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法院关于继续坚持廉洁自律保证金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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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的廉政建设,促进审判纪律和法官职业规范的遵守执行,落实司法为民宗旨,保证司法公正与效率主题的实现,完善法官廉洁自律和监督制约机制,经院党组研究决定,对我院于2008年度试行的廉洁自律保证金制度,进行修订并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一、全院在编在岗人员每人交纳400元作为年度廉洁自律保证金启动基金存入专项帐户,如无违纪违法行为发生,院每年给予保证金相同数额的廉政奖励,于年终工作总结评比考核结束时兑现。个人所交金额未被扣除的,全额转为次年度保证金,被扣除部分由本人补足,以保持保证金制度连续运行。
二、干警发生违反党纪、政纪、审判纪律以及各项廉洁自律规定行为(以下简称违纪违规行为)的,除按照纪律条规等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外,视情节轻重,相应扣除廉洁自律保证金和廉政奖励。
1、干警违纪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受到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处理的,扣除30%保证金和廉政奖励,一年内受到上述处理二次的,扣除50%保证金,廉政奖励全部扣除。
2、干警受到上级(含县级)通报批评(限会议点名批评或书面通报批评)的,扣除50%保证金和廉政奖励。
3、干警受到党政纪警告处分的,扣除70%保证金和廉政奖励。
4、干警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及其以上、行政记过及其以上纪律处分的,扣除全额保证金和廉政奖励。
三、院长、分管院领导、部门负责人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干警有第三条所列情形的,除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追究相关责任外,依照下述比例扣除廉洁自律保证金和廉政奖励。
1、干警受上级通报批评的,分别扣除分管院领导、部门正职、部门副职保证金及廉政奖励的5%、10%、5%。
2、干警受到党政纪警告处分的,分别扣除院长、分管院领导、部门正职、部门副职保证金及廉政奖励的5%、10%、20%、5%。
3、干警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上,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分别扣除院长、分管院领导、部门正职、部门副职保证金及廉政奖励的10%、20%、30%、10%。
4、干警受到刑事追究的,分别扣除院领导全体成员、所在部门正职、部门副职保证金及廉政奖励的50%、50%、20%。
四、干警发生扣款情形,经院纪检监察部门查实后,报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由政治处与目标考核结果一并通知财会室扣款。廉洁自律的处罚情况记入干警廉政档案。
五、本规定的解释权属院党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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