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自治 -----袁传旭 - 子风 - 雅典学园法律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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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自治 -----袁传旭 2010-06-29

    社会自治是一个社会文明的基础和表征,自由社会的条件。自行治理,自我选择,任何他人或组织无权规划安排个人的生活,是个人自由的应有之意,因而自治是个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从社会伦理的角度来看,自治应是个人的责任、人类的道德准则和良心追求。每个人应该对自己负责、自食其力,好逸恶劳、依赖他人为生是可耻的、不道德的。个人正当利益得到保护,就可以保证人们之间相安无事,实现个人自由和社会秩序。从人类政治的角度考察,自治主张是出于对政府和多数决的不信任。政府对人类是不可缺少的,但权力是腐蚀剂,虽然人类已经总结出许多有效制约权力的手段,但由人组成的政府仍然难于受到充分有效的监督,人一有机会就会制造腐败,侵害公民的权利;多数决是民主的形式,是权力合法来源的渠道,但多数决如果没有前提条件,这种权力就会侵害人的正当权利,特别是少数人的正当权益,以多数的名义实行专制;多数决还往往表现出随意性、偶然性和不确定性,顾及的是眼前利益而非长远利益。对付政府和多数决的消极影响最有效方式就是自治。

    另一方面,人类很多事情是政府不能胜任、难以承担的,只能由个人自己去承担、解决,个人对自己身边的事比其他人或组织更了解,更知道如何解决。让政府去承担不能胜任的事情不仅不能解决任何问题,反而会损害政府自身的形象,造成人民对政府的不满。“政府管得越少,管得就越好”,“一个只委托给统治者的政府必然堕落,人民自身才是政府唯一安全的看管人”。就是对人类政治的经验总结。我们经常会听到这样一种说法,即认为个人不具有自治的能力,需要政府来管理个人。经验证明,只要有合适的外部条件,人民能够实现自治;同时,这种观点模糊了政府该管和不该管、能管和不能管的界限,不管是出于无知还是其他险恶的目的,其实践的结果都是一个:人民永远都不会拥有自由,或有了自由也将失去自由。

    自治有各种各样的形式,民主选举、陪审制度、私有制公司、合作社等都是自治的形式。从世界范围看,主要有三种自治形式,即地方自治、个人自治和团体自治。地方自治即在一个国家里,全国的地方政府实行自治。重大的和整体性的利益由全国政府管理,地方性的和特别的利益由地方政府管理。在省(州)一级一般通过国家宪法规定自治性质,它意味着省(州)权源于宪法赋予,全国政府不能通过任何形式侵犯、剥夺,除非通过宪法修正案予以调整。地方政府拥有除国防、外交之外的一切权力。每个省(州)有自己的宪法,和国家宪法一样,它既是政府的工具又是对政府的限制。地方政府拥有完整的管理机构,即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在民主政治成熟的国家,省(州)以下也有通过省(州)宪法或议会立法确定城市或县自治,使社会自治延伸到基层。乡镇自治是地方自治的基本单位,每位乡镇公民直接参与乡镇事务的管理,“自己的事情自己管”。托克维尔对乡镇自治评述道:“乡镇会议之于自由,犹如小学之于授课,乡镇会议将自由带给人民,教导人民安享自由和学会自由为他们服务。”地方自治每一级政府(省、市、县、镇)官员都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当选官员只对选民负责,而不听命于上级。地方自治的目的,一是制约防止全国政府滥用权力,维护公民的权利,它是预防专制独裁的重要手段;二是由于全国政府没有能力有效管理错综复杂、情况各异的地方事务,并且地方自治有利于改革试验,如果失败,损失较小,成功则可推及全国其他地方;三是解决民族矛盾的途径,当一个国家民族矛盾无法克服而又不能分开时,民族区域自治就是解决这种矛盾的手段。

    个人自治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个人的自主、自力、自决和自我负责,每个人是其自身的主宰,它意味着每个人独立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生活、行事。二是公民自发组织起来,共同解决身边的环境、安全、教育等事务,如选举社区自治组织,组织社区义务消防队,小区安全值守;对涉及居民利益的事务,如学校教育、社区环境问题等,居民聚集召开听证会、请愿等。个人自治的原则或条件是,个人必须接受、遵循社会普遍价值和被普遍认同的个人及确定个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

