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的严重误读(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0:24:05
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的严重误读(上)
                                      
提要:
我国劳动者报酬占国民收入比重过低、亟待提高,今天几乎是社会共识,其实这不过是统计误导的又一错案。
按国际同比口径,我国劳动者报酬占比远超发展中国家,在金砖四国和中等发达国家中也位居前列,与自己纵比也不是下降,而是在持续上升。
中国劳动者报酬已进入上升周期,其增长受制于经济发展阶段,不是越高越好。以为拔高这个比重就可缩小贫富差距,更是一种错觉。美国劳动者报酬占比和贫富差距在发达国家中都居首位就是例证。
现在人们在财产和收入悬殊面前强烈的心理落差,并不是社会对劳动、天赋和创造智慧的嫉妒,而是对一部分人凭借身外之物平步青云、骄奢淫逸的困惑和愤怒。
中国的收入分配改革必须走出众多似是而非的认识误区,剑指贫富不均的真正要害。
无痛的药方一般最容易形成共识,但往往也是最不见效的。要真想缩小贫富差距,其措施要比今天人们一般议论的泛泛之举,痛苦得多得多。
   劳动者报酬是收入分配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劳动是与其主体即劳动者不可分割的能力,因此劳动者报酬是要素所得中相对来说机会最平等的竞争和分配。所以,劳动者报酬成为国民最主要的收入,占有国民收入的最大比例,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也是当今发达国家收入分配的普遍趋势。由于我国的统计资料显示,这些年来劳动者报酬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在持续下降,因此,提高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成为普遍的呼声,目前也已经成为政府的政策口号。那么,我国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毕竟出了什么问题?政府之手真能改善市场的初次分配吗?政府的正确站位应在何处?我们的研究发现,目前的认识和政策应对是建立在统计口径误判基础上的,需要重新审视与调整。
我国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真的偏低吗
   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是指国民收入在市场经济中各生产要素自发形成的分配。这时政府仅仅以商品和服务的间接税形式分享收入,还未以各种所得和转移的财政税收手段加以调节。由于国民收入与国民生产总值即GDP相差无几,而后者是通常的统计口径,因此,人们一般所称提高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也就是指提高其在GDP初次形成中的比重。根据国家统计局依抽样调查和国民经济核算的资金流量表实物部分等不同来源公布的数字,我国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及再次分配中的比例一直在直线下降,2004年还有一个剧烈的下跌。不过,2004年的下跌是因为国家统计局结合该年全国经济普查资料,在统计口径上作了重大调整,即将原自我雇佣的个体工商户(更准确地说是所有非农个体户)的收入,由原本全算作劳动者报酬,改为营业盈余。由于缺了这一部分,2004年及以后的劳动者报酬总量自然就掉下来一大块。为了弥补这个口径变化带来的数据不连贯,统计局已按新口径对劳动者报酬进行了历史回溯调整。同时,统计局又根据2004年经济普查资料,回溯调高了以前年度的GDP数值。这样分子调小,分母调大,调整后的各年劳动者报酬及其占GDP之比自然都会比以前大幅降低。当然这本身并不是说出现了什么问题,而只是反映了统计口径和更新数据的变化。而且在调整前后,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的下降趋势并没有任何改变。(见表一)
表一 统计局资金流量表调整前后的劳动者报酬的比较

