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腐败为祸中国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14:27:58

2006年11月13日,随着张恩照案尘埃落定,与之曾服务的建行有业务往来的跨国IT巨头IBM、安讯、日立等公司,也在华陷入行贿丑闻的巨大漩涡。

此案仅是近年来跨国公司频涉腐败案的冰山一角,当很多人还在以“入乡随俗”为之开脱的时候,这股来自境外的灰色风潮却正以愈演愈烈之势,在中国频发的腐败大案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如果说官商勾结是古今中外都有的现象,那么今天的某些跨国公司直接将触角伸向高层,为祸中国更甚。

  外企在中国频玩“变脸”

在资本逐利的冲动之下,跨国公司的腐败行为正对恶化中国的商业环境起着推波助澜的负面作用

国际先驱导报文章 昔日加州卵石滩高尔夫球场的灿烂阳光,如今已变成中国前建行董事长张恩照不堪回首的梦魇。

2006年11月13日,一审以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5年的张恩照,由于在规定的法律时限内未向法院提出上诉,其判决已自动生效。而与张恩照曾服务的建行有业务往来的跨国IT巨头IBM、安讯、日立等公司,也随着张案的尘埃落定,在华陷入行贿丑闻的巨大漩涡。

两天之后的11月1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再度就治理商业贿赂做出部署,明确指示要严防“官商勾结”。这一高调举措在中国正重拳整治腐败的大背景下,格外引人关注。

  22.5万美元的“服务费”

11月14日,手握数十亿美元合作项目来华访问的IBM公司董事长彭明盛心情复杂。尽管他此行的主要目的是与中国教育部、卫生部洽谈合作,但面对媒体,他却不得不首先面临一个尴尬的提问,那就是“IBM有没有向张恩照行贿”。

在那份11天前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判决书中显示:2002年到2003年之间,IBM的高管曾通过中间人邹建华的安排,多次违反建行外事活动工作原则和程序与张恩照会面。作为报酬,此后的两个月内,IBM公司通过北京共业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将22.5万美元以“服务费”的名义,汇入邹建华所属公司在香港汇丰银行的账户。

消息甫一传出,即在中国媒体上引起轩然大波,IBM由此被推上风口浪尖。“由于无法看到审判文件的内容,所以我们对此没有任何评论。”在随后的官方回复中IBM如是表态。

这一回应多少带有外交色彩。事实上,IBM对张恩照的公关可能始于2002年5月。

公开的资料显示,2005年3月,一家中国境内的公司在美国起诉另一家名为FIS的公司和邹建华、张恩照等人,指控前者对后者行贿,导致FIS违反与其事先签定的契约。正是那场诉讼,使得张恩照在国内的受贿行为得以曝光。时任美国FIS公司国际部总裁的吉姆威尔逊在给法院的一份声明中,对该公司涉嫌行贿、共谋等指控逐一反驳,其中提到:张恩照和邹建华等人2002年5月的“加州豪华高尔夫之旅”并非应FIS的邀请而来,而是“IBM公司先邀请张恩照到加州半月湾,张在加州停留期间,FIS才邀请他打高尔夫球。”

对于这些指控,IBM始终保持了沉默。即使是11月14日当天,IBM公司董事长彭明盛仍表示对此不予置评。

  中国反商业贿赂战全面启动

IBM并非惟一卷入涉嫌对张恩照行贿的跨国公司。在法院判决中,安讯、日立等跨国IT巨头的名字亦都位列其中。

根据邹建华的供述,他曾作为中间人安排IBM、安讯等公司的高管与张恩照见面。其中,安讯公司还与邹所在的香港衡创科技有限公司签定了《推广代理协议》。协议包括安排安讯公司人员与原建行高层人员进行对话,以及邹依据协议收取该公司“服务费”等内容。

一位法院人士分析说,尽管依据属地原则,对于跨国公司在华涉嫌行贿的行为中国也有管辖权,但实际情况往往非常复杂。即便是国内企业的商业贿赂行为,最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比率都非常小,更何况跨国公司。