    团体自治即公民为了诉求某种利益组成集团,如种族、宗教、工会、农业团体、行业协会等。它既是人民自己管理自己的一种组织形式,也是对于政府不作为或对政府受客观条件限制而不能深入了解并解决某一问题而进行督促、推动的组织形式,因而是与政府治理的一种互补。史蒂夫·卢克斯写到:“自发性的、有组织的活动和非政府组织存在和发展是一个社会良性发展不可或缺的条件。”在一个开放社会里,利益集团通过劝说、诉讼、制定法规、选举和游说等形式的活动来促进立法通过或废除,或影响政府决策,实现自身的目标。利益集团一般都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传媒手段,在选举期间影响选民,争取民众的支持;在非选举期间,促使选民与他们的代表保持接触。

    个人自治的自组织和团体自组织本质上就是参与,个人在自己管理自己的同时,通过自组织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通过参与的过程和目标实现的结果认识参与的意义,理解民主的原理及其运作方式。公民通过参与,为今后从事“真正的”政治活动提供良好的训练,所以利益集团被称作政治家的“摇篮”。托克威尔写到:人们“在参加这样的社团后不久,就会知道在这样一大群人中应当遵守什么秩序和采取什么步骤,才能使他们步调一致和首尾一致地奔向共同的目标……因此,可以把政治社团视为一所免费的大学校,每个公民都可以到那里去学习结社的一般原理”。他进而概括说:“在民主国家,结社的学问是学问之母,其他一切学问的进展都取决于这门学问的进展。”

    自治的结果分散了社会的政治责任,即分散了社会管理的权力,政府承担了相对少的社会责任,使小政府、大社会成为可能。实际上,社会公共事务处于一种国家机构与公民个人及公民自组织共治的状态。一方面,政府失去了集中和扩张权力的客观条件,仅在有限的意义上实现统治,从而减少了政府对个人自由的威胁。美国政治学教授文森特·奥斯特罗姆认为,当个人负责管理自己的事务,学会如何与他人和睦相处,确立采取集体决策和集体行动的条件,使那些为他人利益而行使权力者对信托关系负责时,正是人民在统治。他进而强调:社会自治而非国家统治是可能的。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会衰亡,即便可行使有限权力的代理人名义上被委派为“国家元首”。与此相对应,社会自治使政府承担了相对少的社会压力,也降低了社会管理的成本。自治使得社会的管理者把其所从事的工作视为一种职业,而不是高高在上的统治者,他们需要谨言慎行,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他们工作的目标,服从人民的意志;他们不敢在其岗位上有何懈怠,必须用实际行动来表现对人民的依赖,以期得到人民的信任。如何得不到人民的信任,就将被人民按照法定的程序撤换;如果触犯法律,那么他们将会像普通公民一样接受法庭的审判。

    自治使民主成为现实。社会由自己管理,并为自己而管理。每个人都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对政府、大型企业、公众人物施加影响,制约权力,保障个人自由。但是,正如前述,民主是一把双刃剑,民主的结果往往转向与其当初目标全然不同的方向。而自治所具有的自主选择、自我发展和自我负责的内在属性,使得个人成为一个政治、经济和人格独立的个体,成为自己的主人,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多数统治可能对个体正当权利、个体私域造成的侵害。所以自治既带来了民主,又遏制了民主自身消极的一面,使个人自由与民主得到和谐统一。

    自治带来平等政治的出现。虽然自治使得个人由于能力、运气等因素的存在,产生财富的多寡,但每个个人是依赖自身而不是他人或政府而生存,使得个人的人格受到尊重和保持,拥有平等的政治和社会地位。社会不存在这样的环境,即由国家来人为划分社会层级,由此产生界限分明的领导者阶层、一个统治其公民的政府。美国在其殖民初期就表现出社会平等的状态。弗朗西斯·霍尔对十九世纪的美国这样描述:“这个国家最高的文职官员和军官居然与人民中最卑贱的人乘坐同样的交通工具旅行,与他们在同一张餐桌上吃饭并同他们进行随意的交谈……从事生产和劳动的阶级所拥有的特权和权力如此之大,实际上给予了它控制政府和宪法的权力。” 这种状况令当时的英国人感到震惊和不可思议,因为对信奉社会等级制度的英国人来说,那些规定人们社会阶层间秩序的差别的丧失,意味着混乱和自由的丧失。为什么没有出现混乱?这是由于美国社会这种平等源于自治,它与英国的等级社会一样,都是自生自发而非人为制造的,它形成了一个人人自负其责的公民社会,而不是建立一个通过损害甚至剥夺他人财产权利的平等社会,因而社会秩序得到保持。

