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谈话教育惩诫模式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5 10:02:20
          创新案件审理谈话教育惩诫模式的理论思考

         文/风雨

 [摘 要]为充分发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积极性和能动性,研究新形势下案件审理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解放思想创新和加强案件审理工作的业务建设,提高审理干部队伍的办案素质和处理违纪违法案件的质量。笔者就提高案件审理谈话质量,如何破解旧的思维定式?创新案审谈话技巧,充分发挥惩戒教育功能的作用谈一些具体认识和做法,仅供大家在实践中参考。

 [关键词] 案件审理 谈话教育 创新与实践

 案件审理谈话是纪检监察工作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审查违纪案件的必经程序,是坚持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正确执行党纪政纪,有效地保证案件质量的客观要求。案件审理谈话工作不仅要贯彻从严治党、治政的方针,正确执行纪律,严肃处理违纪违法人员,还要保障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合法权利。各级纪检监察干部,要适应案件审理工作的新形势,胜任新任务,就要努力结合新的时代特点和社会实践,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不断增强创新意识,提高创新能力,培养与时俱进的创新品格。新形势下,案件审理工作已不再是单纯的审理案件,已经发展成为从多方面,为纪委常委会议、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决策和审定案件发挥参谋作用的重要环节及部门。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解放思想开阔思路,努力探索和创新纪检监察工作,包括案件审理谈话教育工作的新思路、新思想、新观念、新思考、新途径、新作风和解决问题的新方法,不断总结新经验,切实掌握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的本领和技能,注重加强政策研究和理论创新的思考。笔者就案件审理谈话工作中如何解放思想,掌握好政策,正确执纪,保证质量;如何通过创造性的实践,与时俱进,创新审理谈话的教育方式方法,建立新机制,解决新问题,全面推进和提高案件审理工作的整体水平谈一些粗浅的认识。

 一、树立正确的执纪观,充分认识谈话的重要性。

 案件审理阶段的谈话,是案件定性和处理的关键环节,是全面了解案情,进一步核对事实,查明案件真实情况,防止出现偏差的一个重要的审理程序。只有高度重视审理谈话这一法定程序,使案件定性处理准确无误,才能提升案件审理的质量;只有充分体现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精神,才能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

 一是要解放思想强化创新意识,加强对案件审理谈话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解放思想的根本目的在于创新。案件审理工作要根据变化着的国情深入探索新形势下审理工作的特点。加强对案件审理工作业务及相关知识的学习,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执纪观念,不断提高执纪水平和审案能力,从而建立一支政治素质强、业务水平高、敢于碰硬又讲工作策略的审理干部队伍,以保证案件审理质量,使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取得良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综合效果。 

 二是要做好案件审理谈话工作,就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牢固树立大局意识。从依法治国和学习、贯彻、遵守、维护党章的高度,充分认识案件审理谈话工作的重要性,增强作好审理工作的责任感,把审理工作的每个环节和程序做好、做细、做实。所谓“细节决定成败”,如果我们能把审理谈话这样的每个“小环节”做好做实,审理工作就会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和水平。

 三是高度重视审理谈话工作,始终做到“审理遵守程序,谈话不走形式,处分以人为本,客观公正守信”。这是做好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工作取得成效的根本保证,因此与被谈话人核对违纪事实,听取被谈话人的申辩,对于保障违纪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民主权利,保证办案质量,防止假案错案的发生有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与被谈话人面对面的谈话,对做好被谈话人的思想教育工作,确保办案正确无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全面审阅案卷材料,切实做好谈话前的准备。

 审理谈话前的准备工作是否充分,决定着谈话效果和质量的高低。因此,安排与被谈话人谈话前,要坚持全面审阅整个案件材料,做好阅卷笔录,做到对案情了如指掌。并且根据被谈话人所犯错误的性质,重温和熟悉有关党政纪条规及有关政策法规,以便在谈话时指出其所犯的错误是违反了哪些条款,做到言之有据、言之有理,并以此说服和教育违纪者,使之明白自己为什么犯错误,错在哪里。谈话前要做好三个方面的准备:

