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勤:中国人认识人性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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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勤:中国人认识人性的误区时间:2010-08-27 09:25 作者:马勤点击:493次
  怎么样看待人性,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人生问题。对人性不同的看法,决定着不同的人生态度,也决定着解决社会治理难题的不同方式。中国传统思想中,有对立的两派,一派是以儒者孟子为代表的性善说;一派是以战国晚期的儒者荀子为代表的性恶说。前者经与道、佛杂糅而成蔚为大观的儒家传统,后者经荀子的学生韩非、李斯发挥而形成法家思想。从这一点而言,荀子虽被归类为儒家,但实际上有所叛逆,隐然是法家的宗师。
  儒家传统认为“人之初,性本善”,人的恶念是后天被尘世污染而形成。所以,在内心加强修养去除污染是人生一大功课。而且儒、道、佛三家,都对人性有一种过于乐观的看法,认为通过道德修养,人可以达到“至善”的境界。佛家认为人可以修炼成佛,道家以为可以修炼成仙,儒家则可以修成圣人。
  有了这样一种对人性的乐观态度,儒家对社会治理就有一种简单的方式:内圣外王——在内心里修养成圣人,再出来当王。也就是说,找出圣人来执掌权柄,就能天下大治。内圣,是德治;外王,是人治。这就是一种德治加人治的社会治理模式,在中国施行了两千余年,至今不衰。
  不幸的是,两千余年的历史已告诉世人,这样一种德治加人治的方式是失败的。一是世上并无圣人;二是即便有圣人之心,也架不住权力的腐蚀;三是两千余年找不出一个王者是圣人,也没有一个朝代实现过天下大治的愿景。相反,暴虐、饥馑、战乱、残民等丑恶现象,构成了历史的主旋律。
  更不幸的是,圣者而王的道德标杆,事实上催生了无数的伪君子。为了证明自己执掌权力的合理性,伪善者用尽了道德词藻,什么大公无私,公而忘私,什么毫不利己、专门利人,什么枵腹从公之类。现实却是世风日下,道德颓坏。正如一位哲人所说,一个没有道德的地方,才会宣讲道德。
  其实,这种内圣外王的思想,并不是中国人的专利。与孔子几乎同时代的西哲柏拉图,也提出了“哲学王”的构想,即应该由洞悉事物本质的哲学家出任统治者。马克思的共产主义社会,也对人性可能达到的道德高度,有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这从共产主义分配原则上可以窥见:所谓“各尽所能,各取所需”,实质上有一种极高的道德要求,即每个人都会自觉竭尽所能去干活,同时又自觉约束自己只取用自己确实需要的东西。这与我们观察到的人性有着巨大的落差。柏拉图的理想国与马克思的共产社会,同被视为乌托邦,一个重要原因,正是对人性的误谬。
  相信人性可以达致至善,从而社会治理总在人心上下功夫,对统治者搞道德劝谕,对民众搞道德教化,忽视用制度、法律去防范人性中的恶,正是中国社会儒教、马教合流的历史性迷误,使得中国社会即使物质繁荣的时候,仍然缺乏社会治理的现代性。
  法家思想是中国社会对人性认识的另一个极端。法家认为,人性是恶的,只能用严刑峻法来规治。这似乎与现代社会用法律制度约束人性之恶的法治思路有几分相似,弄得一些食古不化、食洋不化的人很兴奋,但事实上有本质的不同。现代法治最基本的出发点,是用法律制度遏制统治者,防范统治者人性之恶发作,侵犯公民权利。法家则是认为老百姓和官吏人性恶,对君主的人性是不予置评的。法律是君主的统治工具,是治民之术,君主本身是不受法律制约的。法家治理模式是一种有极权特征的暴政。
  法家思想虽不及儒家思想在中国地位显赫,但其实对中国社会的影响既远且深。春秋战国时代百家争鸣,胜出的是法家。各国的所谓变法,多是向法家靠拢,变封建为专制。积大成者是最终六合一统的秦国。但秦朝的“暴秦”恶名以及二世而亡的历史教训,凸显出法家的短处,促使后代君王儒法并用,外儒内法。即对外尊奉儒学,教化百姓;骨子里仍是法家的暴虐手段。毛泽东说“千年犹行秦政制”,是高明之论。同时,毛尊崇法家,也显露出其人极权的底色。
  无独有偶,西方思想家中也有对人性持悲观看法的人物。如马基雅维里在《君主论》一书中,就认为人性窳坏,建议君主在行使权力时不要有道德顾忌,不要追求人民的爱戴,而要让人民畏惧。更为吊诡的是,对人性的道德高度似乎充满热望的马克思,却将法律定义为“统治阶级的暴力工具”,使得理想的浪漫与手段的冷酷形成鲜明的反差。这似乎预示着社会主义实践运动的悲剧性结局。
  西人有幸,这些性善、性恶的极端之论,没有成为社会的主流思潮,而是在基督教-自由主义的源流中,发展出了一种对人性的复杂认识,既认为人性中有向善的本能,又认识到人性中有一种幽暗意识,需要时刻提防。尤其强调,权力有诱发幽暗意识的强大力量,而不加约束的权力,则必然导致人性的败坏。
  基督教有一种原罪说,认为人一出生就带有原罪,要用行善来洗罪。上帝是上帝,人是人,人不可能通过道德修养成为上帝。人只能顺服上帝,听从上帝的旨意,做一个善人或义人,但不可能如上帝般达到至善。另外一些对基督教持拒斥态度的思想家,则认为有一种自然法则或传统习俗作为人生的指导,服从这些法则和习俗,是合乎人性的要求。这是一种在上帝、自然和传统面前的谦卑态度。
  这样一种对人性的认识,从根本上否认了人的全知全能和道德完美性,反映到社会治理方式上,就摒弃了对德治和人治的迷信。相反,用法律和制度去制约人性中根深蒂固的幽暗意识,则成为必然要求。这正是西方立宪政体、民主制度、分权制衡等等的逻辑源头。
  另一个合乎逻辑的结果,就是这样一种认识赋予了社会制度变革的合理性:由于法律和制度都是人制定的,而人又是不完美的,所以法律和制度也不可能是完美的,应该不断通过对上帝意志的感悟、对自然法则的体认而修改完善。
  有人说过一句经典之言:因为人性有恶,所以民主成为必要。因为人性有善,所以民主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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