不过,这一情况显然正在引起更高层面的重视。事实上,今年年初,中纪委联合22个部门发起的“反商业贿赂”治理风暴,即源于一起跨国公司在华的商业行贿事件(本报曾于2005年5月对此做过专题报道)。

从去年的德普案到时下的IBM、安讯等涉嫌行贿案,在华一向以规范面孔示人的跨国公司,近年来似乎开始频频“变脸”。除行贿外,采用各种手段偷漏税款是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又一特点。去年年底,北京市统计局对在经济普查中提供虚假普查资料的单位予以曝光,其中索尼(中国)竟然瞒报高达18亿元的销售额。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程宝库告诉《国际先驱导报》,去年德普案发前,他正在对商业贿赂问题进行系统的调研,德普事件发生后,他迅速写就了《德普案暴露出的商业贿赂问题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和《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的七项具体建议》。这些研究成果以报告的形式提交,已引起了国家高层的关注。

自去年7月底,中纪委多次联合有关部门商讨对策,并最终形成了今年年初国务院反商业贿赂的专门通知,一场声势浩大、涵盖22个领域的反商业贿赂战斗随之在2006年打响。

此次在张恩照案牵出跨国公司涉嫌行贿案不久,中央即再度布署反商业贿赂,分析人士指出,其中深意耐人寻味。

  恶化商业环境 洋腐败推波助澜

一家又一家跨国公司的完美形象,正在中国被重新认识。究竟是“橘生淮南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还是资本在天然逐利本性下必然要铤而走险?舆论界一个老生长谈的观点是,跨国公司在华行贿是迫不得已的“入乡随俗”之举。包括一些海外分析也几乎都认为,由于中国的商业环境不规范,跨国公司如果严格依照法律和商业准则,根本无法开拓市场。

但这一说法在今天显然已经很难服众。中国商业环境尚需逐步规范的确是事实,但跨国公司在“适应”中国市场灰色“潜规则”方面,却早已变被动为主动,在资本的逐利冲动之下,他们将触角直接伸向了更高级别的官员,其行贿或违规的方式也更为隐蔽,如此种种,实际上正对恶化中国的商业环境起着“推波助澜”的负面作用。

国家工商总局的一位官员向《国际先驱导报》介绍说,一些跨国公司近年来推陈出新,频频通过海外培训、赞助领导干部子女到国外留学、合办面向政府官员和国企高管的EMBA班等方式,来向中国官员和企业高管行贿,这显然比中国企业通常所采用的通过娱乐活动、人情交往的行贿方式要更“高超”和隐蔽。

与此同时,通过中间人行贿,并通过独立的第三方向中间人支付酬劳的方式也正成为不少跨国公司所采用的手段。程宝库分析,这些跨国公司的母公司所在国往往有着严格的法律体系和海外反腐败法律规则,公司或公司高管如果直接行贿往往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而通过上述方式,则通常能对此进行有效规避。

值得注意的是,在张恩照案中,IBM即存在恶意规避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嫌疑。专门研究美国《海外腐败行为法》(FCPA)的美国韦恩州立大学法学教授彼得亨宁接受中国《财经》杂志采访时指出,该案肯定会引起美国证监会和美国司法部的注意。他说,美国司法部对于美国公司在中国市场的行为是否规范一直较为注意。

而中国目前的法律体系,在发现并查处商业贿赂行为的要求相比还远远不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中纪委常委沈德咏此前曾撰文指出,现行的法律规定使工商部门难找到企业涉嫌商业贿赂的证据。此外,部门之间缺乏协调,也导致很多案件难以定性立案。

目前在中国国内盛行的商业贿赂,很大程度上就是当初从境外输入的产物

国际先驱导报文章 从先前的朗讯案、德普案,再到如今的IBM案,跨国公司在华行贿似乎正呈愈演愈烈之势。对此,有关专家认为,现在已不能简单地运用“行贿是跨国公司在华为求生存而必须适应的潜规则”来解释此种现象,“洋腐败”不仅曾经就是“舶来品”之一,而且目前正在多个方面对中国经济的健康运行造成危害。

