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矿生,给文强当律师 - 京兰客 - 雅典学园法律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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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矿生,给文强当律师

2010-06-18 23:36:33 来源: 南方人物周刊(广州)  

  杨矿生曾在最高检察院工作10年,1998年,他走上律师道路,现在是全国优秀律师、北京律协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优秀党员。他为何接受委托?为文强辩护意味着什么?中国刑辩律师面临着怎样的处境?现在,文强案已告一段落,他对此进行了回顾。


杨矿生

  “关于调查取证,我们放弃了。为了防范风险,我觉得对于证人证言尽量不要调查取证,有异议就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杨矿生 口述  本刊记者  杨潇  采访整理

  2009年12月6日,《新京报》首次披露:文强家属已委托北京知名律师杨矿生担任辩护律师。据一家网站统计,消息一出,仅仅1天,就有76482条相关评论,批评、谩骂的帖子超过9成。显然,时至今日,很多人仍然不能接受“为贪官辩护”的正当性。

  杨矿生曾在最高检察院工作10年,1998年,他走上律师道路,现在是全国优秀律师、北京律协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优秀党员。他为何接受委托?为文强辩护意味着什么?中国刑辩律师面临着怎样的处境?现在,文强案已告一段落,他对此进行了回顾。

向司法局请示

  2009年11月1日,北京下着大雪,文强的大姐文万琴辗转找到我,请我代理文强案。在此之前,出于职业习惯,我十分关注重庆打黑案,有关报道都让助手打印出来。我也曾想到重庆案的家属中肯定会有人找我代理辩护,我的专长是代理职务犯罪或者企业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所以之前就想,如果是官员家属找我,我可以考虑,如果是涉黑案被告人家属找我,我可能不会考虑。

  给文强当律师,我向司法局请示后得到了支持,但促使我下决心的是文强的大姐,她已是60多岁的退休老人了,还千里迢迢到北京请律师。文强大姐的态度是文强犯罪了,该怎么处罚就怎么处罚,但是希望用你的专业知识为他辩护——哪些是他应承担的责任,哪些是他不应该承担的责任,她没提任何不合理的要求。她的诚恳和信任感动了我,而且文强也确实需要有人为他辩护。这便成了我代理涉黑案辩护的开端。

  11月9日晚上我到了重庆,第二天签订委托协议,然后开始找这个案子。律师办理刑事案件,首先得弄清这个案件在哪儿,文强亲属并不知道是哪个办案机关在办理,我们就根据媒体上公布的文强涉嫌的罪名分析文强的主罪应该是受贿,于是就找到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得知文强案尚在该院侦查。

  在等待安排会见期间,我又匆匆赶到郑州办理新疆乌鲁木齐铁路局长宋某某涉嫌贪污的案件,开完庭回到北京不久,也就是12月16日,接到重庆检察院五分院的电话,告知该案已在该院审查起诉,律师可以办相关法律手续,会见文强。20日下午我和助理赵铭到达重庆,第二天见到了承办该案的全国十佳公诉人幺宁,办理了相关法律手续。

  12月22日中午11点45分到13点20分,我在看守所第一次会见了文强。当时我比较紧张,以前从来没这么紧张过,媒体宣传了那么长时间,感觉他就是一个黑老大,去见他搞不好就会有生命危险似的。后来我就点了一根烟,抽了烟就不紧张了。

  与其他人不同的是,文强首先提了两个条件,第一个是要互信,“我对你说的每一句话都是真实的,我不会误导你,你也要把你对这个案子的真实看法告诉我,不用瞒着我,既使你认为我犯的罪够枪毙了,你也要告诉我”;第二个条件是要依法,他要求:“你要依法充分辩护,我有什么合法要求,你要转告有关机关。”

  他要求读法律书,还要求保证充分会见。当时我们都担心以后会见有困难,不过后来发现担心是多余的,会见的时间得到了充分保证,一审期间总共7次会见,二审期间共会见4次,甚至连周末也安排会见,这一点我是非常满意的。这可能有两方面原因:第一,文强案影响太大,他们不可能在程序上给律师太多限制;第二,和律师个人的工作作风工作方式有关。

不能说错话

  当时李庄案刚刚案发10天,我会见时特别谨慎,最注意的就是不能说错话。24日我第二次会见他,这一次才开始谈案情,我手上虽然有起诉意见书,但我没有主动提起其中的事情或人名。而是这么问:你把在侦查阶段对侦查机关所说的事儿说一下。他首先说的是经济问题,他每说完一件事,我就问:还有呢?接着说。就是这样让他逐一讲完。这是一种客观的问话方式,没有任何诱导或提示的成分。

