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的严重误读(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3:47:52
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的严重误读(下)
                                         
我国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真的在下降吗
   劳动者报酬占国民收入比重成为人们关注的大问题,主要源自统计数字显示它长期来在直线下降。我们上面已经说明,统计局的数字实际上是夸大了劳动者报酬总额,因此不足为据。但是,与国际同口径的更小数额是否会使比重下降得更厉害呢?其实恰好相反。正是因为2004年统计口径的国际化改革只走了半步,还保留了农户纯收入作为劳动者报酬,导致了我们今天整个社会对劳动者报酬在GDP中的比重及趋势产生了严重的误判。
   关于这一点,其实早前清华大学白重恩教授等人的研究已经有相当认识。他们指出,国家统计局将农业收入全部记为劳动者报酬的方法,致使农业劳动收入份额一直被高估。这样,随着经济成长和产业结构转型,第一产业在经济中的份额不断下降,相应劳动者报酬在GDP中的比重也会下降。过去十多年劳动者报酬比重的下降有结构变化、产业影响、国企改制和垄断因素的多重因素。因而他们呼吁不要简单地对劳动者报酬比重的下降匆忙结论并引出相应政策推论(见经济研究2009年第3期)。只是他们的意见并未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实际上,我们的研究进一步表明,由于家庭经营性纯收入中农林牧渔的收入自1990年代初以来在GDP中的比重已经直线下跌了10个百分点,因此,如果采用国际惯例的统计口径,将农户此类收入从劳动者报酬中剔出计入混合收入,这样,固然中国纯粹的劳动者报酬及其占GDP的比重会进一步大为降低,但是,中国与国际同口径可比的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及占GDP的比重并未下降,反而一直在稳定攀升。(见表三)
表三 调整后的劳动者报酬情况

年份
家庭经营性纯收入中农林牧渔收入总和(亿元)
劳动者报酬(亿元)
调整后劳动者报酬(亿元)
GDP
(亿元)
家庭经营性纯收入中农林牧渔收入总和/GDP
劳动者报酬/GDP
调整后劳动者报酬/GDP
1992
3895.112
14696.7
10801.59
26923.48
14.47%
54.59%
40.12%
1993
4648.346
18173.4
13525.05
35333.92
13.16%
51.43%
38.28%
1994
6099.63
25206
19106.37
48197.86
12.66%
52.30%
39.64%
1995
7873.519
32087.4
24213.88
60793.73
12.95%
52.78%
39.83%
1996
9351.182
37085.80
27734.62
71176.59
13.14%
52.10%
38.97%
1997
9832.547
41870.4
32037.85
78973.03
12.45%
53.02%
40.57%
1998
9447.927
44337.2
34889.27
84402.28
11.19%
52.53%
41.34%
1999
9343.718
47177.9
37834.18
89677.05
10.42%
52.61%
42.19%
2000
8816.649
50075.9
41259.25
99214.55
8.89%
50.47%
41.59%
2001
8963.17
54444.8
45481.63
109655.2
8.17%
49.65%
41.48%
2002
8880.275
60732
51851.72
120332.7
7.38%
50.47%
43.09%
2003
9188.229
66925
57736.77
135822.8
6.76%
49.27%
42.51%
2004
10583.94
75366.2
64782.26
159878.3
6.62%
47.14%
40.52%
2005
10954.99
92948.8
81993.81
183217.4
5.98%
50.73%
44.75%
2006
11218.39
105555.3
94336.91
211923.5
5.29%
49.81%
44.51%
2007
12695.75
125359.1
112663.4
257305.6
4.93%
48.72%
43.79%
2008
14036.39
150701.8
136665.4
314045.4
4.47%
47.99%
43.52%
数据来源:家庭经营性纯收入中农林牧渔收入之和=家庭人均经营性纯收入中农林牧渔收入(来源于历年《中国统计年鉴》)×农村人口(来源于历年《中国统计年鉴》);1992~2004年劳动者报酬、GDP来源于调整后劳动者报酬、调整后GDP来源于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司、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编著《中国资金流量表历史资料1992~2004》;2005~2007年劳动者报酬、GDP来源于历年《中国统计年鉴》;其他数据为计算所得
