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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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党政干…  文章来源:《党政干部学刊》  点击数:1498  更新时间:2006-5-18 17:31:22
党内选举制度是按照选举人的意志产生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党的各级委员会的基本规则和程序。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是党的十六大对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提出的新要求,是推进党内民主制度建设的关键环节,对于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导向作用。当前,对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已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必须适应形势的发展和情况的变化,着重从以下几个问题加以深化和探索。
一、改进候选人的提名方式,适当扩大差额选举比例,不断拓展党内选举的视野、提高党内选举的质量
改进候选人的提名方式,要把组织提名与党员提名结合起来,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广泛听取党员的意见。在党代表候选人的提名中,则要严格经过民主推荐,由各级党员代表大会自下而上地民主提名,未获得足够党员提名的决不能作为党代表的候选人。
在实践中,要建立健全党员提名的有关操作规则,进一步加大党员提名的力度,保证候选人的产生更加广泛地反映党员的意见。产生方式可参照党内选举的方法进行。即选举人投票选举候选人,如果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人数半数的被选举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则按得票多少为序取足应选取名额;如果最后几名被选举人得票数相同,不能确定谁当选时,应就得票相同的被选举人重新进行投票,以得票多者为当选;如果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人数半数的被选举人少于应选人数时,不足的名额可以另行选举;如果当选人数接近应选人数,在征得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减少应选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要适当扩大差额选举的比例,对须经人大、政协选举,或经其常委会决定任免的干部,各级党组织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要以比应选人数多20%左右的比例确定候选人数,并要逐步过渡到完全的差额选举;对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候选人数,应分别多于应选人数1——2人,至于多1人还是多2人,由党委从本地、本单位的实际出发提出意见报上级党委批准。适当扩大差额选举的比例,必须坚持杜绝变相等额选举,努力克服搞形式、走过场的现象。
改进候选人的提名方式,适当扩大差额选举比例,有利于不断拓展党内选举的视野、提高党内选举的质量;有利于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发扬党内民主,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和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竞争原则;有利于促使被选举人增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事业心,坚持党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把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有机地统一起来。
二、规范尊重和体现选举人意志的程序,保障和维护党章赋予党员的民主选举权利
我们党十分注意尊重和体现党员民主选举权利。党章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党章的这一要求,在党内选举中应该把握好以下几点:一是选举要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以保证选举人在不受任何干扰和影响的情况下,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选举自己认为合适的人选,防止和避免选举遭到打击报复。二是候选人名单要由有关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使之具有广泛的党员和群众基础。三是在选举方法上,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采用差额选举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进行正式选举,以保证选举人对候选人有比较大的选择余地。四是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际和主要优缺点等情况的权利,候选人必须向选举人做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作出负责的答复。还可以根据选举人的要求,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由候选人做自我介绍,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五是选举人有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这是党员选举权利的最高体现。要特别防止某些领导人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选举人的现象。六是凡是选举产生的党员领导干部,除特殊情况外,在任期届满之前一般不得调动,以尊重和体现党员的选举意志。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障和维护党章赋予党员的民主权利;才能充分调动党员参与管理党内事务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才能把那些坚决拥护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有强烈革命事业心和为人民服务的政治责任感,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群众公认、实绩突出的党员选为代表或选进党委领导班子。
三、坚持和完善票决制,充分发挥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作用
党的十六大报告强调要进一步发挥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作用。全委会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同级党组织的领导机关,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在决定重要领导干部任用和推荐时,采用地方党的全委会或其常委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策即票决制的方法,是党内选举制度的一个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
