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他行为可否理性,如何理性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22:40:28
斯密问题及其延展在当代论争的一个焦点是:一种利己动机能否驱策利己和利他两种行为?对于这个问题,经济学界内部和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学科的学者之间存在着诸多观点,各种观点又可以归为两大类:多种动机驱策多种行为说(更多的是两种动机驱策两种行为说),和一种动机驱策多种(两种)行为说。在中国经济学界,明确持后一种观点的人很少,逻辑地论证唯一的利己动机可以驱策利己行为和利他行为的文章甚为稀缺。本文将论证后一种观点,为此着重考察理性动机与利他行为的关系,给出统一的兼容性更好的理性行为的假说,并由此抽象出简明的、易于理论操作的假设。
一、理性的利他行为:分析的关键
归结起来,标准的经济人理性假设最易遭受批评和最薄弱的两个基本环节:一是对于利他行为的解释力疲弱,例如难于象分析家庭成员之间的利他行为一样来分析非亲缘相关者之间的利他行为,分析的困难在于,有条件的利他行为和无条件的利他行为的实现机制不同①。二是无法令人信服地解释行为人偏好的多样性,例如难以应对来自社会学和心理学等方面的质疑——现实人的动机和行为是多样化的,仅仅以一个最大化效用的行为假设,不足以解释纷繁复杂的人类经济行为,更不用说人类的其他行为了②。
在我看来,第一个环节更为根本。因为,在行为人的效用函数中,如果可以将描述行为多样性的多个不同偏好因子排序,如果可以将利他偏好因子与利己偏好因子分列于其他因子序列的两端,那么这两者之间的其他因子就都可以视为进一步抽象的这两者的不同程度的组合偏好因子,而理性的行为人会根据他所面临的约束条件做出最优的偏好排序选择,继而通过求取效用函数对于其中前列的一个(或者几个相关的偏好)因子的偏导数(或者全导数),以实现自身效用的最大化。通俗地说就是,一个人可能按照环境条件的许可,在一定时期选择自己要做的事情;这些事情可能是有利于他人的,也可能是有利于自己的,但归根结底是他自己愿意做的事情;然后尽自己的最大努力,以求得到最好的结果。要之,如果解决了利他行为与利己行为在动机上的相容问题,上述第二个环节的主要困难也许就可以得到相应的解决,至少是提供了解决困难的思考线索。之所以至今没有解决两者“对立”的问题,主要是分析方法和分析视野的局限所致。
从分析方法着眼,已有的多数论者对于利他行为的解释,没有清晰地、有力地区分利己与利他行为的动机、过程和结果,总是自觉不自觉地将这三者、或者其中的任意两者合着论说,看似左右逢源,实为逻辑混淆,以致不能自圆其说,为秉持否定利他行为出自理性的论者提供了反驳的口实。
就分析视野而论,即便有些学者大致区分了这三者,却没有将同一逻辑贯彻于利他行为与利己行为分析的始终。对于利己行为,分析的逻辑一般没有问题。可是一涉足利他行为的分析,顺畅的分析利己行为的逻辑就贯彻不下去了。
笔者读到的国内外探讨理性和利他主义行为的文献,各自从不同视角深化了对于经济学理性和利他行为的认识,但是仍然不足以明晰地解释本文出于上述认知而归结的问题:利他行为与利己行为是否可能出自同一理性(利己)动机?利他行为如何理性?下面将进一步讨论这些问题。
二、理性行为人的动机、偏好与效用函数
行为人的最大化自身效用的利己动机,在不同制度环境的约束和激励下,(1)可以有利己因素的发挥,表现为利己行为;(2)也可以有利他因素的发挥,表现为利他行为;(3)还可以两者不同程度的兼而有之的发挥,表现为利己与利他行为的不稳定交织。生活中偶尔可见,人们在某些特定时刻吃不准应该利己行事还是利他行事的犹豫不定,就是这种两者不稳定交织的表现,尽管这种情况的出现远不如纯然的利己行为和纯然的利他行为出现的概率大。考虑到理论的简便性和操作性,我在这里将上面(3)表明的行为,分解到(1)与(2)之中,从而消解掉(3)。
