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腐败”为祸中国—廉政在线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00:01:58
本期聚焦:“洋腐败”为祸中国     
   “洋腐败”是指外资或跨国企业在中国进行的行贿等腐败行为。与国内企业相比,跨国公司的资金实力更强大,行贿技巧和手段更高明,其对于中国市场的占领、对于民族企业的威胁、对于中国利益的掠夺更是不容小觑。因此,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洋腐败”的危害,采取措施予以严厉打击。



                   “洋腐败”在中国的种种丑行
                          (文 / 严州夫)

  近年来,跨国公司在中国屡屡暴露出商业贿赂等丑陋行径,不但拉一些官员下水,还严重侵害了中国的经济利益。最近查处的“力拓案”,更使我们看到了“洋腐败”的猖獗。据国内民间经济分析机构安邦集团公布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跨国企业在华行贿事件一直呈上升趋势,中国在10年内至少调查了50万件腐败事件,其中64%与国际贸易和外商有关。
  为获取巨额经济利益,“洋腐败”花样迭出,这些年的典型案例不少。

  “力拓案”:谍影重重演《潜伏》,拉拢收买窃情报

  前段时间热播的电视剧《潜伏》,让我们领略了刀光剑影、谍影重重的情报战,其实这些情报战离我们并不遥远,因为我们老说一句话,商场如战场。
  就在前不久,力拓公司上海办事处的电脑里,竟然被发现有很多关于中国钢铁企业非常详细的资料,有它的产量、销量、库存量,甚至生产计划、采购计划等等。有人说力拓所了解到的这些钢铁企业的信息,甚至比中国钢铁协会了解到的还要周详。
  这是一个涉及商业机密的间谍案。还是中国人常说的一句老话,叫苍蝇不叮无缝蛋,所以这也是个商业贿赂方面的腐败大案。
  今年7月9日,上海市国家安全局和中国外交部同时证实,力拓上海办事处4名员工,采取不正当手段,通过拉拢、收买中国钢铁生产单位内部人员,刺探、窃取中国国家秘密,对中国国家经济安全和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于7月5日晚被安全机关依法拘留。后于8月份被批准逮捕。
  在此期间又有媒体消息称,首钢国际贸易工程公司总经理助理、矿业进出口公司总经理谭以新涉嫌商业犯罪被拘留。
  此外,据媒体报道,负责铁矿石谈判的组织方——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也有多位人士接受有关部门的审查。
      那么这些行内人士究竟泄露了什么?连日来,一些媒体的调查,正在逐渐还原出背后的利益链条。据了解,涉案人士多是将其所在钢铁企业或业内重要的机密数据泄露给了力拓等铁矿石谈判对手。这些机密数据包括原料库存的周转天数、进口矿的平均成本、生铁的单位消耗、生产安排、炼钢配比、采购计划等财务数据。而这些数据的泄露,让对方掌握了国内铁矿石谈判团队的底线。一名参与中方谈判组的钢企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坦诚,感觉每一次谈判,对方准备得都很周密,先机总是掌握在他们手里。
  事实上,中国是全球第一大铁矿石消费国,进口量占世界贸易量的一半,但在价格谈判中,中方却毫无定价权,连续6年败北。有数据显示,6年来,国际铁矿石价格暴涨,累计涨幅高达4倍,中国钢企因此多支付的金额显然是个天文数字。
  力拓员工涉嫌泄密事件的曝光,似乎让人恍然大悟,为什么我们在价格谈判中总是如此艰难,随着此次事件曝光的核心人物——力拓铁矿石部门负责人胡士泰的名字也迅速广为人知。公开资料显示,胡士泰原籍天津,北大毕业后从国企再到外企,然后加入澳大利亚国籍。在力拓任职期间,他的工作任务就是尽可能将力拓的铁矿石销售给更多的中国客户。
  目前,此事尚在调查之中,然而隐约呈现出的里应外合,已实实在在地给我国的经济安全敲响了警钟。

  “朗讯案”:以邀请旅游搞行贿,垃圾公司订单不断

  2004年4月,朗讯被曝安排大量的中国政府官员、电信运营商高管前往夏威夷、拉斯维加斯、大峡谷、迪斯尼乐园和纽约等地游玩,出资千万美元。案发后,电信设备巨头阿尔卡特朗讯就涉嫌在中国行贿一事,同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达成调解协议,该公司将支付250万美元罚金。美国司法部网站公布的文件称,在朗讯于2006年被阿尔卡特收购之前,曾于2000年到2003年之间邀请中国官员314人次旅行,其中包括纯粹的观光娱乐旅行。
  早在2004年11月,“朗讯门”事件在美败露8个月后,朗讯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就向北京市反贪局提交了一份长达800页的文件,就其公司在中国运营中涉嫌向中国有关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进行了通报,其中涉及到中国几大电信运营商。
  据悉,朗讯不断从中国获得合同的这几年,正是朗讯的股票从80多美元跌到最低不到1美元、大量工厂被关闭或出售、高级科研人员一批批被裁撤、人员流失大半的几年。从2001年5月起,该公司债信评级多次被史坦普公司和穆迪公司降低到“垃圾”级。然而就是这样一个在华尔街多次被传出要破产的企业,却不断获得中国国营企业的订单。

  “丹尼森案”: 不干胶巨头行贿,公安部研究所“下水”

  随着“力拓案”的曝光,一时间,海外跨国公司在华的种种不法行为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日前,美国《洛杉矶时报》又捅出一桩丑闻:美国不干胶标签材料巨头艾利.丹尼森公司向中国地方官员行贿以获取项目,结果被处以20万美元的民事罚款。
      《财富》杂志全球500强企业之一的“艾利.丹尼森”创建于1935年,公司总部设在美国加州帕萨迪纳市,2007年销售额达63亿美元。
  据2008年8月3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官方网站透露,自2004年至今,艾利.丹尼森中国公司安全反光膜部门通过聘用无锡市的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无锡研究所”)前工作人员获得两项巨额订单,并通过行贿该研究所四位官员寻求与企业的合作项目。
  7月28日,美国证交会公布了一份有关这家不干胶巨头行贿中国政府官员一事的行政诉讼档案文件。文件长6页,美国证交会接受了艾利.丹尼森公司20万美元的巨额罚款建议,并要求该公司立刻停止在中国及其他地区的行贿行为。
  这份编号为“3-13564”的行政诉讼档案的第3页,有艾利.丹尼森中国公司安全反光膜部门行贿中国政府官员的记录。据悉,艾利.丹尼森中国公司通过其反光膜部门在中国经销一种反光材料,这种反光材料通常用于印刷道路标准和紧急车辆的标志。在中国,凡是使用这类反光材料的道路产品,必须经过政府有关机构的认证。
  位于江苏省无锡市的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就是这样一个政府有关机构,它负责制定有关项目、起草产品和项目技术的规格标准,以及测试项目试点。
  2004年年初,反光膜部门试图通过无锡研究所获得企业合同订单。作为回报,在2004年1月,其中国公司销售经理与该研究所四位官员会面,并为每人购买了一双鞋子,总价值约为500美元。
  2004年5月,艾利.丹尼森中国公司聘请了无锡研究所的一位前工作人员,担任该公司反光膜部门的销售经理。当时,该工作人员的妻子也在无锡研究所工作,并负责艾利.丹尼森公司一直想要拿下的两个项目:一个是该公司之前未中标的“数字车牌”项目,另一个则是有关“警车新标志”的试点开发项目。
  2004年8月,艾利.丹尼森中国公司通过无锡研究所获得两项政府合同,其中包括为国内两大省会总计1.54万辆警车安装新的警车图形。当时,反光膜部门的销售经理故意提高了这批产品的销售价格,并准备将这些差价以“咨询费”的名义返还给无锡研究所。据悉,这两项合同的总销售额约67.75万美元,其中,中国公司将从中获益约36.4万美元。然而,就在这一行贿行为即将发生时,艾利.丹尼森亚太区公司发现了这一回扣计划,并阻止了公司的行贿举动。数字显示,当时中国公司想要贿赂无锡研究所的金额数目原本计划为4.1万美元,或者是总销售额的6%。

