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民政部《关于失业伤残军人抚恤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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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民函〔2002〕52号
关于失业伤残军人抚恤问题的复函
湖北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下岗失业伤残军人如何抚恤的请示》(鄂民政函〔2002〕41号)收悉,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民〔1989〕优字1 9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伤残军人,经批准可改领伤残抚恤金:
1、依法与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聘用)关系及工作关系;
2、未能领取或已不再领取失业保险金;
2、未再就业。
二、审批程序
1、本人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就业及生活情况,并提供劳动部门或原所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2、街道办事处(乡、镇)经调查核实后写出证明材料,连同本人申请和其他证明材料—并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
3、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后认为符合改领伤残抚恤金条件的,出具书面意见,连同上述材料—并送地(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审批。
4、对符合改发伤残抚恤金条件的,民政部门要在原伤残证备注栏目中注明,并加盖批准机关印章,从第二年起改发伤残抚恤金。
对不符合改发伤残抚恤金条件的,民政部门要及时写出书面意见,并通知申请人。
三、改领伤残抚恤金的伤残军人,民政部门只负责伤残抚恤金的发放,其他待遇仍由原渠道解决。各级民政部门在统计上报人数时,要将改领对象列入享受伤残抚恤金栏目。
四、希望你们按照有关规定,严密组织,严格把关,做到准确无误。对改领过程中出观的问题要高变重视,及时妥善处理,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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