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借“精神病”疯狂践踏党纪国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01:52:06
2010-11-18 23:5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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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借“精神病”疯狂践踏党纪国法
最近将“精神病人”强制关在医院,而医院和金钱和权利勾结,成为阎罗殿的事情,比黑砖窑还要狠,一出出悲剧在中华大地上上演,不知何时是个尽头。
一个案例是,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县大刘乡政府因不满村民徐林东上访状告乡政府,不堪其“找麻烦”,将其从北京抓回来以后,先后关进了驻马店市精神病医院和漯河市精神病医院,这一关就是6年半。此间,在诊断徐林东为正常人的情况下,医院为他强制进行各种“治疗”,且不让徐林东的家人接他出院。
医院比黑监狱还牛,地方政府比阎罗还狠,这是法治社会吗?面对这样血淋淋的现实,我们是不是该反思,我们的一些有关部门在做什么?难道位置太高,看不到民间疾苦声吗?
第二个案例是,女子上访被送精神病院,官员称出院须迁户口。明明对答如流,医院鉴定却是:“双相障碍,目前为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病期,无民事行为能力。”这样的鉴定,还有一丝伦理道德吗?一查问题,就说这是专业问题,问题是你用专业害人,这样的专家医生,丧失了最起码的良心,攀附权力,利用自己的专业害人,像这样的事情,架空法律,丧心病狂的事情,并不止一件。而且,还不准“精神病人”离开,没病也是有病,还以精神病人都不会认为自己有病为理由,到处阻挠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医院成为第二个黑社会,请问有关当局责任在哪里?
第三个并不是最后的一个案例是,南通一个母亲,为了图谋其女儿朱金红的家产,被送动南通一个医院,医院就鉴定她为精神病限制其自由,而且加大用药量,没有病也要以有病治,医院负责人以这只有专业医生才能看出来有病没病。请问,你的鉴定结论在哪里,经得起事实考验吗,你有一丝做人的起码道德吗?最后,经过某医院鉴定,该病人没有精神病,但不排除被治好的可能性。问题在这里,南通那个医院应当负举证责任,让全国人民都看看,你是不是为了一些黑心钱干了什么黑心事。这样的医院居然还能堂而皇之地收治“精神病人”,一点伦理道德廉耻都没了。而且,家庭在金钱面前,比古代社会谋杀夺取财产没有任何区别。伦理道德沦丧至此,还扯谈什么讲道德。最后,在大量网友的解救下,才成功解除被折磨的被看管的噩梦。
是不是精神病也该有法院宣判,有关部门采取行动,何时轮到你一个没有人性的医生诊断是就是了。难道就没有办法来限制这些白衣天使变恶魔的办法吗?有是有,这帮人钻了法律的空子,而且有的根本就把法律放在眼里,出了问题到处掩饰,推卸责任,程序成了挡箭牌,成了这帮恶魔作恶的遮羞布。医院应付举证责任,你的举证应当服众,应当不违背逻辑,应当对得起自己的人性,除了你没有一点人性。残害善良之辈,永远受到诅咒。
联合国1991 年通过的《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中规定:“家庭不和或同事间不和,或不遵奉一个人所在社区的道德、社会、文化或政治价值观或宗教信仰之行为,不得作为诊断精神病的一项决定因素。”所以,法律应当对精神病认定程序进行严格的限制,非经合法的正当的程序与合法的有权的裁决,公民有不被认为是精神病人的权利,而不是仅靠某个精神病医生的一纸诊断。
我国《刑法》第18 条规定:“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一些地方立法,如《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也规定:“精神疾病患者或者疑似精神疾病患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或者危害社会行为的,其监护人、近亲属、所在单位、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事发地公安部门应当将其送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精神病人”没有社会危害的时候,请问你凭什么限制人家自由,凭什么进行“有病推定”,凭什么给人家强制用药,没有精神病也被你们这帮没有一点人性的家伙搞成精神病。是不是一个公民,你看着不顺眼,就可以将其鉴定为“精神病”,随后堂而皇之的折磨,“治疗”。
靠“精神病疗法”是达不到社会和谐的,以“精神病”为理由,侵犯公民的自由和人权,就是在犯罪。就算不说是犯罪,你还有一点人性吗?你的良心能有一丝安稳吗?一个社会没有保障人身自由安全,一个公民可以以“精神病”来剥夺另一个人的一切权利,甚至可能被害死,这样的事件屡次爆发,请问管理层,是不是该放下身段,去认真地纠正这些错误,惩治这些披着人皮的恶魔,换那些无辜者一个最起码的公道呢?我们不知道还有多少“被精神病”在医院里受折磨,但是,朱金红和徐林东绝不是最后一个。但愿这些恶魔和百般推卸责任者,都应遭到天谴和法制惩戒,以及良心的诅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