这样消解可行的理由是,人们在少数特定条件下的利己还是利他行为的犹豫不定,最终必然会表现为要么利己因素占上风,要么利他因素占上风;并进而表现为要么是利己行为,要么是利他行为,两者必居其一,环境的约束要求行为人临事决断,不能含糊,一次行为只能求取一个偏好因子的最大化。例如,在保存还是舍弃生命,以便保守还是泄露组织秘密的紧要关头,被敌人抓捕的地下工作者必须迅速决策,择一而行,他要么成为英雄(忠于组织其他成员的利他行为),要么成为叛徒(背叛组织其他成员的利己行为),但他不可能同时兼作两者。如果他在前面几次紧要关头成了英雄,而在随后的一次紧要关头成了叛徒,那么我们可以将他意志不坚定导致的选择突变行为,解释为环境急剧变动,例如白色恐怖加强,或者敌人劝诱他的力度加大,使他的偏好因子反向变动所致。显然,约束条件,包括制度和习俗环境的变动,可能改变行为人的偏好,进而改变他的最大化结局。
同理,如果行为人原有的偏好特别稳定,约束条件的变动也可能无法改变他的偏好,从而他的最大化结局不变。一句话,行为人的偏好及其排序是约束条件的函数,每临一事排序一次,排序一定,即可稳定地求取优先偏好因子的一阶偏导数。也就是说,行为人偏好的稳定,只是行为人选定偏好序之后的稳定,而偏好序的选择并不必然长期稳定,它可能依环境约束的变动而变动。
为了方便地构造统一的行为人效用函数,我们不妨把属于道德因素的同情心(甚至正义感,其行为表现是见义勇为、救死扶伤、为国捐躯等等),看作是转化的或者可以最终归结为的利他因素,进而被抽象为效用函数中的利他偏好因子。这样一来,本文开头提到的解释行为人偏好的多样性的困难,便获得了尝试性的解决思路,效用函数的偏好排序问题也可能随之简化。或者说,屡受批评的新古典理论中理性人偏好稳定的假设,由此可以得到一个可行的改进,可能从以既定的不变偏好来描述多样性的理性人行为的困境中解脱出来。
三、同一理性动机驱策利己与利他行为:一个一般性命题
按照上述分析,亚当·斯密的经济人的利己心与他在道德情操行为场景中论到的同情心,就不会被人们误认为是表达两种不同动机的两个互不相容的概念,它们可能进一步在理性动机唯一不变的假设下,被构造和体现在统一的行为人效用函数之中。由此,可以形成一个关于理性行为人动机、偏好及其行为假设的一般性命题:
利己行为,是行为人在约束条件下满足他自己的利己偏好的最大化行为。
利他行为,是行为人在约束条件下满足他自己的利他偏好的最大化行为。
因此,无论行为人的利己行为与利他行为都源自唯一不变的利己动机。
依据这个命题建构的效用函数,有所区别于新古典标准模型的效用函数的涵义;有所区别于贝克尔进一步阐述的“选择的实质性目标”或者“实质性偏好”①的意蕴;也有所区别于近期较好地辨析了理性人假设,提出“根本动机”与“具体动机”,进而建构了“精致的有限理性的广义经济人假设”的理论②。在本文建构的理性动机及其行为的理论模型中,利己动机是理性行为人的唯一不变动机。既然理性动机唯一不变,在分析具体经济性问题时,就可以将利己动机视为不言自明的公理,就可以象经济学所面临的资源稀缺性前提不进入最大化效用函数一样,设定利己动机不进入效用函数,但效用函数给出和描述了出自利己动机的行为人的利己和/或者利他的偏好,在行为人对于偏好因子的排序选择和最大化其优先偏好因子的过程中,始终贯彻了他的利己动机。也就是说,在理论上刻画理性人行为的效用函数及其在约束条件下的求导,已经体现了行为人利己动机的驱策;行为人会在约束条件下选定自己效用函数中的偏好因子排序,进而最大化自己的优先偏好因子,以满足自身效用(利益)最大化的利己动机(目标)。
关于利己动机驱策利己行为的命题,文献如海,经验确凿,易于体验,无须赘述。困难的因而需要解释的是:为什么说利他行为出自利己动机?这不是自相矛盾的么?这表面的矛盾,实质上并不矛盾,而且具有相互协调的内在的一致机制。请注意,不能混淆动机和偏好,动机和偏好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这可以分三点来阐发:
(1)一个人的动机不可移易,唯一而且不变。这由生物学原理决定③,人总具有利己动机。例如,为理论信念或者宗教信仰而奋斗而献身的人,是为了他自己的信念或者信仰而奋斗。从行为人自身的动机指向考察,这与一个人为了自己的物质利益奋斗,没有什么不同,都是出自利己本性。又例如,戊戌变法功败垂成之际的谭嗣同,做出了与康有为、梁启超出走他邦截然不同的选择,甘愿被捕被弑,以唤醒国人。这是以个人的生命为成本,换取中国社会其他人的某种进步为收益,被公认为是强烈的利他行为。但是,同一个谭嗣同,此前为变法大计而与其他变法人士辩论、坚持自己的观点和行为选择,在原则问题上寸土必争,又明显表现为利己性质。如果将他的不同行为归结为不同的动机,那么合乎逻辑的推论就是:他的精神或者意志是分裂的,此时一动机、彼时另一动机,“一人二心”。这不合事实,也不合逻辑。可能的正如常识,只能是“一人一心二用”,一心多向度的发挥,一种动机驱策二种或者多种行为。一个谭嗣同,在不同环境下,做出不同的行为,他的动机都只能被看作是本质利己的、唯一不变动机,而不是其他什么人的动机。至于如何实现他的唯一动机,可以在不同条件下使用不同的策略行为——偏好排序不同,以利于实现他自身利益(效用)的最大化。之所以举谭嗣同这样的革命志士为例,是因为革命志士在关键时刻的行为是强烈的利他行为,在普通人中间相当稀缺,说清楚革命志士的利他行为,介于强烈利他与强烈利己行为之间的其他种种行为,就较易获得一致性的解释了。
