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锐:最牛钉子户事件,法律成为了输家(南方都市报 20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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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牛钉子户事件,法律成为了输家
2007-04-05 10:15:31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者:
批评与回应
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的高姿态爆发,直至和解的达成,表面上创造了双赢的局面,但法律以及肩负执行法律重任的法院收获的只是悲情。这个结局让我无法想像,我们仰仗法律维护个人合法权利的希冀是否会成为空中楼阁。我因此也变得悲观,因为大众在疾呼完善法律体系确保个人合法财产或权利的同时,在充满狂热和亢奋的疾呼声中,又那么不经意地把法律权威践踏得遍体鳞伤。
《物权法》虽然已为私人合法财产争到了与公有财产同等的法律地位,但它并未开始实施,它的意义仅限于象征意义。尽管它的诞生为我们展开了一幅美好的权利画卷,可它从纸面上的权利转化为现实生活中可碰触的保障,技术上仍须若干配套执行细则;而更为艰难的是,执法高效率的实现,坚实的社会法律文化和社会对法律的信仰,是必不可少的。
但是,在钉子户事件中,我看不到大众对法律的信仰,相反,显示出大众对法律信任的矛盾。大众希望《物权法》能保住小孤楼,但他们的狂热又无视现行法律体系对法院判决、裁定的坚实支持。就杨武来说,现行法律体系已经提供了若干救济手段。虽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被拆迁户仍旧有许多不利的地方。如果认为需要改变这样的法律,只能通过立法机关重新修订法律,结束其效力,而不是拒不执行。这样,才能延续法律作为一个整体的权威,而非钉子户事件所显示的,重此法(《物权法》)轻彼法(《民事诉讼法》、《城市拆迁管理条例》等)。
3月19日,法院要求杨武在3天内搬迁,否则将强制拆迁。3天过去后,强拆并未发生。就在这一天,这一事件的性质已完全转变。之前,杨武在捍卫自己的合法财产;之后,杨武就是公然拒绝执行法院判决。所以,“钉子户,挺住”的说法是否恰当,须作出时间界定,当法院强制拆迁的裁定下来之前,钉子户的确是我们学习的榜样;但当裁定下来之后,钉子户自觉执行法院的裁定,才是我们学习的榜样。
强拆屡屡推迟,法院节节败退,民事诉讼法也随之节节败退。在司法实践中,和解、调解是法院面对棘手、敏感案件时,最喜欢使用的结案手段。这种结案手段,既可以创造多赢局面,又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压在法院头上的社会压力。但是,这样的结案方式,却无法诠释具有象征意义案件的法律含义。正因为法律对特殊案件诠释的缺失,无法成就特殊案件扭转社会对法律的认知、对法律的信仰。任何一个国家,如果希望法律能够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法院的最后判决和裁决都应该是不可动摇的。尽管因为种种原因,中国的法院还不能做到任何时候都不受外力的影响和制约,纯粹地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精神作出裁判,虽然每每在重要关头,法院的判决总是留给大众诸多遐想的空间。
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可以短时间内搭建而成,但对法律的信仰、认同却无法在短时间内形成。作为一个极其专业的领域,时评家对法律、判决的批评总是那么轻易而至,其中不乏不得要领或者门外汉的解读,连他们都如此不自觉,何况仰其鼻息的读者呢?
最牛钉子户事件没有赢家。杨武夫妇顺利得到赔偿,不是法律的胜利,和其他事件一样,也只不过是媒体介入的结果。最牛钉子户事件的示范效应之后涌现的越来越多的钉子户,因为缺乏新闻性并不能得到媒体同样的青睐,但因为法律在这类事件中并未起太大作用,他们的命运、权利是未知的。如果法律在解决“牛钉事件”中起了主要作用,其他钉子户的权益是可预期的,但很可惜,这并不是事实。 (马锐 法律工作者)
http://www.nanfangdaily.com.cn/southnews/spqy/200704050465.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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