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风险监管促进银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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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风险监管促进银行创新  陈小宪 2010年 1月号

2008年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对全球政治、经济格局影响深远。从商业银行角度看,风险监管与风险控制不能适应金融创新发展的要求是引发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吸取这方面的经验教训,对于促进中国银行业金融创新是非常重要的。

 

国际金融危机对中国金融创新的启示

在各国政府的共同努力下,世界经济开始从严重的危机中复苏,迈入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经济结构的调整、产业结构的升级步伐将进一步加快,持续推动金融创新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危机给予我们很多的经验教训,从金融创新角度看,以下五点启示至关重要。

金融创新不应脱离实体经济需求

这次金融危机的根源之一就是金融创新和实体经济发展的要求严重背离,金融创新出现了过度扩张的倾向。2001年网络泡沫破灭和“911事件”之后,西方国家进一步放松金融管制、实行了扩张性财政政策和宽松货币政策等一系列政策的调整,连续、持续地实行低利率政策,流动性长期过剩。在这样的背景下,资产价格持续大幅上涨,虚拟经济呈现爆炸性增长态势。虚拟经济大大超出实体经济,最终导致泡沫破灭,而后整体经济剧烈动荡,银行呆坏账大量增加,资产加倍缩水,从而使本次金融危机具有更大的破坏性和冲击性。

危机给予我们的第一个启示就是,虚拟经济的发展必须以实体经济的需要为基础,这是衡量虚拟经济发展是否健康,金融创新是否过度的一个根本标准。

金融创新不应丢掉风险标准

近几十年来,在商业银行信用体制和信用工具的创新当中,最大的教训就是失去了风险的控制。很可悲的是,这次危机又忽视了这一最简单、最朴素的风险管理道理。次贷、次债、CDO、CDS,每一步都是信用体制和工具的创新,但是每一步创新也都忽视、放松、弱化了风险标准。在令人目不暇接的创新过程中,风险一步步变得难以辨认、计量和控制,丧失了基本的风险控制基础。

在这个过程中,一向被人们认为经营稳健的商业银行,也忽视了“借钱还钱”这个天经地义的道理,成为金融危机的始作俑者。2002~2007年,宽松的货币政策虽然创造了美国房地产市场的非理性繁荣,但却丢掉了风险标准,放松了固有的信贷标准和风险控制要求,根本不能还钱的人也可以轻易借到钱。此外,投资银行、保险公司、评级公司等各类机构也都违背了风险控制原则。投资银行降低业务的风险门槛,大规模投资于高风险的金融产品;保险公司放松了对信用风险的控制标准,为各类高风险衍生品提供保险;评级公司也放松了对信用评级模型合理性的实质审查,模糊的评级结果掩盖了衍生产品的真实风险。

实践证明,金融创新如果丢掉了风险标准,就会隐藏和积聚风险,产生难以估量的重大损失。换句话说,没有风险元素的金融创新同样可能成为“毒药”,这是危机给予我们的第二个启示。

金融创新不应违背资本覆盖风险的要求

无论是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还是2004年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最核心的要求就是资本准备。商业银行作为经营风险的机器,资本是抵御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或者缓冲器,有限的资本不能推动业务的无限扩大,资本必须对所有业务和创新的风险进行有效覆盖。这正如筑坝防洪一样,低水坝抵御一般洪水,而几十年一遇、甚至百年一遇的洪水则需要构筑更高的水坝。风险越大,资本准备也应越高。

从这次危机的演变情况看,西方商业银行忽视了资本覆盖所有业务的要求。比如说对于流动性风险、交易账户的风险、衍生产品风险,资本就没有进行有效覆盖。由于近年来表外业务的迅速膨胀,银行真实杠杆率大幅上升,银行的预期损失、非预期损失被严重低估。考虑这些因素,实际上在危机爆发前美国商业银行的资本金总缺口就已经达到2万亿美元。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高杠杆经营更加突出,同样违背了资本覆盖风险和所有业务的理念。比如按照现在的计算方法,华尔街几大投资银行危机前杠杆率已经达到50~60倍,若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它们的资本充足率仅有1%~2%。

危机第三个启示就是,资本必须对创新的所有业务和风险进行有效覆盖,这理应成为各类金融机构稳健经营必须遵守的基本要求。

金融创新不应降低信息透明度

信息透明不仅是金融市场交易赖以生存的基础,也是有效风险监管和风险控制的前提。本次危机中随着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链条不断延伸,信息不透明程度在日益加剧,最终成为金融风险不断积聚的催化剂。从创新过程来看,华尔街投行将“次级抵押贷款”分割、打包并组合出各种令人眼花缭乱的金融衍生产品,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又不断地“击鼓传花”交易此类产品。在金融产品不断交易的同时,信息变得越来越模糊,风险也变得越来越隐蔽,以至许多衍生产品的买家根本不知道自己买了什么,更无从了解产品的信息和质量。

