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洪波:权力没有制约,问责基本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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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洪波:权力没有制约,问责基本无意义

2009-04-12 08:42:13 来源: 华商网-华商报(陕西西安) 跟贴 76 条 手机看新闻

一个没有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的社会,“问责”实际上只可能局限于“恶劣事件”,而不可能到达所有的权力行使过程。没有权力监督制约,问责即使不是基本无意义的,其作用也是微乎其微的,它可能不过是为“我们很负责”生产一些论据,从而取代人们对权力监督制约的思考。

 

作者:刘洪波 知名杂文家

因三鹿奶粉事件受到行政处理的官员,纷纷得到起复任用,引起舆论质疑。质疑意见基本着眼于问责制度的失败,专家呼吁要完备问责与复出机制。

问责与复出机制,能够“完备”一些,大概总是比不完备要好得多,但是到底要完备到什么程度,才足以应付千差万别的具体情况,可能最终是一个问题。

问责,是问什么责,笼统而言好说,“有什么责问什么责”,体现规则面前的平等。相对于官员有权无责或实权虚责,平时混事甚至胡作非为,而出事以后无所担当,问责算是一种责任落实措施。但也要看到这种措施的局限性,它看起来是对权力无责任的一种限制,实际上正好是对权力无责任这样一种问责背景作为前提而存在的肯定。

因为权力无责任,所以我们要建立并完备问责机制,但因为权力无责任的状态实际上并无改变,责任仍然不会体现在权力运行的过程之中,问责的对象只是出现了恶劣后果中的权力责任。权力应当担负责任,监督和制约就是迫使权力担当责任的方式。没有监督和制约,权力的责任就会成为一种纯粹的自觉,或者说自便。现在人们说的“问责”是什么意思呢,它不是权力行使过程中的监督和制约,而是恶劣后果出现以后的官员处理。

一个没有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的社会,“问责”实际上只可能局限于“恶劣事件”,而不可能到达所有的权力行使过程。只要不出现恶劣后果,权力就可以毫无责任。这样,问责制度就成为了一种处罚制度,用于处理那些治域内有了恶劣事件的官员。

话分两头说。一头,出现恶劣事件后要处理,比出现恶劣事件后都不受处理,要好得多,这毫无疑问。但另一头,靠这种处罚,不只是无法使权力担负责任,而且以它作为权力不受监督制约的补充方案,事实上承认了只要不出现恶劣事件,权力就不必被问责。

在正常的行政机制中,责任的落实是贯彻全过程,而非仅仅对恶劣事件才进行责任追问。同时,正常的行政机制中,权力所承担的责任应是多方面的,有些责任必需接受处罚,而有些责任未必一定要接受处罚。权力触犯法律,它应当接受审判,这是一种处罚。权力行使不当,应当受到弹劾,弹劾可能有多种后果,其中包括被中止职务。但在很多情况下,权力所承担的责任,来自于官员个人的内心决定,这就是自行辞职;或者来自于统治集团考虑到政治影响而撤销对官员的支持,这就是所谓的“丢卒保车”。

这就是说,在问责制度中,一个官员去职未必是他犯有错误。官员失去职务的可能原因太多了,而一个人重新担当公共职务的可能性也随时存在。具体地说,三鹿奶粉事件中去职的官员被重新起用,在正常社会里未必是一个太大的问题,只要一个人没有失去“被任用权”,那么任用是可以的,只要任用者能够承担其政治影响就可以。但在一个权力责任机制尚未建立的社会里,去职、起复、任用都不免被赋予了一些奇怪的意义。

手中有权是很适意的,这无法被约束;恶劣事件成了唯一落实权力责任的机会,因而也积聚了人们对跋扈的权力的怨气。问责中基本没有权力的自责,社会对问责产生了过高的期待。没有权力监督制约,问责即使不是基本无意义的,其作用也是微乎其微的,它可能不过是为“我们很负责”生产一些论据,从而取代人们对权力监督制约的思考。另外,人们对问责制是如此寄望,多少也表明这种取代已经发生。

我们总是会找到各种替代品,好像替代品造得更完备一些,就可以把更为基本的问题解决掉。没有权力制约,大家都去讨论问责,为之欣喜,为之懊恼,为之感伤,所为何来呢?拜错菩萨的事情,经常发生。(原题:何必为问责操太多的心) (本文来源:华商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