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商周时期的组织制度及其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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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历史发展看,专制主义起源于氏族社会的晚期。原始氏族社会后期出现的部落联盟,其军事首长就是专制君主的前身。夏商周基层组织仍带有氏族社会组织的痕迹。夏朝,是在原始社会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因而带着一些原始社会的痕迹,所建立的奴隶制的世袭的王权和贵族,就是以父权家长制家庭为基础逐渐发展起来的。
奴隶制形成后,原来的部落首领相继转化为一邦之“君”,所属的父权家长又相继转化为世袭贵族,充任邦国的官尹。一邦之内的全部田地都为邦君所有,其下的各级贵族之家,又各自分有邑聚或一部分田地,他们都以役使奴隶耕作为主,这样,就构成了奴隶制国家的经济基础。从夏朝开始,在众多邦国之上,又建立了统治全国的王朝。形成了王室有天下,诸侯有国,大夫有家的格局,这是建立在奴隶制经济基础之上的奴隶制国家组织形式,而奴隶主贵族的等级制度也是与此相适应的。按其班辈高低和族属亲疏关系来确定各级贵族的等级地位。
夏代最初建立时,最高统治者称为“后”,所以夏启被称为“夏后启”,以后的继承人太康、仲康、相等也被称为“后”。“后”,当初的意思是生育,亦有祖先的意思。夏代最初几个君主不称王,而称为“后”,是因为奴隶制国家刚刚从氏族社会组织中脱胎出来,还带有氏族社会组织的痕迹。当时的君主是以祖宗的身份来行使统治权力,号令各个部族的,俨然是一个大家长兼最高首领。
夏初的100多年里,国家的体制还未完全稳定,依然保留着部落联盟的某些特点。无论是夏内部还是在其他部落,为争夺最高统治地位而进行的斗争是相当激烈的。直到少康重建夏朝,奴隶制国家才完全确立起来,因此,夏的统治者便进一步地称“王”。从“王”字的本义来讲,三横分别代表天、地、人,一竖是指一个贯通于天地人之间的人。也就是说,天下的一切都属于王,所以说“天下所归往也”①。字义本身已经反映出王被认为是天地人的主宰、最高权力的象征。“王”的称谓一经出现,便为统治者所采纳和继承。
被统治阶级:在田间劳动的人,通称为“民”。主要有黎民、庶民、庶人、众等,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奴隶。妾等是从事家务劳动的奴隶。同时,还有平民。
国家机构:由血缘关系到地缘关系,其统治方式,划分为九州——冀、兖、青、徐、扬、荆、豫、梁、雍,即禹贡九州。并出现了以地为氏的姓氏。从姒姓中,分出了夏后氏、有扈氏、斟寻氏、彤城氏等十三个以地为氏的氏。
公共权力:即军队、监狱及其强制机构等构成。
军队:启征有扈氏用军队,帝杼作甲,装备军队。
刑法: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监狱:圜土,夏台——关汤武
捐税: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有了公共权力机关,有了众多的官吏和军队,就要由人民交纳贡赋来养活他们。孟子说:“夏后氏五十而贡。”即一天耕种五十亩土地而交出收入量的十分之一为捐税贡赋。
度量衡:为了征收贡赋,制定了关石和钧等度量衡制度。
都邑:是国家政权的标志,鲧作城郭,禹居阳城。
商代国家机构的发展
商统治者把其统治区域,分为畿内和畿外两大部分。畿内,是商王朝王室直接统治的部分。畿外,是众多方国分布的地区。
畿内,除王都外,还有诸子和其他贵族的封地。
畿外的大小方国要向王室定期朝贡,提供力役,奉命征伐,遵守礼仪制度,成为王室统治下的臣属之邦。