年份
调整前劳动者报酬(亿元)
调整前GDP(亿元)
调整前劳动者报酬/调整前GDP
调整后劳
动者报酬
(亿元)
调整后GDP(亿元)
调整后劳动者报酬/GDP
1992
16907.6
26638.1
63.47%
14696.7
26923.48
54.59%
1993
21295.4
34634.4
61.49%
18173.4
35333.92
51.43%
1994
28133.4
46759.4
60.17%
25206
48197.86
52.30%
1995
35086.87
58478.1
60.00%
32087.4
60793.73
52.78%
1996
39279.50
67884.6
57.86%
37,085.8
71176.59
52.10%
1997
43730.30
74462.6
58.73%
41870.4
78973.03
53.02%
1998
46015.73
78345.2
58.73%
44337.2
84402.28
52.53%
1999
48965.82
82067.5
59.67%
47177.9
89677.05
52.61%
2000
53298.06
89468.1
59.57%
50075.9
99214.55
50.47%
2001
56987.92
97314.8
58.56%
54444.8
109655.2
49.65%
2002
62580
105172
59.50%
60732
120332.7
50.47%
2003
69243.9
117390.2
58.99%
66925
135822.8
49.27%
数据来源:调整前劳动者报酬、调整前GDP来源于历年《中国统计年鉴》资金流量表数据;调整后劳动者报酬、调整后GDP来源于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司、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编著《中国资金流量表历史资料1992~2004》;其他数据为计算所得
   国家统计局当时对这个统计口径的调整并没有作出特别的说明。从理论上说,这是因为个体经营户的收入,除去对雇员支付的工资之外,很难区分哪一块是自己的劳动者报酬,哪一块是属于营业盈余,过去全部记为劳动者报酬并不合理。当然都记为营业盈余也不够确切,所以国际上有一个规范的分类名称,将个体户收入归为混合收入(mixed income),意即劳动者报酬与营业盈余的混合。不过现在回过来看,统计调整的一个主要原因恐怕是原来的口径太宽泛,过于夸大了劳动者报酬的数量,以至我国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竟然达到60%左右,成为世界各国之最。这当然太不真实。因此这种和国际接轨的口径调整虽然降低了劳动者报酬的总额和在GDP中的比重,但应当说是诚实和积极的。
   不过,统计局2004年大幅调低后的数字还是太高。我们来看国际比较(表二)。
表二 联合国公布的部分国家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情况
Country or Area
年份
人均GDP
劳动者报酬
GDP
比重
Denmark 丹麦
2005
47567
823659
1545257
53.30%
United States 美国
2005
40841
7037200
12364100
56.92%
Sweden 瑞典
2005
40370
1500028
2735218
54.84%
United Kingdom 英国
2005
37791
682205
1252505
54.47%
Japan 日本
2005
35718
258451800
501734400
51.51%
France 法国
2005
34152
896279
1717921
52.17%
Germany 德国
2005
33851
1131000
2244600
50.39%
Italy 意大利
2005
30313
581123
1423048
40.84%
Spain 西班牙
2005
26246
427402
908450
47.05%
Israel 以色列
2006
21113
311127
640773
48.55%






