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 中华法律学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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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发布人:圣才学习网  发布日期:2008-08-07 17:39  共1358人浏览[大] [中] [小]  马伯里诉麦迪逊(marbury v.madison)一案发生于1803年,当时正处于联邦党与共和党激烈争权的年代。1800年7月,联邦党众议员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在其任期届满后出任亚当斯总统的国务卿,以协助他竞选连任。在1801年的总统大选中,共和党候选人杰弗逊当选总统。联邦党遭到惨败,同时失去总统宝座和国会控制权,在三权分立的政治格局中,联邦党人损失两项权力,他们只好将剩余的希望完全寄托在司法部门以挽败局。1801年1月20日,即将离任的亚当斯总统任命马歇尔出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就是联邦党人的挣扎之举。1月27日,经参议院同意后,马歇尔于2月4日正式到职赴任。但是马歇尔并未辞去国务卿职务,只是任职不领薪直到1801年3月3日亚当斯总统任期届满。  联邦党还乘着总统及国会任期终了前作出一连串的政治安排,以图共和党主政后得以退守法院以保存联邦党的实力。其中一项就是,1801年3月2日,亚当斯任命了华盛顿郡23名以及亚历山大郡19名治安法官。这些法官在3月3日午夜以前经参议院同意、总统签署、马歇尔国务卿盖印后生效,他们即是所谓的“子夜治安法官”(midnight justias of peace)。这些法官中,有些人的任命状在3月3日晚上已由马歇尔的兄弟詹姆士送达,而另外一些人的任命状仓促之间末及发出。  1801年3月4日对联邦党人这些做法积怨已久的新上任总统杰弗逊得知有17份治安法官的任命状来不及送达,便立即指令国务卿麦迪逊拒绝发送任命状,并将这些任命状“如同办公室的废纸、垃圾一样处理了”。与此同时,共和党人控制的新国会也立即引入法案并于1802年3月8日成功地废除了《巡回法院法案》,但没有撤销有关治安法官的《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为了防止马歇尔控制下的联邦最高法院对国会上述行为的挑战,新国会还进一步以法令形式迫使最高法院从1801年12月~1803年2月关闭了长达14个月之久。直到1803年最高法院才再次开庭行使权力。  麦迪逊拒发任命状,引起末接到任命状但已获得法官任命者的不满。被任命为华盛顿郡的治安法官马伯里便是其中一个,他与另外三个同样情形的新法官便以1789年的司法条例(亦译司法法,Judiciary Act of 1789)第13条的规定(即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对合众国公职人员发布职务执行令状)为依据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最高法院判决新总统杰弗逊及国务卿麦迪逊交出任命状。  马歇尔大法官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接到了这个烫山芋。他考虑了如下三个问题:“第一,申请人是否有权利得到他所要求的委任状?第二,如果他有这个权利并且这一权利受到了侵犯,这个国家的法律是否为他提供了救济?第三,如果法律确实为申请人提供了救济,是否由本法院发出法院强制执行令?”经过一番权衡,他做出如下判决:“本院认为,委任状一经总统签署,任命即为作出;一经国务卿加盖合众国国玺,委任状即为完成。”因此对马伯里的任命有效;“本院认为:马伯里有权利得到委任状:拒发委任状侵犯了他的权利,他的国家的法律为此对他提供救济。”同时他又判决最高法院无权发出法院强制执行令。马歇尔法官在这个著名的案例中,花了大量的篇幅论证前两项判决,在其论证过程中,确立了著名的司法审查原则,他说:“所以,合众国宪法的词语确认和强化了这一应成为所有成文宪法的本质的原则,即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法院和其他政府部门都受宪法的约束。……该命令(指麦迪逊的命令)必须予以撤销。”按照遵循先例原则,在这个判决中,马歇尔法官所确立的司法审查原则使得联邦最高法院获得了极大的权力,可以说是在众目睽睽之下,将联邦最高法院的权力扩张到无人能够想像的地步——不管共和党人是否意识到这种权力的扩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