分布在边远的少数民族部落,他们在经济上和文化上与中原地区保持密切联系,在政治上也对王室表示臣服,但比一般方国要松散些。
夏商周时期的地方基层行政组织及官吏夏商周时期地方基层行政事务的管理、官吏设置、组织机构、权限、隶属关系等形式和体系。夏代没有确切的记载。商代的基层社会组织是宗族,行政划分称为邑,官吏称为族尹、里君,泛称为百姓,率领族内成员为国家“师田行役”,负担军事、田猎、看守仓库以及承应徭役。周的地方区划有国、都、邑三级;国是国都;都是大邑;邑是居民点,相当于村镇;在王城,都城和近郊采用“五家为比,五比为闾,四闾为族,五族为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的制度,各设有比长、闾胥、族师、党正、州长、乡大夫等官。在王城和都城的农村地区采用“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赞,五赞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的制度,各设邻长、里胥、赞长、鄙帅、县正、遂大夫等官。主要以宗法来控制所属部民以至贵族,完成国家下达的军赋、军役和各种贡赋、徭役。
关于地方基层行政官吏,夏代没有确切的记载。
商代则有“族尹”,也称为“里君”、“里尹”。据《礼记》记载和注疏,里与族是属于同一性质的。“里君”是周人的语言,指里邑之长。商代的基层社会组织是宗族,基层行政区划称为“邑”,商王和诸侯都有“邑”,是商代行政区划的基本单位。在卜辞中记载有“族尹”们的活动,他们率领族内成员为王室或诸侯“师田行役”,负担军事、田猎、看守仓库等任务,并且承应各种徭役,可见“族尹”是执行王室和诸侯命令的基层官吏。商代还有“百姓”,“百姓”是贵族阶层,甲骨文中称“多生”,他们有的是“族尹”,也有的是族邑中的尊长,所以与“里君”并列。里君相当于“牧”或“常伯”。
周的地方基本行政区划有国、都、邑三级以及“邦鄙”。国是国都,王和诸侯所在地;都是大邑,邑是居民点,相当于村镇;邦鄙是边境地区的行政区域。西周地方行政系统是采用“五家为比,五比为闾,四闾为族,五族为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的“乡制”,分别设有比长、闾胥、族师、党正、州长和乡大夫。此制实行于王畿和都畿之内,主要是以宗法来控制所属部民以至贵族,大夫是分封的,所封的土地称为“采邑”。在王畿和都畿之外和边远地区实行的是“遂制”,后“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酂,五酂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分别设有邻长、里胥、酂师、鄙正、县长和遂大夫。这就是所谓的“乡遂制度”,因乡是国人居住的地方,遂是野人(奴隶)居住的地方,所以也称为“国野制度”。如此有区别的层层控制的网络系统,可称相当严密。当然,像文献记载的这样严整划一的系列是不可尽信的,但它还是“必然保存了古代的一部分制度”的。这一看法是切合实情的。从后代的地方基层行政组织的设置情况来看,应该承认,类似的地方基层网的确在中国古代社会实行了2000多年之久,而且编制基本相同,只是名称有所变化而已。
西周的“乡遂制度”
即“国”和“野”对立的制度。西周、春秋时,周王和诸侯都城及四郊以内地区,称“国”,“国”中之人称“国人”;四郊以外的地区称“野”,“野”的居住者称“野人”,或称“庶人”;“野”一作“鄙”,故又称“鄙人”。《周礼》有六乡、六遂的制度,指周王直属有“国”分为六乡,直属的“野”分做六遂。乡以下分州、党、族、闾、比。遂以下分县、鄙、酇、里、邻。
《书·费誓》谓鲁国有三郊、三遂,“郊”即“乡”异名。