  并非本土特产

一个曾被广泛引用的数据是:中国在10年内至少调查的50万件腐败案件,其中64%与国际贸易和外商有关,且跨国公司在华行贿事件近10年来都在呈上升趋势。中国商务部研究院梅新育博士认为,目前在中国国内盛行的商业贿赂,很大程度上就是当初从境外输入的产物。

据梅新育回忆,上世纪90年代初他在银行工作时,曾有一次到某大型国企调研,该厂一位总会计师向他反映:当地一家企业花费数百万美元进口机床设备,结果却由于采购人员接受国外企业的“做工作”,买回了劣质的机床,导致三天两头出问题,根本无法使用,不得不送到他们这里进行大修。

梅新育称,国内的贿赂双方效仿境外“成熟、先进”的商业贿赂方式非常迅速,而治理者在借鉴别国相对成熟的反商业贿赂制度注定相对滞后,是今天中国商业贿赂问题如此严重的重要原因。日前曝光的IBM在华涉嫌行贿案再次对此提供了佐证。

  腐败手段“推陈出新”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程宝库教授认为,跨国公司在本国由于法律制度比较完善,惩戒力度比较大,加上对于声誉的考虑,商业贿赂通常能够得到有效遏止。而在国外,基于追逐利润的需求,当风险与利润严重不对等时,它们依然有行贿的动力。“当然,考虑《反海外腐败法》的约束,他们会通过各种方式进行规避。”程宝库说。

随着朗讯、德普、IBM等案的曝光,跨国公司的行贿模式也逐渐暴露在国人面前,很显然,相对于国内企业的行贿行为,跨国公司有不少推陈出新的手法。

典型的如通过海外培训、赞助领导干部子女到国外留学、合办面向政府官员和国企高管的EMBA班,或者通过其他方法逃避税款。而目前还有一种新兴的方式,就是通过在华的商会或协会联合作业。

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一位官员介绍,现在一些外国公司已经联合起来,通过在华的商会或协会聘请国内部分行业的党政机关领导担任职务,给予“好处”,从而变相获取利益。这是一种行贿的更为隐蔽的做法。

  毒瘤侵蚀中国健康肌体

商业贿赂正像一颗毒瘤侵蚀着中国经济的健康肌体,而来自跨国公司的“洋腐败”就在其中扮演着不光彩的角色。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中,它们已通过种种贿赂手段,获得了巨大的回报:政府合同和订单、大工程项目、土地资源的廉价出卖,甚至让地方官员帮助压低中国工人工资等等,一旦出现问题还可利用关系逃避法律监管和惩罚。

另一方面,跨国公司行贿将使中国的经济、政治稳定受到很大的潜在影响。由于他们选择的行贿对象多是高官,这势必反过来影响到中国进一步引进外资的质量,进而更加削弱人民对政府的信任。去年12月,沃尔玛昆明公司将其10万元礼金送给了云南省经贸厅原党组书记彭木裕,后者因此获刑5年。而在IBM案中,张恩照则系副部级高官。

梅新育博士认为,外国公司的行贿正在严重破坏中国经济的竞争环境。

目前在中国,跨国公司已经获得了比民族企业更多的优待,包括税收上的差别待遇、政策上的扶持和关照等。而且,跨国公司本来就具备资金、技术和人才上的优势,再加上通过非法途径“购得”的特权,在同民族企业的竞争中显然占尽了“先机”。如果放任其以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国内的本土企业就更不是对手了。

那种认为是中国的“酱缸文化”把西方跨国公司的“好人”给变坏了的说法是不符合事实的

国际先驱导报驻柏林记者聂立涛报道 透明国际,一个总部设在柏林的全球性反腐败组织,在其10月4日发布的全球行贿指数排名中,对全球30个经济体的商人境外行贿情况作了披露。日前,《国际先驱导报》就此专访了透明国际大中华地区及南亚区事务专员廖燃。

  发达国家未必比发展中国家清廉

《国际先驱导报》:透明国际为什么要单独发布“全球行贿指数”这样的有关信息?