这也就是说,真正一直在下降的是农村经济的纯收入包括其劳动要素对GDP的贡献,而不是全社会公司化和工薪制就业的劳动者报酬在GDP中的比重。因此,目前流行的关于我国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一直在下降的观点其实是受了错误统计口径的误导,因而并不正确。
隐形收入对劳动者报酬的影响
   如果按照现有的统计数字,我国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例无论是纵比还是横比都不低,那么,是不是我们的统计数字本身还存在问题呢?比如,王晓鲁教授正确地提出了我国存在很大的隐形收入。由于隐形收入一般没有被统计进GDP,这样GDP数字就会被低估。分母大了,劳动者报酬占真实GDP的比重就会下降。
   对这个问题也需要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和理解。首先,隐形收入乃至完全不见阳光的隐形经济又称地下经济,各国都有。中国还不被认为是最严重的国家。但正因为隐形收入和经济难以统计,所以各国做统计分析还是以公开经济为依据统计发布的数字为准。这恐怕是世界上做很多事情时都难以避免的缺憾。但只要一国的隐形收入或地下经济相对于别国并非特别巨大,它对比较分析的影响就还是有限的。就我国的情况而言,说隐形收入已经造成中国GDP总量被大幅低估,中国的经济实力比现在公布的世界第二还要强很多,恐怕不光我们自己不太信,就是世界上的同行也并不认可。
   此外,认为劳动者报酬不会也不必采取隐形形式,因而只要有隐形收入,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就一定被低估的判断也未必正确。其实,即使撇开对普通员工发放实物、礼品券和购物卡等普遍现象不说,由于我国居民收入中,对个人劳动所得征收的税率最高,在世界上也名列前茅,而且中等偏上劳动收入承担最重的社保缴费,使得我国中等以上收入的劳动者报酬大量转移,采取了隐性收入或变形收入的形式。例如,在我国由于法规要求而被迫采取多元股份制的银行、保险、基金等行业的中型企业(大型企业是央企因而高管薪酬被管制),其高管人员的工资奖金经常是几百万乃至几千万,而在其它类型企业中,即使是名列全国富豪榜的大企业,高管人员工薪都不高。这当然不是因为人力资本素质高的经营管理人才都跑到那几家中型多元股份制金融企业去了,而是因为在多元股份制又有严格行业监管的银行、保险和基金行业,没有人愿为高管薪酬隐形化去承担那么大的风险和责任。因此反正是花所有股东的钱,高薪酬采取了显性形式。而在其它类型企业,则更多采取了隐性或转化形式。有人作过统计,甚至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由于大多是一股独大的企业,高管薪酬一般都不高,许多还低得让人吃惊。最近爆出来创业板上市公司的高管纷纷辞职,以便兑现自己已价值几千万到几亿的管理股权。有细心人查了他们的工资,这些高管中不少人只拿3000、4000元这种中等偏下的薪水。显然,这不是因为他们只值或愿意接受这么低的工薪,而是为了逃避高税费,老板给他们的劳动者报酬采取了转化形式。综合这些因素,我们还不好说,隐性收入的存在,究竟是会降低还是会进一步提高劳动者报酬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
政府在劳动市场中的功能和作用
   我们已经看到,现被广泛引用的我国劳动者报酬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比例太低和比重下降,其实是由于统计口径偏差造成的误导。因此,基于这种误导而提出的去强化政府干预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建议,就有重新审视和认识的必要。
   比如,关于广泛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应当说这并不是提高劳动者报酬的正常办法,在经济学上并不可取,至多只能是政府干预劳动市场的例外手段。因为在一个就业长期是经济和民生主要挑战的发展中人口大国,充分就业而不是最低工资始终应该是政府的首要目标。最低工资标准的法定形式和频繁调整,将可能减少就业形式的多样性和降低普遍就业率水平,削弱一国经济应对内部调整和外部冲击的能力。其实在这方面我们是吃过大苦头的。我国改革前的计划经济时代,用平均主义大锅饭保证了一部分人的最低工资水平,但不仅造成严重的效率低下,而且使得城镇的正规就业成为仅仅只占人口很少数的城镇户籍居民的特权。在经济改革过程中,为了打破这种大锅饭和铁饭碗,整个社会都付出了高昂的代价。一个高度竞争和自由流动的劳动力市场是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重要经济基础。政府的主要职责是打击和查处各种盘剥和压榨劳工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严格劳动执法,而不是去直接干预劳动力市场的竞争性和价格形成。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近年来由于经济增长和人口结构决定的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简单劳动力的价格已经处在强劲的上升周期。成本推动型的通货膨胀将是中国在中期发展中既令人欣慰又带来压力的挑战。在这种情况下,着力和渲染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并没有多少积极意义。
