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的萌芽---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及其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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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组织的萌芽---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及其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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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是以共同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起来的人类生活共同体, 是伴随人类的诞生而开始形成的。社会学家把原始社会分为前氏族公社、母系氏族公社、父系氏族公社三个发展阶段。这三个发展阶段所出现的社会组织又区分为原始人群、血缘家庭、氏族、胞族、部落、部落联盟等几种形式。
原始人群  前氏族公社的原始人群,靠渔猎和采摘植物果实为生,这必须依靠集体的力量来完成,这种集体是按血缘关系组成的群体。群体中设有首领,以身强力壮又凶勇慓悍的人来充当,为的是能够较多地捕获猎物,并保护本群体赖以生存的领地。这种首领不是由选举产生,也不是按照辈份排定,通常是经过激烈的体力搏斗,胜者成为首领。
血缘家庭  是从原始人群中分裂出来的、具有同一血统的亲族集团,这种集团由一个母亲及其生育的后代子女所组成,因为血统亲近,故称为血缘家庭,是人类“第一个‘社会组织形式’”。
它是一个生产和生活单位,又是一个内部互婚的集团,但排除了上下辈之间的通婚。这种集团的首领是按辈份排定的。血缘家庭大约产生于旧石器时代早期偏后的阶段,北京人和蓝田人即生活于这个时期,距今约四五十万年前。
氏族公社  氏族是脱离原始群居的乱婚状况,进入血族群婚以后逐渐形成的一种血缘组织,“自一切兄弟和姊妹间,甚至母方最远的旁系亲属间的性交关系的禁例一经确立,上述的集团便转化为氏族了”。氏族既是一种血缘组织,又是生产劳动单位,其规模是很小的,一般只有几十人或百余人。当时,生产力已达到一定程度。根据考古学的研究成果,氏族形成于旧石器时代的中期,距今有四五万年。在人们逐渐学会利用自然条件建造房屋巢穴,并且使用了火和自制的简单石制工具,取得了比较稳定的生活条件以后,氏族逐渐发展起来。这是在旧石器时代的晚期,距今有三四万年,约相当于我国传说中的有巢氏和燧人氏时期,当时“人民少而禽兽众,人民不胜禽兽虫蛇,有圣人作,构木为巢,以避群害”,“有圣人作,钻燧取火,以化腥臊”。这时,历史已经踏进氏族社会的门槛了。
氏族是原始社会基本的社会经济单位,也称为氏族公社。我国氏族社会经过了母系氏族公社和父系氏族公社两个发展阶段。
母系氏族公社,又称母权制氏族社会、母系氏族社会或母权制氏族公社。它是氏族社会前期的社会形态。它的存在时期大致如同摩尔根所讲的,是从蒙昧时代的中级阶段氏族组织产生时开始,到野蛮时代的中级阶段为止。这一时期在考古学上相当于旧石器时代的中期到新石器时代的中期,大约开始于三四万年前,结束于五六千年前,相当于我国传说中的天皇、地皇、人皇到神农氏时期。