廖燃:根据传统的定义,腐败是指“滥用公权谋取私利”,这样,腐败就仅限于公共部门官员收受贿赂的行为。但是,就占国民经济的比重而言,私营部门的规模在很多国家都大于公有部门,而这些部门的腐败问题却从来没被提到国际政治议事日程上来。

为了唤起全世界各国对私营领域腐败问题的关注,同时也是为了打破“发达国家必然比发展中国家清廉”的成见,透明国际自1999年起发布行贿指数,目的即在于提高人们的认识,从腐败的供给方打击腐败。

《国际先驱导报》:跨国公司腐败的危害到底有多大?对驻在国经济乃至世界经济又有哪些影响?

廖燃:现在很多跨国公司,其资本规模和年营业额及利润,都超越了部分主权国家的国民经济生产总额,它们在国际经济生活当中所发挥的作用和造成的影响,有时甚至超越了很多主权国家。可在现实当中,他们的行为却很少受到约束,而这些公司的决策和执行,往往会对驻在国甚至整个世界经济产生严重的影响。

例如上世纪60年代,非洲殖民地国家获得独立后,表面上一些宗主国撤离了非洲大陆,但实际上,这些西方国家的石油公司却在当地变相发挥着大使馆的作用,明目张胆从事外交官员不敢从事的活动。他们大肆贿赂当地政府官员,争取有利于己的经济发展计划和石油开采合同,操纵石油产量,垄断石油价格,从而把竞争对手排挤出去。由于他们的开采权是用贿赂形式取得,所以,当地国家经济发展规划的制定不是从是否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的全盘布局角度出发,而是由当地官员根据西方石油公司的战略利益来制定,这样就曲解了驻在国经济发展战略,剥夺了这些国家的财富。

世界银行网站上有一个“黑名单”,专门公布那些利用行贿来取得当地大型工程合同项目的公司的名字。以上事实说明,跨国公司行贿腐败并非什么秘密,而是一个需要全世界共同治理的难题。

  IBM海外行贿“罪不可赦”

《国际先驱导报》:怎样看待跨国公司在中国行贿?比如最近IBM涉嫌行贿中国前建行行长张恩照事件?

廖燃:如上所述,跨国公司在中国行贿并非孤立的现象,这只不过是西方跨国公司在全球行贿策略的一个部分。中国国内一些媒体批评是中国的“酱缸文化”把西方跨国公司的“好人”全都给变坏了,这种说法是不符合事实的。如果仅仅是中国的酱缸文化就能把西方跨国公司的“好人”给变坏了的话,那我们就不需《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欧洲经合组织反对在海外行贿公务员公约》这两个重要的反腐败武器了。

事实上,人们第一次注意到跨国公司行贿,是在70年代的“水门事件”当中。当时发现美国总统尼克松接受了欧洲许多公司的巨额贿赂,由此才促使美国后来制定了《反对海外行贿法案》。但是从那时起到今天已经近30年,而美国在今年透明国际“行贿指数”排行榜上的排名竟然还落在许多成员国后面,这就说明西方国家反腐败不能光是批判别人而不自我批评。以此来看张恩照的受贿案,张本人固然有问题,但IBM公然违反它本国制定的《反对海外行贿法案》也罪不可赦。

  跨国合作打击腐败

《国际先驱导报》:在透明国际看来,该如何打击跨国公司腐败?

廖燃:事实上,在日益全球化的今天,有关治理腐败的国际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发展,成绩斐然,现在我们已经有了前面提到的两个公约作为有利的武器。虽然这两个公约还有不尽人意的地方,但它们已经为我们打击和治理公司的腐败提供了一个完整的法律框架和思考参照。

在10月份透明国际发布的行贿指数新闻稿中,我们提出了治理公司腐败的建议,其中包括:各成员必须加强落实公约严禁行贿外国公务员的规定,并拨出资源以落实相互核查程序;中国、印度和俄罗斯虽然不是欧洲经合组织成员,但也应该自觉采纳《经合组织反对行贿公务员公约》的原则;跨国发展银行必须禁止同从事海外行贿被定罪的公司进行业务来往等等。

发展中国家应该积极起诉在他们管辖范围内行贿的公司,这些司法行动必须得到行贿公司母国的法律和财政金融支持.