    自治产生了一个多元化的社会,一个多种文化共存的土壤。这是一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竞争型社会,对独裁主义、法西斯主义、民粹主义具有天然的抵抗力,它使人类可以通过比较对事物作出正确的价值判断和选择,寻找到适合人类发展的制度安排,并在社会演化中能够不断调适自身。多元化的自治社会看起来像一盘散沙,人们各自为政,为各种事情辩论、游行示威、请愿和诉讼,纷纷攘攘,莫衷一是,紊乱无章,但却是一个稳定的社会结构。一个原因在于人民对自治文化的认同,自治使个人自由成为可能,个人的意志、诉求可以通过民主的程序自由地获得表达、实现;另一原因在于自治本身,自治使人民具备了自治的能力,虽然自治导致各种观念和利益发生交锋和冲突,但自治社会的成员或单位能够遵守共同的行为原则,并在利益冲突中寻求调整相互间的关系,以期达成妥协,如果自治成员或单位达成不成妥协,会选择司法裁决解决争端,而不是诉诸武力。因而,自治把全体公民结合在一起。如罗伯特·H.威布所说:“一个公开的大众政治分散了政府的权力并使一个散乱的国家统一在一起。”可以想见,自治社会较其他形式的社会具有超乎寻常的内在力量。

    自治塑造了一个责任社会,公民通过自治来认识个人价值对社会的意义,培养出公民精神、主人意识,实现自我管理、自我完善;公民通过自治,认识和学会处理权利与责任之间,个人之间,个人与组织之间,团体之间,地方政府与全国政府、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学会相互尊重、和睦相处、相互补充和协调;通过自治,使得个人荣誉、自尊得以建立,良心和美德得到践行。

    自治使每个人在各方面都获得充分发展,个性、开创精神得到保护和发扬,潜能得到最大限度的释放。人们所有的体力和智力都将用于实现自己的目标,去获取财富。社会财富将奖励给那些实干、勇于进取、不屈不挠的人们,而那些游手好闲、不思进取的人们不仅得不到任何奖励,既有的财富也将丧失。集体主义给人类带来的是集体的平庸,而自治社会展现给我们的是蓬勃朝气、欣欣向荣的景象。它是一个人尽其才的社会,一个社会精英脱颖而出的社会,一个精英治理的社会。自治社会是富有效率的社会,而一个被集中管治的社会,则表现出拖拉、迟钝和笨拙。

    自治社会或自治能力不是人类与生俱来的,人类的本性是懒惰自私、喜欢不劳而获的,总是寄希望于他人或政府帮助解决个人自身的问题;并且,自治是一种文化,要实现社会自治,需要形成一种氛围,即它需要一个长期培养教育的过程,直至自治观念和行为方式的养成。一个非自治的社会,是一个令人畏惧的社会。当一个社会中个人的自治权利被剥夺或被限制时,人们也就没有了公民和主人意识,相反,它是一个道德低下的社会,人性之恶膨胀并肆意施放,人们之间相互敌对,社会充斥着损人利己、钩心斗角、卑鄙龌龊。一方面,人们会选择依赖他人或社会,白搭车或搭便车,坐享其成;另一面,又变得心理冷漠,选择脱离社会。由于人民没有尝试自治的机会,也就没有产生自治能力的必要经验,一旦发生社会动荡,就将混乱失序,流氓当道,弱肉强食。

    要实现社会自治,在政治层面,不论何种形式的自治,公民的言论和出版自由、契约自由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必须得到保障,并且应该如文森特·奥斯特罗姆所认为的:“一个社会的结构必须能维持一种探究文化和具有纠错能力、解决问题的程序……在一个社会中,对事务的公共舆论和公民知识的压制,探究文化不可能获得发展。”从个人层面,自治意味着责任,即个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它意味着一个人可能由于自己的行为导致穷困潦倒、疾病缠身,但不应怨天尤人,而应该自己承担这样的后果,换言之,自治在给个人带来自由、充分发展、追求自己幸福机会的同时,个人必须承担自治本身可能带来的消极后果,自治的结果并不完全是善物或十全十美,但却是人类社会较好的选项。并且,我们应始终清醒地认识到,人类社会不管演化到什么时候,人的自利本性是不会改变的,由此,就像政府永远需要制约一样,自治永远应是人类的政治和道德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任何形式的自治组织,与政府部门一样,都不能离开监督,这是因为自治组织随着时间的推移会演化为一个“利益集团”,它会为维护“集团”的利益、狭隘的荣誉,损害自治体内个体的利益;另外,自治组织在现实生活中,也要面对利益并受到利益的诱惑,且根本抵挡不了这样的诱惑。因此,要有相应的制度防止自治组织自身的腐败。首先是要建立公开选举制度,定期改选自治组织的构成人选。第二,在平时,至少应有三个方面的制度约束,一是议事公开制度,自治组织应有义务将其活动告知人们;二是组织监督制度,在自治组织内部,必须有相互监督制约机制;三是财务公开制度,自治组织必须将其财务收支情况告知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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