表面上看来,这些五花八门的创新有效地分散了个体金融机构的风险,但同时原始金融产品的基本信息和风险特征被一步步弱化和掩盖,造成金融市场整体风险不断被隐蔽、模糊和积聚。可以看出,信息不透明使得有效风险控制的基础被冲垮了。

这个深刻的教训告诉我们,在推动金融创新的过程中,保持信息的透明度对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这是第四个启示。

金融创新不应弱化审慎监管

自上世纪80年代末到现在,全球爆发了多次大规模的危机,比如美国储贷危机、拉美危机、北欧四国危机、亚洲金融危机和当前的国际金融危机,每次金融危机的爆发都有一个重要的“元凶”,就是在金融创新中忽视了审慎的监管要求。并且也都证明了这样一个道理,缺乏有效风险监管的金融创新可能造成巨大的风险甚至酿成危机。

从监管理念看,过去几十年,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政府一直奉行新自由主义政策,都把放松金融监管作为政策基调。美联储前主席格林斯潘更是坚定地奉行“最少的监管就是最好的监管”的理念。正是在这样的政策背景和监管理念下,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通过取消存贷款利率上限,超越了“Q条例”的限制,打破了单一分支机构的禁锢,最终在1999年废除了实施60多年具有严格防火墙限制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直接造成这次金融危机中风险在银行体系、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中的交叉感染、蔓延和放大。从监管体制看,金融监管体系总是落后于金融创新的步伐,出现了许多监管真空。比如说,在混业经营的大背景下,监管上仍然采取“双线多头式的伞型监管”模式,实际上就是由多重监管主体针对不同的监管机构实施监管。这种分割的监管造成了对交叉金融业务监管的缺失,系统性风险容易迅速积聚。大量表外业务和复杂金融工具的发展,也缺乏明确的监管规范,造成了对这类金融产品和实体的监管空白,导致风险的积聚,埋下了危机的种子。从监管国际合作看,金融市场一体化的深入,金融机构跨国经营的迅速发展,对冲基金等国际资本的跨国流动,超出了一国监管当局的监管范围,对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提出迫切要求。有效国际监管合作机制的缺乏,为风险和危机在全球范围内的迅速传播创造了条件,这是第五个启示。

综上,这五个启示告诉我们,金融创新不在于是否过度,有效风险监管的金融创新才能有利于经济发展,否则再令人眼花缭乱的创新也只能成为摧毁社会肌体的毒药。

 

中国银行业金融创新应遵循的原则

不言而喻,金融创新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原动力,我们不能因为金融危机就停止银行业创新。在后金融危机时代,世界经济将重新恢复增长,中国经济将进入新的转型发展阶段,金融创新也将进入一个新的活跃时期。基于危机的教训,我们必须在金融创新中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金融创新既要有国际视野又要立足中国国情

今天,在经济全球化这样一个大背景下,各国经济金融的交叉融合、整体联动已经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阶段,金融创新也是如此。中国的商业银行既要顺应国际经济金融发展的大趋势,更要立足于自身国情。银行推进金融创新的视野应更具有战略性、全球性,要与时俱进。

经济全球化推动了世界经济由传统的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转变,贸易自由化和金融自由化以及新一轮信息技术革命将赋予经济增长更强大的内在动力。各国综合经济实力的此消彼长,传统产业的整合重组,新能源、低碳经济、绿色环保等新兴产业的快速崛起将进一步改变全球经济金融发展的格局。

在世界这个大格局下,我国经济正处于加速转型时期,面临着应对金融危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优化经济结构的重大任务。国有资产重组、高效率的资本市场的发展、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民营企业二次创业、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农业产业化的实现、中小企业的发展等等,这些都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难题,都需要金融创新大力支持,这就是我们结合中国经济实际要进行金融创新的重点,也是中国银行业的社会责任。国内银行如果没有看到这些,就肯定会在竞争中走向劣势。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银行业金融创新尚处于起步阶段,无论是战略发展、市场层次,还是金融手段和工具、风险控制能力,都存在较大差距。结合这次危机,我们必须“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金融创新要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为根本