 一是重点掌握被谈话人的基本情况。如年龄、文化程度、社会阅历、入党时间、工作时间、有无嘉奖或受过何种处分、任职情况、家庭情况及平时一贯表现。这些基本信息能够帮助案件审理人员更好地排除各种干扰,使审理谈话做到有的放矢。

 二是重点审核每一个涉案证据材料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不放过证据材料中的任何一个细节和疑点,认真查阅了解可能涉及到的有关专业基本知识,如审计、税务、财务、会计、金融等领域的知识,必要时向以上专业部门进行咨询,切实做到“全面掌握案情、准确运用党纪政纪条规”,为审理谈话的顺利进行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是重点做好与案件调查部门的沟通工作,进一步全面掌握案情。通过对案件材料的全面审阅及与案件检查室调查案件的同志进行沟通,深入了解被谈话人在案件调查阶段的心理状态和其对整个案件的看法、对自己所犯错误的认识,包括:被谈话人对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的意见、有无补充,对初步定性有无异议,认错态度,配合组织调查的情况,有无检举立功表现,甚至被谈话人的性格等等。这样有利于我们在审理谈话时有的放矢、有所侧重,对审理谈话的顺利、有效进行具有重大意义,使审理谈话既客观、公正,又不乏人性关爱。从而进一步促进案件审理工作,保证案件质量。

 三、坚持审理工作标准,严格执行二十四字方针。

 严格遵循“二十四字”方针,即“事实清楚”是前提、“证据确凿”是基础、“定性准确”是关键、“处理恰当”是目的、“手续完备”是要求、“程序合法”是保证。这既是做好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我们党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得出的科学结论。只有全面地按照这些要求审理案件,才能有效地保证办案质量;只有以“严、细、准、活”的标准,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严格要求自己,才能提高案件审理工作效率。忽略其中任何一个环节,案件审理工作都难以保证质量,甚至发生错案,造成难以挽回的影响。

 一是自身要求要严。案件审理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工作人员的要求,应是党性强、素质好、业务精。作为审理查办人员,首先对自己严格要求,要有严谨的工作作风,以身作则,严肃执行纪律才能把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落实好,把案件审理谈话教育工作做好做扎实。

 二是审理工作要细。案件审理是案件检查工作基本结束后进行的,对案情的熟悉,主要是通过审阅案件材料获得的。审理部门既要负责向常委会,报告案情和审理意见,又要负责向上级机关报送案件和向下级下达案件批复。因此,对案件材料的审阅要细,思考问题要细,文字起草要细,与违纪党员谈话要细,做思想工作要细。

 三是认定事实要准。案件审理工作在整个执纪审案过程中,是出口、窗口、关口。这就要求我们认定的事实、性质及提出的处理意见要做到准确。只有在熟悉案情并掌握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处分条规,听取了各方面意见,经过综合分析,才能提出准确的审理意见,做好纪检各委局领导的参谋。

 四是处理方法要活。案件审理人员,既要严格按条规和有关程序办事,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死抠条文”。在审理案件时,要善于结合实际运用原则,要有政治观念和全局观念。力求做到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处理违纪人员,审理人员要学会协调关系、解决矛盾,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的能力。

 四、立足换位思考问题,创新审理谈话教育方法。

 在审理谈话中,要坚持和继承以往审理工作的优良传统和先进经验,创造具有时代特征的新鲜经验;要根据变化着的党情和国情,深入探索新形势下审理谈话工作的特点,在理论上不断拓宽新视野,作出新概括,在实践中适应新形势;要遵循审理谈话工作的规律,不断加强和创新审理谈话工作的实践与探索,深化对审理工作内涵的认识,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用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的方式,达到弄清事实,帮助教育违纪人员提高认识的目的,使事实更加清楚,定性更加准确,处理更加恰当,所办案件经受得住历史的检验。

