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允诺禁止反言原则案例 - 中华法律学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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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允诺禁止反言原则案例

发布人:圣才学习网  发布日期:2009-09-17 09:53  共61人浏览[大] [中] [小]  本案确立了允诺的不容否定/允诺禁止反言原则。原告于1937年将其公寓整幢租给被告,租期99年,每年租金2500英镑;在该租约下,被告再将此公寓分租出去。1939年二战爆发,伦敦人去楼空,被告承租的的公寓大部分无人问津,因此,原告同意被告的请求将租金减至一半即1250英镑,溯及至契约签订时生效。1945年二战结束,伦敦人民自乡间返回,被告承租的公寓亦告客满,原告因此要求租金仍以每年2500英镑计算,并补交削减的租金。法院判决对于原告补交1939年至1945年的少付租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在判决中,丹宁勋爵说,“如债权人对债务人已表示接受少数数目以清偿较大数目之债务,经债务人业已依约履行,纵债务人未给予债权人其他的酬劳或约因,此项约定即生效力,禁止债权人再违反先前之允诺。”由此可见,这条新原则旨在保护那些信赖他人允诺的人,即使他们对允诺没有提供过约因。按约因原则,相互性是允诺能申请强制执行的唯一依据,本案判例则说明,信赖同样可以使允诺成为可以强制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