  以前很多律师就是在问话上出现了问题,我尽量避免出现类似情况,说话之前就想好思路,他有什么意见,记录下来,签字,每次都是这种模式。我在其他案子中也是如此,见当事人时,不能说过头话,一些猜测性的和牢骚性的话,都不要说。如果对方说了,律师最好的回应就是“呵呵”一笑。

  每次会见文强的时间都很长,从早上到晚上。有时候会见完了累得话都不愿说,饭也吃不下。头几次会见的时候还没有阅卷,文强边说我就要边记,有些没有听清的还要重复问明白,还要判断这里面有没有重大漏洞、法律上怎么看待这个问题等等,这样就会逐渐形成一些初步的判断。

  有些记者总是问,在国外,嫌疑人有沉默权,“你有权保持沉默”,中国是这样吗?中国的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如果嫌疑人不说话,侦查人员就会不断地讯问你。没有任何口供的案件很少见。人在强制状态下既可能说出他本人不愿说的真话,也很可能说出不真实的假话,所以审讯时律师在场,很大的作用就是能够防止侦查人员以非法手段获取不真实的口供。

  第二次会见,文强就说到了侦查笔录中有些内容不真实的情况,对这个问题我无法作出判断。我就跟文强商量,你认为有的笔录说得不对,我们怎么办?是等到法庭上说,还是尽早汇报给检察官,让检察官来提讯、要求检察机关对这些口供进行重点审查?他同意了后一种方法。我觉得后一种方法既有利于维护文强的合法权益,对于我们律师也是一种很好的保护。律师会见后当事人改变口供的案件可能会给律师带来风险,可能会惹上涉嫌“教唆翻供”的麻烦(记者注:《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被法律界普遍认为是悬在刑辩律师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所以律师对于这类案件要特别小心。

  关于会见中的风险防范,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不得引导嫌疑人和被告人故意作出虚假的供述。嫌疑人会经常问律师:“这个情况我该怎么说?”律师绝对不能告诉他们“应当怎么说,或者不应当怎么说”,而只能告诉他们实话实说。另外,律师也不能替委托人向被告传递纸条或将通讯工具给他们使用。即使纸条上的内容与案情无关,也许只是个问候或者鼓励,比如说要坚强、家里面会帮助你等等,都不能传递,这是刑辩律师应具备的常识,律师千万不能感情冲动。

放弃调查取证

  除了会见还有阅卷。文强案的卷宗很多,办案节奏很快,公诉人和辩护人几乎是同时阅卷,为了解决阅卷撞车,我一方面给公诉机关发函,要求尽快安排我全面阅卷,另一方面和公诉人真诚沟通,“时间紧,你们看这几本,我们就看那几本。”双方穿插阅卷,这样就解决了阅卷问题。我们是1月11日开始阅卷的,那几天我们每天一大早都去检察院门口,等到公诉人上班,就跟她一起进去,处理复印卷宗材料的事情。有些律师就是打一个电话,说我们准备阅卷,检察院就说要等通知,一等通知,时间就没有了。在办案程序和整体安排上,我们配合办案机关的整体安排,抓住关键的问题,没有纠缠细枝末节。律师对于办案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内部协商,不要捅到社会上去,不要发表有损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形象的言论,这样,律师也会得到他们的尊重。

  关于调查取证问题,我们放弃了。为了防范风险,我觉得对于证人证言尽量不要调查取证,有异议就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按照理想情况)是不应该放弃,但是律师去调查取证,可能不但没发挥作用,还把自己栽进去了。我一般会争取让委托人理解这一点,不能因小失大,律师也要学会取舍。

  特别是对控方证人不要调查,假如他对你说的和对控方说的一样,就失去了调查意义,如果不一样,那么证人前后说的到底哪一个是真,哪一个是假?不管哪一个是假的,证人都有可能涉嫌作伪证,这时候他如果说是律师教的,那律师就非常危险了。总之在证人出庭作证前接触他们风险很大,你得有两名以上律师,全程录像,也许还得把公证机关请来……所以我通常的做法是申请让他们出庭。法庭上毕竟是不可能出现引诱、教唆作伪证的场合。

  文强案中,除了强奸案的受害人,其他许多关键证人在押,律师没有办法去调查。好在许多涉嫌行贿的人都是同案被告,我们律师就抓住这个机会,在法庭上询问他们,通过问话可以把矛盾的东西、虚假的东西问出来。比如张大千的画,还有40万“贿赂”,都是通过法庭调查时问话问出来的。