 一是坚持换位思考的思维方式,站在违纪人员的角度审理案卷材料。要注意借鉴当今国际上反腐败的有益成果,不断改进和创新审理谈话工作的方式方法。对每一份证据材料认真审核、分析,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用无错的眼光来审视每一项错误事实。最大限度的防止错误的定性,保证案件审理的准确性。对违纪的实体处理和适用程序都应体现宽严相济的精神。

 二是坚持换位思考的谈话机制,站在被调查人的角度做好审理谈话工作。应坚持贯彻党的“惩前毖后,治病教人”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换位思考,实事求是的原则和“三审谈话制”认真听取调查对象的申辩意见,通过多次审理谈话,找准被谈话者的心理障碍,有针对性的消除被谈话者的思想顾虑,把思想工作做准、做通,从感情上贴近他们,做到以理服人、以情动人。不断增强审理谈话工作的科学性、预见性、主动性和有效性,不断提高案件审理的教育质量和效率。

 三是坚持换位思考的处理模式,站在违纪人员的角度综合考虑其所犯错误性质、危害后果、认错态度等不同情况。正确处理好惩处与教育的关系,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善于运用政策,做到该严则严,该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努力使案件处理达到组织满意,各方认可,被处分人员受到教育,取得最佳的政治、经济、法律和社会效果。以达到弄清事实、严肃执纪、治病救人的目的。并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与时俱进,不断推进案件审理谈话工作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机制创新、体制创新,开创案件审理工作新局面。

 五、加强工作的责任心,注意审理谈话工作策略。

 要进一步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案件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继承优良传统和经验的同时,努力探索和创新审理谈话工作的新方式、新方法,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把案件审理工作不断提高到新的水平。案件审理工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面临崭新的形势和复杂的情况,如何把案件审理谈话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笔者认为:重视与违纪人员在审理中的“谈话”策略,采取相应的对策进行攻心,就能使审理核证工作顺利进行,提高审理办案效率。

 一是加强工作的责任心,充分发挥案件审理部门的制约监督作用。注重了解违纪构成要件以外的事实因素,即违纪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责任、原因、后果等项内容,用辩证的、全面的观点分析案件的事实,理清案件发展中的来龙去脉、多案之间的内在联系与区别,确认案件的轻重、错误的大小,对同一类案件提出不同的处理意见。

 二是坚持审慎与创新并重,不断改进案件审理谈话的方式方法。注重听取被谈话人对案件调查情况的意见,当发现调查工作中存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定性不准、量纪不当、手续不全、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时,及时与调查组人员交换意见,改进调查工作方式、方法或手段。这样,既有利于审理谈话的开展,也有利于案件的正确定性量纪,可减少和避免办假案、办错案、办人情案的发生。

 三是注意审理谈话工作策略,坚持惩处与教育的有机统一,惩治极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注重谈话过程中的宣传教育与工作策略,充分听取违纪人员的陈述,引导违纪党员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允许其表明自己的观点,或对自己的违纪行为进行无错或错轻的申辩,确保对违纪者定性处理的准确性。这样,既保证了被谈话人的民主权利,保证了党纪政纪条规的严肃性,又避免了被谈话人企图逃避惩处的心理,实现了“查处一件、教育一片”的目的。

 六、合理设计谈话内容,确保审理谈话取得实效。

 案件审理谈话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再次核对违纪事实的真伪,对案件证据材料中不能形成证据链、可能存在的疑点进一步查证,以确保违纪事实真实无误,使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避免假案、错案的发生。因此,在审理谈话中核对被谈话人的违纪事实时,要认真核实违纪事实,排除疑证。特别注重从维护被谈话人的正当权利出发,充分听取被谈话人的意见或其对自己的违纪行为进行无错或错误较轻的申辩,使被谈话人的正当权益及时得到保障。

