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然:权利不是靠制度给的(南都周刊 2009-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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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然:权利不是靠制度给的

2009-8-28 15:11:07 来源: 南都周刊 浏览量: 7962 网友评论 2 条在维护劳动者权益问题上,除了完善游戏规则、堵住制度漏洞之外,更重要的是如何增强弱势一方的可行能力。   就涉及劳动者权益问题方面,近来的“通钢事件”和“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都具有重要的标志性意义。两个典型事件的一个共同点在于,一个是身体化抗争,一个是群体性事件,都带有一定“极端性”。也许正是因为如此,才引发了各方的关注以及干预。     两个事件之后,有关部门都适时出台了政策文件,意在加强相关领域的治理。以制度的形式固化某些方面的改善固然重要,但难道在我们这样一个宪法规定工人阶级居领导地位的国家,有关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法规还少吗?难道现有的政策规定不足以保护他们的权益?答案显然都是否定的。     以开胸验肺为例。尽管该事件过程曲折,并在因河南省卫生厅的后期介入又平添了不少的噱头,但反思事件的前前后后,最关键的问题还是在于:为什么工人维权之路如此艰难?     实际上,纸面上规定的权利和现实中的权利往往并不是一回事。正如一位曾就读清华社会学系的研究者通过对伤残农民工深入的社会调查所揭示的,在这类问题上,与制度层面的“赋权”(empowerment)相对应,实践中存在一个“剥权”(de-empowerment)的过程。一方面,是层出不穷的法令政策出台,令常人眼花缭乱;但另一方面,在制度实践的各个环节中,占据强势的一方通过种种策略行动,将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层层架空或虚置了。     比如,通过恶意诉讼拖延时间,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成本,或者对制度选择性利用,让诉讼失去时效;疏于签订劳动合同,造成难以确定劳动关系,加之农民工流动性强,使得隐蔽性高的工伤疾病取证困难,无法启动诉讼程序;通过威胁利诱等手段,弱化维权劳动者的社会支持,使之无法获得必要的证据,等等。而且,所有手段都是在“依法办事”,因此过程更具迷惑性和隐蔽性。     在常规化、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机制付之阙如的情况下,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缺乏相应的组织资源和行动能力,在博弈中总是处于不利地位。正是在这样一种悬殊的结构下,农民工讨薪成了每年年底的保留曲目,然而在某些人眼里,这属于“恶意讨薪”的“跳楼秀”,弄不好非但血汗钱要不到,还要受到治安惩处。由此可见这些劳动者手中维权的资源是何其可怜!     既然问题的症结在此,如何纠正这样一种失衡的格局?显然不能满足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某类问题到了难以收拾地步即出台相关文件了事。即使职业病的最新规定对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有所助益,但劳动者权益又岂止职业病问题?     就实际情况而言,不是规则不够用,而往往是执行过程中出了问题。而这又完全取决于劳动纠纷中各方主体之间的力量对比关系。组织严密、资源丰富的资方和一盘散沙、毫无力量的劳方之间是一种不对称的格局。无论规则怎么设置,让单个的乞丐与富翁斗宝,结果都可想而知。     从宏观的角度来看,在劳动者维权艰辛的背后,是一个当下建立在“低人权优势”基础之上的发展模式和“地方政府公司化”的政经结构。地方政府机构过度涉入经济生活、一心为了GDP政绩,严重损害作为公共部门的自主性和超越性,导致诸多法律规定实际运作中成了走过场,甚至某些情况下成了侵权行为的同谋。     张海超的维权困局,正是以这样一种格局为背景。对于张如此简单的病情,各大综合医院都确诊为尘肺病,为什么偏偏郑州职业病防治所坚决否认?该机构的做法表面上并不违反法规,相反却是维护了某种既定秩序。然而如果不惮以最坏的恶意去揣测,令人怀疑这个垄断性的专业医学权力机构是不是被资本收买而故意歪曲诊断结果。若不是开胸验肺手术刀之锐利,恐怕很难划破这张由地方权力-资本编织的密不透风的大网,让权利在阳光下得到伸张。     德国法学家耶林说过,为权利而斗争就是为法律而斗争,法定权利只有在运用和主张中才能成为现实。但这有一个必要的前提,就是有关主体要有基本的行动能力。     因此,在维护劳动者权益问题上,除了完善游戏规则、堵住制度漏洞之外,更重要的是如何增强弱势一方的可行能力,使得各方在博弈的过程中能拥有大体均衡的力量,其核心即在于赋予劳动者以独立的集体谈判权和表达权。当然,此一方面是问题的关键,因此也是难点所在。(作者系北京高校教师) http://nbweekly.oeeee.com/Print/Article/8539_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