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才:如果我们也开评“最荒谬法律”(南方都市报 2007-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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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也开评“最荒谬法律”
日期:[ 2007年11月10日 ] 版次:[ AA02 ] 版名:[ 社论 ] 上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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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UKTV电视台黄金频道日前将英国许多荒谬法律列成清单,然后让公众选择,从而评选出了英国十大最荒谬法律。“在英国议会大厦内死亡违法”被评为英国最荒谬法律。“将印有英国君主头像的邮票倒贴在信封上即犯下叛国罪”紧随其后。该台还评选出了“世界十大最荒谬法律”。(11月8日《重庆晨报》)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霍姆斯的这个命题已经成为法律界的至理名言。笔者非法律专业人士,不知道这些匪夷所思的法律条文是如何问世的,但就新闻中列举的法律来看,无论从逻辑上还是经验上都无法给予合理的解释,也许,这就是人类社会进步过程所必须要付出的代价吧。当然,这些“最荒谬法律”既然被公众评选出来,寿终正寝的时间应该不远。
 
由此笔者想到,如果在我们国内也开评“最荒谬法律”,情况会如何呢?
 
笔者虽非法律专业人士,却也在脑海里随便可以拎出几条来:制定于28年前、直到今年9月才被废止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就明文规定“死亡者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由铁路部门酌情给予80至150元火葬费或埋葬费;还可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100至150元”。
 
好在这个规定在社会各界的一片质疑声中被废止了。让我们再看看还有一些仍在生效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住3天以上就应该申报暂住户口。各地的暂住证申领办法就是根据这个条例制定的。按北京理工大学经济学教授胡星斗的说法,“严格地说,每年参加全国‘两会’的代表、委员都违规了,他们没有一个人办了暂住证。”说这条法律荒谬,恐怕就是当年制定这条法律的人也不好意思举手反对。
 
再看看那条名噪一时的“投机倒把罪”。虽然1997年《刑法》修订时取消了投机倒把罪,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又于1999年3月16日以及2001年8月23日和8月31日,三次以答复的形式表明了“暂行条例”仍可适用的立场。
 
当然,还有在我国具有准法律性质的行政规定、红头文件等,要评选出几条荒谬的就更加容易了。前几天有闹得沸沸扬扬的“秸秆放倒证”,今天上网又看到南昌市规定机关公务接待应“体现江西特色,以赣菜为主……”云云。可以想象,如果我们也评选“最荒谬法律”,那肯定是“热闹非凡”,可惜我们不评。(11月09日红网作者 陈才 本报有删节)
http://www.nddaily.com/A/html/2007-11/10/content_305033.htm
http://www.nanfangdaily.com.cn/southnews/dd/dsb/A02/200711100005.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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