 一是针对不同的谈话对象,合理设计谈话内容,才能确保谈话取得实效。一般情况下,被谈话人对自己的违纪事实、定性、组织调查、处理结果会有不同的看法,在谈话中会对审案人员有较大的抵触情绪。在谈话中,要详细讲解证据、讲解条规,对每一个定案细节都让“证据先行”,依纪定性,使被谈话人真正认识到事实认定是清楚的,自己的行为是违反党纪政纪的,是应当受到组织处理的。

 二是对违纪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进行处理的前提和基础是案件所依据的违纪事实。我们在审理谈话时或在送达处分决定的谈话中,要求其深刻吸取教训,积极改正错误,端正为党和人民继续作出贡献的态度,鼓励其努力工作,不要背思想包袱,不要垂头丧气,在今后的工作中,只要肯努力,仍有机会再次获得组织的信任,继续为党、为国家、为人民服务。

 三是在谈话中注重对被谈话人进行思想教育,宣讲党纪法规和政策,增强政策说理性。为了使被谈话人对纪检监察机关的处理结果心服口服,对自己的违纪行为真心悔悟,在审理谈话中,既要合理设计谈话内容和做好错误事实的核实,同时又要做好被谈话人的思想政策教育和心理疏导工作,使其明确何种行为可为,何种行为不可为,何种行为违反何种纪律,力求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被谈话人切实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真心悔改,使审理谈话工作真正取得实效。

 七、严格审理谈话程序,树好纪检干部执纪形象。

 严格审理谈话程序不仅仅是为了惩处违纪人员,更重要的是通过处理加强对违纪人员党纪条规和法律法规的教育,使其彻底摒弃错误思想,走上健康的人生道路。在审理工作中,要树好纪检监察干部严肃执纪,按程序办事的良好形象。认真履行审理谈话职责,始终把对违纪者进行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教育作为审理谈话的重要内容来抓。审理每一起案件,都要经过认真阅卷,核对事实、证据,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办案程序合法的基础上,及时同违纪者进行审理谈话。

 一是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牢固树立法制观念,正确处理质量与效率的关系。严格按照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基本要求,做到不错不漏,不枉不纵,切实保证案审质量。增强实体程序并重的意识,把对程序的审查放在审理工作的突出位置,防止和减少程序不合法、不到位等问题造成执纪偏差,力争使所办的每一起案件都公正、合理、合法,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二是正确处理好惩处与教育的辩证关系,立足教育,惩处少数、挽救多数。真正做到以人为本,与人为善,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审慎处理案件。认真听取违纪者陈述违纪事实及认错态度,依据违纪事实及情节,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逐条对照讲解党纪政纪条例和国家法律法规,对违纪者进行教育,使违纪者感到入情入理,心服口服。

 三是要“以案说法、以案说纪”,利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树好形象。认真开展“以案说法、以案说纪”的谈话活动,全面履行审理程序,利用身边的典型案例警示被谈话的违纪党员和干部。要以案说纪,宣传和解释其相关违纪行为的认定和政策界定,以达到“润物无声”、“春风化雨”的效果,在审理程序上做到全面到位,切实增强审理谈话工作的教育效果。通过谈话与教育真正树立起纪检监察干部“可亲、可敬、可信”的良好形象。

 八、区别不同谈话对象,做好违纪人员警示教育。

 案件审理阶段的谈话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把握好执纪的政策界限,处理好严肃执纪与宽严相济的关系,处理好惩处与保护的关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区别不同的谈话对象,适时进行警示教育,实施攻心战术,创新谈话技巧,是案件审理突破的关键措施。因此,我们不管采用什么方法和技巧,都要讲政策,讲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和法规为准绳,做到言之有据,言之有理,言之有情,言之有味。

 一是在审理谈话中,要因人而异。所谓因人而异,是指政策纪律教育的内容和方法要根据不同的谈话对象而有所不同。在方法上既要晓之以“理”,又要示之“威”。既要针对一般违纪人心理矛盾和恐慌等状态,晓之以“情”,感化其打消思想顾虑,给予悔过自新的勇气和机会;针对少数顽固对象纪律观念淡薄、满不在乎的心理和避重就轻、极力狡辩、企图蒙混过关的态度,晓之以利害,使其认识顽固对抗的严重后果,促其交代问题。

