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承担加班费举证责任是一种不公平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10:33:00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最高院新出台的司法解释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该自己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加班事实是否成立,劳动者若提供不出加班证据,且用人单位不予承认的情况下,驳回劳动者的仲裁或诉讼请求。

  司法解释明确让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必须举证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如果不提供,一旦加班费是事实,也不承担不利后果,这明显是在替一些不良用人单位开脱,也是助长一些不良单位压榨劳动者血汗的习气,过节、休息日不给劳动者加班费更加有恃无恐。让劳动者举证无疑是在加大劳动者举证难度,也是变相的不让劳动者提出加班费诉讼请求,司法没有起到保护劳动者作用,反而袒护了那些违法用人单位。让弱势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是在削弱劳动者的权益。

  休息日加班和国家法定节日加班,一直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争议的焦点问题,一些用人单位时常出现加班加点情况,并加班加点没有相应报酬,没有周六周日,即使在国家法定节日加班,用人单位也只是没有按实际加班给劳动者相应加班费,一些用人单位或者用休息充抵劳动者加班费。劳动者失去休息和节日加班,得不到相应报酬,这是一种实打实的压榨血汗。以前劳动者如对报酬有争议提出诉讼,是用人单位有举证责任,若用人单位不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不出否认加班事实的证据,则推定劳动者所主张的加班事实成立,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加班费。即便是这样,很多劳动者面对休息日加班和节日加班,也只是是敢怒不敢言私下发发牢骚,不去找用人单位麻烦,为了辛苦的加班费,会失去养活自己的工作。

  现在的司法解释还不如以前,让弱势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简直比登天还难,即使拿到用人单位的考勤去做证据,也显现不出用人单位的不当之处,何况强势的用人单位不会承认这种考勤,还要宣称这是劳动者“自愿”的,从工资表上也根本看不出不当之处,因为解释归用人单位,工资表也没有注解单项明细,比如劳动者平常每月工资1800元,到了有法定节假日的那月工资还是1800元,当查证的时候用人单位会解释说,这月实际工资是1600元,200元为加班费。如此,让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说实话这是在欺负弱势的劳动者,话语权解释权不在弱势劳动者这面,单位作假让劳动者没有任何机会。

  不理解司法解释如何保护劳动者权益,劳动者在加班报酬看来只能是听天由命,遇到好单位有良知单位加班就有加班费,庆幸命好,遇到那些压榨劳动者血汗的单位,那只能是自认倒霉。让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只能加剧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在加班费上的怨恨,这是社会的不公平,也是对劳动者的不尊重,无疑是削弱劳动者保护权益,也加大了一些用人单位在加班费压榨的机会。

  提高劳动者权益,保护劳动者权益这也是为了当今社会和谐稳定,重塑劳动者生活的体面和生存的尊严,切实改善劳动者的物质和精神待遇,不仅仅靠社会责任国家法律法规,还要靠一些职能部门监管监督,如果职能部门起不到作用,法律法规保护不了劳动者,那么受伤的不仅仅是失去权益的劳动者,国家的颜面也在丢失,让弱势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变相在加大社会不公平,社会怨恨只能更大。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司法解释,还有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