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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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莱芜市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莱政办发〔2007〕7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雪野旅游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莱芜市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日

  莱芜市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61号)及莱芜市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07〕50号文件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莱政发〔2007〕74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文件精神,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广泛参与、协同推进的要求,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在全市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逐步扩大保险覆盖面,有效降低生猪养殖风险,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保障人民生活。

 

  二、工作任务安排
  (一)承保范围。能繁母猪保险的承保对象为全市范围内,经有关部门认可的符合条件的能繁母猪。投保养猪户要具备以下条件:1、能繁母猪存栏量30头以上,未达到此规模的,需通过专业合作组织或以村、乡镇为单位,以统保方式参加保险;2、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二)时间安排。2007年9月30日前,钢城区的能繁母猪全部完成投保。至11月底,全市符合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完成投保。
  (三)保险责任。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责任为:败血病、蓝舌病、痒病、猪瘟、猪肺炎、猪丹毒、蓝耳病、流行性腹泻、猪链球菌、口蹄疫及其免疫副反应、台风、龙卷风、暴雨、雷击、地震、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冰雹、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原因所引起的能繁母猪直接死亡。
  经办机构采取自营模式开展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业务,承担经营和赔付责任。保险条款按照经办机构总公司制定的统一条款执行。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业务实行独立建账、单独核算。
  经办机构要向国内外再保险市场购买再保险,防范化解巨灾风险,保证健康稳定经营。
  (四)经办机构。根据市政府的统一安排,我市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业务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公司具体承办。

 

  三、扶持政策
  能繁母猪保险的保费由政府和投保养殖户共同承担。保险金额为每头1000元,保费为每头60元。保费由政府补贴80%,投保养殖户承担20%,即政府每头补贴48元,投保养殖户每头承担12元。
  政府保费补贴,省财政对我市按照40%的比例给予补助;市财政和区财政各按30%的比例给予补助。  市财政部门在9月15日前预拨保费补贴资金。区财政根据政府承担保费补贴比例,提前向经办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年终据实结算。
  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按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组织领导
  (一)建立工作指导协调机制。市政府成立由市畜牧办公室、市财政局、农业局、市人保公司参加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办公室,负责有关的协调指导工作。各区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二)落实工作职责。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印发的《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7〕66号)文件要求,及时拨付保费补贴资金,并对保费补贴资金进行监督检查。保险承办部门要按照《关于建立生猪保险体系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紧急通知》(保监发〔2007〕65号)文件要求,加强市场监管,督促保险公司提高服务水平;对擅自更改生猪保险条款费率、损害投保养殖户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规行为,立即取消其经营资格。畜牧兽医部门要按照《中国保监会、农业部关于做好生猪保险和防疫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7〕68号)文件要求,建立健全防疫防灾工作体系,加大疫情监测,做到应免保险生猪免疫率达到100%,协助经办机构做好承保、疾病治疗、理赔查勘定损工作。各经办机构要严格依法规范经营,切实履行责任,提高保险服务水平。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下发具体的工作指导意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相互协作共同推进的工作制度,形成工作合力,尽快将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三)加大宣传引导。各级要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动员各方面力量,向广大养殖户宣传国家关于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政策规定,宣传开展能繁母猪保险给广大养殖户带来的实际利益,增强广大养殖户养猪致富的信心,深入发动养殖户积极投保,为这项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四)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各区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探索,完善相关政策扶持措施,逐步建立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长效机制,促进生猪生产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