金融创新不能脱离实体经济,衡量创新好坏的标准就是看它是否更加有力地推动了实体经济的发展。

金融创新要适应企业客户发展需要。商业银行要根据各类企业的具体情况实施差异化金融创新战略,满足企业多元化、综合化、国际化的金融需求。比如说,针对大型企业集团化发展和“走出去”战略的实施,银行应该积极提供现金管理、产业链融资、人民币跨境结算、财务顾问、资产管理咨询等一系列金融产品和服务。针对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和降低融资成本的需要,银行应更一步提供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投资银行服务。针对企业资本运作和资产增值的需要,银行应提供并购融资、套期保值和公司理财等多方面金融产品和服务。目前,中小企业已占到全国企业总数的99%,对GDP的贡献率达到60%,提供了75%的城镇就业岗位。因此,社会在呼唤银行通过产品、流程、机制等创新,拓宽小企业融资渠道。近期笔者在浙江的社会调研中发现,某些银行已经在上述领域进行了有益的尝试,比如针对企业境外融资需求的“保证金锁定计划”,针对上下游企业开发的国内保理、数据质押等产业链融资计划,针对小企业融资的“种子基金计划”等,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影响,广受浙江社会各界肯定。

金融创新要适应居民客户的金融需求。近些年,我国居民收入水平明显提高,高收入阶层的迅速崛起。居民的消费观念和投资意识正在加速与国际接轨,信用卡消费、个人信贷、出国金融、财富管理和私人银行等金融活动日趋活跃。目前,个人消费信贷余额已接近4万亿元,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迅速攀升到3.7万亿元。庞大的居民财富和金融消费、投资需求为银行业金融创新提供巨大动力和广阔的发展空间。

为适应上述需要,银行自身也要通过金融创新实现经营模式、组织体系、管理技术等方面的改革发展,不断提高服务效率,增强市场竞争力。

金融创新要以适度有效为基本出发点

诚然,我国经济金融化、虚拟化的程度还比较低,与西方国家不可同日而语。我们可以通过适度杠杆化的金融创新,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比如,2008年末,我国金融深化指标(M2/GDP)为1.6,仍然处于较低的水平;国债余额占GDP的比重仅为17%,远低于西方国家70%以上的水平;企业和银行的杠杆率水平也相对较低,企业的平均资产负债率约为55%,银行平均贷存比约为65%,还不到美国水平的一半。因此,在后金融危机时代,中国银行还要大力推进金融创新,这将有助于实体经济的快速发展。

但是,危机证明,金融创新适度有效是一个重要原则。如何实现这个原则,目前看,在整个金融体系以及各商业银行都应探索建立金融创新的总量控制标准、风险容忍标准以及风险监测体系、信息披露体系,从而保证金融创新的健康发展,真正发挥分散风险、驾驭风险、对冲风险和稳定盈利的作用。另外,监管当局和银行要立即研究建立健全金融创新的操作流程。

金融创新要以有效的风险控制为前提

从现代银行的观点来看,银行是一部“经营风险的机器”,在对冲、分散、驾驭风险中获取利润,如果不能做到这一点,不仅自身会遭受巨大损失,也会给经济社会造成巨大冲击。

这次金融危机的教训,一方面说明了西方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上还有重大缺陷,在金融创新中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另一方面,为我国商业银行完善风险管理提出了要求,特别是有几点急待加强,如我国银行要进一步从单一的信用风险管理发展到信用、市场、操作和流动性风险的全面管理,抵御风险的交叉感染;要进一步从一般定性的风险管理发展到综合运用风险计量技术的定量管理,精确资本计量;要进一步从分散的风险量化控制发展到以经济资本为纽带的总量风险管理,总体把握风险状况,防范系统性风险。

金融创新要以审慎的风险监管为保障

此次金融危机的爆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风险监管能力的提升落后于金融创新的发展。事实证明,金融创新在推动金融发展,提高金融运行效率的同时,总是不断地冲击原有的金融秩序。如果没有与之配套、不断深化的金融审慎监管与法律规范,风险就会不断积累。

审慎监管原则又被称为“结构性的早期干预和解决方案”,其精髓就在于尽可能在银行资本金完全损失掉之前采取行动,避免让客户遭受损失。应该看到,近几年我国的审慎风险监管大有成绩,监管的前瞻性明显加强,银行业总体风险是可控的。但是这次金融危机提示我们,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中的监管更应审慎,从银行实践来看,建议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第一,大力鼓励创新,为创新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这是解决一系列经济问题的出路。第二,增强监管的前瞻性、差异性。第三,对不同种类、评级、地区的银行业机构,以及不同的金融产品实行差异化监管。第四,强化防火墙和交易账户管理机制,弥补这方面的重大监管缺失。第五,在监管体制、技术上要不断改进。对于综合化经营过程中推出的跨市场金融创新产品,要建立健全联动监管机制。同时,对当前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金融创新领域,例如对房地产行业、产能过剩行业、政府融资平台等,应尽快制订更为有效、更为清晰、更有操作性的监管标准和措施。