父系氏族公社,又称父系氏族社会或父权制氏族社会。它是氏族社会后期的社会形态,是直接从母系氏族社会发展而来的。母系氏族公社向父系氏族公社的过渡始于野蛮时代的中级阶段,父系氏族公社确立于野蛮时代的高级阶段。这一时期在考古学上是从新石器时代中期到晚期,距今五六千年前,相当于我国传说中的黄帝时期。
胞族  是同一部落内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氏族,为了一定的共同目的结合而成的社会组织。最初组成胞族的几个氏族是随着人口的繁衍由一个氏族分化而成的,同一胞族的氏族互为兄弟或姊妹氏族,对于其他胞族的氏族来说则为从兄弟或从姊妹氏族。因此,胞族是由几个氏族结合起来的联合体,是分而复合的组织,担负着一定的社会职能,由各氏族推举产生胞族长,负责调节氏族间的纠纷,主持宗教活动。
部落  是氏族组织的联合体,由若干个氏族、胞族联合而成,部落内部存在着不同的血缘关系,有自己的名称和固定的领土范围以及共同的语言,实际上是一个规模较大的亲族集团。部落组织的规模大小由经济和人口所决定,经济发达、人口稠密的地区则规模较大,反之则规模校小。部落设有首长,由本部落各氏族推选有威望的氏族首领担任。部落的人数增加了,事务也逐渐增多,除了负责调节各氏族、胞族之间关系的酋长之外,各氏族首领、胞族长也要参加议事,而且还出现了一些既从事生产又负责管理的人。这大概是从传说中的伏羲氏时期开始,所以后人认为“伏羲氏以龙纪,故为龙师名官”。官,管也,就是管理事务的人。
部落联盟  是由两个以上的部落为了共同的利益而结成的联合组织,产生于原始社会后期,摩尔根称这一时期为军事民主制时期,部落联盟则是这个时期的最高组织形式。初期的部落联盟军事首领或酋长由选举产生,后来逐步地演变为在氏族贵族内部产生。部落联盟设有议事会和民众大会。
据文献传说记载,中国古代部族有三大集团。一个是华夏集团,分别由三个亚集团组成,即黄帝和炎帝两大分支,近东方的华夏、东夷混和集团的高阳氏(颛顼)、有虞氏(舜)、商人支系,接近南方、与苗蛮集团融合的祝融氏等支系。另一个是东夷集团,由太皞、少皞、蚩尤等部族组成。还有一个苗蛮集团,由三苗、伏羲、女娲、?兜等部族组成。这三大集团生活在黄河和长江流域,时而争斗,时而和平共处,逐渐同化而形成后来的汉族。在部落联盟时期,这三个大集团都曾先后出现过大联盟:在黄帝时期,黄河流域下游有太皞、少皞部落联盟,黄河中上游有黄帝、炎帝部落联盟,黄河以南有苗蛮部落联盟。首先是少皞部落的蚩尤进攻炎帝部落的共工氏,共工失利,为第一次大战;炎帝向黄帝求援,而给成联盟,与量尤大战于涿鹿之野,蚩尤兵败被杀,为第二次大战;之后,黄帝和炎帝分裂,两个部落又大战于阪泉(今河北境内),黄帝获胜而统一中原,为第三次大战。三次大战后,黄帝势力壮大,已经拥有成千上万个氏族,在黄河流域形成了以黄帝部落为核心的、比较巩固的大联盟。在此基础上,经过几百年,又形成了陶唐氏、有虞氏、有夏氏的部落联盟,尧、舜、禹相继为这个部落联盟的首领,并多次向黄河以南的苗蛮部落进行征伐,使苗蛮集团的?兜部落并入尧的部落联盟之内。
由于频繁的战争和大联盟内部事务的增多,在部落联盟首领统率之下,专门从事管理的部门和人员也逐渐产生,并且日益增多。传说“黄帝置六相”,“尧有十六相”,“官员六十名”,也就是说当时已有了一定的管理机构,出现了与人民大众分离的公共权力,形成了具有国家雏形的社会组织。
氏族组织文化
氏族作为一种基本社会组织而长期存在,在当时担负着重要的社会职能,在社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氏族除了以当时的传统习惯和道德来调节氏族成员间的关系,维护氏族的利益外,还没有相应的人员和机关来履行氏族的社会管理职能。
