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法修正案八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0:09:05

争议有以下几点:

一.    危险驾驶应不应当入罪,应不应当规定为犯罪?我国刑法对于这方面的相关规定是,若为间接故意,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处理;若为过失,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交通肇事罪,严重后果是指导致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此次修正案没有关于处罚行为犯和结果犯的规定。对于酔驾,飙车这些危险驾驶行为应不应当入罪争议较大。有一种观点认为,我们中华名族有着几千年的饮酒习惯,现在喝酒也很普遍。公安机关人员查处的酒驾,不是醉驾,有几十万起,而酔驾去年有一段时间就查处了三万两千多起。如果把这些情况都入罪了,那么打击面就太广了,所以不应将其作为犯罪来处理。但是我对此不同意,因为这些行为危害很大,极容易造成人员死亡事件,换句话说,一旦发生危害结果,往往是非常严重的危害结果。这种高度危险且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为何不能防患于未然?而且主观上有心理状态,客观上有行为,故意醉酒,然后有意识的去驾驶,又是危险犯,为何不可以规定为犯罪?因此,我个人是倾向于将其入罪的观点。公安部长、国务委员孟建柱代表国务院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增设危险驾驶机动车罪,我认为这个建议有着广泛的民意基础,在法理上也讲得通,而且还有国外一系列相关的立法例可以借鉴。

二.除醉驾、飙车之外,其他危险驾驶行为应不应当入罪?其他危险驾驶行为是指那些呢?有很多,典型的比如说,吸毒后的驾驶行为,这种驾驶行为的危险性一点也不亚于醉驾。人吸毒后难以自控,飘飘然,仿佛腾云驾雾,在这种状态下开车非常危险。另外,再比如说,严重超速、违规、车辆根本未达到基本的安全行驶标准就违规上路,甚至说在高速公路上为求方便逆向行驶,即使是在车辆较少的半夜,如果你加大速度,但对面一旦突然来了辆车,将对方撞伤或撞死,这种后果是非常严重的;退一步讲,就算没发生危害结果,这种行为也十分地危险。目前我国立法只归定了醉驾和飙车,对于像以上这些行为的看法是其发生并没有醉驾和飙车那样普遍,群众对此也无太高呼声,再加上这方面立法经验不足。因此,先选择醉驾和飙车这两种来规定,来尝试,来总结经验。我认为,目前只规定醉驾和飙车,是缺乏概括性与前瞻的。至少,吸毒是完全可以规定在其中的,其他的危险行为则可以做一个概括性规定,比如可以这样规定:醉驾、飙车、吸毒后驾驶等行为、、、

三、还有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是,危险驾驶行为入罪时要不要有情节的限制?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要求情节恶劣,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于酔驾不需要另外要求情节恶劣,因为醉驾本身就算一种恶劣的情节;而对于飙车,则应要求情节恶劣。我认为,要区分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的界限,就应考虑设置情节的限制。以飙车来说,应当区分情节。在半夜两点,行人车辆稀少的路段的情况下飙车,与你在通常人车很多的时间,繁华地段飙车,当然应予以区分。对于酔驾也应如此。比如这种情形:半夜三四点,离目的地只有500米,也没有出事故,但醉驾被警察发现,就对他定罪,要不要情节的限制?我觉得,尽管刑法规定为危险犯而不是结果犯,但要区分一般违法和犯罪,也出于对刑法谦抑思想的考虑——能不用刑法处理就不用刑法,把情节恶劣的才交与刑法处理,就应适当、统一地加以情节的限制。

四.另外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是,现在这种危险驾驶只规定了危险犯,它与结果犯、结果加重犯如何衔接?现在是的做法是,只有规定危险犯的法条,如果危险犯罪出现了后果,又分别根据故意或过失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交通肇事罪。当然这样有其道理,因为他们在性质上确实是有区别的。但是我觉得,如果将本法条规定为危险犯、结果犯、结果加重犯,也就是说,把交通肇事中属于高度危险的情况抽出来,作一个专条的规定,给它系统的设置几个层次,这样更方便司法,也更为公正,有利于减少司法中的分歧。

