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规则破坏者的困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21:02:17
作者:十年砍柴
(刊发《华商报》专栏)
无锡市公安局东北塘派出所警察郁刚,因为向人泄露了该所“重大机密” 被辞退-----该派出所“吃空饷”,冒领辅警工资。将此事在网路上披露的高某被拘留五天。面对记者,当地警方断然否决“吃空饷”的存在。
即便郁刚披露的信息不真实,但当地警方是这件事重要的利害方,自己调查自己,自己用手中的权力来处理发贴者,又快速开掉“泄密”人,其公正性难以让人相信。辞退郁刚,无疑有打击报复的嫌疑。即使郁刚真的“造谣”了,难道构成被辞退如此严重的处罚程度?无锡警方的处理依据《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5条第14款———即根据“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对郁刚予以辞退。这款所言的“其他”究竟指什么?必须予以明确说明,否则这一条就会成为上司打击报复下属的“口袋”条款。
这件事让我想起北洋政府时期一起诉讼案件。作为教育部签事的鲁迅先生不但同情和支持学生运动,而且发表文章,言辞激烈地批评其上司-----教育部总长章士钊。章士钊以鲁迅作为教育部官员,参与学潮,并任维持会总务主任,组织学生对抗政府等理由,呈请段祺瑞将鲁迅免职,8月13日,段命令照准。鲁迅向平政院----专门受理行政诉讼的法院提起诉讼,1926年3月23日,收到平政院裁决书,鲁迅胜诉。法院判定鲁迅胜诉的理由是教育部的处理程序违法。“被告停办国立女师大学,原告兼任该校教员,是否确有反抗部令情事,被告未能证明。纵使属实,涉及《文官惩戒条例》规定范围,自应交付惩戒,由该委员会依 法议决处分,方为合法。被告遽行呈请免职,确与现行规定程序不符。”-----也就是说,即使某公务员违法,其所在部门不能直接处罚他,应递请较为中立的“文官惩戒委员会”处理。如此就是为了防止下属被上司挟私报复。因为在上司面前,在强大的权力机构面前,某个人,不论是普通警察还是像鲁迅那样名满天下的文豪,绝对处于弱势。
我期望在媒体的追问和舆论的关注下,真相能大白天下,即使郁刚错当受罚,也应通过公开公平的程序,让郁刚有充分的救济渠道。我们不必去深究郁刚向“外人”爆料的主观意图,而应关注利益集团的“叛徒”会受到严厉处罚的制度基础和文化基础。派出所乃至公安局,并不是属于某个人所有的民营企业,而是用纳税人的钱供养的公权力机构,它必须受到全体纳税人的监督。如此说,对派出所来说,没有谁是“外人”。那么内部的公务员只要不是泄漏国家机密,他完全可以将内部信息说出去,哪怕不甚准确。-----如果不许说那么只能说明干了见不得人的事。考诸历史,一个社团一个群体,惩戒“内鬼”力度越大,那么说明其从事的行当越是隐秘,比如地下党对叛徒的处罚。而作为掌管一方治安的派出所,显然从事的不能算地下工作吧?话虽如此,但郁刚的命运,恰恰说明由于牵涉到许多人不可为外人道的巨大利益,那么某个群体对破坏“潜规则”的内部人士决不会手软,从而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否则,当不能为外人道的利益链条大白于天下,某些人以权谋私的基础必将地动山摇。
然而,拜信息技术进步之所赐,过去那种动用家法惩罚“内鬼”而做到密不透风是越来越难了,一个干了二十多年的老警察,因为一句多嘴,饭碗被砸了,有关部门难道还能让人家变成哑巴?看来,现在某些部门惩处破坏“潜规则”者,越来越需要提高技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