司之名从重庆国际信托公司贷款3000万元,然后发放高利贷,涉嫌高利转贷罪。检方认为,在陈坤志的组织指挥下,各被告人分演“提供放贷资金、联系放贷业务、经办放贷、帮助签订放贷合同”等角色,多次以非法拘禁等暴力、威胁手段追债,并以行贿等手段拉拢原重庆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副总队长谢岗和重庆市公安局刑警总队第三支队民警聂奎等人,寻求非法保护。

土地拍卖案外案

  2009年4月,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栏目播出“土地拍卖悬案”,该节目就陈坤志涉嫌利用黑社会力量串通拍卖,及非法拘禁债务人的传言采访了陈。“什么黑社会、流氓,那是很低级的。”陈坤志说,他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总有人说要抓我去坐牢。”

  尽管陈坤志多有辩解,但正是该拍卖事件,导致他被警方全面侦查,以及重庆市高级法院原副院长张弢“落马”。

  拍卖事件源于重庆市化妆品厂和奥尼化妆品有限公司之间的一起债务纠纷。2004年,经重庆市高院调解,双方同意对化妆品厂面积为68亩的三工场进行拍卖。

  据检方指控,2005年8月,陈坤志指使被告人钱元康等,将一位欠款人吴学权非法拘禁,逼其归还约1300万元的欠款。随后得知吴的公司正在代理中粮鹏利置业(重庆)公司竞拍三工场土地。陈坤志遂通过强迫吴学权交出自家公司的印章获得代理权,并于2006年4月通过中粮鹏利公司和他实际控制的万贯财务咨询公司围标竞拍,以3710万元的低价拍得土地。

  这样的竞拍结果,导致集体企业重庆市化妆品厂工人上访。吴学权也长期举报陈坤志对其非法拘禁一事。串通拍卖和非法拘禁一事经中央领导人批示后,重庆各部门开始查处。

  重庆市高级法院原副院长张弢由此暴露。检方指控,陈坤志向原重庆市高院副院长张弢行贿5万美元,请求张弢在拍卖中给予关照。2009年9月26日,张弢被免职,目前尚在接受调查中。

  2007年下半年,重庆市公安局对拍卖一事进行调查,认定陈坤志涉嫌非法拘禁、串通拍卖和职务侵占等违法犯罪行为,于2008年3月将其刑拘。

  其后,陈坤志涉黑案的其他几位被告人,在“捞人”闹剧中登场。包括重庆市玉鉴律师事务所律师侯杰、原重庆市公安局经侦犯罪侦查总队副队长谢岗、重庆市公安局刑警总队民警聂奎等。

  大体情节是:陈坤志被刑拘后,杨云托人向谢岗打听情况,谢推荐侯杰为陈坤志的代理人。后来,税可找到侯杰,并同意支付110万元的代理费。谢岗对此辩称,他对于陈坤志案其实并无职权,但“耍了小聪明”,谎称可以摆平警方查处其“职务侵占”,以此接受了侯杰共计30万元的贿赂。

  聂奎的所作所为更为荒唐。据检方指控,聂奎在参与承办陈坤志案期间,捏造了渝北区分局刑警支队不予立案的意见。但聂奎辩称,该意见书并没放进案卷,一直在他的抽屉里。

  后来,侯杰被指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谢岗被指控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聂奎被指控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陈坤志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税可向原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毛建平行贿20万元,毛对陈案作出了证据不足,不予批捕的决定,使得陈坤志得以在2008年6月取保候审。2009年11月27日,毛建平等五名检察系统工作人员因涉嫌受贿被免职,现已被刑事立案侦查。

 

“涉黑”之辩

  在是18名被告中,争议较大的是2名被告人—为陈坤志提供法律服务的重庆章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亮,以及刑满释放人员李虹。

  检方指控,张亮明知陈坤志利用虚假的购房合同等手段高利放贷,还为其制作合同,并参与放贷谈判,涉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张亮对此否认,认为放高利贷的行为本身并不违反《刑法》。作为律师,他提供的主要的法律服务就是制作合同,保证合同形式合法。至于交易的实质最后发生了变化,那不是律师所能左右的。

  李虹则被指控为陈坤志提供放贷资金,涉嫌参加黑社会组织罪和非法经营罪。李虹是西南政法大学刑侦专业第一届学生,在公安系统人脉甚广。2002年,李虹因案入狱,2008年12月刑满释放。陈坤志和李虹相识多年,出狱当日,陈开着一辆价值百万的奔驰车前往迎接,并把车送给李虹。

  一份被害人的证词表明,陈坤志曾带着有文身的人和一个“光头”来谈判,让他产生恐惧心理。此“光头”就是李虹。

  陈坤志辩称,他此举只是想帮助刚出狱的李虹,为他提供稳定的收入。李虹也辩解说,那时他刚出狱不久,并不知道陈在做放贷业务。只有一次陈电话邀请他临时去茶楼听谈判,他始终没说话,而且因事提前离席。

  据起诉书,检方指控的“涉黑”放贷共21起,其中涉及杨云四起,涉及江啸风三起,税可一起。他们涉嫌为陈坤志放贷提供资金和帮忙过账,被指控“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此外,除了国恒公司的股东,检方还将曾为陈介绍过放贷业务、送取支票和收取利息的人均指控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但多数被告人辩解,只是根据领导的安排履行职责。

  对于检方所指的陈坤志案的社会危害性,陈坤志的辩护律师杨希光说,据媒体报道,重庆市公安局局长王立军透露,重庆当地“黑恶势力”2008年“放水”规模达300亿元。杨希光辩称,陈坤志案放贷金额是4.872亿元,仅占六十分之一,不足以对行业产生重大影响。

  检方认为,“利用数据分析是以偏概全”,放贷行为不区分借款对象,单纯逐利,影响了国家“对某些行业扶持”的宏观政策,缩小了银行的放贷规模,客观上对经济造成破坏。

  检方并以美国金融风暴为例,说明本案被指控的行为有潜在的巨大危害性。对此,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反驳说,美国的金融风暴与民间高利贷根本无关。

  关于被告人行为的组织性,辩方认为,多名被告人仅涉及单项或者少数的违法行为,并非有组织地多次实施犯罪。且聂奎和谢岗等人只是在陈坤志案发后才介入“捞人”,与高利放贷无关,更说不上提供非法保护。

  检方指控,在2004年、2005年和2007年, 陈坤志曾三次非法拘禁无力还款的借款人,并曾有一次采用了殴打手段,对重庆民间借贷行业的借款人形成心理强制。尽管暴力特征不明显,但属于隐性暴力,足以产生威慑效果。

  有关被告律师们则称,前两次暴力行为发生的时候,江啸风等人尚未入股国恒公司,当时所谓的犯罪组织尚未存在,如果应入罪,也只是陈个人的责任。

  争议也伴随着“非法经营罪”的控辩。陈坤志等人以高于银行同期利率4倍的利息放贷近30次,检方认为这属于典型的非法经营行为。对此,辩护律师徐旅认为,重庆高利贷盛行,是当地的企业生态决定的。此外,现行《刑法》并没有将高利贷归为犯罪。

  五天的庭审中,对于“涉黑”的指控,17名被告人均称“无罪”。只有50岁的被告人杨云,在庭审将近结束之时,突然表示认罪,但称不知道“自己究竟哪方面参加了黑社会”。最后以身体患病为由,请求宽大处理。

  “杨云感到绝望了。”一名律师事后说,坐在他对面的杨云,当时精神状态极差,“近乎崩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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