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党内选举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14:31:10
 
改革党内选举制度这个话题由来已久。2005年1月《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指出:“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改进候选人提名方式,适当扩大差额推荐和差额选举的范围和比例。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直接选举的范围。”提到了提名方式、差额选举和基层直接选举三个方面的内容。
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改革党内选举制度,改进候选人提名制度和选举方式。推广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探索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多种实现形式。”其要点是提名制度、选举方式和基层直接选举,与两年前相比,没有提差额选举,增加了“选举方式”。
2008年6月发布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在“完善党内民主和党内监督制度”项目下,“改进候选人提名制度和选举方式,修订《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推广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重申了十七大的三个要点,并且明确提出要修订《基层选举条例》。
2010年3月1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至此,改革党内选举制度的客观环境已经成熟。当务之急就是修订《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其中的重点就是把21条“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改为“应当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
把“可以”改为“应当”有什么意义呢?它的意义在于保证选举人对候选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候选人向选举人发表自己的施政观点,实质是选举人与候选人之间的一种最基本的思想或政治观点的交流,也是选举人认识、鉴别、选择候选人的过程。这是民主选举的最基本的条件之一。试想,选举人不认识、不了解候选人,仅仅根据选举委员会提供的候选人简历来投票,怎么能保证所选出的“代表”或“委员”能代表自己的意愿呢?现在,“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从程序上保证了由“确认性选举”向“选择性选举”的转变。这样一种程序性规定,是党内民主和社会民主的关键之所在。
修订《基层选举条例》和《地方选举条例》的理由是很充分的。第一,这是由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决定的。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选举人大代表的《选举法》已经修改了,党内的选举条例不能不做修改。第二,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头作用。要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以增进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现在人民民主走在了前面,党内民主没有理由不扩大。第三,这是由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决定的。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在地方和基层的一些部门,党委书记的职务高于由人大选举产生的行政首长,党内选举条例不作修改,不利于对党委书记的监督,而党委书记这个岗位恰恰是监督的重点。
修改后的选举条例,应该取消差额比例。作为过渡措施,扩大差额比例。选举委员会工作的重点,除了维护选举的正常进行和防止选举舞弊外,主要是对候选人资格的确认,选举结束后要及时确认和宣布选举结果。
 
改革党内选举制度这个话题由来已久。2005年1月《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指出:“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改进候选人提名方式,适当扩大差额推荐和差额选举的范围和比例。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直接选举的范围。”提到了提名方式、差额选举和基层直接选举三个方面的内容。
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改革党内选举制度,改进候选人提名制度和选举方式。推广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探索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多种实现形式。”其要点是提名制度、选举方式和基层直接选举,与两年前相比,没有提差额选举,增加了“选举方式”。
2008年6月发布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在“完善党内民主和党内监督制度”项目下,“改进候选人提名制度和选举方式,修订《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推广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重申了十七大的三个要点,并且明确提出要修订《基层选举条例》。
2010年3月1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至此,改革党内选举制度的客观环境已经成熟。当务之急就是修订《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其中的重点就是把21条“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改为“应当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
把“可以”改为“应当”有什么意义呢?它的意义在于保证选举人对候选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候选人向选举人发表自己的施政观点,实质是选举人与候选人之间的一种最基本的思想或政治观点的交流,也是选举人认识、鉴别、选择候选人的过程。这是民主选举的最基本的条件之一。试想,选举人不认识、不了解候选人,仅仅根据选举委员会提供的候选人简历来投票,怎么能保证所选出的“代表”或“委员”能代表自己的意愿呢?现在,“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从程序上保证了由“确认性选举”向“选择性选举”的转变。这样一种程序性规定,是党内民主和社会民主的关键之所在。
修订《基层选举条例》和《地方选举条例》的理由是很充分的。第一,这是由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决定的。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选举人大代表的《选举法》已经修改了,党内的选举条例不能不做修改。第二,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头作用。要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以增进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现在人民民主走在了前面,党内民主没有理由不扩大。第三,这是由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决定的。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在地方和基层的一些部门,党委书记的职务高于由人大选举产生的行政首长,党内选举条例不作修改,不利于对党委书记的监督,而党委书记这个岗位恰恰是监督的重点。
修改后的选举条例,应该取消差额比例。作为过渡措施,扩大差额比例。选举委员会工作的重点,除了维护选举的正常进行和防止选举舞弊外,主要是对候选人资格的确认,选举结束后要及时确认和宣布选举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