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纪委---围绕项目开发 强化权力内控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30 06:13:30

围绕项目开发 强化权力内控

             市农业资源开发局纪检组 杨正斌

自2008年以来,市农业资源开发局紧密结合农业开发系统的实际,以推进部门权力规范运行为重点,突出加强对农业开发项目重点环节的监管,积极构建具有农业开发部门特点的权力内控机制,取得明显成效。

一、立足“三个围绕”,提高思想认识

农业综合开发是国家支农惠农的主渠道,近年来,资金投入逐年加大,2008年我市农业开发财政资金为1.2亿元,今年预计达到1.5亿元左右。对农业开发主管部门来说,如何保证把这些公共财政支农惠农资金真正用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上,防止“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发挥其最大效用,是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一项重要课题。我们认为,构建部门权力内控机制,有助于防范化解农业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权力运行风险。为此,我们通过调研,找准了内控机制建设的三个着力点:一是围绕立项权,健全完善权力内控机制建设各项制度,二是围绕审核流程,坚持农业开发全过程在“阳光下操作”,三是围绕项目、资金、人员“三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干部职工犯错误的机会。

二、围绕内控重点,科学配置权力

(一)排查廉政风险源点。从局机关内部和全市开发系统两条线,通过召开班子会、局务会、座谈会,并采取处室自查和发放问卷等多种形式,深入分析排查农业开发项目建设监管中存在的盲点及廉政风险源点,累计共排查出选项立项、工程招投标、项目建设、验收及管护等六个重要环节中22个风险源点,为下一步有针对性地进行防范提供了方向和依据。

(二)合理分配职权。首先从领导班子做起,合理分权,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一是在班子内部适当分权,以党组文件形式明确各班子成员的分工和年度主要工作目标,将农业开发五大类项目分别由3名副局长牵头全程负责;二是实行廉政保证金制度,每一个党组成员与分管的处室、县(区)开发部门同奖同罚;三是领导班子廉政自律承诺,班子成员除了按年度“三述”要求进行廉洁自律承诺以外,班子集体还面向社会,作出了“不干预或插手农业开发项目招投标活动、不违反农业开发政策规定选项、立项等六项承诺。

(三)优化权力运行流程。结合行政职权清理,从防范廉政风险角度进一步修订整合了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并编印成册,下发到机关每一个工作人员和县(区)农业开发部门,基本做到“工作有程序,程序有控制,控制有标准”。

三、针对重点环节,强化制度规范

(一)大力推行项目管理“五制”。一是项目入库制,农业开发所有需当年编报立项的项目,必须在经过考察论证、反复筛选后已经入库的项目中选定,防止少数人临时动议增加更改,杜绝人情项目;二是项目公示制,对所有农业开发项目,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结合政务、村务公开等渠道,主动接受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三是项目招投标制,农业开发土地治理配套工程全部实行公开竞争性招标,未经县级统一组织招标,一律不予开工、不予报帐;四是工程监理制,采取竞争招标方式委托南京和本市两个有资质的监理公司,负责对全市土地治理工程进行全程监理,严把工程质量关,防止出现豆腐渣工程;五是县级报帐制,农业开发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每个单项工程资金核报时必须有“四方”签字方可报帐。

(二)实行“三安全”责任制度。一是市农业开发局与各县(区)农业开发局签订项目建设“三安全”责任书,二是参与工程建设的中标施工单位向县(区)农业开发、财政两个部门递交质量和廉政承诺书,既增强了市、县(区)农业开发部门的责任意识、廉政意识,又以明细的条款确立了各方的相互约束监督机制。

(三)加强重点环节监管。为了加强对重点人员、重点岗位和重点环节的监管,出台了《淮安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重点环节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比较全面系统地规范了农业开发项目建设流程,突出对重要环节的监督管理,实现了机关处室之间、市县(区)开发部门之间权力行使的相互制约,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农业开发项目监督管理制约机制。

四、不断深化延伸,构建长效机制

(一)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2008年,对局机关各个处室和机关每一个工作人员,重新定岗、定责。编制了新的权力运行流程图。今年4月,对农业开发土地治理、黄河故道、丘陵山区、产业化经营四大类项目审批的职权和程序,按类别进行了优化和规范,对市局领导班子、分管领导、业务处室各层级的职责、权力,编制了新的流程图。

(二)进一步排查风险源点。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通过调研走访、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形式,广泛征求对农业开发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征求和查找农业开发部门在廉政、行风建设方面的问题,目前已经初步梳理出“选项立项过程中不够规范”、“项目评审过程中工作不实”等六个方面的问题。针对这些风险源点,进一步修订完善相关制度,堵塞漏洞,消除盲点。

(三)进一步强化群众监督。在严格执行现有制度的基础上,创新监督制度,让农民群众在农业开发项目立项初期享有更多的发言权,并参与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监督,成为监督制度执行的主体,确保项目建设全过程在“阳光”下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