  “德普案”:向中国医生行贿,推销医疗器械产品

  2005年5月,美国德普公司案引起了公众对商业贿赂的广泛关注。根据美国司法部2005年5月20日提供的报告披露,全球最大的诊断设备生产企业德普公司在天津的子公司天津德普诊断产品有限公司从1991年到2002年期间,向中国国有医院医生行贿160万余美元现金,用来换取这些医疗机构购买德普公司的产品,德普公司从中赚取了200万美元。这家企业最后被美国相关机构以违反“反商业贿赂法”为由,处以479万美元巨额罚金。
  5月20日,华盛顿刑事犯罪分管部门的代理助理总辩护律师John C.Richter发布了关于天津DPC有限公司的单方犯罪信息的声明,这是美国医疗器械行业的跨国公司DPC的分公司。案情涉及到DPC天津分公司违背了1977年的《反海外贿赂法》,涉及到以合法费用的方式向中国的医师和化验员行贿160万余美元。 
  John C.Richter在声明中说:“德普公司(DPC)已经同意承认指控的事,并将采取内部协助的措施,配合前来调查的SEC国内调查员。届时将产生一个独立的协助专家组来审计该公司的协同程序,监管公司新的内部政策和步骤的履行情况。天津DPC有限公司已经同意支付200万美元的犯罪赔偿金。” 
  DPC的贿赂行为发生在1991年底到2002年12月。为了获得医院的业务订单,天津DPC有限公司在中国的某些医院以现金支付手段向医院的化验员和医师进行贿赂,以此让医院同意使用天津DPC有限公司的产品和服务。这一行为,是经天津DPC有限公司总经理授权的。美国司法部门认为该行为“涉及到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机构批准的医院的受雇人员”,因而已经触犯了《反海外贿赂法》。
  天津DPC的行贿主要以现金方式完成。在大多数事实中,天津DPC有限公司的销售人员以现金和直接交付的方式,贿赂给那些决定医院特殊部门购买权的人员。天津DPC有限公司在资料上记录了这些支出,记在“销售费用”一栏。天津DPC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定期准备财务说明,呈递给DPC公司,把这部分费用摊入销售费用中。天津DPC有限公司总经理还迫使预算部门同意这部分开销,包括天津DPC有限公司将在接下来的季度所要支付给医院方面人员的费用。“好处费(委托费)通常是销售额的3%-10%。”John C.Richter说。
  在事件责任人的处理中,Jim Brill说:“原天津分公司的主管已经离开DPC,其他和此事件有关的工作人员也都已经调离天津分公司。”
  Jim Brill承认,DPC在改变销售策略取消行贿方式之后,在中国的销售额有所下降。但是Jim Brill也表示:“现在的运营环境向着更加稳定健康的方向发展,所以公司的未来应该会好。”并强调,“中国市场正在向前发展,也给了公司很大的空间和积极性,看好公司在中国的前景。”

  “西门子案”:行贿遍及全球各国,松原医院院长获刑

  据美国司法部文件披露,震惊海内外的西门子全球腐败案,已牵涉到西门子中国公司的各个业务领域。其中,西门子医疗集团有在华行贿行为。
  西门子先和这些咨询公司达成口头协议,表示在事成之后,将支付项目总价值一定百分比的金额给咨询公司;其在得到政府项目合同后,再与咨询公司签订书面协议。而这些咨询公司为西门子提供的服务很少是合法的。
  如在一个东部城市的项目中,那家设在香港的咨询公司及其4个全资子公司一共向西门子提交了总额为1170万美元的付款通知。这笔费用通过一家相关的美国银行转出,然后到了几个瑞士银行账户中。
  此外, 2003-2007年间,西门子医疗集团支付了约1440万美元的贿赂款,向5家中国医院行贿,从而获得2.95亿美元的医疗设备订单,其支付方法就是设立一个基金,用于让中国医生进行豪华旅游。
  西门子在2006年5月,向中国吉林的松原医院出售一套价格为150万美元的磁共振成像系统时,支付了6.48万美元贿赂款。这笔款项先是汇到了一个美国的银行账户,然后再转到一个设在新加坡银行的中间人账户上。关于这笔“佣金”的支出方案,时任西门子医疗集团(中国)的首席财务官曾签过字。
  西门子还通过香港中介机构向国有医院的医生提供900万美元作为“考察旅行”之用。这些“考察旅行”包括前往拉斯维加斯、迈阿密和美国的其他度假胜地,而这与西门子在中国共约2.35亿美元、231个独立的医院销售项目有关。
  2008年2月22日,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终审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松原市中心医院原院长侯英山犯有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和2年,决定执行刑期为有期徒刑14年,违法所得人民币3471241.80元予以追缴。

  “沃尔玛案”:沃尔玛走夫人路线,彭木裕获刑5年

  昆明沃尔玛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报审昆明沃尔玛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项目时,为云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原党组书记、厅长彭木裕之妻在香港导购,并为其支付了10余万元人民币的购物费。东窗事发后,彭木裕获5年之监。
  2003年12月,法院查明,彭木裕任云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党组书记、厅长期间,在审批昆明沃尔玛有限公司项目时,其妻程楠于1999年1月14日至19日,在香港收受该公司董事邹丽佳所购买的价值人民币105300元的浅黄色休闲沙发一套、日本珍珠钻石戒指一枚和衣物、床上用品等物品,后程楠将此事告知彭木裕。
  1999年1月,彭木裕打电话给省外贸厅的下属企业云南省进出口公司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香港源通投资有限公司(省外贸厅下属的国有公司)董事兼法定代表人吴学溥(另处),为程楠的公司向其借款200万元。吴学溥按彭木裕的要求即安排香港源通投资有限公司及省进出口公司分别于1999年1月21日和29日将100万元借给程楠任法定代表人的云南时利达贸易有限公司,将100万元借给程楠投资经营的昆明市官渡区济泰副食经营部使用。后云南时利达贸易有限公司、昆明市官渡区济泰副食经营部于1999年6至11月先后归还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院一审判决彭木裕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

