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的严重误读(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0:24:05
劳动者报酬占GDP 比重的严重误读(上)
提要:
我国劳动者报酬占国民收入比重过低、亟待提高,今天几乎是社会共识,其实这不过是统计误导的又一错案。
按国际同比口径,我国劳动者报酬占比远超发展中国家,在金砖四国和中等发达国家中也位居前列,与自己纵比也不是下降,而是在持续上升。
中国劳动者报酬已进入上升周期,其增长受制于经济发展阶段,不是越高越好。以为拔高这个比重就可缩小贫富差距,更是一种错觉。美国劳动者报酬占比和贫富差距在发达国家中都居首位就是例证。
现在人们在财产和收入悬殊面前强烈的心理落差,并不是社会对劳动、天赋和创造智慧的嫉妒,而是对一部分人凭借身外之物平步青云、骄奢淫逸的困惑和愤怒。
中国的收入分配改革必须走出众多似是而非的认识误区,剑指贫富不均的真正要害。
无痛的药方一般最容易形成共识,但往往也是最不见效的。要真想缩小贫富差距,其措施要比今天人们一般议论的泛泛之举,痛苦得多得多。
劳动者报酬是收入分配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劳动是与其主体即劳动者不可分割的能力,因此劳动者报酬是要素所得中相对来说机会最平等的竞争和分配。所以,劳动者报酬成为国民最主要的收入,占有国民收入的最大比例,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也是当今发达国家收入分配的普遍趋势。由于我国的统计资料显示,这些年来劳动者报酬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在持续下降,因此,提高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成为普遍的呼声,目前也已经成为政府的政策口号。那么,我国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毕竟出了什么问题?政府之手真能改善市场的初次分配吗?政府的正确站位应在何处?我们的研究发现,目前的认识和政策应对是建立在统计口径误判基础上的,需要重新审视与调整。
我国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真的偏低吗
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是指国民收入在市场经济中各生产要素自发形成的分配。这时政府仅仅以商品和服务的间接税形式分享收入,还未以各种所得和转移的财政税收手段加以调节。由于国民收入与国民生产总值即GDP相差无几,而后者是通常的统计口径,因此,人们一般所称提高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也就是指提高其在GDP初次形成中的比重。根据国家统计局依抽样调查和国民经济核算的资金流量表实物部分等不同来源公布的数字,我国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及再次分配中的比例一直在直线下降,2004年还有一个剧烈的下跌。不过,2004年的下跌是因为国家统计局结合该年全国经济普查资料,在统计口径上作了重大调整,即将原自我雇佣的个体工商户(更准确地说是所有非农个体户)的收入,由原本全算作劳动者报酬,改为营业盈余。由于缺了这一部分,2004年及以后的劳动者报酬总量自然就掉下来一大块。为了弥补这个口径变化带来的数据不连贯,统计局已按新口径对劳动者报酬进行了历史回溯调整。同时,统计局又根据2004年经济普查资料,回溯调高了以前年度的GDP数值。这样分子调小,分母调大,调整后的各年劳动者报酬及其占GDP之比自然都会比以前大幅降低。当然这本身并不是说出现了什么问题,而只是反映了统计口径和更新数据的变化。而且在调整前后,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的下降趋势并没有任何改变。(见表一)
表一 统计局资金流量表调整前后的劳动者报酬的比较
年份
调整前劳动者报酬(亿元)
调整前GDP(亿元)
调整前劳动者报酬/调整前GDP
调整后劳
动者报酬
(亿元)
调整后GDP(亿元)
调整后劳动者报酬/GDP
1992
16907.6
26638.1
63.47%
14696.7
26923.48
54.59%
1993
21295.4
34634.4
61.49%
18173.4
35333.92
51.43%
1994
28133.4
46759.4
60.17%
25206
48197.86
52.30%
1995
35086.87
58478.1
60.00%
32087.4
60793.73
52.78%
1996
39279.50
67884.6
57.86%
37,085.8
71176.59
52.10%
1997
43730.30
74462.6
58.73%
41870.4
78973.03
53.02%
1998
46015.73
78345.2
58.73%
44337.2
84402.28
52.53%
1999
48965.82
82067.5
59.67%
47177.9
89677.05
52.61%
2000
53298.06
89468.1
59.57%
50075.9
99214.55
50.47%
2001
56987.92
97314.8
58.56%
54444.8
109655.2
49.65%
2002
62580
105172
59.50%
60732
120332.7
50.47%
2003
69243.9
117390.2
58.99%
66925
135822.8
49.27%
数据来源:调整前劳动者报酬、调整前GDP来源于历年《中国统计年鉴》资金流量表数据;调整后劳动者报酬、调整后GDP来源于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司、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编著《中国资金流量表历史资料1992~2004》;其他数据为计算所得
国家统计局当时对这个统计口径的调整并没有作出特别的说明。从理论上说,这是因为个体经营户的收入,除去对雇员支付的工资之外,很难区分哪一块是自己的劳动者报酬,哪一块是属于营业盈余,过去全部记为劳动者报酬并不合理。当然都记为营业盈余也不够确切,所以国际上有一个规范的分类名称,将个体户收入归为混合收入(mixed income),意即劳动者报酬与营业盈余的混合。不过现在回过来看,统计调整的一个主要原因恐怕是原来的口径太宽泛,过于夸大了劳动者报酬的数量,以至我国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竟然达到60%左右,成为世界各国之最。这当然太不真实。因此这种和国际接轨的口径调整虽然降低了劳动者报酬的总额和在GDP中的比重,但应当说是诚实和积极的。
