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纪委网站---法 制 讲 课 讲 稿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01 14:05:11
法 制 讲 课 讲 稿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院长    袁开锋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今天有幸和大家在一起,就李岭、李建合同诈骗案件涉及的相关问题与大家进行一个交流,对于该类案件产生的原因谈谈自己的看法,并介绍一些相关法律知识,希望从中有所启发。讲两个方面,一是李岭案件产生的原因分析,二是预防职务犯罪的问题。
    一、李岭案件产生的原因分析
    刚才,我院在这里宣判了被告人李岭、李建合同诈骗案件,对于李岭我们有不少的同志都认识,曾经共过事,今天走到犯罪的道路令人惋惜。但仔细分析,也有其必然性。
    首先,李岭把追求金钱放在了做事的第一位。古人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26年前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就提出了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指导思想。应当说,在市场经济为主导的当今社会里,追求较高的物质文化生活是正常人的思维,值得提倡。关键是“如何富裕起来”就是要我们做出选择了:用自己的双手、自己的智慧创造财富,值得人们敬佩和学习;但如何采取不正当的方法、手段富裕起来就是不可取了,这种违法犯罪行为获得的财富必将受到法律的追究。李岭采用了欺骗的手段将集体财产占为己有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就是活生生的例子,在我院同时审理的还有原开发区的工作人员钱海洋。俗话说“别伸手,伸手必被捉”,要记住“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近年处理的16个省部级领导干部,尤其是中央查处了原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更彰显了党的反腐倡廉的决心。
    应当说,市经济开发区在党工委的正确领导下,经济发展迅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我们的工作人员各项待遇都很好,我们应当珍惜今天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李岭犯罪行为获得的区区小利与我们今天和将来的经济收入和政治地位是无法相比的。我的老院长张礼栋同志说过,你的钱再多每天也是过24小时,不可能过25小时的。你有金山银山,每日也只能三餐,你的钱再张扬,每晚也只能睡一张床。更何况你的钱是不义之财,终日在惶恐之中度过,听到警笛鸣叫、客人的敲门都会心惊胆战,又何必呢?到最后落的个身败名裂的下场,真不值得。如果一个人整天把心思都用在钱上,那就离犯罪不远了。
    这类案件的出现,关键一是“贪”字作怪,贪权、贪色、贪财。按照《圣经》上的观点,人身上缠着三条毒蛇,这就是好色、贪权、爱财。三条毒蛇能把人缠死。有的人为了贪财,为了财不择手段,铤而走险。次仁罗布,33岁,原是中国农业银行拉萨分行解放北路支行客户部经理,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他作案12次,贪污公款64万元。2002年5月,因犯贪污罪被终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两年后被改判无期徒刑。他这样说道:“我清楚地记得自己第一次作案是在2000年5月15日,我用作假的手段将手伸向银行的金库,从此开启了我犯罪的潘多拉魔盒。”“我的罪行源于一个“贪”字,刚过而立之年的我,面对高墙电网和漫漫刑期,内心一片迷茫,在监狱警官的教育和挽救下,我开始反思自己的所作所为,作为一名年轻的银行部门经理,凭着自己的合法收入,完全可以组建一个美满幸福的家庭,过上小康生活,我为什么要去贪污犯罪呢?从一个部门经理、支行的后备干部蜕变为一个贪污犯罪分子,这绝不是偶然的。我在获得财富时,起初是盲目崇拜富有者,对他们的生活和消费方式羡慕不已。时间长了,就引起了思想上的质变。产生了堤内不足堤外补的想法,从而走上了以身试法的歧途”。
    还有人从职务犯罪的心态上,归纳出五种心理:一是攀比的心理。看到别人因“富”得官,因“钱”得荣,生活奢侈,就眼红手痒。二是以权谋私的心理。只要你管钱、管物、管人、管工程,管调度,掌握一定的权力,就可以以权换钱。三是侥幸的心理。对于犯罪承担的风险是明知的,但往往依赖于“不会被发觉”、“查不出”、“无人知”。有人把侥幸心理看作是贪官堕落的一大诱因(见报)。四是失落失衡的心理。年纪老了,身价低了,时不待我,机不再来,以钱补偿。如重庆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重庆广电局局长张小川(正厅级)曾开玩笑说:贪个二三十万元,让后半生有个保障,也就算了,没想到自己竟犯了这么大的罪(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滥用职权罪被判有期徒刑17年)。五是冒险心理。要得富走险路。也有的人说“贪污犯罪有点像吸毒”。长春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齐魁范这样说:头一次贪污公款时,心里很不安,过了相当长一段时间,觉得没有什么问题,这时候胆子就大了。所以我感觉贪污犯罪有点像吸毒,明知道这东西是害人的,一旦吸上瘾了,就身不由己了。