 二是要因时而用,区别不同谈话对象打好“预防针”。根据案件审理调查的不同时段,在审理核查前、中、后期要针对违纪人员不同的心理反映,分别采取政策疏导教育。如果审理一案多人,应坚持个别谈话,避免被谈话人订立攻守同盟,串供说假,否认事实。审理谈话人员的话要短、少、准。发言时间要短,简明扼要;介绍情况要少,防止泄密;使用语言要准,避免言不达意,更不能说“过头”话。做到不许愿、不暗示处分结果,防止将来被谈话人的纠缠,降低纪检监察机关的威信。

 三是要正确运用谈话技巧,确保案件审理谈话取得实效。在审理实践中,要因人而异,灵活掌握谈话技巧、谈话方法,注意做到:让被谈话人再次对违纪事实重新陈述一遍,并结合自己的思想变化,提高认识,分清是非,划清对与错的界限;让被谈话人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愿望,并完整准确、负责任的向组织汇报;结合被谈话人的违纪事实、性质、情节、手段和所造成的后果,向其宣传贯彻有关党纪党规和国家的法律条规,使其对该受到什么样的处分,做到心里有底;向被谈话人应进行宣传教育工作,该批评的要批评,该鼓励的要鼓励,使被谈话人放下包袱,积极配合,以达到警示教育之目的。

 九、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保证定性处理准确无误。

 案件审理谈话工作是案件查处的最后一个环节,具有相对独立性,是对案件查处工作的一次全面审查、把关,不仅要对事实和证据进行严密审查、鉴别是非,而且对案件是否遵循法定程序也要进行监督。实践证明,只要我们在审理案件时,始终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认真搞好“四对照”即:注意把处分决定与调查报告相对照;认定的事实与证据相对照;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相对照;证据与本人意见相对照。严格审查案卷,把好事实、证据、定性、程序、量纪、法纪关,主动协调,注重质量,才能确保案件审理工作的准确无误。

 一是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切实搞好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定性关。把好审查错误事实是否清楚。案卷中认定的错误事实所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手段、后果叙述是否真实、具体、准确,事实情节和有关人员责任是否清楚,认定的错误事实是否符合客观实际。把好审查证据是否确凿,证人证言是否前后一致,犯错误人交待、申辩的真实程度如何。把好审查定性是否准确,对案件性质定的准确,就能做出正确的结论,使案件得到正确的处理。

 二是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切实把好程序关、量纪关、法纪关。为了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的合法权利,我们在审理中特别注意对处分违纪者的程序是否按照党纪、政纪等有关条规、规定办理。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基础上,看是否按照党纪政纪条规、党的政策、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恰当的处理,既不过头,又不姑息迁就。对案件的定性及处理意见是否符合国家法律及党内或行政法规的规定,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恰当,发现适用法律法规不恰当的,及时指出并予以纠正。

 三是要保证案件审理做到客观公正,正确无误,必须处理好质量与效率的关系。如果审错一起案件,对被处分人来说就是百分之百的错误,就会给党和政府以及纪检监察机关造成不良影响,给受处分人及其家庭带来不幸。在案件审理谈话中,必须确保“二十四字”基本办案要求,在自办案件中落到实处。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抓住案件的主要矛盾和关键问题慎审快结,避免因纠缠于细枝末节的问题而影响案件审理效率,错过案件处理的最佳时机,努力做到高质量和高效率的统一。因此,对每一起案件的审理谈话都要高质量严要求,使其办成铁案,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十、总结审理谈话实践,积极构建惩防并举机制。