  “IBM案”:老友邹建华牵线,张恩照违纪落马

  IBM公司卷入张恩照受贿案的传闻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证实。在这份判决书里,多次出现国际商业机器服务有限公司(IBM)的名字,该公司也有员工作为本案证人出现在判决书中。
  2006年11月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宣读的判决书中写道:“被告人张恩照于2002年至2004年年底,先后利用担任原中国建设银行行长、建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接受香港衡创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邹建华的托请,为帮助邹建华获取利益,违反本行外事活动的工作原则和程序,多次会见与原中国建设银行、建行股份有限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国际商业机器服务有限公司以及安迅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另外,邹建华本人的证言也证明,2002年至2003年间,他为提高自己在信息技术行业内的知名度,并获取巨额报酬,经他安排,张恩照与原中国建设银行有业务合作关系的国际商业机器服务有限公司、安迅公司等的高级管理人员见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受贿罪判处张恩照有期徒刑15年。
  该判决书中有国际商业机器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地区总部原服务部职员尹小龙、钟卫以及银行方面等的证明,2003年11月至2004年1月间,国际商业机器服务有限公司通过北京共业科技有限公司、原北京东滕货物服务有限公司等单位,将22.5万美元以“服务费”的名义,汇入香港衡创科技有限公司在香港汇丰银行设立的账户内。
  判决书中还提到:“中国建设银行建技管签[2005]214号报、IT集中采购审核小组审批意见等书证证明:2005年4月,经技术论证,建行股份有限公司决定向国际商业机器服务有限公司采购灾备设备磁盘。
  据悉,在报道中提及的邹建华,同张恩照是“20多年的老朋友”,具有“多重、特殊身份”,是张恩照在中美两个诉案中一个特别的关联人物,同时也是张恩照美国被诉案中的另一被告。
  2005年3月16日,建行突然对外公布张恩照因个人原因辞职,3个月以后,其在公司网站发布公告,张恩照因涉嫌违纪,接受纪律检查机关的审查。在国内对其进行审查的同时,美国也对其进行了诉讼。
  此前,国内曾有媒体报道说,辩护人在国内庭审时曾称,邹建华确实曾向张恩照建议建行采购日本IT系统,而张向建行主管IT的相关负责人核实时,听到的信息是,建行当时采用的是IBM设备,如要改用日本系统,升级时将会成本很高,因而张“并没有采用邹的建议”。不过,该报道中并未涉及IBM涉嫌行贿字样。

  “巴黎银行案”:法籍华裔射“金弹”,金融司长获无期

  财政部金融司原司长徐放鸣案背后隐藏的一宗跨国商业贿赂大案,案情在2005年6月随着徐的被捕而逐渐浮出水面。 
  法院的判决书载明,1999年至2001年间,徐放鸣利用其先后担任财政部国债金融司副司长、金融司司长,主管金融工作的职务便利,三次接受一位名叫刘敏的女子给予的贿赂款,总计美元12.8万元,为其所在企业谋取了利益。 
  刘敏何许人也?记者通过深入跟踪调查,终获知刘敏系法籍华裔女子,年近40岁,其涉案时效力于法国巴黎银行。
  据了解,2001年的欧元债券发行,财政部最终拟定由法国巴黎银行、德国德意志银行及英国巴克莱银行包销。徐放鸣与刘敏的非法交易,正发生在2001年发行欧元债券运作期间。徐放鸣案的检方卷宗显示,1999年至2001年间,身为法国巴黎银行中国定息收益部销售主管的刘敏,负责联络中国财政部外债发行项目。由于各家银行竞争很激烈,迫于业绩压力的刘敏决定买通徐放鸣。检方查证,刘敏在提供贿赂之后,要求徐放鸣在财政部确定外债发行主承销商的过程中,“不要对法国巴黎银行持反对意见”。
  按工作流程,外债发行工作由财政部金融司以签报的形式自下而上向财政部分管副部长申请,并报国务院批准,时任财政部金融司司长的徐放鸣作为直接经办人,拥有相当大的私下操作的空间。
  据知情人士介绍,刘敏与徐放鸣相识,是通过徐案的另一行贿人韩冰引见的。韩冰早年曾任外经贸部下属的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金融处副处长,与徐放鸣相识于1988年。在刘敏行贿徐放鸣案中,韩冰始终以中间人身份出现。而韩冰案目前仍在审理中,尚未宣判。
  颇引人注目的是,徐放鸣于2005年6月30日案发被捕,至2006年初即已由检方提起公诉。但在此后的2006年5月24日,法国巴黎银行高调宣布:刘敏被委任为该行中国资本市场负责人,以拓展法国巴黎银行在中国资本市场的份额。不过,时至2006年9月中旬,即徐放鸣案一审宣判时,刘敏已离开法国巴黎银行。据悉,刘敏离任后亦未因徐放鸣案受到任何追究。
  针对媒体记者关于刘敏案的采访,法国巴黎银行东北亚洲区企业传讯部经理陈素馨通过电子邮件回复称:“刘敏女士目前已不再是我行职员,我们不便就此作出评论。”
  法国巴黎银行是欧元区第一大银行,其在华历史颇为久远,早于1860年即在上海开设了第一家办事处。刘敏所服务的该行定息收益部拥有1300人,其中亚洲区300余人。
      2006年9月,财政部金融司原司长徐放鸣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中院认定其在任期间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并受贿214万余元。
  经法院查明,1997年至1998年间,被告人徐放鸣利用其主管金融工作的职务便利,为北京诚奥达商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经营活动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冰分4次的贿赂款人民币20万元、美金10.8万美元(折合人民币89万余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09万余元。
  1999年至2000年间,徐放鸣利用职务便利,应行贿人刘敏要求,为刘敏所在企业谋取利益,后分3次收受刘敏给予的贿赂款美金12.8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05万余元)。
  ……
  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如,2009年2月,摩根士丹利向SEC提交文件称,公司发现一名中国区地产雇员“似乎有违反《反海外腐败法》的行为”,随后,两名中国区地产主管宣告离职。至于大摩在中国相关涉嫌受贿者,目前正在调查中。
  2009年7月31日,据美国司法部的调查显示,总部位于加利福尼亚州橙县的美国控制组件公司(CCI)从2003年到2007年,在30多个国家行贿约236次,由此获得约4650万美元巨额利润。这家生产控制阀的跨国公司承认海外贿赂指控,同意支付刑事罚金1820万美元。 根据美国司法部公布的文件,在美国控制组件公司的贿赂名单中,还有几家知名中国企业也在其中。目前,这些中国企业尚未对此作出回应。





          “洋腐败”横行中国的深层根源
              (文 / 辛安疆)


  近年来暴露的一系列案件说明,“洋腐败”在中国境内演绎出的腐败花样还真不少,但平常不太为人们所熟悉和关注。事实上,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洋腐败”就伴随着跨国公司的涌入而现身中国。与“土腐败”不同的是,“洋腐败”沾着一个“洋”字,手法五花八门,危害非常之大,而其存在的根源更是错综复杂。
    