《国语·齐语》谓管仲治齐,分“国”为二十一乡,六个工商乡,十五个士乡,士乡分连、里、轨,五乡一帅。按周每乡是一万二千五百家,亦即以一万二千五百人为一军;管仲以二千家为一乡,五乡组成一军,每军一万人。名称、户数略异建制等级则一致。管称“国”以外地区为“鄙”,“鄙”分五属,属下分县、乡、卒、邑。分“国”和“野”是因为“国人”和“野人”身分不同。“国人”有权议政,亦有纳军赋、服兵役义务。“野人”是被奴役的农业生产者。国野对立的制度,自春秋中叶,逐渐废弃。
春秋战国的“什伍之制”
“什伍之制”创始于管仲。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在郡县之下,相继进行了基层政权的改革。齐国相管仲帮助齐桓公进行改革。在县之下划分为乡、连、里、轨等组织。即五家为轨,十轨为里,四里为连,十连为乡。建立起乡、连、里、轨基层行政组织体系。在此基础上,每家出一人为士卒,“五家为轨,故五人为伍,轨长帅之。十轨为里,故五十人为小戎,里有司帅之。四里为连,故二百人为卒,连长帅之。十连为乡,故二千人为旅,乡良人帅之。五乡为帅,故万人为一军,五乡之帅帅之……。”(《国语·齐语》)到战国时期,县以下普遍建立了乡、里基层行政组织。以县统乡,以乡统里,乡有“三老”、“廷椽”,里有里正,里下有“什”、“伍”组织。这时,“什伍之制”实际上是一种把民众组织起来的战时制度。主要是为应付战争和战备而创立的。它虽然是一种基层社会组织,但其职能和作用则主要表现为一种军事组织或准军事组织。
西周时期的公社
西周时期的公社,在文献典籍中称为“邑”,邑的范围极小,有小至十户人家的,所谓“十室之邑”;百户人家的公社已算大的了,所以《谷梁传》庄公九年曰:“十室之邑,可以逃难;百室之邑,可以隐死。”有的称邑曰“鄙”,齐晏婴不敢受“邶殿,其鄙六十”(《左传》襄公二十八年),即六十个邑:而“取卫西鄙懿氏六十”(《左传》襄公二十六年),也指大夫所领的六十小邑,范围都是不大的。
邑或鄙虽有十室、百室之别,一般约为三十家左右。《周礼·地官·小司徒》职曰:“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则知一邑为三十六家。春秋时代的管仲推行新政,“制鄙,三十家为邑”(《国语·齐语》),《管子》论五鄙之制亦曰:“制五家为轨”、“六轨为邑”,则一邑也是三十户人家。古代公社当然不会如此整齐,但三十户左右为一邑,可能是个普遍现象。
西周的公社也是以许多小邑集聚而成的。周族也和其他民族一样,当其带着公社残迹进入阶级社会时,在其统一的王国之内,鄙有许多包括一些小邑的大邑。
《尔雅·释地》说:“邑外谓之郊,郊外谓之牧,牧外谓之野,野外谓之林,林外谓之坝。”大概当时一个公社的四周,一般都有耕作的土地和放牧采薪的草地,往外是边境林,林外则是空隙地带。周代的生产工具不十分发达,土地不能大量垦辟。所以公社与公社之间有着广阔的未垦地,它既可以隔离不同的公社,又可免除发生冲突。直到春秋末期,中原的宋、郑之间还有“隙地”六邑(《左传》哀公十二年),便是其证。《尔雅》所说的邑、郊、牧、野、林、堝的层次虽然不一定如此井然有序,但在公社外围栽种防卫林木是可以肯定的。
在当时的公社疆界上都种植杜木或桑树,作为标帜。有时公社封疆还不止一道,例如《散氏盘》铭中的散邑竟有三道之多。西周的公社都有封疆之限,是承继原始社会氏族共同体而来的。
西周时期的公社农民都是按族聚居的。《周礼·地官·大司徒》职说:“五族为党”,那么族的一级就是当时的基层公社组织,族有百家。所以王先谦的《诗三家义集疏》卷二十六说:“百室,一族也。..其已治之,则百家开户纳之。千耦其耘,辈作尚众也。一族同时纳谷,亲亲也。百室者,出必共恤间而耕,入必共族中而居。又有祭酺合醵之欢。”当时在公社内部的祭祀田祖的典礼,在党称■(《周礼·党正》),在族称酺(《周礼·族师》)。可见,郑玄所说:“百家以上,则共立一社”(《礼祀·祭法》郑玄注),则是信而有征的。地下资料表明,斗鸡台、部分张家坡墓地与卫国、虢国、部分燕国墓地虽然有所不同,但是,两类墓地却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属于同一墓地的死者应当都是同族或同宗。这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聚族而葬的葬俗,则反映了西周时期是以公社为单位聚族而居的事实。