 认真总结审理谈话实践,积极构建惩防并举体系是贯彻落实中央《党风廉政建设实施纲要》的具体措施。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近年来面临的全新课题。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结合案件审理工作实际,积极探索,不断创新谈话的方式方法,全方位、多角度地发挥案件审理职能作用,积极推进构建惩防并举机制,做好构建警示谈话防线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作用。

 一是要加强对审理谈话疑难复杂案件实践的分析。针对案件审理谈话工作环节众多、情况复杂、政策性强的特点,认真总结、分析、答疑、解释工作,适时召开审理谈话工作研讨会、座谈会和经验交流会,促进案件审理部门的业务交流。同时,要加强对创新审理谈话教育成果的积累和分析,及时总结各类审核案件处理的基本方式、处理原则、程序、特点等,推动和创新案件审理谈话工作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

 二是要充分调动纪检监察机关上下两方面的积极性。建立符合审理工作实际的新体制、新机制和新制度。认真总结和分析在案件审理谈话、定性、处理、适用法规、办理程序以及典型教育意义等方面起得的成功经验,用以指导工作。在审理谈话工作中,要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实行惩处与教育相结合,严格掌握政策,准确运用政策,真正体现政策,做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审慎处理每一起案件。这样,既严厉惩处极少数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腐败分子,又教育挽救大多数有轻微违纪问题的人员;既可以保护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又可以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

 三是坚持全面总结、全方位、多角度地发挥审理谈话的保证作用。要注意克服以案说案、就案审案的倾向,不断创新延伸审理职能,全方位、多角度地发挥案件审理的保障作用,积极推进构建惩防并举机制,做好构建警示谈话防线工作。对审理谈话中发现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定性不准、量纪不当、手续不全、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和其它违纪信息,要敢于坚持原则,如实反映,及时通报有关单位,实现案件信息资源共享,为纪委常委会议和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审定案件提供全面情况。在认真总结审理案件实践的基础上,对案件涉及的其他问题,要提出审理建议,及时督促有关单位调查处理或警示训诫。及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警示提醒教育和责令纠错,增强审理谈话工作的整体效果,为构建惩防并举体系打下坚实的基础。

 总之,要做好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工作,只有充分认识其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发展党内民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坚决克服把案件审理部门当作仅仅是履行程序的部门和先定后审、不经审理就直接处分等错误认识和做法,才能进一步增强做好案件审理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特别是在当前查办案件工作难度不断加大、任务十分繁重的形势下,要确保纪检监察机关所办案件真正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尤其是主要领导干部,必须进一步认清案件审理谈话工作的重要性,弄清每个具体个案中违纪人员犯错误的动机是什么,有什么样的目的,是什么原因导致他们犯错误等等,这些我们都可以通过谈话来捕捉,然后有的放矢,进行批评教育,宣传政策,宣讲法规,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件,平息一方,真正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要想做好审理谈话工作,就必须有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和事业心。要善于总结,举一反三,解放思想,突破旧的思维模式,想前人所不敢想,做前人所不敢做,强化创新意识,在不断的摸索中总结新经验,找到新办法,创造新思维。要有勇气向我们未知的领域探索。有了这样的态度,有了这样的精神,才能掌握工作的规律和科学方法,纪检监察工作包括案件审理谈话工作才能有大的发展。这样的理论探讨是我们党倡导的理论联系实际学风的具体体现,对于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特别是案件检查、法规建设和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决策等,都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和参考价值。这些都是本人对相关部门从事案件审理工作经验教训的总结和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案件审理工作的思考,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提高审理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及创新意识,对进一步提高新形势下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的水平,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并希望以此为契机在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中形成一种善于思考、勇于探索、不断进取的新风尚。

                 

                  2008年3月25日

 

 参考文献:

[1] 中央纪委《党风与党纪》第1、2、17、19期

[2] 建湖县纪委《党纪案件审理助辩制度的实践与体会》

[3] 宝鸡市纪委《案件审理中如何搞好警示训诫防线工作》

[4] 白河县纪委《与时俱进务实创新努力提高案件审理工作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