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维护治安的名义践踏人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16:53:52
所谓天赋人权,即是上天赋予人的一些基本权利,譬如自由、隐私、名誉等等,凡此除非违法,不因任何原因容许践踏。但我们常常看到各种各样的人权被肆意践踏,这还罢了,倘若在这种践踏之外再披上一层遮羞的外衣,则尤其令人愤慨。
9月4日,银川市兴庆区公安分局胜利街派出所将28名卖淫女的像片当街曝光。该派出所在南桥东巷一治安整顿办公室门前设置的宣传栏中,有一块“卖淫嫖娼人员曝光板”,上面张贴着卖淫女的正、侧两面像片。

首先试问这些警察大哥,这样做的目的是什么?打击卖淫嫖娼,还是悬赏捉拿,亦或是广而告之,以提高她们的上座率?如果说曝光照片就能打击卖淫嫖娼,那我建议实行性工作者从业注册制度,将照片、年龄乃至三围、从业诚信档案全部公开,岂不强似只公开这28个。
其次既然是卖淫嫖娼人员曝光板,怎么只有卖淫女,未见嫖客呢。好像这事得两人(或者说至少两人)方能成案吧。只有一种解释,那就是这些警察大哥毕竟还是学过一点法律的,知道侵犯人家隐私要惹麻烦,倘被人家告上了法庭可不好玩。毕竟嫖客中还是有很多介绍过高等教育,坚信天赋人权的人士。万一倒霉碰上个高官巨贾,可就搬起石头砸自己脚了。而这些被曝光的卖淫女想必也不是在什么高档场所从业,老板没有得到警察的庇护,她们自然也就得不到老板的庇护,所以是十足的弱势群体,不幸成为警察维护治安的牺牲品了。这也可以理解,弱势群体是个相对的概念,有时警察也是弱势群体,所以对着这些卖淫女耍耍威风是最保险的了。
派出所是执法机关,按道理自然最懂法,也最应依法办事。可不知哪部法给了他们公然践踏卖淫女人权的权利。2006年3月1日起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我遍寻全文,也没能找到相关的条款,目前全国也没有一部法律或法规明确可以对卖淫女进行曝光。倒是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我呼吁被曝光人员联合起来,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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