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莫忽视民间金融领域自发的“内部规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21:53:28
切莫忽视民间金融领域自发的“内部规则”

 

 



  在云南昭通地区,外出民工务工去年收入共计21亿元。其中通过银行等渠道汇回的款项不到50%。云南省银监局日前完成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在以昭通为代表的云南偏远农村地区,私下从事资金汇兑的民间机构正在逐渐增多。在一些人眼里,这成了一个问题。那么,代表着现代经济的政府监管机构,应如何应对传统部门自发生长出来的、旨在满足自身需求的金融制度?
  
  摒弃对现代性的盲目崇拜
  在一个城乡二元经济体中,现代经济部门当然需要现代金融制度相配合。银行之类的现代金融制度组织化程度比较高,因而,与传统的票号、钱庄相遇,后者无法与之竞争,而自然地被淘汰。这种过程发生于20世纪初。不过,这些票号、钱庄其实是城市的,与银行的市场覆盖范围重叠,发生正面碰撞而被其替代。
  但是,乡村的传统金融制度,比如各种形式的合会,则是现代银行所不愿介入的市场。所以,至少在上个世纪50年代之前,乡村自发形成并维系的金融制度仍然存在,彼时的民商事法律对于这些传统金融形态大体采取的是放任政策。
  从那之后,情况发生变化。随着权力深入民间社会,现代金融网络也向乡村社会伸展。当然,这种扩张基本上是权力驱动的,而非市场需求驱动。看起来比较现代的银行,服务乡村的功能远小于其汲取乡村资源的功能。
  政府为了将所有资源集中于自己手中,以实现自己设定的经济与政治目标,必须维持这一网络的垄断性。从另一个角度看,因为现代金融体系向乡村的扩张不是出于市场的真实需求,因而,其扩张存在某种无效率。为维持生存,使之免遭竞争压力,同样必须维持官方金融网络的垄断性。
  这种垄断在1980年代之前没有遭到任何挑战,因为,所有剩余皆被现代经济部门剥夺的乡村,并无任何金融活动可言。但1980年代之后,随着个体私人经济发展,乡村金融体系自然地复苏,并渗入工商业领域,从而形成了一个与官方金融部门相对的民间金融部门。十几年来,政府持续地执行了一种取缔民间自发金融活动的金融监管政策。有些学者也带着一种现代化偏见,称其为“地下”金融,或“非正规”金融。
  有观点称,这是为了防范金融风险。但民间金融活动因为高度分散,绝无可能酿成系统性风险。恰恰是在城市现代金融部门,由于垄断及因此导致的某些无效率,给整个经济积累了巨大的系统性风险。当然,它也是带有某种寄生性的现代经济部门一个牺牲品。
  如果摒弃对现代性的盲目崇拜,人们或许可以更准确地评估,官方现代金融体系与民间金融体系两者,带给经济健康增长的贡献和带给经济的风险分别为几何。对于权力驱动下整个现代体系的扩张,笔者更愿意保持一种审慎态度。再以现代教育体系为例,它所传授的知识和意见,对于大多数注定了无法进入城市生活的学生,究竟有何价值?至少在一定程度上,这种现代教育的功能是把乡村中最有能力的人从乡村选拔进城市,如同现代金融体系把乡村的资本转移到城市一样。
  
  不能用外部规则取代内部规则
  假如监管部门确实想防范这些民间金融活动的内部风险,那它就不应当迷信源于现代金融实践的“外部规则”,这种依据外部规则的监管,因为它可能会扰乱市场参与者的预期,或许会放大风险。
  由于存在效率低下,现代银行纷纷收缩原来由权力支撑的营业网点,邮政部门的服务能力同样存在一些问题。因而,云南省银监局也不能不承认,民间汇兑机构在方便群众、弥补金融服务不足方面,确实发挥了比较好的作用。但据说,这些民间金融组织存在明显的“身份认知”问题。也就是说,没有得到官方认可,成文法中没有关于它们的身份的明文规定。而法律没有规定,就是不合法的,就蕴涵着巨大风险,就应当予以打击。比较温和的做法,则是将其正规化,但同样认定其风险巨大。
  这里的逻辑跳跃也太大了。现行金融法律都是针对现代金融活动制定的,因而它们其实属于某种特别法。但其实立法时,民间金融活动或许根本就没有被考虑过。当然,成文法没有规定,并不意味着民间金融活动中就没有法律,完全是无法无天的。那里其实是有法律规则的,那是在市场交易过程中自发形成的规则,或者是习自传统的规则。用哈耶克的术语说,这些属于“内部规则”。
  其实,在任何一个商业交易领域中,都存在这种“法”。在欧洲中世纪的商业繁荣时代,形成了所谓的“商人法”。威尼斯之所以繁荣,就是因为那里执行的是自发的商人法,而不是“国家法”。英美为什么能发展出现代市场制度?也是因为,普通法灵活地承认并随时吸纳各个领域中形成的内部规则。中国古代同样有发达而完善的商事习惯法。
  某种程度上,中国现代金融发展过分沉溺于某种现代性的崇拜中,没有接受民间金融领域自发形成的内部规则,相反,总是试图用现代金融制度管制民间金融。但对于民间金融,这些貌似现代的规则,只是一种强加的“外部规则”而已,它与民间金融本来就是不相干的。因而,这种管制只能打乱民间金融的自然生长,破坏市场参与者对内部规则的遵守、信仰,强化所有人的机会主义倾向。因此,民间金融如果有风险,那最大的风险就来自于,试图用外部规则取代内部规则的现代金融监管活动本身。
  在二元经济基础上,不应当指望形成一个统一的金融市场。而多元的金融体系当然需要监管的多元化,包括规则的多元化。金融监管部门的理念完全是现代的,那它就集中监管现代金融部门。
  至于民间金融部门,它本来就是在自发形成的规则之下运转的,可以推测,此规则必能实现资源的高效配置,对交易各方也是公正的。因而,如果政府要进行监管,则司法监管就足矣。法官通过对内部规则的解释、阐明和执行,即可使民间金融部门的交易秩序正常维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