五.最后一个问题是恶意欠薪的入罪问题,这是涉及民生的重大问题。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是近几年来受到广泛关注的一个问题,也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问题。第39条规定,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以转移财产、隐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情节恶劣的,要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处、、、;单位犯罪要、、、。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共有四款规定,第一款是基本规定,第二款是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第三款是不追究情形的规定。这一条文也存在一系列的争议。第一个争议就是,恶意欠薪行为应不应当入罪?从媒体公开的报道来看,反对的声音不多。在立法研讨、立法审议过程中,支持率也较高。但在学者研讨中,反 对的声音较大。他们反对的一个重要根据是,恶意欠薪是一个违反其他法律(如民法、商法、合同法)的问题,是债权债务问题,刑法不应介入其中,所以从立法思想上看,这个规定表明刑法管的太宽了,是重刑的思想——什么都用刑法来解决。另外,恶意欠薪发生的原因多种多样,用刑事方法处理不一定有利于问题的解决,所以还是应作为普通的民事纠纷来解决。我个人不赞同这个观点,我认为,就我国的实际情况,恶意欠薪入罪化是有其根据的,也有外国相关立法可以借鉴。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怎样理解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刑法应不应当介入其他法律调整的法律关系当中?这是个基本法理问题,是个刑法的基本特点问题。按上述学者观点,那刑法就没有什么可调整的了。刑法是其他法律的后盾,刑法调整的法律管关系本来就是比较广泛的,保护的利益也是非常重要的,是其他法律调整的关系里最重要的利益。换句话说,当违法行为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以致不能为其他法律所调整时,就交给刑法处理。大量的民事问题最终也可能上升为刑事问题,不仅是债权债务问题,还包括名誉权利、财产侵害问题以及宪法所决定的一些制度,也是以刑法作为后盾。因此在法治状况下里,而非军事、武装冲突下,刑法就是其他法律的制裁力量和后盾。这一点也是全世界的共识,绝不能简单拿刑法不应当介入其他法律调整的法律关系这个观点来限制刑法的作用范围。当然我们要贯彻刑法谦抑思想,不需要动用刑法就不动用,只有在不得已时才动用,但是,如果当用其他法律调整的效果确实不佳时,我们就应动用刑法。恶意欠薪,在我看来,就属此类。我们国家立法机关刑法司的一位领导人在全国刑法研究会年会报告上提到这样一个看法,遭到很多学者质疑。那位领导人说,民工为你劳动一年两年,你有能力支付他们工资但你却拿这些钱去炒股、赌博、置房产或将其转移到国外,这与抢劫、盗窃、诈骗人家相比有何区别?仅就后果来看,我劳动者不管你这么样,不考察你的手段是欠薪还是偷走了,对我们劳动者来说都是一样的——你非法占有我的财产了,我应得的财产被拿走了,我蒙受损失了。有人对此有异议,而我是支持这位领导人的说法的。我认为,你大老板获得了巨额利益,而对底层的那些民众用血汗挣来的微薄收入却恶意拖欠既不道德,也严重违法,也是犯罪。人应有这种最基本的社会良知,所以将恶意欠薪入罪没有问题。有人又提出,只有我国香港有这种规定,其他国家都没有。其实,人大常委会已经向常委们列举了十几个有此类规定的国家,只是他们不知道而已。况且就算外国没有,我国也可以有自己的个性,不能说外国没有我们国家就不能有。我们要考察别国经验,看我们是不是也有这种情况,但外国的立法只能作为一个参考,最重要的还是我国自身的情况。而目前恶意欠薪在我国是一个很普遍的问题,也是一个大是大非问题,将其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是保护劳动者的一个重要体现,应当支持。第二个争议是,恶意欠薪要不要有数额的限制?法条规定的是“情节恶劣的”,有学者指出这种规定太笼统,应该有数额的限制。假如由于雇主目前确实有困难发工资,欠劳动者500,1000工资两个月,还给你欠条并且承诺还你时还附带利息,如果根据条文认定这是情节恶劣,这样显然不公正。劳动者拿不到工资去跳楼跳桥,引起群众围观几个小时,阻塞了交通,造成损失十几万,那就不仅仅是欠薪问题,还影响了社会治安,这种情况下欠薪造成了重大公共事件,应属情节恶劣。我认为,既然是因经济问题而引起的犯罪,做数额的限制就是有道理的。第三个争议是针对最后一款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再提起公诉之前支付劳动者报酬,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不追究刑事责任。”此款值得推敲。有学者提出,按此款规定,有人就尽量拖欠,不行就找关系。立案了,我还可以找关系。实在拖不过去了,提起公诉了,我马上还钱。如果忽悠过去了,我就不还钱。这样导致司法机关立案了,提起公诉了,因为你还钱了,就撤销案件,这是不合法理的,也大量浪费了司法资源。我认为这位学者的看法是有道理的,而且我觉得,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还可将其适当提到立案之前。立案前还了就当是纠纷,不作为刑事案件了。立案后就应当定罪,至于免不免罚,如何从宽处理,那另当别论。这样,才不至于让那些老板把司法程序当成儿戏般来左右:不管司法机关进行了很多程序,只要一还钱,你就得撤案。这不应仅仅是个靠钱就能的解决问题,因为你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

    以上就是我对刑法修正八的一些热点问题特别是一些有争议的问题,在我看来也是一些比较重大的问题的归纳和思考。另外,对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改,我还有几个一般性或者说是宏观性的观点。第一点就是,观察评价修正案应有一个正确的立场,一个理智的态度。有些犯罪的入罪化或出罪化,不能仅从行为上看其有无操作性或者操作性的好差,而应从整体上看对国家社会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例如醉驾和恶意欠薪对社会的危害是普遍而且严重的,那么此时我们应看到法律规范的整体效益。第二,观察评价修正案既要考虑现实需要,也要兼顾长远。不能因为该问题现在不能提上日程,就否定研究他、探讨它的价值,放弃对它的立法探索。例如说死刑改革,我们应走一步看两步想三步,我提出要成规模地逐步取消非暴力犯罪死刑。因为非暴力犯罪死刑不只13种,是十几种,所以要分轻重缓急,考虑长远需要。第三,对于目前修正案的不完善,我们应辩证地看,不能因为立法上一点点的缺陷,不到位,就对立法机关、立法修改求全责备,因为一个小问题而全盘否定它。立法改革是各方利益博弈和权衡选择的结果,有些问题立法机关看得比我们还明白,只是由于某些原因不能一步改到位,此时我们因理解并支持立法。

          总之,刑法修正案八将对我国刑法规范做一次重大改革,促进我国刑法向人道化、民主化迈出重要步伐。而且,刑法改革也绝不仅仅是刑法的问题,它还关系到整个法治和社会的进步。所以我们每一个法律人,甚至每一个负责的社会公民,都应观察、了解,如果有条件还应研讨这些问题。只有整个社会都关注,才能使刑法朝着科学、民主的方向发展。

   由于我们我们都是法律院系师生,所以有些问题我讲的比较坦率,可能有些观点存在不妥当的地方,也欢迎大家批评指正。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