(2)一个人的偏好具有多样性、变易性;但是他一旦选定某种偏好,这种偏好在一定时期就具有了稳定性。人的偏好可能转变,随着约束条件的变动而变动,也可能不随约束条件的变动而变动。偏好的多样性,指行为人在不同时期、不同场合、对于不同事物,可以有一种以上的偏好。他会最大化哪一个偏好,取决于约束条件和他的相应选择。一个人偏好的形成、变动、付诸行为、取得结果,受制于行为环境。例如,一个人昨天可能是一个唯物主义者,但是在受到某种宗教思潮和某种习惯势力的影响后,他今天可能会转变为一个虔诚的某种宗教的信仰者。从偏好一面考察,这与一个人今天喜欢青菜,经过他人劝说和实际品尝,明天转而喜欢萝卜,没有什么不同,都是偏好变易;偏好变易之后,就具有了一定时期的稳定性。
(3)合观上面两条,一个人的动机唯一而且不变,偏好不唯一而且多样可变。于是可得推论:动机的唯一不变性与偏好的多样可变性集于一个人一身。例如,你可以为你的信念而努力工作,我当然也要为我的信念而努力工作,但是如果你要我为你的信念而工作,你就得努力说服我改变我原来的偏好。你的这种说服行为,就可以视为改变我偏好的约束条件的变动。当然,你的说服可能没有取得你预期的结果,我的偏好没有随着你的说服行为变动,依然是我原来的偏好。无论你的说服行为结果如何,你的偏好和我的偏好的各自的主体动机都不可能改变。
根据以上三点,行为人中的利他主义者,是具有利他偏好的人,这种利他偏好是利他主义者自己的偏好,而不是其他什么人的偏好。心理学和常识告诉我们,一个理智健全的人,能够从自己的意志和愿望出发,支配自己的行为。利他主义者也不例外,他乐于助人,极端地,他在行事时只想着如何利人、而丝毫不考虑利己。这样的人,可以看作是具有利他偏好、甚至是强烈的利他偏好。在这种利他偏好的驱使下,他不利他地行事,就无法满足他的强烈愿望,就难受,甚至可能极度难受,心情无法平静,感到受了挫折。可是归根结底,他的行为不过是满足了他自己的偏好,而不是满足了其他什么人的偏好。因此,行为人按照自己的偏好来选择自己的经济行为,是一种从利己动机出发的行为,这种行为及其结果可以表现为利己,也可以表现为利他。明白了这一点,就不会对本文的上述命题有所不解或者有所误解了,因为我是从人的偏好的多样性可变性来定义行为人的最大化自身效用函数的,是从人的本性利己而且这一本性不随环境和他人行为的影响而改变来定义行为动机唯一性的。
如果我们作广义的根基性理解,那么人的本性的外化就体现为人的行为,包括了利己因素,也包括了利他因素。利己因素与利他因素,并不是截然对立的两个不相容的概念。利己因素和利他因素,进而利己行为和利他行为,同出自最为根本的唯一不变的利己动机。由此,我们可以将“社会人”假设的现实多样性,与“经济人”假设的高度抽象性,纳入兼容性更强的统一的假设之中,以一个唯一不变的动机和描述行为多样性的效用函数,有力和简洁地刻画人的多样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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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杨春学:《利他主义经济学的追求》,《经济研究》2001年第4期。
② 参见:郑也夫:《新古典经济学理性概念之批判》,《社会学研究》2000年第4期。
 
① 贝克尔:《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页。
② 张旭昆:《经济人、理性人假设的辨析》,《浙江学刊》2001年第2期。
③ 参见:道金斯:《自私的基因》,中译本,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管毅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