   再如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现在更被炒的很热。很多地方都制订了限时普遍推行的时间表。有的地方还创造了不仅要工会和企业,而且拉政府中与企业相关的强势监管部门都派代表参加的集体协商机制,并作为成功经验进行推广。其实像工资集体协商这样的舶来品,现时是否适用于中国,还是很值得推敲的。因为劳动力的价值是相当差异化的,因而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主要是靠劳动者自由退出机制即用脚投票来实现。政府的的职责不是去降低劳动市场的竞争性,人为组织什么商会和工会的寡头对话。这种非要搞成大家都举手赞成的集体工资,在很多情况下难免是高成本、低效率而且是很难找到平衡点的博弈。所谓工资应与利润挂钩的提法,其实并不具有可行性。因为利润经常是大幅波动的,而工资则具有利益刚性。而不同行业和不同企业之间的工薪差异,除非我们取消市场经济,回到计划经济下的统一工资制度,否则我们不可能让他们整齐划一而又不把经济搞死。同时应当指出,在工资集体协商中职工谈判即要价能力最强的并不是收入最低、流动性大的粗工,而是有一定专业性、垄断性和生产连续性很强的行业。我们常常见到西方国家的公交、地铁、航空等部门谈薪不成、发动罢工而导致城市或国家瘫痪的事情。最近南非公务员因集体协商薪水提高不成而发动的大罢工只是最新的一例。我国近年来发生的多起有影响的怠工、罢工,也不是发生在收入最低的行业和企业,而是发生在跨国公司所属企业之内或之间同工不同酬的抗争上。因此,工人组织工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乃至进行工资集体谈判当然是职工的权利,但政府在其中的作用只是从过去为了招商引资、过于偏向资方的立场转为一个相对中立的作用,而不是越俎代庖、拔苗助长,否则,无论是先草率动员,再紧急刹车,还是雷声大、雨点小,走个过场,对真正推进收入分配改革、缩小贫富差距,都没有多大帮助。
   那么,政府对劳动市场是否就应当袖手旁观,不加干预呢?其实恰恰相反,政府在劳动市场上还有大量应当做而没有做的工作。
   首先,就是要去除劳动市场上的身份歧视和就业歧视,真正实现同工同酬。现在有大量的用工特别是政府行政事业等正规单位的用工,实行明显的户籍歧视、身份歧视及其它各种歧视,而且在同一单位内部,对做相同工作的人按身份不同,实行差别极大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由于户籍制度及与之相应的一系列社会福利制度安排的身份歧视,农民工在劳动就业市场上天然处于二等公民的劣势地位。因此,政府如果下决心逐步废除劳动市场上的制度歧视和身份歧视(这是政府真正应当行动的领域),农民工及其家属能够逐步市民化,农民工的市民化居住和落户必然大大缩短他们“自愿”加班的劳动时间,市场供求关系变化就会迫使低端劳动力价格持续上扬。这样,低端劳动者家庭子女平等受教育的机会和权利才能得到保证,贫困的代际转移才能被有效切断。
   其次,就是要改变对劳动实行的高税费歧视政策,改革财政税收制度。贫富差距主要并不是劳动所得造成的。现在人们在财产和收入悬殊面前强烈的心理落差,并不是社会对劳动、天赋和创造智慧的嫉妒,而是对一部分人凭借身外之物平步青云、骄奢淫逸的困惑和愤怒。而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设计,还沿袭着计划经济时代的旧思维,重点控制劳动所得,却大量放行资源垄断和制度垄断的暴利。城市楼价久调不下,不过是这种社会再分配机制错位的典型一例。
   小结: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的高低更多地受制于经济发展阶段,不可误读和误判。提高增加值是提高劳动者报酬的主要途径。以为人为拔高这个比例就可缩小贫富差距,更是一种错觉。美国劳动者报酬在GDP中占比与其贫富差距都在发达世界中居首就是例证。中国的收入分配改革必须拨开迷障,走出误区,才能剑指真正的要害和症结,否则还是会变成走过场和表面文章,甚至可能南辕北辙。嫌麻烦的愤青也许会恼怒我们打破了他们业已认定是必然正确的命题。不过请记住,面对人们追求财富的普遍欲望和试图缩小差距的逆水行舟,容易形成的共识一般不会是解决问题的真答案。这就如同无痛的药方最容易被采纳,但往往也是最不见效的。
要真想缩小贫富差距,其措施会比现在人们一般议论的泛泛之举,痛苦得多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