Korea 韩国
2006
19926
385003600
848044600
45.40%
Czech Republic 捷克
2006
13919
1382887
3231576
42.79%
Hungary 匈牙利
2006
11240
10944590
23795306
45.99%
Poland 波兰
2006
8951
377018
1060194
35.56%
Chile 智利
2006
8893
27086191
77830577
34.80%
Mexico 墨西哥
2005
8014
2390001
7659189
31.20%
Russian Federation俄罗斯
2006
6942
11985906
26903494
44.55%
Brazil 巴西
2006
5790
969391
2369797
40.91%
Romania 罗马尼亚
2006
5696
132195
344651
38.36%
Argentina 阿根廷
2006
5479
226062
654439
34.54%
South Africa 南非
2006
5299
761856
1745217
43.65%
Kazakhstan 哈萨克斯坦
2006
5295
3228966
10213731
31.61%
Bulgaria 保加利亚
2006
4117
15968
49361
32.35%
Colombia 哥伦比亚
2006
3715
119869513
383322872
31.27%
China 中国
2006
2142
105555.3
211923.5
49.81%
Egypt 埃及
2006
1427
171451
642986
26.66%
Philippines 菲律宾
2006
1350
1673991
6032835
27.75%
Mongolia 蒙古
2006
1235
749818
3714953
20.18%
India 印度
2006
794
11589940
41291736
28.07%
数据来源:National Accounts Official Country Data & National Accounts Estimates of Main Aggregates, United Nations Statistics Division, 2010;人均GDP为美元计价;劳动者报酬和GDP为本国货币计价,单位为百万;中国数据来源于《2009中国统计年鉴》
   我们看到,国家统计局调整后,我国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虽然开始略低于人均收入是我们10倍以上的最发达国家,但仍显著领先全球中等发达国家、远远超过发展中国家。这暗示统计局现在的统计口径和数字应该仍有夸大不实的成份。对比联合国定义的口径发现,统计局在2004年与国际接轨所作的调整并不彻底。因为按现各国执行的联合国SNA 93标准,不仅非农个体经营户而且农户的收入也是混合收入,因此农户的收入也不应被记为劳动者报酬,而统计局2004年的调整只走了半步。如将农户收入去除后,我国劳动者报酬占比将再大幅下降5个百分点,即我国与国际同口径的比重约为44%左右。
   这样,我们首先可以肯定,我国真实的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确实显著低于西方最发达国家,他们一般高于50%的水平,我们大致落后6-10个百分点。实际上这也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发达国家商品和服务的品牌、专利和增加值优势明显,劳动生产率、人力资本素质和劳工价格都显著高于我们。特别是发达国家的第三产业包括服务业高度发展,往往达到GDP的70%。而众所周知,第三产业是劳动密集型从而劳动增加值比重很高的产业。我国目前尚处于工业化的中期,工业增加值占国民生产总值近半,第三产业尚不够发展(刚达40%),这自然会抑制我国劳动者报酬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的份额。从这个角度看,即使其它条件不变,随着我国的经济成长和第三产业的长足发展,我国劳动者报酬占比也会持续上升。
   其次,从表二中可以看出,不用说和其它发展中国家,即使与中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例还是排在前列。金砖四国中除印度外,巴西和俄罗斯的人均GDP都远超中国,但我国劳动者报酬占GDP44%比重则一点也不落后。实际上,劳动者报酬的比重与人均GDP即经济发展阶段有比较明显的关联关系(见图一)。
图一 部分国家劳动者报酬占比与人均GDP回归图

注:本图根据表二数据回归所得
   这里恐怕有两个因素,一是人均收入比较低的国家,往往公司化程度也低一些,因而农业和非农业中的个体经营即混合收入比重一般就比较高,这样劳动者报酬的比重相应就会比较低。二是我们上面提到的产业结构的因素,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上,二、三产业的比重会发生很大变化,劳动者素质和权利要求也会不同,从而影响到劳动者报酬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会随着经济发展程度持续上升,一直到像发达国家那样一个相对均衡的水平。实际上,如果从日本、韩国和台湾地区走过的历史过程来看,他们的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重也是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以及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的,而且不少新兴国家和地区之所以在实现工业化之后仍然保有较强的经济活力和成长率,是与他们劳动者报酬占比相对发达国家还有相当的空间,从而仍然保持一定的劳动力成本优势不无关系。如韩国和台湾地区至今人均GDP已数倍于我们,但这个比重仍和我国接近,而且近10多年来都出现了冲高回落、徘徊不前的状况(见图二)。
图二 日本、韩国和台湾地区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


数据来源:韩国1970-2007数据来自于UNdata,1963-1969数据来自于National Accounts Statistics 1972: Main Aggregates and Detailed Tables (Parts I, II, III, & IV), United Nations, Department of Economic and Social Affairs;日本1981-2007年数据来自于UN data, 1975-1980数据来自于National Accounts Statistics 1985: Main Aggregates and Detailed Tables (Parts I, II, III, & IV), United Nations, Department of Economic and Social Affairs
1963-1974年数据来自于National Accounts Statistics 1975: Main Aggregates and Detailed Tables (Parts I, II, III, & IV), United Nations, Department of Economic and Social Affairs;台湾数据来源于台湾地区向IMF提供的历年统计年鉴
   由此可见,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重并不是越高越好,也不是可以随心所欲、任意拔高,而是要与经济发展阶段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状况相适应。没有自己商品和服务的增加值在全球产业链中的份额提升,勉强提高劳动者报酬比重只会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