韩国政府认为腐败和商业贿赂是万恶之源,主抓公务员、重典整治和舆论监督是韩国反腐的三大手段

国际先驱导报驻汉城记者干玉兰报道 种种迹象表明,跨国公司卷入腐败案,已经越来越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顽疾。

在韩国,洋腐败也在近年来屡屡兴风作浪,跨国公司从行贿方式到手段都与在中国基本类似,因此,韩国对待洋腐败的处理方式也值得中国借鉴。

  IBM在韩国早有“前科”

2004年,IBM韩国公司以及其合资公司的高级职员通过向韩国信息通讯部、国税厅、军队、检察厅、KBS电视台等9个国家机关和公有企业的14名相关人员行贿,帮助一家合作公司从这些机构获取了价值660亿韩元的供货合同。

事件最后以IBM韩国公司数名高级职员以及接受贿赂的官员分别被判刑和罚款而告终,参与此次行贿事件的企业,则分别被禁止在6至15个月内参与政府电脑采购招标活动。

此次行贿事件被媒体公开后,IBM韩国公司发表声明,称行贿事件与公司方面无关,是部分高级职员的个人行为。随后,5名与事件有关的高级职员被IBM韩国公司解雇,公司美国总部派人出任新的韩国分公司经理。

  韩国反思“贵族经营”弊端

无独有偶,在IBM东窗事发前不到一个月,另一家跨国企业——微软(韩国)公司向韩国国税厅补缴了320亿韩元的漏税款项及罚金。

微软(韩国)公司与IBM(韩国)公司事发时年销售额分别高达2360亿韩元和1万亿韩元,韩国企业排着队等待销售这两家跨国大公司的产品,因此韩国业界称微软与IBM在韩国实施着令人眼红的“贵族经营”。而当“贵族经营”陷入自毁形象的腐败事件时,自然也引起了韩国社会的反思。

和中国一样,韩国媒体也曾认为,IBM、微软这样在世界各国推崇“伦理经营”的跨国企业,在韩国实行彻底本土化经营以后,韩方管理人员未能摆脱韩国社会盛行的贿赂习惯是主因。但显然,韩国人更开始注重如何行动,而他们的速度则更迅速得多。

  政府带头誓言“公平透明”

韩国曾经是一个因政商勾结而腐败问题极其严重的国家。1997年金融危机爆发后,韩国政府更是认为腐败和商业贿赂是万恶之源,必须采取更为严厉的反腐败措施。

2001年,韩国制订了《腐败防治法》,成立了总统直属的腐败防治委员会(后改为国家清廉委员会)。同时,民间商业行贿等不法行为业都被引申为“腐败”,韩国还针对商业贿赂和不法收益等资金通过洗钱变为合法收入的行为制订了《反洗钱法》。需要指出的是,韩国反腐败和反商业贿赂的重点集中在公职员身上,韩国政府认为,公职人员如能恪尽职守、洁身自好,那么腐败就会失去滋生的土壤。

跨国企业在韩国接连陷入偷漏税和行贿丑闻事件曝光后,韩国政府加快了反腐行动的进程。一方面,着手完善防治腐败的制度。各级政府和公共机关每年检查是否存在引发腐败现象的因素和漏洞,并立即采取措施加以弥补。国家清廉委员会则在对各部门清廉度进行民意调查后制订一个清廉度指数,问题严重的部门会被勒令整改。另一方面,韩国总统卢武铉带头,政府、政界人士和经济界人士共同签署反腐败公约——《透明社会协约》:政府和公共部门加强监查和审计;经济界实行透明经营和严格会计制度;市民们则可充分利用纳税人诉讼制等权力进行监督和举报。

在治理腐败和商业贿赂过程中,韩国公众和舆论对实行严格监督起到了重要作用,IBM行贿事件最初就是由媒体披露的。在IBM事件后,韩国政府意识到信息的不公开和不对称是商业贿赂的源头,韩国政府就在网上最大范围地公开政府机关的各类信息,将政府采购转变为电子采购方式,接受民众的在线举报。