 

促进有效风险监管下金融创新的几个要点

基于危机的启示和银行业金融创新的原则,当前推动金融创新至少应关注以下几点。

培育企业的风险控制能力

在经济金融全球化的今天,国内企业在加速国际化发展,面临激烈的竞争和变化莫测的金融市场环境,迫切需要通过金融创新工具来管理风险。但是,近年来出现的多起国内企业金融衍生品浮亏事件再次提醒我们,企业从事金融创新业务必须以有效的风险控制为前提。

第一,强化金融创新的风险意识。企业从事融资、投资类金融创新活动要有明确目的,特别是参与衍生产品金融创新,必须坚持套期保值、对冲风险的原则,必须坚持与业务经营范围、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必须坚持结构简单、交易透明、风险可控的产品选择的原则。

第二,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在企业从事金融创新交易中,各个环节都可能存在各种各样的风险隐患。为此,应做好两方面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一是要有明确的止损机制。企业在从事交易中要量力而行,到底能够承受多大的损失,出现浮亏以后如何应对,“谁来负责、谁来决策、谁来止损”要进一步予以明确,否则延误市场机会,风险会更加无法控制。二是建立健全风险隔离制度。这几年国内企业的风险案件中,我们都可以找到缺乏风险隔离、丧失内控的影子。因此,企业应建章立制,对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约束,完善授权体系和审批流程,在交易指令下达、交易操作、资金划拨等环节形成有效制衡机制。

第三,加强企业的信息披露。通过信息披露提高企业透明度,有利于银行了解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控制状况,能够帮助企业选择合适的金融创新产品。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在参与金融创新产品业务的全过程中,都要有充分的信息披露,尤其是“谁受益、谁负责、谁决策”等问题都要明确披露。这种信息披露机制是企业融资的基本要求。

经过这次金融危机,银行从实践中感觉到,企业作为金融创新的参与者和需求的提出者,确实有一个适用度的问题。不是实力强的企业就一定能够成为衍生品最适用的企业,特别是对于大型国有企业,盈亏承受能力只有在严格的授权和审批管理下,适用度才能提升。

提高银行金融创新的风险控制能力

银行整体上有推动金融创新的客观要求,但这次金融危机暴露出了近年来西方商业银行在金融创新风险和资本管理方面存在的严重缺陷。对此,中国商业银行应高度给予关注和改进。

第一,夯实金融创新的基础。坚持金融创新发展战略,既是一种社会责任,也是银行自身提升竞争力的内在要求。我们从危机中感觉到,银行在适应金融创新要求过程中,更需要强化风险管理的体制、机制、流程和市场反应能力,尤其要在银行内部产品研发、定价、销售、售后服务等各个环节,建立有效的前中后台流程管理、风险控制、科学决策的制衡机制。

第二,健全“防火墙”制度。金融创新业务和传统业务的风险特征往往有很大的不同,看起来是高盈利的业务,实际上可能隐含着巨大的风险。因此,必须在银行创新业务和传统业务条线之间建立有效的“防火墙”制度,有效隔离不同业务间的风险,防止风险产生后的扩散和蔓延。此外,要重点应抓好前中后台相互独立、相互制衡的风险控制机制的建立,对敞口的交易风险和平盘止损要实行严格的制度和严格的责任管理,完善跨部门的市场风险磋商机制,平衡收益和风险,提升科学决策机制。

第三,加强对表外业务和交易账户的风险控制。从这次危机形成和爆发过程看,西方商业银行忽视了表外业务和交易账户的风险控制,导致各类风险的不断积聚。同时,由于交易账户的盯市制度具有扩大市场波动的特性,也增加了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因此,中国的商业银行应引以为戒,要立即制订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流程,明确表外业务的风险资本计量方法,强化表外业务和交易账户的风险管理。