不过,统计局2004年大幅调低后的数字还是太高。我们来看国际比较(表二)。
表二 联合国公布的部分国家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情况
Country or Area
年份
人均GDP
劳动者报酬
GDP
比重
Denmark 丹麦
2005
47567
823659
1545257
53.30%
United States 美国
2005
40841
7037200
12364100
56.92%
Sweden 瑞典
2005
40370
1500028
2735218
54.84%
United Kingdom 英国
2005
劳动者报酬是收入分配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劳动是与其主体即劳动者不可分割的能力,因此劳动者报酬是要素所得中相对来说机会最平等的竞争和分配。所以,劳动者报酬成为国民最主要的收入,占有国民收入的最大比例,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也是当今发达国家收入分配的普遍趋势。由于我国的统计资料显示,这些年来劳动者报酬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在持续下降,因此,提高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成为普遍的呼声,目前也已经成为政府的政策口号。那么,我国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毕竟出了什么问题?政府之手真能改善市场的初次分配吗?政府的正确站位应在何处?我们的研究发现,目前的认识和政策应对是建立在统计口径误判基础上的,需要重新审视与调整。
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是指国民收入在市场经济中各生产要素自发形成的分配。这时政府仅仅以商品和服务的间接税形式分享收入,还未以各种所得和转移的财政税收手段加以调节。由于国民收入与国民生产总值即GDP相差无几,而后者是通常的统计口径,因此,人们一般所称提高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也就是指提高其在GDP初次形成中的比重。根据国家统计局依抽样调查和国民经济核算的资金流量表实物部分等不同来源公布的数字,我国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及再次分配中的比例一直在直线下降,2004年还有一个剧烈的下跌。不过,2004年的下跌是因为国家统计局结合该年全国经济普查资料,在统计口径上作了重大调整,即将原自我雇佣的个体工商户(更准确地说是所有非农个体户)的收入,由原本全算作劳动者报酬,改为营业盈余。由于缺了这一部分,2004年及以后的劳动者报酬总量自然就掉下来一大块。为了弥补这个口径变化带来的数据不连贯,统计局已按新口径对劳动者报酬进行了历史回溯调整。同时,统计局又根据2004年经济普查资料,回溯调高了以前年度的GDP数值。这样分子调小,分母调大,调整后的各年劳动者报酬及其占GDP之比自然都会比以前大幅降低。当然这本身并不是说出现了什么问题,而只是反映了统计口径和更新数据的变化。而且在调整前后,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的下降趋势并没有任何改变。(见表一)
16907.6
26638.1
63.47%
14696.7
26923.48
54.59%
21295.4
34634.4
61.49%
18173.4
35333.92
51.43%
28133.4
46759.4
60.17%
25206
48197.86
52.30%
35086.87
58478.1
60.00%
32087.4
60793.73
52.78%
39279.50
67884.6
57.86%
37,085.8
71176.59
52.10%
43730.30
74462.6
58.73%
41870.4
78973.03
53.02%
46015.73
78345.2
58.73%
44337.2
84402.28
52.53%
48965.82
82067.5
59.67%
47177.9
89677.05
52.61%
53298.06
89468.1
59.57%
50075.9
99214.55
50.47%
56987.92
97314.8
58.56%
54444.8
109655.2
49.65%
62580
105172
59.50%
60732
120332.7
50.47%
69243.9
117390.2
58.99%
66925
135822.8
49.27%
数据来源:调整前劳动者报酬、调整前GDP来源于历年《中国统计年鉴》资金流量表数据;调整后劳动者报酬、调整后GDP来源于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司、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编著《中国资金流量表历史资料1992~2004》;其他数据为计算所得
国家统计局当时对这个统计口径的调整并没有作出特别的说明。从理论上说,这是因为个体经营户的收入,除去对雇员支付的工资之外,很难区分哪一块是自己的劳动者报酬,哪一块是属于营业盈余,过去全部记为劳动者报酬并不合理。当然都记为营业盈余也不够确切,所以国际上有一个规范的分类名称,将个体户收入归为混合收入(mixed income),意即劳动者报酬与营业盈余的混合。不过现在回过来看,统计调整的一个主要原因恐怕是原来的口径太宽泛,过于夸大了劳动者报酬的数量,以至我国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竟然达到60%左右,成为世界各国之最。这当然太不真实。因此这种和国际接轨的口径调整虽然降低了劳动者报酬的总额和在GDP中的比重,但应当说是诚实和积极的。
不过,统计局2004年大幅调低后的数字还是太高。我们来看国际比较(表二)。
2005
47567
823659
1545257
53.30%
2005
40841
7037200
12364100
56.92%
2005
40370
1500028
2735218
54.84%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