    第二,制度的建设是前提,而落实是根本。制度就是确定我们在行动中应该做什么,如何做,那些不能做。我们应当按照制度办事。什么叫滥用职权?就是你没有权决定,超越法律赋予的权利乱作为。什么叫玩忽职守?就是该你做的你不做,或者乱做。当发生法律规定要追究你刑事责任的后果时,就要追究相关人的刑事责任了。
    我国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条罪名是叫做玩忽职守罪。
    我参与了李岭案件的审判研究,对于拆迁的制度规定有初步的了解,应当说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户中各种各样的情形都存在,什么样的人都有,如何开展工作是每个人要面对的现实。但我想,不管怎样都不能成为任何人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理由,更不能慷国家之慨,用国家的钱来换取个人工作的成绩。要依法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有问题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处理和解决。特别是要严格执行制度,不能做老好人,不能讲私情。李岭的案例中就存在制度把关不严的问题,有的人明知道李岭的房子没有产权证,没有执照,但是,不闻不问,放任李岭的犯罪行为,这个教训十分深刻。
    第三、个别人员视法律、制度规定如儿戏,帮助犯罪分子完成犯罪。
    在我们接触到的案件中(不是李岭案件)有的机关工作人员明知拆迁户没证件、还唆使其去办假证件,以达到完成任务的目的。你是否知道你已经成为犯罪分子的共犯了?
    在这我讲一下什么是共同犯罪。
    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1、二人以上。2、故意犯罪(过失不算)。也许有人会说,我也不拿钱,能构成什么犯罪啊?我想如果有这种想法就错了,就像本案的李建,他是由于亲戚关系帮忙,他也不想去拿李岭的钱,也没拿到钱,但他构成了共同犯罪。如果李建学法、懂法、守法,及时提醒李岭,指出这是犯罪行为,那么结果李岭可能就会放弃犯罪。
    通常我们认为盗窃、诈骗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怎么能构成这类犯罪呢?我想这里是法律理解的错误。非法占有是犯罪的主观要件,主观上必须有占有的目的,但不是要求人人都要占有该财产的目的,只要其中有人有该目的就可以了。如,两诈骗犯,首次诈骗时,甲说我不要这次骗来的东西,但他帮助实施了一系列的犯罪行为,诈骗成功。第二次,乙说这次我不要了,骗来东西都归甲。本案就是一人帮助另一人完成了诈骗活动,帮助另一人实现了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标准的共同犯罪,对两起犯罪活动二人都要承担责任。
    再如,强奸犯罪,妇女也可以成为强奸犯罪的共犯。按照常理妇女是不可以构成强奸犯罪的,但在男子强奸他人过程中,妇女帮助完成犯罪,就是犯了强奸罪,而不能说其没有强奸被害人的故意就不构成犯罪了。
    回到刚才我说到的问题,就是一个人知道对方使用假的证件,而帮助他骗取拆迁款,有可能构成诈骗罪的共犯。如果该你做的工作不做,或者不认真审查,就可能是渎职。造成损失数额超过三十万的就构成了渎职罪。
    讲了这么多,目的就是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更不能贪图小利而丢掉原则。在这里,我顺便解释一下什么是国家工作人员。刑法上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中,行为人必须具备的主体要件。简单的讲,就是某些犯罪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这种犯罪,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就不能构成这种犯罪。主要是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又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共财产。因为国家工作人员代表国家,此种犯罪侵害了国家的利益。我国的贪污受贿案件,每年在国际上都是最多的。在决定被告人的刑事处罚时是不同的,总的来说,要比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犯罪要重。如公司企业人员受贿、职务侵占构成犯罪的起点数额是1万,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贪污构成犯罪的起点是5000元(职务侵占与贪污的区别也是身份不同)。贪污受贿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7年有期徒刑。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职务侵占不满10万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职务侵占才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贪污受贿有死刑,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职务侵占没有。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