从票决制的改革实践看,自1998年深圳市龙岗区率先对区属干部选拔任用进行党委常委投票表决的试点工作起,至2002年4月,广东省委八届九次全会对清远、茂名两市的市委书记拟任人选和湛江市市长的推荐人选票决,目前,已有8个省开始实行票决制,标志着这项改革措施已趋于制度化,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实行。当然,作为一项新的改革措施和新的制度建构,一些具体做法也需渐次完善。一是应注意防止和避免出现偏重投票决定、忽视讨论酝酿的现象,保证投票人有充分的条件了解拟任人选的情况,从而正确地做出判断。二是每一次票决对象的人数不宜超过3人,以达到最佳的票决效果。三是票决制的对象范围是有所选择好、差额票决好。四是实行票决尤其是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票决,公示最好放在票决之前。
坚持和完善票决制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党的制度创新的最新尝试,对于防止和克服少数人甚至个别人说了算的现象,确保用准用好用活干部;对于防止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遏制干部工作中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找靠山升官及任人唯亲等消极腐败现象;对于增进党委会成员的责任意识,落实党中央关于“用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的要求等,都具有积极的现实作用和重大的长远影响。
四、逐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以党内民主不断推动社会民主的健康有序发展
我们要加强和推进党内民主政治建设,逐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取向。现在的党内直接选举范围还不够,还不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党的工作的新要求,根据逐步推进党内民主的原则,在不断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中,应将直接选举逐步扩大到县(市)、区党代表大会代表,乡、镇党委会成员和书记,直至县(市)、区委会和书记。在我国一些县(市)、区直接选举乡、镇长已有5年的实践,已积累了许多经验。虽然直接选举乡、镇党委会成员和书记我们还缺乏具体的操作规则,但应该说,目前将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乡、镇一级党委,我们党还是具备相应的条件、能够充分驾驭的,应该大胆推进、抓紧实施。
这项改革要选好试点,最好在每一省、直辖市、自治区选取一两个县(市)、区,特别要把已进行过乡、镇长直接选举的县(市)、区作为试点,借鉴已有经验,总结工作不足,先用5年时间,在若干乡、镇一级党委中进行直接选举党的委员会成员和书记的试验。为使初始工作更具操作性、稳定性和效率性,以达到循序渐进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的目标,可由在直接选举的乡、镇党的委员会成员和书记中,由他们选举副书记或其他党委班子成员。试点伊始,县(市)、区党委要把握总的方向思路,严格制定直接选举的程序规则,以确保选举产生的乡、镇党的委员会成员和书记的质量。在取得新经验的基础上,形成党内直接选举的良性运行、渐次推进态势。此后,再将党内直接选举扩大到县(市)、区党的委员会成员和书记范围。
直接选举有助于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增强党员了解和积极参与党内事务的机会,与现行党内间接选举相比更能体现党员的意志,选出的领导成员和代表则更有党员和群众基础。因此,各级党组织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党内直接选举的范围,以党内民主不断推进社会民主的健康有序发展。
五、建立健全与党内选举制度相配套的制度,积极营造各方面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制度环境
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改变实际生活中存在的领导职务变相终身制现象,要求我们必须建立健全与党内选举制度相配套的任期制、免职制和辞职制等相关制度。
邓小平同志早在1980年就指出:“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包括选举产生、委任和聘用的)职务的任期,以及离休、退休,要按照不同情况,做出适当的、明确的规定。任何领导干部的职务都不是无限期的。现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都有明确的任期,但随意性还较大,在任期内调动过于频繁以及离、退休过程中未离职先离岗或离职不离岗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情况不利于充分发挥领导干部作用,必须尽快加以改变。在领导干部选举产生的同时,就要明确规定在同一领导职位上,按一届五年计算不能超过两届,在任期内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不能随意调动,只有任期届满才能进行大的调整,从而维护任期的严肃性。
领导干部免职制度是任免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和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免除有关人员所任领导职务的制度。这里,特别需要强调两点:一是对于选举产生的党员领导干部,连任两届期满必须免除现任职务。二是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1/3、经组织考核认定不称职的,必须免除现任职务。
领导干部辞职制度是辞职方式、辞职条件、辞职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和规范的总和。凡是任期内实绩很差,在工作上多次出现重大失误,群众意见很大,本人综合素质已达不到领导岗位的基本要求,就必须采取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的方式,辞去该领导干部的现行岗位职务。实施辞职制度,既要强化领导干部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必须对人民负责的公仆意识;也要形成法制化的刚性约束机制,该下的必须下;还要创设对辞职者不歧视、不报复、多关怀的舆论氛围。
与党内选举制度相配套的任期制、免职制和辞职制等相关制度的建立健全,既是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积极营造各方面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制度环境的迫切需要。如果不能有效形成党内选举制度体系而发挥整体合力作用,那么,就不能“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也就不能“把优秀人才集聚到党和国家的各项事业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