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纪委---推行审理助辩 保障党员权利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7:39:42
推行审理助辩  保障党员权利
--清浦区加强审理助辩制度建设的实践与思考
清浦区委常委、纪委书记  龚建新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是保障党员权利的重要党内法规,对于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切实保障党员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为进一步加强案件审理助辩工作,清浦区纪委大力加强审理助辩工作,切实保护党员权利,取得了良好的政治和社会效果。
一、加强助辩队伍建设,夯实审理助辩工作的组织基础
审理助辩工作是案件审理工作的一项创新,要保证审理助辩工作的顺利进行,必须建立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熟练的助辩队伍。根据回避制度要求,纪检干部特别是案件审理工作人员,不宜从事审理助辩工作,这给审理助辩队伍建设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为妥善解决这个问题,经过深入调研,区纪委通过综合考察,在全区范围内挑选9名政治上成熟、业务上熟练、知识上专业、党员干部信任、有一定知名度的党员,出任全区“党内律师”,并在《清浦时讯》上予以公示,业余从事为违纪党员助辩工作。区纪委还定期组织“党内律师”,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纪条规和案件审理知识,通过观摩党纪处分卷宗、参与讨论案件、学习党纪条规等方法,让他们了解案件审理工作的程序、方法,明确案件审理工作的要求。并进一步明确“党内律师”必须严格按照党纪条规的规定,依纪依法为违纪党员进行助辩。助辩队伍的建立,为推动全区审理助辩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必需的人才保证。
二、创新助辩方式程序,推动审理助辩工作深入开展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党员认为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当的,有逐级向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意见”。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违纪党员或因担心“辩护”会被扣上“不能充分认识自己错误”的帽子,不敢申辩;或因担心自己对党纪条规不了解,申辩无力,不愿申辩;或因担心其所在党组织的党员申辩能力不强,而不愿意“其他党员”为其助辩。为充分保障党员权利,我们在将“违纪行为”同违纪党员见面前,就明确告之他们拥有上述权利,并和他们一起学习党纪条规特别是《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要求违纪党员实事求是,依纪依法行使“自辩权”、“助辩权”和“申诉权”。在案件审理工作中,一是坚持将“违纪行为”同违纪人员见面,倾听他们的意见,充分保障他们的“自辩权”;二是坚持召开党支部大会等程序,充分保障党员的“助辩权”,在助辩工作中,我们参照律师辩护的方法开展助辩工作:自由聘请“党内律师”辩护。违纪党员可自由选择一名“党内律师”,在组织上讨论对其处分时,由“党内律师”为其违纪问题进行助辩。指定“党内律师”辩护。在违纪党员想聘请党员为其助辩,而无合适助辩人选时,在征得违纪党员同意的情况下,指定一名“党内律师”助辩。“党内律师”和“其他党员”联合辩护。应违纪党员要求,“党内律师”深入到违纪党员所在党组织,和违纪党员所在党组织的“其他党员”为违纪党员进行辩护。三是坚持首诉必办,充分保障党员的申诉权。审理助辩制度的完善,为充分保障党员权利提供了坚强的制度保证。
三、实施案件公开审理,为审理助辩打造“阳光”平台
在实际工作中,区纪委坚持把审理助辩和案件公开审理工作两者有机结合起来,即通过对违纪案件实行公开审理,将案情公开,让违纪党员、“党内律师”、其他党员充分行使“自辩权”、“助辩权”。在利用案件公开审理、开展审理助辩工作时,努力做到“五个必须”,一是通过案件公开审理实施助辩,必须征得违纪党员的同意;二是必须允许违纪党员实事求是地为自己辩护;三是必须允许助辩人员依纪依法为违纪人员助辩;四是必须允许“其他党员为其作证和辩护”;五是必须与案件检查部门一起接受违纪党员、助辩人员和其他党员的辩护和质证。只有这样,才能使案情越辩越明;也只有这样,才能使违纪党员、助辩人员和其他党员对案件的处理心悦诚服,进而达到通过案件公开审理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在实施助辩制度后,我们对要求助辩的案件都进行了公开审理。如2006年在处理某村原党总支书记杜某挪用公款、受贿案件时,杜某提出了助辩的请求,区纪委研究后,征得杜某本人同意,决定该案实行公开审理。公开审理参照法院庭审的办法进行,由违纪人员、助辩人员和“其他党员”组成一方,由案件调查部门组成另一方,主持公开审理的主持人、记录人和工作人员组成第三方,9名“党内律师”、全区5个乡镇、4个街道办事处和部分区直单位的纪检干部观摩公开审理活动。公开审理后,案件审理工作人员根据助辩和质证结果形成最终意见,经区纪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后,决定给予违纪党员相应的党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