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舆论监督需要制度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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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舆论监督需要制度前提
秋风 2009-10-27 23:27:46
人民网舆情监测室近日发布《2009年第三季度地方应对网络舆情能力排行榜》,对当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热点话题中相关地方政府的应对能力进行了评估。透过对这一结果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有效舆论监督的某些制度前提。
评估结果是,政府应对总体较为得体的事件有:重庆打黑风暴、云南陆良事件及慎用“不明真相”标签;政府应对有待进一步加强的事件是:山西煤矿改革“国进民退”、新疆乌鲁木齐“针刺”事件;政府应对存在明显问题的事件有:内蒙古赤峰饮用水污染事件、陕西凤翔血铅事件、吉林通化通钢暴力事件、河南新密农民工“开胸验肺”;政府应对严重失当、存在重大缺陷的事件包括:上海市交通行政执法部门“钓鱼执法”、河南杞县“钴60”事件。
可以看出,一些地方政府在处理其管辖区内热点公共事件时,对舆论的反应基本上是消极的,甚至是抗拒性的。这种心理是由其立场决定的。仔细观察就会发现,上述事件中,对舆论的态度较为抗拒的地方政府,自己都是事件的当事人,甚或有巨大利益,而舆论却是站在另一方当事人(通常是普通民众)一边的。
于是,真正的问题就是,为什么一些地方政府会成为很多公共事件的主角?现代的常态政府应该是一个中立的政府。政府的基本职能是充当裁判员,解决民众之间的纠纷。不过,中国的一些地方政府却非如此。在当下的表现包括,一些地方政府以制度方式或相关官员以灰色方式深度介入经济社会的交易活动之中,山西煤矿改革“国进民退”、吉林通化通钢暴力事件、乃至上海市交通行政执法部门“钓鱼执法”,都有此种制度因素。再比如,一些地方为追求GDP高速增长,而偏袒投资者、企业经营者,纵容他们制造污染,在血铅事件、“开胸验肺”事件背后,都是这种令人惊讶的政商关系。
这样,这些地方政府就主动地成为利益的一方。当另一方提出异议、表示反对的时候,它当然会消极对待。此时,社会舆论通常会帮助利益受损的弱势民众。如果在自己控制范围内,相关地方官员们就会选择引导舆论。对自己不能控制的舆论,他们则会持一种抗拒态度。郑州市规划局副局长逯军对记者的质问“你是准备替党说话,还是准备替老百姓说话”,就道出了这些官员此时的心曲。
无法指望这样的地方政府官员对舆论做出良性反应。不过,一些地方政府对舆论的抗拒倒也说明,舆论正在发挥作用。略加考察就会发现,那些地方政府所抗拒的舆论,也即真正发挥了监督的效力的舆论,很大程度来自地方政府权力所无法“到达”的媒体,比如“中央媒体”,现在又有部分网络媒体。对于这种媒体一些地方政府十分头疼,以至于有地方政府出动警察追索发帖网民的极端事例。云南省委宣传部要求媒体慎用“不明真相”等字眼,也有助于人们思考有效舆论监督的制度前提。8月26日,云南省陆良县发生一起在建煤矿与当地村民因施工引发的纠纷,百余群众与维持秩序的民警发生冲突。当地个别媒体记者在采写新闻报道时,按照惯性思维在稿件中有“不明真相的群众在一小撮别有用心的农村恶势力煽动下,围攻煤矿施工人员和公安民警”等语。两天后,中共云南省委宣传部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媒体在报道类似突发公共事件时,禁用“刁民”、“恶势力”等称谓,不得随意给群众贴“不明真相”、“别有用心”、“一小撮”等标签。在这里,媒体的管理部门意识到了自己并非冲突的当事人,也意识到了媒体报道的应有责任。
可以看出,普遍的有效的舆论监督发生仍有待各方努力。一些地方政府本身在执政过程有强烈的倾向性,容易卷入利益冲突中。正是这种制度环境导致舆论监督的难度,养成了一些地方官员蔑视、抗拒舆论的心理习惯。
不过,有效的舆论监督也已经找到了某种生长的渠道。相信如果人们,包括更高层面的政府愿意看到舆论监督发挥更多的作用,那就更应该支持并宽容那些真正准确传达民意的舆论,包括网络舆论,因为这是突破地方舆论封锁的利器;第二,在一些地方政府卷入含有利益冲突的公共事件之中时,能让大量的媒体都能起到舆论监督的作用。假以时日,那些此前不重视舆论的地方官员们将会领略有效的媒体监督力量,也就会形成对舆论的新的、更可取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