  根源一:腐败是世界性难题,“洋腐败”让各国都头疼

  许多人片面地认为,中国的腐败现象非常严重,才导致“洋腐败”钻了中国的空子,成为中国的一种怪现象。那么,究竟是“橘生淮南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还是资本在天然逐利本性下必然要铤而走险?舆论界一个老生常谈的观点是,跨国公司在华行贿是迫不得已的“入乡随俗”之举。但这一说法显然很难服众。中国商业环境尚需逐步规范的确是事实,但跨国公司在“适应”中国市场灰色“潜规则”方面,却早已变被动为主动,在资本的逐利冲动之下,对恶化中国的商业环境起着推波助澜的负面作用。
  腐败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从“洋腐败”发生地来看,中国并非唯一。现在,跨国公司腐败问题,已经让许多国家头疼不已。
  以拖张恩照下水的IBM公司为例。其实,在事发前,该公司在韩国早有“前科”。2004年,IBM韩国公司以及其合资公司的高级职员通过向韩国信息通讯部、国税厅、军队、检察厅、KBS电视台等9个国家机关和公有企业的14名相关人员行贿,帮助一家合作公司从这些机构获取了价值660亿韩元的供货合同。事件最后以IBM韩国公司数名高级职员以及接受贿赂的官员分别被判刑和罚款而告终,参与此次行贿事件的企业则分别被禁止在6至15个月内参与政府电脑采购招标活动。 此次行贿事件被媒体公开后,IBM韩国公司发表声明,称行贿事件与公司方面无关,是部分高级职员的个人行为。随后,5名与事件有关的高级职员被IBM韩国公司解雇,公司美国总部派人出任新的韩国分公司经理。
  无独有偶,在IBM东窗事发前不到一个月,另一家跨国企业——微软(韩国)公司向韩国国税厅补缴了320亿韩元的漏税款项及罚金。微软(韩国)公司与IBM(韩国)公司事发时年销售额分别高达2360亿韩元和1万亿韩元,韩国企业排着队等待销售这两家跨国大公司的产品,因此韩国业界称微软与IBM在韩国实施着令人眼红的“贵族经营”。而当“贵族经营”陷入自毁形象的腐败事件时,自然也引起了韩国社会的反思。和中国一样,韩国媒体也曾认为,IBM、微软这样在世界各国推崇“伦理经营”的跨国企业,在韩国实行彻底本土化经营以后,韩方管理人员未能摆脱韩国社会盛行的贿赂习惯是主因。而事实却不尽如此。
  再以西门子腐败案为例。自2006年西门子首曝贿赂丑闻以来,它设在数个国家和地区的子公司陆续接受美国和德国检察机关调查。上世纪90年代中期至2007年,西门子一些子公司涉嫌以支付回扣等贿赂方式赢取项目竞标。项目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包括联合国伊拉克“石油换食品”计划、委内瑞拉铁路、以色列发电站、俄罗斯交通管制系统等项目。
  美国检察人员在指控文件中说,除合法账目外,这些子公司另建“账外账”,以掩盖用于行贿等非法活动的支出。它在美国以这种方式入账的贿款和可疑款项大约13.6亿美元。西门子首席律师彼得.佐尔姆森说,孟加拉国和委内瑞拉子公司向华盛顿一家法院认罪,达成和解协议。协议规定,西门子向美方上缴大约8亿美元,包括民事和刑事罚款。同时,西门子同意向德方上缴3.95亿欧元(约合5.3亿美元)。
  西门子总部所在地、德国慕尼黑一家法院2008年11月曾作出裁决,3名西门子前雇员贿赂罪成立。西门子前董事会成员约翰尼斯.费尔德迈尔贿赂罪名成立。
  慕尼黑检察机构说,西门子一些子公司将大笔资金用于贿赂,仍有大约300名身陷贿赂丑闻的嫌疑人正在接受调查,包括前监事会主席海因里希.冯皮勒和前首席执行官克劳斯.克莱因菲尔德。两人均否认自己存在违法行为。
  “贿赂几乎成为西门子一些子公司的标准运作程序。”美国司法部代理助理部长马修.弗里德里克在一场新闻发布会上说,手提“装满现金的手提箱”行贿成为一些西门子雇员“屡试不爽的方式”。
  透明国际大中华地区及南亚区事务专员廖燃认为,现在很多跨国公司,其资本规模和年营业额及利润,都超越了部分主权国家的国民经济生产总额,它们在国际经济生活当中所发挥的作用和造成的影响,有时甚至超越了很多主权国家。可在现实当中,他们的行为却很少受到约束,而这些公司的决策和执行,往往会对驻在国甚至整个世界经济产生严重的影响。例如上世纪60年代,非洲殖民地国家获得独立后,表面上一些宗主国撤离了非洲大陆,但实际上,这些西方国家的石油公司却在当地变相发挥着大使馆的作用,明目张胆地从事外交官员不敢从事的活动。他们大肆贿赂当地政府官员,争取有利于己的经济发展计划和石油开采合同,操纵石油产量,垄断石油价格,从而把竞争对手排挤出去。由于他们的开采权是用贿赂形式取得的,所以,当地国家经济发展规划的制定不是从是否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的全盘布局角度出发,而是由当地官员根据西方石油公司的战略利益来制定,这样就曲解了驻在国经济发展战略,剥夺了这些国家的财富。世界银行网站上有一个“黑名单”,专门公布那些利用行贿来取得当地大型工程合同项目的公司的名字。以上事实说明,跨国公司行贿腐败并非什么秘密,而是一个需要全世界共同治理的难题。

