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松民:交警大队长的霸气从何而来(河北日报 2007-9-6)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6 18:01:39
纵横谈:交警大队长的霸气从何而来
(河北日报  2007-09-06 07:53:54)
安徽省萧县石油公司,因为县交警大队自今年3月起就不再支付加油费,便停止了对其供油,孰料交警大队立即就以“运载危险品闯禁区和无押运员”为由,扣押了公司一辆油罐车并开出了8万元的罚单。结果是“公司的另一辆油罐车也不敢再上路了,致使公司业务一时处于停顿状态”。(9月5日《新京报》)
当然,交警大队是矢口否认扣押油罐车与被停止供油有关系的。但大队长李华出示的作为扣押油罐车依据的“文件”,却被发现“下文时间是在交警查扣萧县石油公司车辆之后”,显然属于事后补办无疑,至于8万元罚款是否合理的问题,李华更是连解释也懒得作了———明眼人都能看得出来,说扣车行动与停止供油无关,其实还是有关的。
本来,你不付钱,我就不供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是天经地义的事,但石油公司却因此一下子被断了生路,还有点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的感觉,这是为什么呢?盖由于交警大队手中握有“合法伤害权”。
“合法伤害权”是吴思先生提出的一个概念,但究竟何谓“合法伤害权”,吴思先生并没有给出一个标准的定义。在我看来,非法的“伤害”而又能以“合法”的名义出现,原因无他,就在于执法者不仅有法律的执行权,而且还有法律的解释权。这样一来,他说你犯法你就犯法,没有犯法也是犯法,当然他就可以“合法”地伤害你了。
对于某些掌握权力的人来说,“合法伤害权”是一个好东西。有了它,没有钱可以有钱,该付的钱可以不付,在很多情况下,甚至可以“我要什么就是什么,我喜欢谁便是谁”。所以,掌握“合法伤害权”者通常都是很霸气的。比如李华就对记者说:“不就是欠了几个月的油钱吗?我们是堂堂执法部门,县石油公司至于为了这点钱把我们的油给停了?”听他的口气,倒好像是石油公司欠了他的钱。他的霸气从何而来?
就是从“合法伤害权”来。
但对于被伤害的人来说,“合法伤害权”就是一个极坏的东西了。如何才能够限制乃至完全取消它?我想,单靠执法者的自律肯定不行,“合法伤害权”既然可以如此低成本地创造财富及得到其他种种好处,拥有它的人怎么可能轻易放手呢?所谓“身怀利器,杀心自起”。因此要解决这个问题,只能从不让执法者任意解释法律这方面想办法。
我们不妨设想一下,假如石油公司在油罐车被“合法”扣押后,能够立即通过司法诉讼来检验交警大队的行为是否合法,假如有人大代表注意到了此事,及时向当地公安局长提出质询并要求解释,交警大队长还敢如此霸气吗?我想他不敢了。因为如果法院和人大常委会能够公正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力,则就等于剥夺了交警对法律的解释权。而只要他们不能任意地解释法律,被伤害者的权利就能够得到保障,“合法伤害权”也就消散于无形了。
使执法者不能任意解释法律,使法人和公众的权利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是消除“合法伤害权”的唯一途径。在我看来,一个没有了“合法伤害权”的社会,庶几也就可以算是一个法治社会了。
郭松民
http://hbrb.hebnews.cn/20070626/ca78051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