    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公务员),主要指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队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所谓的委派就是委任、派遣,包括任命、指派、提名批准。)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在这里主要讲一下,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二款的解释》
    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按照贪污、受贿和挪用公款罪处理。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款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交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二、下面谈谈预防职务犯罪的问题
    反腐败是我们党的一贯立场。而预防腐败,减少犯罪,创新机制,从源头上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更是我们党的十六大所提出的加强党的建设的一个重大课题。江泽民同志在任党的总书记期间,在不同场合,特别是连续十次在中纪委全体会议上发表了重要讲话,强调在坚持惩治腐败的同时,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加强教育,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强化监督,创新体制,把反腐败寓于各项重要政治措施之中,不断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胡锦涛同志在任总书记以后,更是明确提出了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治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提出了要抓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体系。   
    中广网北京9月13日消息 ,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暨揭牌仪式今天在监察部举行。中央纪委副书记张惠新代表中央纪委及吴官正、何勇出席揭牌仪式并发表讲话,对国家预防腐败局的成立表示祝贺。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国家预防腐败局局长马馼出席新闻发布会并讲话。
    马馼指出,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预防腐败工作。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是党中央、国务院科学判断形势,为深入推进预防腐败工作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坚持反腐倡廉战略方针,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需要;是有效开展预防腐败工作的需要;是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需要;是我国反腐倡廉建设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要求。一是加强对预防腐败工作全局性、战略性问题的研究,增强工作的针对性、主动性。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国家预防腐败局的职责和定位,建立必要的组织协调机制,尽快正常运行;二是积极探索,通过深化改革,从源头上解决腐败问题。对一些腐败易发多发领域和环节,组织各方面的力量,开展专题调研,提出治本对策建议;三是加强预防腐败的政策研究,不断创新和完善预防腐败的各项制度,着力推动制度的落实,逐步实现预防腐败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四是集思广益,群策群力,逐步形成各部门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预防腐败的良好局面。