  律师的调查取证在目前几乎处于无奈的被动状况,所以我们要求改革证人制度。在我看来,先改一条,就是证人必须出庭。这样,对控方的证人直接询问,可以发现其证言的虚假和矛盾之处,对辩方证人也没有任何压力,还可以减少律师涉嫌教唆作伪证的风险,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就会大大提高。

  在保密措施上我们也是小心加小心。我们在会见文强后知道了他的关押地点,但是文强亲属不知道。本来他们有权知道,可是办案机关没通知他们,我也就没有告诉他们。后来我向检察机关反映,要求把关押地点告诉家人。对于案情,我对家属做到了绝对保密,他们也是通过庭审才了解到的。起诉书、判决书和辩护词,我都没有让他们看过。因为案件太敏感了,我们也只好在有关规定之上更加严格要求自己。

紧张、谨慎、责任

  很多人有一个误解,认为法律和政治无关,其实并非如此。法律就社会而言是全社会的行为规范,但对执政者来说,它还是管理国家的工具和手段,这样当然就具备了政治性,特别是对重大敏感案件的处理,政治性体现得更强,这是一种客观存在。

  我是这个案件的辩护律师,在判决前就不能随便发表对案件的看法,许多媒体提出采访,要求透露案情和辩护思路,均被我婉言回绝。有些话要讲场合,看环境。比如说对于公检法机关工作中存在的瑕疵,辩护律师怎么反映这个问题?我不可能捅到媒体上大张旗鼓地渲染,施加压力,然后把这个事情变成一个社会事件。但是作为与案件不相关的学者、公众甚至其他律师,就可以在报纸上进行讨论,这个没关系。

  文强案是重庆打黑斗争中的一个标志性案件,它也是我辩护生涯当中的一个标志性案件,最深的感受可以用6个字概括:紧张、谨慎、责任。

  我代理的官员和企业高管犯罪案件估计上百件,从来没有一个案件的重大和复杂程度能和这个案子相比。我们辩护律师对案件的看法与公诉人的看法,差别那么大,我几乎是全面辩护,法院采纳公诉人的观点又是那么多,所以这个案件很复杂。法院也采纳了我们的一些观点,受贿部分总金额减少了414万元,对于指控文强收受价值364.12万元的张大千山水画没有认定,对于包庇、纵容龚刚模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也没予以认定,对于财产来源不明的认定也减了几十万,对于后两次强奸的指控也没有认定。

  文强案带来很多法律思考,特别是属于对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有关受贿罪的理解问题,比如在长期交往中间,只要你收了人家一回钱办了一次事,那么其他时候收的钱也都认定是受贿,我是第一次承办这样的案子;还比如对于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的“明知是有组织的犯罪”如何理解以及如何掌握死刑标准等等,很有值得研究的典型意义。

  接下来的程序就是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5月16日,二审开庭后我去回访,那是我最后一次见到他,他授权我如果二审维持原判,继续作为他的律师代理复核阶段的法律事务。本来约定半小时,后来聊了一小时,他有点恋恋不舍,总希望能多和律师交流。他最关心的是他的孩子(记者注:文强案发后其子便下落不明),说也不知什么时候能见上一面。

(本文来源:南方人物周刊 ) 

 

斯伟江的评论

假如文强和邓玉娇互换律师 

斯伟江 2010-07-08 09:25:45 

斯伟江:中国法律人的角色困境

  最近出版的《南方人物周刊》有一篇对文强律师杨矿生的专访,其中杨的专业、谨慎,令人诧异,又觉此案气氛森然,不过,杨律师过分谨慎,或许在某种程度上,对文强不利,有一些职业伦理上的问题值得商榷。

  文强律师谈到:“关于调查取证问题,我们放弃了。为了防范风险,我觉得对于证人证言尽量不要调查取证,有异议就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这个尚可以理解,因为一旦证人出现虚假证言,就有可能把律师咬进去。然而,之后所言令人疑惑。杨说,“在办案程序和整体安排上,我们配合办案机关的整体安排,抓住关键的问题,没有纠缠细枝末节。律师对于办案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内部协商,不要捅到社会上去,不要发表有损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形象的言论,这样,律师也会得到他们的尊重”。这样虽然律师因为配合得到尊重了,然而,文强的利益就受损害了。

