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诫勉谈话制度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20:38:03
为切实加强法院队伍建设,维护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院干警(含工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诫勉谈话:
(一)政治意识淡薄,散布消极错误言论,造成一定影响的;
(二)工作不负责任,办事拖拉造成不良影响或因主观原因没有完成岗位目标任务的;
(三)组织纪律性差,违反规章制度的;
(四)不服从分配的;
(五)闹无原则纠纷,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律己不严,不能自觉遵守道德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群众观念不强,对当事人态度粗暴,造成不良影响或被群众投诉反映问题较多的;
(八)民主测评优称率低于60%的;
(九)公务员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的;
(十)其他情形,造成不良影响,尚不够纪律处分的。
第二条  经院党组研究决定,由政治处向诫勉对象发《诫勉通知书》。院领导与诫勉对象谈话,指出问题,限期整改,必要时责令作出检查。
第三条  诫勉对象在一年内不得参加评优、入党,不得提拔晋级并扣发三个月目标考核奖。一年内被诫勉谈话两次,扣发全年目标考核奖。
第四条  诫勉谈话情况归入干警个人廉政档案。
第五条  本制度由政治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