  根源二:“洋腐败”多由买办操作,熟悉中国的办事规则

  通过对近年来发生在中国的“洋腐败”案例分析可知,许多跨国公司总部都在美国、德国、法国等发达国家,他们对中国国情不了解,也没有直接向中国官员进行行贿。但是,他们默许这一做法,在中国寻找买办,再由买办打通关节,获取非法利益。
  今年7月力拓上海办事处4名员工,采取不正当手段,通过拉拢、收买中国钢铁生产单位内部人员,刺探、窃取中国国家秘密而被依法拘留。力拓铁矿石部门负责人胡士泰的名字也一下子家喻户晓。胡士泰原籍天津,北大毕业后从国企再到外企,然后加入澳大利亚国籍。在力拓任职期间,他的工作任务就是尽可能将力拓的铁矿石销售给更多的中国客户。而涉案的谭以新是负责首钢采购的实权人物,与胡士泰往来频繁。除胡士泰入了澳大利亚籍外,另外3名犯罪嫌疑人刘才魁、葛民强、王勇为力拓公司中方雇员。
  曾经将云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原党组书记、厅长彭木裕拉下水的昆明沃尔玛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邹丽佳,还腐蚀了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邹丽佳出生于昆明市,后为香港永久居民。在1996年至2000年期间,被告单位佳达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由该公司董事长邹丽佳先后3次共送给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人民币10万元、港币6万元、美金1万美元。 
  中国建行原行长张恩照案也不例外。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判决书显示:2002年到2003年之间,IBM的高管曾通过中间人邹建华的安排,多次违反建行外事活动工作原则和程序与张恩照会面。作为报酬,此后的两个月内,IBM公司通过北京共业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将22.5万美元以“服务费”的名义,汇入邹建华所属公司在香港汇丰银行的账户。根据邹建华的供述,他曾作为中间人安排IBM、安讯等公司的高管与张恩照见面。其中,安讯公司还与邹所在的香港衡创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推广代理协议。协议包括安排安讯公司人员与原建行高层人员进行对话,以及邹依据协议收取该公司“服务费”等内容。
  据悉,外国公司在进军中国市场时,往往聘请了解国内外行情的“洋买办”,以年销售收入的2%至3%作为公关费用,让他们到处活动游说。众所周知,如果帮助跨国公司获取利益,国内一些部门的“关键人物”可以借机经常出国旅游或把子女安排在国外读书或就业。这些人员被收买之后,将处处替国外企业说话,成为他们的代言人。
  全国500强企业重庆钢铁集团在国内首家引进世界先进技术垃圾发电后,近来屡屡在消化再创新方面取得突破,实现设备基本国产化,尽管价格只有国际同类产品的一半,但是在市场推广时却多次遇阻。重钢集团董事长董林最近谈到自主创新阻力时仍不禁感慨:“我们攻克了技术难关,却往往受阻于跨国公关!” 董林说,重钢在竞标一些项目时,发包单位个别干部完全成了外方代言人,在国产设备明明占优势的情况下还大力支持设备进口。比如重钢在竞标南方某市一个垃圾发电项目中,当地负责该项目的一名官员与日本一家公司关系密切,一期项目1000吨/天的处理能力,花了7.5亿元的巨额投资从日本进口设备。重钢只以日方近一半的价格参与二期项目竞争,这位官员在考察到国产技术无可挑剔后,便想方设法横加阻挠中标。虽然难以掌握他被外方收买的直接证据,但从其到处帮国外公司进行市场公关的不正常现象看,说他已成为外方买办一点都不过分。
  2002年,美籍华人方复明为外商充当商业间谍案被曝光。方复明挂着香港某电力开发顾问有限公司董事经理的头衔,其实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商业间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方复明在1995年至1999年间,为使其公司代理的外商在中国多个重大电力项目招标中中标,非法获取中国国家秘密文件35份,并向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24.5万美元。方复明因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驱逐出境。时年66岁的方复明虽然是美籍华人,但他人生的前53年都是在中国度过的。他1957年毕业于上海某大学,曾在浙江省电力系统工作了近30年,先后任浙江省电力局工程师,浙江省电力研究所总工程师、所长,浙江省电力局副局长兼总工程师。他资历深,身居要职,一些老部下也逐渐被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正因为拥有这种专业背景和人际关系,方复明成为国外一些大企业炙手可热的争夺对象。1989年,他移居美国,接着在1994年加入美国国籍,摇身一变成为美籍华人。1993年,方复明被香港某电力开发顾问有限公司聘为董事经理。这家所谓的“顾问公司”,其实是境外某家大型公司的代理商。从1995年开始,每当一些国家大型项目进行招投标时,方复明的身影就会神秘地浮现出来。由于他的活动,那家境外大型公司多次在技术实力旗鼓相当的情况下,击败其他外国公司,得以承建多个国内大型项目。其实,他所谓的“项目代理”,就是用巨资贿赂主管招投标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为外国公司刺探、搜集有关国家大型工程项目的机密和情报。这些公司一旦中标,方复明就能从中收取一定比例的“顾问费”。令人触目惊心的是,侦查人员不仅从方复明随身携带的手提电脑中查到了大批国家机密文件,还发现了一份详尽的“佣金分配表”,赫然记录着方复明的行贿计划和执行记录,涉及多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着,检察机关逮捕了方复明,一批贪官也接连落网。

  根源三:跨国公司曲线行贿,手段隐蔽较难查处

  因为有买办的操作,“洋腐败”也有着和“土腐败”的共通之处。比如,对行贿对象投其所好,吃喝嫖赌、送现金包括礼金礼卡等。
  但是,更多的“洋腐败”则是借助跨国公司总部的地域优势,玩曲线行贿的戏法。
  一是安排本人或子女出国留学及工作。他们摸准一些高官高管虚荣心态,面向高官高管搞“助学”。一些外资企业与国内高校或研究机构合办主要面向政府高官和大企业高管的EMBA班,参加人员都可以轻松地弄到高学历、高职称;同时,针对中国一些手握实权的高官高管中普遍存在的“望子成龙、盼女成凤”心态,以赞助受贿方子女出国留学或为其安排工作等名义来进行行贿。通常是跨国公司给国外的一个什么学校赞助,然后让这个学校给官员的子女发奖学金,弄到国外上学、定居。这样,这个官员既没有风险,还能炫耀他的孩子有多棒。还有绕得更远的,就是跨国公司把这笔钱捐给国外的一个慈善基金会,基金会再以赞助教育的名义把这笔钱给某个学校,然后学校再发奖金给这个官员或高管的子女,这样就一点痕迹也没有了。
  二是安排出国考察旅游。他们针对一些高官高管喜欢出国出境旅游的心理,以邀请考察为名,行游山玩水之实。
  三是以合作经商名义,行“洗钱”之实。他们掌握了一些高官高管喜欢暗地里由家属、子女或情人出面办企业、想发财的心理,合同签下来后,外企便心照不宣地将其中的部分工程项目发包给这些公司做,至于这些公司能否做业务并不重要,它只是一个最普遍的“洗钱工具”。如果以提供咨询服务的名义出现的公司则更好,因为咨询服务费用定价的自由度高,更能适应行贿的需要。
  四是以退休返聘名义,发放“顾问费”。他们分析掌握了部分高官高管担心在职时受贿被查处的心理,采用了一种更为精明的行贿方式,一些外企通常会在双方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待受贿方退休后再予以巨额的回报,他们一般会聘请对方担任自己的企业发展战略顾问、名誉顾问等职,“顾问费”非比寻常。如对方仍能发挥较重要的影响力,他除了得到以往的回报,原有的利益关系仍将延续享受。一些跨国企业为了拉到某项目的大单,会首先设立一个与主业毫无瓜葛的新公司,再聘请目标对象的相关领导人为顾问,发放上百万元的年薪。
  五是将领导亲友或心腹聘请为高管。这在银行业应用最普遍。部分外资银行为了缓解吸储存款的压力和增长业务量,常常将一些高官或大型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者的相关亲属甚至是司机等,高薪聘请为高管甚至是副行长之职。他们认为只要这些人在位上,银行的业务就能得到高官或企业领导的照顾。虽然国家规定高干子弟不能从商,但他们作为打工者,可以得到自己付出的劳动的回报,在法律上非常有隐秘性。
  六是承诺给以一定的股权。这在房地产业非常普遍。为了拿到地块,一些外资房地产公司会向公关对象承诺,在未来设立的某个项目公司中,予以相应的股权。
  七是通过一些私人俱乐部和会所贿赂官员。现在北京和上海有一些这种私人的俱乐部。这些俱乐部都是有背景的人开的,他们有各种条件,能用各种方式结交和搞定官员。钱可以用会费或其他“干净”的方式给他们,他们再以各种“干净”的方式转给官员。另外,外企在华行贿时,外籍员工尤其是外籍高管绝少上阵。他会暗示中国员工去做具体事宜,例如他会要求下属“要想办法签下这个单”,但不会明示下属去行贿,这就规避了自己的责任。
  通过以上手法作案,查处难度确实很大,令国内有关部门感到非常棘手。例如,通过关联交易行贿,很巧妙地多次关联交易的方式运作极其复杂,即使是专业律师或执法机构也要付出非常高的成本才可能调查得出来。另外,外资企业进入中国时一般都制定了东窗事发的应对措施,他们往往用“两手”策略来应对:一手是用足用好我国政府给予的各种优惠政策这个“显规则”,当仁不让,分厘必争;另一手是创造性地用好“潜规则”,有空必钻,无孔不入。两个规则并用,各取所需,有关部门很难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另外,跨国公司一般不直接使用金钱来进行贿赂,而是采取多种更为隐蔽的、加了多重保护措施的行贿方式。