  让我想起邓玉娇案子初期的两位夏律师,虽然据说抱头痛哭的报道不实,但是,邓玉娇的两位律师,在举国关注之下,和记者等充分沟通,发挥了律师作为当事人代言人的制度设置,也试图为邓玉娇案调查取证,邓玉娇最后的结局,两位夏律师立下的功劳不能抹杀。

  但是,两位夏律师据说被别人批评不专业,当然,他们也没有像杨律师那样尊重当地的办案机关,因而,非但没受到被办案机关的尊重,反而受到些刁难。假如他们和杨律师一样,不对办案机关的一些涉嫌不当行为、邓玉娇口中的案情公布于众,配合办案机关,留到最后在被控制的法庭上做最后努力,邓玉娇案的结局是否会变样,难说!

  众所周知,我国的司法地方化、行政化很严重,如邓玉娇的案子,文强的案子,说能司法完全独立侦查,审判,想必太理想化了。很多地方的案件都是在外地舆论制衡下,才拨乱反正的,如邓玉娇案、湖州协警的临时性强奸等等,要是没有公论作努力,邓玉娇这个“杀人嫌疑犯”,估计也会被定罪。

  即使在一些西方国家,律师一样可以对舆论谈案情,至于受不受影响,是法官独立审判的问题,只要法官把持得住,何妨公众的口水?司法民主化之一,是公众有权对其感兴趣的案件进行观察、评论,谴责。文强案也是一个公众关注的案件,尽管网上很多人谴责文强的律师,但是,不妨碍一些主流媒体、报纸对此进行客观的报道,犹如李庄案一样。

  如果文强请了邓玉娇的两位夏律师,照笔者对他们的理解,在开庭前,极可能会公布文强案中涉嫌刑讯逼供问题,而不是在开庭后由文强提出。也极可能提出办案机关程序上的违法,也可能会涉及强奸案中的定性,毕竟第一次是被迫发生关系后,第二次、第三次自愿,最高法院明文规定不属于强奸罪。

  文强虽然号称“贪官”,要相信外部媒体的冷静,这么多年来,贪官也是人,也有人权,已为很多人的共识。另外,文强在自保之时,或许也能爆料,律师根据情况,也可能对外公布,或许文强有立功情节,在公众有一定的舆论压力下,文强未必是死刑,毕竟比他职务高,受贿多的高官,死缓的多的是。

  而杨律师的思路居然是,“我是这个案件的辩护律师,在判决前就不能随便发表对案件的看法,许多媒体提出采访,要求透露案情和辩护思路,均被我婉言回绝。有些话要讲场合,看环境。比如说对于公检法机关工作中存在的瑕疵,辩护律师怎么反映这个问题?我不可能捅到媒体上大张旗鼓地渲染,施加压力,然后把这个事情变成一个社会事件”。没有职业道德规定律师不允许发表看法,要不然,李庄、邓玉娇的律师早就受处分了。相反,为了当事人的利益,在一定情况下,律师有义务替当事人在公众面前申辩,澄清,甚至呼吁。这一点,基本上要站在当事人利益考虑,而不是律师为了自己的百分之百安全,配合。文强案本身就是一个社会事件。杨律师自己也说,“文强案是重庆打黑斗争中的一个标志性案件”。社会事件有何不妥?

  杨律师说:“(文强案)它也是我辩护生涯当中的一个标志性案件,最深的感受可以用6个字概括:紧张、谨慎、责任”。可以说,文强的死,除了其他得益人,杨律师的辩护生涯中又多了一个标志性的案件。他紧张做到了,谨慎做到了,没问题,唯一有疑问的是,律师责任上,是否尽力了?在笔者看来,似乎不够!

  为什么高官家属愿意请杨律师而不愿意请夏律师等?恐怕和不同律师的辉煌经历不一。堆砌在杨律师身后的,是一个个落马高官。堆砌在夏律师等身后的,是一个个落难的穷人。律师也以当事人类分。一般情况下,高官落马,都会受到些从轻发落,连坐牢都有单人间。因此,请谨慎、嘴巴紧的律师,是很好的选择。社保案,陈良宇、黄松有案等,律师都不愿多说一词,判决书都找不到。

  但是,文强案,恰恰是例外,形势很清楚,打黑运动需要人头来作标志性的高潮,整治警界乱象,必定用重典。这时,高官文强其实也是邓玉娇,背水一战尚有生机,请贪官辩护能手杨律师,其实是破落子弟要吃鱼翅,最终证明,这是鱼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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