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菲特莱特案件 - 中华法律学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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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菲特莱特案件

发布人:圣才学习网  发布日期:2008-08-07 17:35  共964人浏览[大] [中] [小](英)安菲特莱特案件(Amphitrite)——确立“契约不能妨害政府在涉及国家公共利益事项上的行动自由”原则  关于束缚行政行为自由的合同无效规则的最著名的判例,是1921年英国高等法院对瑞典安菲特莱特诉英国国王案件的判决。该案发生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当时德国潜艇对英国商船造成极大的损失和威胁,英国严重地缺乏粮食和其他物品的供应。1918年英国政府实施紧急战时措施。根据这个措施,在英国港口的中立国船舶只有在相同吨位船只的替代后才能被允许离开。瑞典当时是一个中立国家。考虑到根据该措施船只被扣留的可能性,瑞典一家公司的船主安菲特写信给英国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公使馆,要求为该公司船只离开英国港口提供保证。公司得到的回答说,如果船只运载到英国的货物是得到批准的,那么将会被允许离开。接着该公司载着被批准的货物进行了一次到英国赫尔的航行,并得到放行从英国回到了瑞典。在进行第二次航行前,安排特莱特再次写信给公使馆,询问以前的保证是否仍然适用于以后的航行,回答是肯定的。在到达英国并卸货后,船只遭到扣留并被告知只有通过瑞典船运委员会提出申请才能使船只得到放行。然而该船主因为以前曾经与德国政府进行过交易而没有资格与该机构进行交涉,所以是它不可能得到放行离开英国港口。  瑞典船主向英国国王提出了请愿,要求英国王权政府对违反放行许诺的违约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英国王权政府抗辩道,上述约定不能等同于一个有约束力的契约,法院支持了这个主张并作出了有利于英国国王的判决。法官罗拉特解释说,阻止政府活动的措施不能是一个商业合同,这种措施不过只是在一个特定的事件中以特定方式活动的意图的表示。这样考虑的主要原因是,政府没有资格去阻碍它的未来的行政行为,未来的行为只能是根据问题产生时的需要来加以确定。在涉及国家利益的事项上政府不能使用契约阻碍它的行动自由。  这个判决所形成的原则,可以使束缚政府未来行政行为的合同无效。它严重地制约了政府的契约活动。例如王国政府签订一个把将来废弃的工厂或者航空母舰处理掉的合同,可以被认为是限制或者消灭未来政府行动自由的合同。尽管这个判决受到批评,但是这一原则已经为法官和法学家所接受。  1960年英国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在另外一个案件中继续使用这个原则。该案的事实是英国政府的地产管理局租给佩奇一份房地产,租期25年。在租期未满以前,该地产为政府其他部门根据紧急权征用。承租人佩奇在征用期间未付租金,地产管理局提起了诉讼。被告认为政府应按合同的规定让被告安全地使用地产。政府的征用行为破坏了契约,被告在此期间不能按契约的规定支付租金。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都认为契约不能妨害政府的行动自由。上诉法院在判决中写道:当英国或其他人为了公共利益而享有自由裁量权时,他不能在签订一般的私法契约时承诺义务束缚自己对这些权力的使用或自由载量权的行使。关于这一原则的适用范围仍然存在争论,法院在该原则的具体适用方面有很大的决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