在具体处理包括跨国公司在内的各类腐败和商业贿赂事件时,韩国政府毫不手软。它们首先对量刑和罚金标准进行了规范,还规定腐败和商业贿赂事件中涉及的非法所得必须全部退回,犯罪人员不得享受赦免。

虽然媒体和多数韩国人仍认为政府存在严重腐败行为,但经过多方努力,韩国反腐败和防止商业贿赂的机制正在逐步形成。透明国际2006年对全球163个国家和地区进行的腐败指数调查,韩国列第43位,基本脱离了“严重腐败国家”之列。

如果不采取措施坚决打击跨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的不法行为,那么,中国多年来取得的许多改革成果将毁于一旦

国际先驱导报文章 近期查处的一系列政府官员贪污受贿案件,许多涉及到跨国公司的“利益输送”问题。有些官员因为收受跨国公司的贿赂,而被判处有期徒刑;有些腐败案件之所以被立案侦查,则是由于国外的反贪机构在调查公司犯罪的过程中,发现了中国官员的犯罪线索后,向中国的反贪机构提供了相关信息。

其实,跨国公司在中国贿赂官员的现象并非始于今日。在上世纪80年代,一些国外的生产厂商在向中国推销高档产品的时候,往往采取小恩小惠的方式提高交易效率。如今,跨国公司的腐败行为发生了实质性变化,不仅“利益输送”规模越来越大(如购置房产等),而且“输送”渠道也越来越复杂,方式越来越“市场化”。

另一个值得警惕的现象是,跨国公司“利益输送”的对象正在趋于“高端化”。一些跨国公司已经不满足于与地方官员进行利益交换,近年来我国中央金融机构一些高管人员因此相继落马,即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事实上,针对跨国公司在海外的“利益输送”行为,包括美国在内的一些西方国家相继制定了有关法律,向跨国公司贿赂别国政要发出了明确的法律禁令。但一些跨国公司千方百计钻法律空子,把贿赂政府官员当成打开中国市场、获取利益的“有效手段”。

跨国公司的“利益输送”还有一个特点,就是目标越来越长期化。一些跨国公司试图通过游说政府的某些官员,影响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为其长远发展争取法律空间。

尽管从目前来看,跨国公司的游说活动影响有限,但其中的“利益输送”行为却并不鲜见。比如,跨国公司在中国的企业通过所谓的“制度考察”,邀请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出国旅游,目的说穿了就是为了争取对自己更加有利的经营环境。

凡此种种的“利益输送”,不仅扭曲了中国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还破坏了中国的公平竞争环境,给中国的反腐倡廉带来了新的变数。如果不采取措施坚决打击跨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的不法行为,那么,中国多年来取得的许多改革成果将毁于一旦。

在中国现有的刑法体系中,贪污贿赂犯罪与其他经济犯罪被截然区分开来,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公司经济犯罪与政府官员贪污贿赂分别处理的现象。如果在查处经济犯罪的过程中,没有核实贪污贿赂犯罪线索,或者虽然发现了贪污贿赂的犯罪线索,但却没有及时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那么,贪污犯罪案件就可能不了了之。所以,要想切断跨国公司“利益输送”的链条,就必须改革我国现有的反贪污贿赂体制,建立操作透明、程序简化、规则统一的法律制度。

目前司法体制的现状,导致了多数贪污受贿案件都只是在十分偶然的情况下被发现,如果能够建立统一的经济犯罪立案侦查制度,制定更加科学的刑罚制度,那么,对付跨国公司十分隐秘的“利益输送”犯罪行为,可能会更加有效。

其次,应该建立相应的财产申报制度,将相关人员及其家属的财产进行申报,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如果没有财产申报制度,跨国公司只需要在中国境内设立公司,就可巧妙地规避本国的海外贿赂法。

最后,必须尽快建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报告制度,让政府官员随时接受监督和调查。只有建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大型企业高级主管人员报告制度,才能从根本上约束官员的行为,防止跨国公司暗中进行“利益输送”。

中国反贪机构也应建立相应的立案侦查机构,对在中国境内的跨国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全面监督和调查,及时查处犯罪案件,堵塞跨国公司向政府官员的“利益输送”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