  根源四:国内处罚力度偏轻,致“洋腐败”铤而走险

  在我国的刑法中只有贿赂的概念,而没有明确商业贿赂的概念,就是说我们的刑法只能打击向政府公务员进行贿赂的犯罪,而且对于贿赂手段的界定也只限于“一定数额的财物”。而有些人正是钻了这个空子。据悉,在中国和美国进行同等数额的商业贿赂,接受的处罚美国是中国的100倍。
  跨国贿赂在中国屡禁不止,且近年来跨国腐败问题也相当严重,这跟我国“违法成本太低”有关系。在不少西方国家,其对于跨国腐败打击力度很大,查处严格,这就造成了很多跨国公司在本国行为严谨,但到了中国却会出现贿赂等问题。类似案件都说明,我国对受贿者的处罚严格,但对行贿者,中国的法律往往都表现得很宽松。此外,我国对单位行贿包括以企业的名义行贿的打击力度也不够,往往导致企业从行贿中获取的利益远远大于被处罚的额度,查处不够严格。
  就近年来暴露出来的几起“洋腐败”案看,往往是国外查处了跨国公司在中国的腐败行为,反而我们国内迟迟不见查处动静。如,今年美国就审判了德国的西门子,判了10几亿美元的罚款。有意思的是判决书当中还包括西门子在中国的行贿,美国把这部分罚款也拿走了。而中国至今也根本没审没判西门子,因此被调侃成“在中国行贿合法”。
  实际上,美国1977年就制定了《海外反腐败法》。该法律禁止美国公司向外国政府公职人员行贿,是目前处罚美国企业对外行贿最主要的法律。从我国目前的立法看,我国不但没有《海外反腐败法》,就连涉及国内的《反商业贿赂法》和《反腐败法》等专门法律都没有。
  虽然在1993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有一定程度的规定,《刑法》也规定行贿罪最高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但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律法规对商业贿赂缺乏具体的司法解释,特别是商业贿赂花样繁多,有很大的迷惑性,因此实施效果并不好。
  不过,从2006年2月份开始,中央正式决定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反腐败工作的重点,同时将负责单位从原来的18个增加到22个,相关职能部门也对反商业贿赂作了更加具体的安排。
  2008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此予以明确。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全部八种贿赂犯罪,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
  应该说,近年来中国正在加大对商业贿赂的打击力度,相信随着中央的重视与立法进程的加快,商业贿赂尤其是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会逐步得到有效治理。





             加大力度根治“洋腐败”
              (文 / 羊春乔)


  事实证明,“洋腐败”已经成了危害中国的新祸源。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彻底铲除“洋腐败”是题中应有之义。“土腐败”、“洋腐败”一起反、一并根治是当前反腐败工作的一项迫在眉睫的任务。

  措施一:联合国际力量,健全相关法规制度

      商业贿赂行为同时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出现,并且可以更方便地跨国进行。要对跨国进行的商业贿赂行为进行监管和查处,特别是要对海外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商业贿赂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管和查处,单靠一国的力量和技术将非常困难。因此,只有加强与国际反腐力量的合作,才能有效监督和查处“洋腐败”。
  要加强与国际反腐合作,还必须在立法上加以改进。联合国有反企业行贿的专门的国际法,各国也都有独自的反企业行贿法。我们要借鉴国外立法和国际公约的规定来完善我国的反商业贿赂法律制度。目前,我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制度还很不健全。例如,我国没有专门针对海外企业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制度;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比,我国所制约的商业贿赂行为仅包括实际上得到好处的行为,而不包括许诺给予、提议给予好处的商业贿赂行为;我国刑法中的贿赂罪只限于实际上收受财物,而将非物质性利益和好处排除在外;刑法中的受贿罪的主体仅包括国家工作人员,而不包括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和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因此,今后应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来修改和完善反商业贿赂法制。在切实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基础上,对我国目前法律规定中与公约规定相冲突的内容,应进行修改;对其中没有的内容,应在相关法律中予以补充。同时,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的有关立法和实际做法,来修改和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应当对商业贿赂行为单独立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立法层级过低、规定的一些内容滞后,已无法满足惩治商业贿赂的需要。建议借鉴美国、德国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治理商业贿赂的成功经验,制定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从我国目前的基本国情看,制定专门法尚需时日,为适应治理商业贿赂的现实需要,比较现实的做法就是以现行刑法为基础,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立法完善我国法律。要尽快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中国的《反腐败法》,同时要研究如何利用美国的《海外反腐败法》得到配合举证;还应围绕《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各国建立反腐的合作平台;抓紧落实中国有关法律制度与公约的衔接工作,修订刑法中有关行贿和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规定等。加速我国的反腐立法进程,尽可能地利用《反腐败公约》预防“洋腐败”行为,打击腐败犯罪,追缴腐败收益。
  透明国际大中华地区及南亚区事务专员廖燃认为,在日益全球化的今天,有关治理腐败的国际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发展,现在已经有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欧洲经合组织反对在海外行贿公务员公约》作为有利的武器。不久前,我们提出了治理公司腐败的建议,其中包括:各成员必须加强落实公约严禁行贿外国公务员的规定,并落实相互核查程序;中国、印度和俄罗斯虽然不是欧洲经合组织成员,但也应该自觉采纳《经合组织反对行贿公务员公约》的原则;跨国发展银行必须禁止同从事海外行贿被定罪的公司进行业务来往等等。发展中国家应该积极起诉在他们管辖范围内行贿的公司,这些司法行动必须得到行贿公司母国的法律和财政金融支持。

  措施二:学习国外做法,多措并举治“洋腐败”

  严打“洋腐败”必须从根治腐败入手。“洋腐败”大行其道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它不仅破坏了我国市场经济秩序,还使得大批国家公务人员坠入职务犯罪的深渊。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审计,鼓励群众举报,提高我国执法执纪部门侦破外资企业行贿案件的能力和手段,努力提高治理“洋腐败”的水平。
  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学习韩国的做法。韩国曾经是一个因官商勾结而腐败问题极其严重的国家。2001年,韩国制订了《腐败防治法》,成立了总统直属的腐败防治委员会(后改为国家清廉委员会)。同时,民间商业行贿等不法行为也都被引申为“腐败”,韩国还针对商业贿赂和不法收益等资金通过洗钱变为合法收入的行为制订了《反洗钱法》。跨国企业在韩国接连陷入偷漏税和行贿丑闻事件曝光后,韩国政府加快了反腐行动的进程。一方面,着手完善防治腐败的制度。各级政府和公共机关每年检查是否存在引发腐败现象的因素和漏洞,并立即采取措施加以弥补。国家清廉委员会则在对各部门清廉度进行民意调查后制订一个清廉度指数,问题严重的部门会被勒令整改。另一方面,韩国总统卢武铉带头,政府、政界人士和经济界人士共同签署反腐败公约——《透明社会协约》:政府和公共部门加强监察和审计;经济界实行透明经营和严格会计制度;市民们则可充分利用纳税人诉讼制等权力进行监督和举报。在具体处理包括跨国公司在内的各类腐败和商业贿赂事件时,韩国政府毫不手软。它们首先对量刑和罚金标准进行了规范,还规定腐败和商业贿赂事件中涉及的非法所得必须全部退回,犯罪人员不得享受赦免。虽然媒体和多数韩国人仍认为政府存在严重腐败行为,但经过多方努力,韩国反腐败和防止商业贿赂的机制正在逐步形成。透明国际2006年对全球163个国家和地区进行的腐败指数调查,韩国列第43位,基本脱离了“严重腐败国家”之列。