第四,改进风险计量方法和技术。资本是银行承受各种损失的“缓冲器”,是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但从这次危机的实践来看,资本没有能够有效覆盖所有风险,特别是没有覆盖金融创新型业务,因而不能全面计量相关风险。比如,新资本协议中对流动性风险提出了管理的准则但却没有计量的要求,为了有效控制这类风险,银行应着力发展这类风险计量技术。此外,应采取更加审慎的资本计量方法管理资产证券化风险,完善内部模型法下市场风险的资本计量,针对表内表外的复杂衍生产品,要建立相应的制度和专业计量公司。

加强政府对金融创新保障作用

危机爆发以来,在中央经济刺激计划的推动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展很快。作为政府融资方式的金融创新,这些平台的建设极大地缓解了地方政府的压力,推动了经济发展。笔者在调研中发现,这些贷款一般占银行贷款增量的40%~50%左右。从贷款的结构看,大部分流向了土地储备中心、开发区、城建项目、交通运输等项目,分布在长三角、珠三角和环渤海地区,部委和省级以上平台占20%、地市级平台占50%、区县级占30%。总体上讲,风险基本处于可控状态。但是,必须指出,政府融资平台的快速发展已经积聚了风险隐患,比如部分平台的规划性不强、政府偿债能力薄弱、项目资本金不足、操作程序不规范、资金运作信息不透明等等。

为了保证和推进融资平台的健康发展,及时解决隐藏的问题。建议政府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制订、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政府融资行为。各项法律法规之间要保持一致,政府担保要真实可靠,资金运作要有充分的信息披露。第二,坚持稳健发展、风险可控的原则。对缺乏真实项目背景、出资不实、风险管理与资金管理制度不健全的融资平台要及时加以清理和规范。第三,积极推动金融创新,拓宽政府融资渠道。为避免政府融资过度依赖银行贷款的“独木桥”,要大力发展企业债、公司债和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拓宽政府融资渠道。

发挥银行监管的创新引导和监督作用

应该承认,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监管总体上是审慎的。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平均资本充足率为10%左右,拨备覆盖率达到110%左右,不良贷款率下降至2.4%左右,这些指标应该说是世界水平的。但是,从银行实践出发,建议银行监管过程中突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深化审慎监管理念。一方面,要积极鼓励银行创新。简化创新审批流程,提高创新审批效率,引导银行从借鉴引进创新向自主创新方向发展,从单纯的产品创新向经营体制创新、组织体系创新等方向发展。另一方面,要加强事前监管。审慎监测和评估金融创新风险,加强对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不良贷款率、透明度建设等风险监管核心指标的事前监管,防范风险于未然。

其次,推进差异化监管。我国各家银行在金融创新的产品和服务,在控制能力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这就要求监管机构综合考虑银行监管和市场评级、资本充足率水平、公司治理完善程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区域经济环境等一揽子综合指标构建评价标准,逐步建立起针对不同种类商业银行、不同难度创新产品的差异化监管政策。对于创新能力强、风险管控好的高评级银行,在业务和产品创新上可先行先试。对于创新实力薄弱,综合风险控制能力较弱的银行应该在创新业务的准入上实行严格限制。

再次,建立衍生金融产品分类监管。大致可分为三类,对于从事利率掉期、外汇掉期等有真实贸易背景的“正常类”衍生品业务,监管部门应侧重信息的掌握。对于从事期权、期货、结构性衍生产品等“关注类”衍生品业务,监管机构应要求银行实施对衍生产品的全面风险管理和资本覆盖要求,加强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对于杠杆倍数偏高、具有投机倾向的复杂金融衍生品业务,监管机构要“严格限制”。

最后,加强监管协调配合。我国目前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监管体制,近几年一些带有混业性质的金融创新产品和运作模式的出现,一方面适应了经济的发展需要,另一方面也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课题。后金融危机时代,中国银行业的金融创新步伐将明显加快,风险监管和风险控制必须始终跟上创新的步伐。因此,应进一步完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避免监管交叉和重叠是十分紧迫和必要的。

推动国际监管体系改革与合作

国际金融危机暴露出现有国际金融监管体系的制度性缺陷,中国应以负责任大国的姿态积极推动国际金融监管体系改革,推动国际金融新秩序建设和超主权货币的实施,维护国家金融主权和安全。同时,要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信息交换、政策的相互协调、危机管理和联合行动,促进国际金融监管向相对集中统一、公开透明、务实高效的方向发展。要积极推动和落实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等国际普遍性规定,推动完善国际会计准则,促进评级机构强化自身制度和能力建设。

今天中国银行业站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危机带给我们很大的挑战,同时也是重要的发展机遇。只要我们不断强化风险监管和风险控制,就一定能够推动金融创新的稳步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