    监察部副部长、国家预防腐败局副局长屈万祥介绍说,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从动议到今年5月31日正式批准设立,历时四年多,经过了充分的研究论证。国家预防腐败局的主要职责有三项:一是负责全国预防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规划、政策制定、检查指导;二是协调指导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的防治腐败工作;三是负责预防腐败的国际合作和国际援助。按照“三定”方案,国家预防腐败局列入国务院直属机构序列,在监察部加挂牌子。国家预防腐败局领导职数为一正二副,局长由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兼任。国家预防腐败局下设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承担国家预防腐败局的日常工作。 另据新华网电,屈万祥表示,我们一直在抓紧研究财产申报制度,在适当时候将建立财产申报制度。
    我们就单位而言,预防职务犯罪,主要要抓好以下三个环节。
    首先是抓教育。要抓好教育,应侧重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抓好政治理论、法律、规章制度的学习,特别是要学习党的十六大以来的文件,学习好两个条例、《实施纲要》,学习好相应的法律规定,以及本单位、本部门廉政建设方面的规章制度。通过学习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明确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有一个正确的价值取向,解决一个“不想贪”的问题。二是学习好先进典型,树立好先进典型。全国上下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通过学习先进人物弘扬先进事迹,激发革命斗志。在我们身边,也会有不少好人好事,好的典型,需要我们去发现,去总结,去张扬,去组织大家学习,通过好的典型引路,一定会使同志们懂得怎能去工作、学习、生活,不断营造出遵纪守法、奋发向上的工作氛围,从而解决一个“不能贪”的问题。三是开展警示教育。要通过组织工作人员到看守所、劳改农场考察生活,听取犯罪人员现身说法,通过观看警示教育片,接受警示教育,解决其“不敢犯”的问题。俗话说得好,不进医院,不知道健康的重要,不进看守所,不知道自由的宝贵。有多少职务犯罪人员,铁窗里流下悔恨的泪水。大贪官李真(原河北省国税局局长),临刑前,面对法庭说了这样一段话:此时此刻,我是多么渴望新生,渴望自己在未来的人生征途中,以这极其沉痛的教训为契机,通过自己的认真改造,刻苦努力,奋发图强,来做一番对党、对人民有益的工作,以弥补自己的过失。然而如果说杀了我,能够使这种政治意义、法律效果,产生得更好更大,能够对那些官场上依然麻木、自私的腐败分子,起到更有效的教育、警示和挽救作用,能够使无数个幸福祥和的家庭免受像我的家庭一样的不幸,我情愿并诚恳地请求法庭判处我死刑,我愿用我不纯洁的血谢罪国人, 也算是我向党和人民深刻忏悔后的一种补过吧。后来,李真的经过被人写成一本书,书名叫《地狱之门》,有人感慨:平安是宝,钱不要多,丰衣足食就行了。
    其次是抓好制度建设。一是必须要建立健全完备的规章制度和廉政制度,用制度约束人。对一个单位来说,完备的制度是管理的基础,一个部门、一个单位之所以出问题,多数是制度上出了问题,一种是没有制度,或者是虽有制度但不健全,或者有了健全的制度,不能严格执行。一些热点岗位必须经常性地轮换,而且要定期不定期地进行审计,以便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二是要抓制度的落实。特别是要严格执行制度,不能做老好人,不能讲私情,李岭的案例,其中,就存在制度把关不严,有的人明知道李岭的房子没有产权证,没有执照,但是,不闻不问,放任李岭的犯罪行为,这个教训十分深刻。
    第三,要强化监督。有了好的完备的制度,是不是都实施了,执行了,要进行不间断的全方位的监督,违者必究,究必惩,惩必严。通过强化监督,防止思想教育和制度建设流于形式。就社会而言,还要在大众当中构建有公信力的廉政。一要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价值认同,要从建立利益机制入手,实行重奖重惩的养廉倒贪制度,建立以实绩和公认为标准的干部选拔制度,通过利益调节荣辱关系和价值认同标准,使自觉遵守廉政操守者感觉到优越性,至少是不吃亏。二要树立举轻明重的反腐败价值观念,着力减少犯罪数。腐败作为有意识的行为,其形成和发展,遵循由量变到质变,由思想放松到染指腐败的渐进过程,遏止腐败行为必须从小处入手,举轻以明重。三要树立廉政需要敬畏,腐败利益必须被剥夺的观念。实现廉政需要有一种外在力量制约人的本能欲望,在诸多制约机制中,惩戒是最重要的一种,没有惩戒,或者惩戒不足以遏止人的腐败本能,行为人就不会放弃腐败行为,其他人也不可能对廉政产生敬畏。四要依靠群众参与。一个单位出了问题,不能只包包扎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要让群众知情,群众参与,群众才能信任。五要落实反腐败领域的公平原则,同样事情同样处理。六要强化依法行政和依法反腐败工作。必须同各种各样的非法律、非廉政公务活动彻底决裂,坚决依法行政,把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作为廉政建设的最高目标,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反腐败和预防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