氏族酋长(或首领)由全体氏族成员选举产生。在母系氏族公社时,是从有威望的母系家族的家长中选举产生,到父系氏族公社时,则是从有威望的父系家族的家长中选举产生。酋长负责领导生产,管理生活,处理氏族对外关系。早期的氏族酋长没有强制力量,同一般氏族成员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既未脱离劳动,也没有任何特权。本氏族的重大事情都要由氏族议事会和民众大会讨论决定,各家族的家长和全体成年男女均可参加。相传神农氏时“刑政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王”,彼此“无有相害之心”,“全靠族长或妇女享有的威信或尊敬(当时妇女不仅与男子处于平等地位,而且往往占有更高的地位)来维持,没有专门从事管理的人的特殊等级”。到父系氏族公社时,血统以男性计算,财产由男子的子女继承,在家族中,父亲处于绝对支配地位,妇女处于被奴役状态,因此,酋长有一定的强制力,氏族议事会和民众大会已经不再让女人参加。随着父权制的发展,酋长的选举范围逐渐只限于氏族贵族之内。
氏族军事首领是临时由全体氏族成员选举产生的,负责对外战争。氏族内的全体成年男女都参加军事行动。父权制确立以后,氏族军事首领由男性充任。随着战争的日益频繁,军事首领的权力越来越大,成为氏族贵族。
氏族议事会由各家族的家长(长老)组成,在父权制时期,由各父系家族长组成,负责处理氏族内部的事务以及与其他氏族交往的事务。在民众大会观念淡薄以后,这些长老逐渐成为氏族贵族,是氏族酋长的辅佐兼保护人,对氏族的各种活动享有参予权。
民众大会母权制时期,氏族内的全体成年男女均可参加,父权制时期,则由全体成年男子组成,负责讨论和决定本氏族的重大事情。在氏族公社晚期,这种决议方法逐渐流于形式,所起的作用逐渐萎缩。
胞族作为氏族社会的组成部分,虽然尚未形成管理机关,但有宗教的、社会的、军事的职能,由胞族长、祭司组织实施。其宗教的职能是组织本胞族的各氏族进行节日及宗教等集会活动,参加各氏族重要成员的丧礼,社会的职能是确认本胞族的各氏族首领的选举,调节胞族内各氏族之间的纠纷;军事职能是组织本胞族内各氏族间的相互支援,组织和指挥对外胞族的军事行动,以维护本胞族的安全。胞族长还参加各氏族的议事会和部落议事会。
父权制的确立,全面破坏了人们之间的平等关系和平等观念,并使占有私有财富和奴役别人的行为被认为是正当的、合理的。父权制确立了人们之间的不平等,同时也确立了拥有私有财产和奴役别人合理的观念,进而形成阶级。部落联盟时期,是旧的氏族公社制度瓦解和新的国家制度形成的过程,是一个重要的过渡阶段。
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形成与发展,促使部落联盟的领导机构逐步发生了质的变化,有关部落联盟的重大事务已经不全是由民众大会讨论决定了,而是更多地取决于部落联盟首领和联盟议事会。联盟首领握有很大的权力,以致被后人想象为最早的帝王。民众大会的观念淡薄,决策的权力已转移到联盟议事会,而议事会的参与者已只限于氏族贵族了。
随着部落联盟的发展和联盟首领统治地位的日益加强,在首领选举上也发生了变化。
司马迁在《史记·五帝本纪》中曾详细记载了舜让尧的儿子丹朱为帝和禹让舜的儿子商均为帝的过程,说明父系家长世袭的传统已经影响到首领的选举。本部族势力的有无或大小,在当时已经成为竞争联盟首领的重要条件。到后期则变为“家以传子”。再到后来,为了加强管理,出现了联盟的统治机关,出现了君臣关系的迹象。公共权力的出现,标志着部落联盟组织开始转变为国家机关的雏形。据文献记载,黄帝以云名官,按中、春、夏、秋、冬为职。少皞挚(尧的哥哥)时,设官分职,产生了司徒、司马、司空、司寇、司事以及管历法的历正、管手工业的工正、管农事的农正。到虞舜时代,公职机构又有增多,出现管农事的后稷、管百工的司空、管教化的司徒、管刑狱的士、管郊庙祭祀的秩宗、管承上宣下的纳言、管十二州的州牧以及管礼、典、乐等职事的官员22人;又制定了五等刑罚,即所谓“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