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干县2010年政策性林业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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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干县2010年政策性林业保险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农林场:

  《新干县2010年政策性林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10年6月2日县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六月八日

新干县2010年政策性林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增强林农以及林业企业抵御自然灾害风险和应对重特大意外事故的能力,提高灾后恢复生产能力,逐步完善林业支持保护体系,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是分类投保原则。公益林实行全省统保林木火灾保险,保费财政全额补贴;商品林由经营者自愿投保,财政适当补贴。

  二是“三个兼顾”原则。即兼顾林农及林业企业缴费能力、财政补贴能力、保险公司风险承受能力。

  三是“两低一保”原则。即低保额、低保费、保成本。保障程度原则上以补偿承保对象的物化成本为主,以保障林农及林业企业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

  四是林农及林业企业受益原则。即遵循自愿投保的原则,引导林农及林业企业参保并从中受益。

二、工作目标

  2010年,全县政策性林业保险实行统保,全县所有已确权的用材林面积全部覆盖。公益林达到 25.1 万亩,商品林达到 56.7 万亩(详见各乡镇场任务分配表)。

  三、承保单位

  政策性林业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新干支公司分别按公益林和商品林承保。

  四、保险内容

  (一)保险标的:生长和管理正常的商品林、公益林。

  (二)保险责任:

  1、林木火灾保险:在保险期限内,因火灾造成保险林木损毁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2、林木综合保险:在保险期限内,因火灾、暴雨、暴风、洪水、泥石流、冰雹、霜冻、台风、暴雪、森林病虫害造成被保险林木流失、掩埋、主干折断、倒伏或死亡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三)保险期限:一年

  (四)保险金额:以亩为投保计量单位,保险金额为每亩保险金额与保险林木面积的乘积。

  公益林每亩保险金额:500元。

  商品林每亩保险金额:600元。

(五)保险费率

  1、商品林火灾保险:1.5‰,公益林火灾保险1‰。

  2、林木综合保险:4‰。

  (六)赔偿处理

  1、免赔额

  火灾责任免赔额:每次事故绝对免赔为10亩或核损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投保面积在100亩以下(不含100亩)的免赔额为投保面积的10%。

  暴雨、暴风、洪水、泥石流、冰雹、霜冻、台风、暴雪、森林病虫害责任免赔额:每次事故绝对免赔200元或核损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

  2、计算公式

  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损失程度×受损面积×(1-免赔率)

  损失程度=平均单位面积损失株数/平均密度

  全部损失: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内事故全损时,按保险金额扣除绝对免赔后予以赔偿。全部损失经一次性赔偿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部分损失: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但未达到全部损失标准的为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根据损失程度的比例赔偿。

  3、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死亡的,可请有关林业专家鉴定,或与被保险人协商设立观察期,以观察期后的定损结论为依据计算赔偿。

  4、保险林木面积小于实有林木面积时,如无法区分未投保面积部分,则按保险林木面积与实有林木面积的比例赔偿。

  5、火灾损失标准:

  烧毁木(全部损失):树冠全部烧毁,树干严重被烧,采伐后不能作为用材。

  烧死木(部分损失):树冠2/3被烧坏,呈棕褐色,待来年无发芽,但采伐后仍有1/3可作用材。

  (七)操作方式

  1、公益林采取全省统保的方式。由省林业厅与人保财险江西省分公司签订统保协议,保险期限为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公益林林木火灾赔款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省林业厅,专项用于公益林受灾林地的造林和抚育。由省林业厅责成火灾发生地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灾后恢复造林,经省林业厅验收合格后,将保险赔偿金拨付给所在地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保险公司业务服务费用按以下标准提取:赔款(含已决赔款加未决赔款)低于当年保费的60%时,保险公司按实收保费的15%提取;赔款高于当年保费的60%时,保险公司按实收保费的20%提取;赔款高于当年保费的80%以上,保险公司按赔款后所剩保费提取业务服务费。

  财政、林业和保险公司三家要共同加强对生态公益林统保业务的管理,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重点防火期内(10月到次年4月),财政局、林业局和保险公司每月15日前要联合上报上月辖区内生态公益林火灾发生、理赔和恢复情况。

  为保证生态公益林火灾保险业务可持续健康发展,提高应对巨大森林火灾能力,建立生态公益林火灾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以当年所收保费的85%为止赔上限。若当年保费收入扣除赔付费用尚有盈余,按相应比例扣除保险公司业务服务费后,剩余部分全部转为生态公益林火灾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保险期内生态公益林火灾保险赔款超过年收保费的85%时,保险公司申请动用巨灾风险准备金。

  2、商品林采取“政府引导、政策扶持、市场运作、林农自愿”的原则,实行林木火灾保险和林木综合保险两种投保方式,由林业经营者自主选择投保方式。商品林保险赔款由保险公司直接赔付给投保者,由林业部门监督其灾后造林。

五、保费补贴及资金结算

  (一)保费补贴比例

  按照投保则补、不保不补的原则,财政对投保林农及林业企业给予保费补贴。

  公益林补贴比例100%,其中:中央财政30%,省财政70%;

  商品林补贴比例60%,其中:中央财政30%,省财政25%、县财政5%。

  (二)财政补贴资金结算方式

  1、公益林采取省级统一结算,一年一结。商品林实行据实补贴,一年两结,具体按省里规定执行。

  六、时间要求

  全县政策性林业保险工作必须在9月30日前结束。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宣传

  各有关部门要配合承保公司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等媒体,深入乡村广泛宣传林业保险工作,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引导农民积极主动参加林业保险。鼓励林业企业、林农合作经济组织,林业园区等发挥带头作用,组织和带动林农集中投保。

  (二)加强部门配合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筹集、拨付、监督管理、结算等各项工作,确保专款专用;保费补贴资金应及时足额拨付,并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林业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对林业保险的实施提供技术支持,并与保险公司共同制订政策性林业保险的有关制度、协议、技术规范和标准,参与林业保险灾后查勘定损,并提供必要的专业鉴定作为理赔依据,建立联合工作机制。

  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性林业保险工作监管,切实维护政策性林业保险的市场秩序和广大农户的利益,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沟通相关信息。

  (三)加强保理赔服务

  保险公司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从服务“三农”的全局出发,提供政策性林业保险业务的宣传、承保、防灾防损、查勘定损、理赔等专业化服务,积极稳妥做好工作。保险凭证、理赔款项应落实到农户,保险凭证应载明投保地块的详细坐落地点、保单号、投保面积、保险责任、保险金额等信息;承保和理赔情况应张榜公示,得到农户认可,保险公司要按保险条款及时进行赔付,不应随意更改理赔标准;林业保险出单和补贴申请程序应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应在农户缴齐保费后再出具保险凭证(见费出单),并据此申请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农户承担的保费没有缴齐的,不能作为申请财政保费补贴的依据。

 

  二0一0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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