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平:刑法修正案(八)的进步与折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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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平:刑法修正案(八)的进步与折衷2010年09月05日 19:29财新网 】 【打印共有评论26

经济性犯罪中规定有死刑,其实隐含着某种物质利益高于人的生命价值的法律判断,这是背离现代刑事司法文明的

【财新网】(徐平)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若能通过,是一个大的进步。这个进步不仅体现在顺应世界范围内刑事司法的大趋势,取消13个非暴力犯罪中的死刑处罚,还体现在新增危险驾驶罪、恶意欠薪罪和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罪上,避免了动辄错误地适用“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非法经营罪”等;

这个进步还体现在,在当前普遍“打黑”的情况下,适时地明确“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定特征,力避政绩式的“打黑”扩大化,这对于当下的维护社会稳定和依法审判都是极端重要的;

这个进步还体现在75岁以上老人不适用死刑以及其他减轻处罚和18岁以下未成年人轻罪处罚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的规定,这使得冰冷的刑法有了一层人道主义和矜老恤幼的文化温情。

刑罚背后的文化意蕴有助于民众认同法律,而不视之为严刑峻法,这也能传达出社会总体趋向文明的信息。

这个修正案草稿当然也是一个折衷的产物。拟取消死刑处罚的13个犯罪,如盗窃、传授犯罪方法、一般走私、一般的金融诈骗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其实在司法实践当中多年来已经很少适用死刑了,现在规定取消死刑,更多地是对现实的追认而不具备指导性。

而其他经济性犯罪,可能是出于顾忌当下民意对此类犯罪深恶痛绝的社会氛围的政治考量,草案提出者没提出在这些现在较多适用死刑的经济犯罪中取消死刑。

这是令人遗憾的。在这些经济性犯罪中还规定有死刑,其实隐含着某种物质利益高于人的生命价值的法律判断,这是背离现代刑事司法文明的。在国际上,广受诟病的我国死刑问题大多也集中于此,这甚至是某些国家不向中国遣返明知是经济性质罪犯的藉口。

就死刑问题而言,即便是暴力犯罪,保留死刑作为一种威慑力量,并无统计学或社会学的资料可以佐证其正当性。相反,以国家之强大力量对一个已经完全丧失反抗能力的个体实施死刑,只能体现报复观念和复仇思想,却并不能看见文明国家对生命的敬畏感;恰恰是放弃同态复仇,在保持对生命敬畏的基础上惩罚犯罪(如长期监禁),才能将审判变为理性的、声张正义的场所,而不是充满戾气的复仇的前奏。

当然在我们国家,基于文化和社会传统,完全废除死刑,是不在预期之内的。但应该有人发出这样的声音并传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