  措施三:遵循市场规律,遏制“超国民待遇”

  严打“洋腐败”,必须科学评价考核招商成绩。不要单纯强调招商引资指标,而应考核是否使当地的民族企业得到进一步发展、当地科技创新是否得到推动等。同时社会各方还应加大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在制定政策、法规、分配各种资源时应杜绝个人说了算,坚持公开透明,减少出现偏差的概率,压缩“洋腐败”寻租空间。
  严打“洋腐败”,必须实行内、外企同等的国民待遇。过去20多年来,外资对中国经济发展的贡献是有目共睹的。它们不仅引进了技术和管理经验,解决了部分就业问题,还对中国经济与全球经济的加速融合起了推动作用。但与此同时,“超国民待遇”也使中国付出了环境、土地和税收及“洋腐败”横行的代价。
  国有、集体、股份和私营企业利润都在增长,唯有外资投资企业的利润不但没增长,反而出现下降。有报告表明,非正常亏损的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转让定价避税给我国造成的税款损失达300亿元。我们一边听到外企大喊亏损,一边却看到大量外资仍然不断涌入国内市场。近两年,我国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均超过500亿美元,我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外国直接投资流入国之一。这说明,许多外企亏损是假,逃税是真。在2007年3月的全国人代会上,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新税法将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新税法对外企的“超国民待遇”起到了釜底抽薪的作用,地方政府附加的若干所谓优惠措施也要清理。给外资企业与国内企业一样的国民待遇,违法乱纪的要同样予以严厉打击。不能打着吸引外资的旗号,不能以害怕影响吸引外资为理由,对外资企业在法律上开“绿灯”。对于严重破坏市场经济公平竞争行为的行贿现象,必须依法查处和打击。

      措施四:加强相关对策研究,以针对性措施反制

  治理“洋腐败”的难点就在于其手段隐蔽、曲线腐败和跨国腐败的特点比较明显。为此,我们必须加强对策研究,有针对性地出台相关政策措施。
  一是对领导本人及其亲属出国旅游、留学或工作等进行调查并存档。特别是对其费用来源、留学背后的资助问题等,要求本人及时向上级报告,对有违纪违规嫌疑的,要及时进行调查。同时,对手握实权的相关人员出国培训要特别加以关注。据悉,在一些采购合同签订后,外资设备商常常以出国培训的名义回报相关人士。圈内人士说,某知名外企从1998年起在中国投入惊人的成本,与国内高校或研究机构合办“主要面向政府高官和电信企业的高管”的EMBA班,甚至自建以企业名字命名的大学;这种教育机构拥有世界一流的专业背景、教学资源,对外招生的学费不菲且名额相当宝贵。它培训出来的人能在专业水平方面获得提升,而且它的“本子”可能比清华的文凭更吃香,所以它对很多专业人士来说,有很高的诱惑力。对类似问题,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出台对策措施。
  二是对领导自己经商办企业行为要加强监督管理。有人透露,不少通信企业的老总都有自己的公司,它有时会以其家人或朋友投资的面目出现,隐蔽性很强。在谈业务时,他可能会无意说起“某公司不错”;在合同签下来后,对方就会将部分工程发包给这个公司做。那个公司能否做业务都无所谓,它只是一个工具。最普遍的“洗钱工具”是以提供咨询服务的名义出现的公司,因为咨询服务费用的定价的自由度最高,更能适应行贿的需要。有鉴于此,我们对一些政府机关或企业管理人员本人或亲属办企业包括办有咨询类服务公司的,尤其要予以警惕。一旦发现苗头,就要及时介入调查。
  三是对领导退位后担任外企顾问的行为要重点监督。据悉,一些外企通常会在双方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待受贿方退休后再予以巨额的回报,通常会聘请对方担任自己的企业发展战略顾问、名誉顾问等职,“顾问费”非比寻常。如对方仍能发挥较重要的影响力,他除了得到以往的回报,原有的利益关系仍将延续享受,此外还可能给以股权方面的长远好处。因此,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应从在位时延伸到退位后,决不能让其逍遥法外。
  四是要加大处罚力度,对外企也要建立“黑名单”制。相对于国外来说,中国对“洋腐败”的处罚确实比较轻。据悉,上海曾发生过类似的商业贿赂案件,最终有关部门对企业的罚金连100万元都不到,几乎无关痛痒。因此,最好的办法就是掐掉企业的营销网络,给以致命打击。国内相关部门已经对商业贿赂处罚设置更加具体的经济处罚手段,比如说,建立“黑名单”制,禁止进入政府采购名单等,这些举措也应该运用于外企。
  总之,要建立健全法规,加强对跨国公司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犯罪案件,切断跨国公司向官员进行“利益输送”的渠道。





          惩治“洋腐败”需要标本兼治
             (文 / 季正矩)