《汉书·食货志上》记述古代公社农民集体劳动的情形说:“在壄曰庐,在邑日里。”“春,令民毕出在壄,冬则毕入于邑。”公社农民的春种、夏耘、秋收都在田野里劳动,邑无闲人,故曰“毕出在壄”。冬日天寒地冻,乃“毕入于邑”,不再耕作。那时公社农民的劳动是要按照公社规定的作息时间来进行的,如云:“春,将出民,里肯平旦坐于右塾,邻长坐于左塾,毕出然后归,夕亦如之。入者必持薪樵,轻重相分,班白不提挚。冬,民既入,妇人同巷,相从夜绩,女工一月得四十五日”。(汉书·食货志上》)西周奴隶主贵族的经济命脉主要建立在这种公社基础上,所以他们对于公社农民的劳动非常注意。《管子·立政篇》说:“一道路,博出入,审闾闬,慎筦键。筦藏于里尉,置闾有司,以时开闭,闾有司观出入者,以复于里尉。”道路只有一条,出入公社需要检查,公社农民无所逃于天地之间,他们就是这样被固定在公社之中,“死徙无出乡”(《孟子·滕文公篇上》),则是对他们的严格禁令。
“国人”和“庶人”西周社会的平民阶级是“国人”和“野人”(即“庶人”),他们是当时农业生产的主要担当者。周族武装殖民时所营筑的城邑通常有两层城墙,内者曰城,外者曰郭。郭内称曰“国”,孟子所谓“三里之城,七里之郭”(《公孙丑下》),环周七里的小面积就是古代的“国”。居住在城郭之内的称为“国人”,以别于郊外的“野人”或“鄙人”(即“庶人”)。“国人”或“野人”都是脱胎于原始公社的公社农民,灭商后的周族公社农民与奴隶主贵族一起分别驻守在城邦或都邑,被征服的商族等公社农民则居住在野、鄙之中,或录属于“国”,或隶属于采邑即“都”和“邑”。西周时期实行一种嫡长子继承的制度,他们世为大宗,余为小宗。五世之后的小宗与奴隶主贵族的大宗逐渐疏远,也就成了“国人”的主体部分。“国人”与奴隶主贵族由于还保存着某种血缘关系,并以公社形式联系着,加上他们处于征服族的地位,因而便有着传统的参政权力。
“野人”地位的低下住在“野”里的“野人”亦即“庶人”,与西周的统治阶级没有血缘关系,他们的来源是被征服的民人。庶字,似有卑贱、藐小、旁出和次等诸义,例如,庶子、庶姓就是指的次于嫡长子和姬姓的人。古籍中称“野人”又作“庶人”,可能就有次于周族奴隶主贵族、周族平民的含义。武王灭商和东征胜利以后。他们对于被迫迁于成周的殷民称之为“殷庶”或“庶殷”(《尚书·召诰》),对一般被征服的部族和小国,则称之为“庶邦”(《尚书·梓材》)。《左传》昭公三十二年说:“三姓之后,于今为庶。”杜注云:“三后,虞、夏、商。”可见,不但殷亡后的民人成了庶人,虞、夏灭亡后的民人也成了庶人。西周时期的庶人与“国人”不同,前者是外族,后者是本族。惟其如此,他们的地位差别,表现得非常明显。当时的“野人”虽然也保有公社组织,但在古籍中绝无“野人”与政之例。《周礼》六遂中的官吏职守大都说的“掌其政令”、“掌其戒令政事”、“掌其教令政事”等,从来未有见到“库序”、“宾兴”之类的记录。由于“六遂”的“野人”只从事农业生产,因而凡属六遂的官吏也都只是注意管理农业之事。例如,《遂师》职说:“巡其稼秸”;《遂大夫》职说:“以教稼稿”、“简稼器,修稼政”;《县正》职说:“趋其稼穑而赏罚之”;《酂长》职说:“趋其耕褥,稽其女功”;《里宰》职说:“以治稼穑”。《遂人》职更说:凡治野,以下剂(下等役法)致甿,以田里(分授田里)安甿,以乐昏(劝其昏姻)扰甿,以土宜(指土宜之法,辨十有二土之名物,辨十有二壤之物)教甿稼稿,以兴锄(指征收锄粟以时颁发与民而助之)利甿,以时器(铸作农时所用的器具)劝甿,以疆予(郑注云:“谓民有余力,复予之田,若余夫然”)任甿。”
“甿”,郑康成注云:“变民言甿,异内外也。贮犹懵懵无知貌也。”说颇可取。这里把“野人”不称“田民”而言“甿”,亦作“萌”或“氓”,可能反映了“野人”在当时无政治权力,也不能建学受教育、“懵懵”无知的历史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