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规定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刑提至10年--中国共产党新闻-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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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3月01日14:41 来源:《南方日报》 刑法修正案规定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刑提至10年--中国共产党新闻
昨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七),其中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0年有期徒刑,这意味着我国反腐败力度进一步加大。
此前,刑法相关条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曾经指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罚偏低容易被一些腐败官员钻空子。
也有专家分析指出,一些贪官案发后拒不说清巨额财产的来源。因为不明财产越多,就意味着受贿额越少,这使得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某些贪官面临法律制裁时的“挡箭牌”。
为适应反腐败斗争的需要,刑法修正案(七)修改了相关条款:“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刑法定罪量刑更趋“人性化”
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七)。令人关注的是,刑法进一步调整绑架罪的量刑标准,将法定刑的起刑点由10年有期徒刑降为5年有期徒刑;逃避缴纳税款一定条件下可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减刑趋势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了司法过程中的人性化,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安定有序。
“减刑的目的,就是要做到刑法的规定更加合情合理,更加有利于保护社会和人民的整体利益,更加有利于执行。”全国人大代表、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陈忠林说,以绑架罪为例,有些绑架情节可能比较轻微,从轻处罚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犯罪分子及早收手,停止其犯罪行为,同时,对受害者而言,也是一种保护。
有专家认为,打击逃避缴纳税款犯罪行为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保证国家税收收入。逃避缴纳税款者经税务机关指出后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履行了纳税义务,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不再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处理可以较好地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严惩领导“家里人”腐败
今后,如果在职或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家里人”“身边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影响力索贿受贿,也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昨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中,扩大了受贿罪的适用范围,修改了相关条款。
此前,刑法相关条款只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犯罪作了规定。
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等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自己从中索取或者收受财物。
一些已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在职时的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自己从中索取或收受财物。这些“影响力交易”行为都具有明显的“钱权交易”特征。
鉴于此,刑法修正案(七)新增条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考虑到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七)在上述规定之后,作出专门规定: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绑架罪最低刑期调整为5年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中,进一步调整了绑架罪的量刑标准,将法定刑的起刑点定为5年有期徒刑。
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七)将刑法第239条修改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严打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行为
为了严厉打击泄露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刑法修正案(七)增加规定,严打泄露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
近年来,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的情况时有发生。鉴于上述情况,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相关条款,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昨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七),其中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0年有期徒刑,这意味着我国反腐败力度进一步加大。
此前,刑法相关条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曾经指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罚偏低容易被一些腐败官员钻空子。
也有专家分析指出,一些贪官案发后拒不说清巨额财产的来源。因为不明财产越多,就意味着受贿额越少,这使得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某些贪官面临法律制裁时的“挡箭牌”。
为适应反腐败斗争的需要,刑法修正案(七)修改了相关条款:“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刑法定罪量刑更趋“人性化”
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七)。令人关注的是,刑法进一步调整绑架罪的量刑标准,将法定刑的起刑点由10年有期徒刑降为5年有期徒刑;逃避缴纳税款一定条件下可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减刑趋势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了司法过程中的人性化,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安定有序。
“减刑的目的,就是要做到刑法的规定更加合情合理,更加有利于保护社会和人民的整体利益,更加有利于执行。”全国人大代表、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陈忠林说,以绑架罪为例,有些绑架情节可能比较轻微,从轻处罚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犯罪分子及早收手,停止其犯罪行为,同时,对受害者而言,也是一种保护。
有专家认为,打击逃避缴纳税款犯罪行为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保证国家税收收入。逃避缴纳税款者经税务机关指出后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履行了纳税义务,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不再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处理可以较好地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严惩领导“家里人”腐败
今后,如果在职或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家里人”“身边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影响力索贿受贿,也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昨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中,扩大了受贿罪的适用范围,修改了相关条款。
此前,刑法相关条款只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犯罪作了规定。
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等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自己从中索取或者收受财物。
一些已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在职时的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自己从中索取或收受财物。这些“影响力交易”行为都具有明显的“钱权交易”特征。
鉴于此,刑法修正案(七)新增条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考虑到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七)在上述规定之后,作出专门规定: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绑架罪最低刑期调整为5年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中,进一步调整了绑架罪的量刑标准,将法定刑的起刑点定为5年有期徒刑。
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七)将刑法第239条修改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严打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行为
为了严厉打击泄露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刑法修正案(七)增加规定,严打泄露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
近年来,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的情况时有发生。鉴于上述情况,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相关条款,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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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大焕:刑法应废止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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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刑提至十年(中国青年报 2008-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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