  “洋腐败”之风之所以愈演愈烈,有着复杂的原因和根源。
  首先,对超额利润的攫取是跨国资本逐利本性使然。对于资本逐利性,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作了淋漓尽致的剖析。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曾引用英国经济学者吉登的话来表述资本的本性:“资本害怕没有利润或者利润太少,就像自然界害怕真空一样。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实际上,这也是腐败分子的贪婪本性的生动写照。跨国资本不是活雷锋,总是想用最少的投入得到最大的回报。
  第二,执法不严,监管不力。中国搞市场经济时间不是很长,执法和监督上有许多不足和漏洞。同时,地方政府片面追求GDP和招商引资的冲动和渴望,一些外企为当地利润、就业做出了一定的贡献,这样一些地方政府就会宠着惯着外企,对“洋腐败”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样一些守规守矩的外企也变得无规无矩,不守规矩的外企更加肆无忌惮、有恃无恐。一些得到好处的腐败官员也堂而皇之地打着招商引资扩大改革开放,引进战略投资者等旗号为“洋腐败”提供保护伞。执法不严会导致老实者吃亏,不守规矩者得势。这样就形成了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第三,技术落后,立法不完备,制度不健全。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外企在母国一般不敢进行商业贿赂,原因是发达国家监督严格,惩罚严厉,漏洞很少。从张恩照等案件中我们会发现,为什么不少“洋腐败”先由国外的监管部门发现或曝光?说明中国除执法不严外,技术落后也给“洋腐败”以可乘之机。有些东西即使想象力再贫乏,也能感觉出问题,但方式方法十分巧妙的“洋腐败”让人奈何不得。
  第四,重商主义的社会文化泛滥使社会道德底限变得扭曲畸形。市场经济和开放政策也不是到处一派歌舞升平的景象,各种不良社会现象泛起是必然的副产品,但如果任其蔓延,就会导致丑恶、荣辱、是非、真假、黑白、美丑不分甚至颠倒的状况,也就出现了理歪气壮、一切向钱看、笑贫不笑娼、不腐败是窝囊的表现等怪现象。现在一些无良的买办和官员,缺乏起码的自尊,为一己之私,什么都敢干。
  惩治“洋腐败”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标本兼治。
  第一,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法律法规。建议尽快制订一套周详的反商业贿赂法。严格执行联合反腐败公约,善于利用国际通行规则来处理中外企业的跨国腐败。
  第二,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反跨国腐败的经验。例如美国,对跨国腐败惩处力度十分大,而且有比较完备的法律支撑和制度建设。
  第三,在加大惩处力度的同时,提高查处腐败案件的概率。加大惩处腐败的力度,使腐败的成本大于收益,这样可以有力地震慑腐败分子。但是,我们也应当承认,查出腐败分子的概率还不是八九不离十,以至于经常发生 “小腐败牵出大腐败”等非主动查处,只是偶然事件才暴露的腐败案件屡见不鲜。也难怪有的贪官被查处后不好好反省交代,反而觉得自己倒霉,运气不好。正是我们查处腐败案件概率不很高这个原因,也让不少贪官心存侥幸心理,不惜以身试法,猛捞一把。同时还要注意到,如果一些腐败现象没有及时查处,老百姓就会不满意,导致多种道听途说或夸大其辞的消息在坊间流行,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又大做文章,诬蔑说我们的社会“一团漆黑”,动摇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提高查处腐败案件的概率,对于减少腐败的动机问题十分重要,这样可以使想腐败的人意识到,“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第四,坚持科学发展理念,转变政府职能,寻求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干预。中国的外汇储备那么多,购买美国国债高居世界首位,老百姓存款那么多,应该讲,在一定意义上,中国不差钱。要从政策、观念、立法、执法上视所有投资者一视同仁,不能分成三六九等,要实行同样“国民待遇”,公平公正竞争。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而公开和透明就是让腐败无处躲藏的最好办法,是最好的反腐利器。官僚主义的最大特点就是神秘性。许多腐败的发生,是由于信息不公开不对称导致的。不公开,就会导致流言飞语、小道消息漫天飞,就会导致相互猜疑和旁门左道蔓延。腐败并不是改革的必然产物,市场经济的基本秩序和基本规则是平等、公正。西方一些国家规定,除了涉及国家安全外的信息一般都公开,这样老百姓监督的积极性也高,因为民众没有知情权,监督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按照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要求,要实现“三个根本转变”:公共生活的公开、公共决策的公平、公共权力的公正。要健全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特别是新闻舆论监督,它的作用十分重要。邓小平曾指出:“一个革命政党,就怕听不到人民的声音,最可怕的是鸦雀无声。”古人也讲:“天下有道则庶人议。”决策和政策的制定是否合理,主要取决于决策和政策过程的科学程度和民意性。讨论、辩论和研究范围的充分而广泛,就能使政策的制定充分地利用社会上的智力资源,就能比较容易辨别社会的倾向和社会需求,也能够不断发现新的方法,集思广益解决新的问题。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学决策也是巨大的生产力,决策失误是最大的腐败。
  第五,弘扬正气,激浊扬清,培育良好的社会风气。根据破窗理论(如果一个破窗户没有被及时修复,会导致更多的窗户被打破),要想引导一个好的环境,除了要维护外,还必须及时修好“第一扇被打碎的窗户”。马丁.路德曾说过:“一个国家的前途,不取决于它的国库之殷实,不取决于它的城堡之坚固,也不取决于它的公共设施之华丽,而在于人们所受的教育、人们的学识、开明和品格的高下。这才是利益攸关的力量所在。” 从长远看,社会道德水准以及公职人员的道德水准是更基本更带有根本性的东西,社会“道德底线”的扭曲和下滑,道德防线的溃散或突破往往就是腐败的开始,一个社会有什么样的社会民众道德、价值观,就会产生具有什么样的道德和价值的政府和公职人员。这是一项长期的、但又是基础性的工作。首先要用诚实、正义、廉洁奉公、克己无私等积极的价值观,代替拜金主义、自私自利、为富不义等肮脏、没落的价值观念,重塑社会舆论,振兴公众道德,在民众中营造腐败可耻、廉政光荣的意识和氛围。道德生成首先要有正确的道德标准,令人景仰的道德楷模和权威的道德批评。没有道德楷模,人们的自律就会失据;没有道德楷模,社会就会缺少向善的引领力量;没有道德批评,恶行就不能得到有力遏制,人们的羞耻畏惧之心就日渐丧失。当法律不能内化为人们的道德自觉时,仅靠法规法律管理社会时,社会成本就会很高。其次,倡导健康、文明、俭朴的生活方式,创立新型的人际关系,摆脱狭隘的对个人的、家族的“忠诚”和“依赖”,阻遏一些陈旧的传统准则和风俗习惯对公共生活的侵蚀。现在社会处于深刻的转型期,社会心理很浮躁,功利主义、犬儒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盛行,导致坑、蒙、拐、骗、偷、嫖、赌、毒等丑恶现象泛起,颠覆传统、歪曲历史、嘲笑英雄、解构主流、玩世不恭等现象充斥于网络和坊间。现在,一些人无知无畏、无拘无束,沉溺于欲望之海而不能自拔。用叔本华的话讲就是:人生就是一团欲望,满足不了就痛苦,满足了就无聊。再次,反腐教育要从娃娃和学校抓起。大气候决定小环境,当今的校园已经不是一方净土,各种不正之风也在侵蚀着校园和幼小的心灵。未来属于年轻人,如果学生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出了偏差,那么后果不堪设想,可能导致的就是有教育没有教养、有专业知识但没有文化、有技能但没有道德、有文凭但没有信仰。我们应该牢记20世纪80年代邓小平的谆谆告诫:“改革的最大失误在于教育。”
  第六,官员要做好社会表率,特别是培养一支信仰坚定、作风过硬、能力出色的中青年干部队伍。阶级社会中下级对上级、平民对官员尤其对高层官员的行为,通常存有趋同、仿效心理。领导者的道德水准是健康社会、廉洁政府的基础。榜样(无论好坏)的力量是无穷的,强有力的领导力量不仅仅来自权威或金钱,更来自道德上的高尚。时下,中国干部队伍正在进行整体性新老交替。据《求是》杂志报道,“不仅新中国成立前成长起来的干部,而且‘文化大革命’前培养出来的干部,都将陆续退下来,一大批在新时期成长起来的年轻干部要走上各级领导岗位”。一方面,与20年前比我国的干部队伍建设正在逼近我们曾经期待的干部队伍年轻化、知识化的目标;另一方面,这支干部队伍还是一支“三缺乏”的队伍:“现在40岁上下的年轻干部,这一代年轻干部,还缺乏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的扎实功底,缺乏对中国历史和现实的系统了解,缺乏党内生活和艰苦环境的严格锻炼”(江泽民语)。这就需要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努力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把优秀人才集聚到党和国家的各项事业中来。
      (作者系中央编译局政党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