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财产为什么神圣不可侵犯? - 仲之春 - 雅典学园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30 13:14:55
 
 
不可贪恋人的房屋,也不可贪恋人的妻子、仆婢、牛驴,并他一切所有的。
—— 《 圣经 》 中的第十条诫命
 
 

人一要生存,二要发展。其中生存是基础,这个问题不解决,其他一切都无从谈起。人的生存只能依靠自己,不如此人格的独立和个人的尊严便无从谈起:如果伸手要饭,要来的将是“嗟来之食”;如果要投亲靠友,又成了“寄人篱下”;如果依附于国家,又将是“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人如何才能解决自己的生存发展问题呢?答案是要拥有自己的私有财产。你要对自己的生存发展负责,所以你要保护好自己的私有财产,不要使自己的私有财产受到他人的侵害;同时,他人也要对自己的生存发展负责,所以你也要尊重他人的私有财产。保护私有财产是要平等地保护每一个人的私有财产,不仅富人需要保护,穷人也一样需要保护,甚至从某种意义上说,穷人会更加需要保护。只要富人的财产是通过自己的努力以及机遇等合法地获得的,就要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仇富是不应该的,也是不可取的。而对于穷人来说,他们的财产虽然微不足道,却是他们仅有的一点生存的依凭,再失去它们便意味着一贫如洗、无立锥之地了。一座风雨飘摇中的茅草屋,对于富人而言也许微不足道,然而对于穷人却是他们的安身立命之所,也许就是他们最后的尊严所在,所以“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我国古代的思想家对私有财产的重要性也做出了不少的有价值的概括。 《管子 · 牧民》 中说道:“ 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 ”《孟子 ·滕文公上 》中也说道:“ 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 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 ” 如果一个人的生存都成问题,很难设想他还能有很强的荣辱观念,还能在生活中表现出足够的礼仪、风度和涵养;如果人的私有财产都得不到承认和保护,也很难设想他对社会还能有很强的认同感,还能自觉地遵守社会公共道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那种对社会破坏巨大、危害严重的游民和流民阶层,不就是因为他们失去了私有财产、生活无着的缘故吗?所以,在以前极左年代提出的“穷则革命富则修”、“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是多么的伤天害理。万里当年在安徽农村推行“包产到户”、解决人民群众的吃饭问题时,曾经和人辩论“是要社会主义还是要人民”,他的回答是“要人民”。这种回答显得有些“离经叛道”,然而却又道出了一个朴素的真理:让人们拥有自己的私有财产和经济自由,通过自己的发展过上好日子,这超越于任何的主义之上。
“五四”运动要打倒“孔家店”,要把人从封建的罗网中解放出来,实现人的独立和自由。然而,多少年过去了,我们仍然不能说已经完成了这一历史任务,从某种意义上说我们还仍然在“孔家店”里面。个中原因是十分复杂的,要牵涉到方方面面,然而从人的独立自由所需要的经济基础——私有财产方面进行考察,却不失为一个重要的维度。“‘五四’运动给中国带来了自由、民主、法治思想。回过头再看,当时的思想先驱至少在两方面存在盲点,其一是私有产权,其二是发展金融与保险市场,这二者是实现自由、民主、法治的经济基础。换句话说,如果没有自己的私有产权而是靠‘领导批准’谋生,那么个人就没有声张自己权利的财产基础,自由、民主、法治当然无从谈起;如果没有市场提供的保险与金融品种让你去规避自己一辈子的生活风险,那么在你打倒‘孔家店’、失去了‘家’这个传统的互助保障体系之后,你会对未来充满着不安,这时你也不会有底气去争取个人的自由与民主权利。如果没有这类经济基础,打倒‘孔家店’之后,你又不得不重建‘孔家店’。也正因为八十几年前的思想先驱以及后来者都缺乏这种认知,所以,那之后的政权还去度过不同的制度安排,甚至走过与这两个基础要素完全相反的路,到最后当然就无法实现‘五四’民主自由理想。” ①
当然,也不能说五四时期的思想先驱都没人意识到这一点,这一时期的陈独秀就曾经说过:“现代伦理学上之个人人格独立,与经济学上之个人财产独立,互相证明,其说遂至不可摇动”,“西洋个人独立主义,乃兼伦理经济二者而言,尤以经济上个人独立主义为之根本也”。 ② 鲁迅在谈到“娜拉走后怎样”这一命题时,也曾经说过:“ 从事理上推想起来,娜拉或者也实在只有两条路:不是堕落,就是回来 。 ”“ 为娜拉计,钱, —— 高雅的说罢,就是经济,是最要紧的了。自由固不是前所能买到的,但能够为钱而卖掉。人类有一个大缺点,就是常常要饥饿。为补救这缺点起见,为准备不做傀儡起见,在目下的社会里,经济权就见得最要紧了。第一,在家应该先获得男女平均的分配;第二,在社会应该获得男女相等的势力。可惜我不知道这权柄如何取得,单知道仍然要战斗;或者也许比要求参政权更要用剧烈的战斗。 ”这些观点即使到现在也仍不失为深刻的见解,只是当时这样的观点显得太少了,并且也没有在社会上产生广泛的影响,形成一种气候。这种现象的产生与这些思想先驱背后所凭借的思想资源有着很大的关系。长期以来我国市场经济的不发达限制了他们的视野,使他们很难产生超出时代的思想。同时,当时动荡的国际国内背景也使得人们很难坐下来从容论道,理性地探索实现社会转型和发展之道,社会上更多地充满着一种激烈批判传统、号召进行革命的急躁情绪,像胡适这样能够在批判的同时更多地对制度建设进行理性探索的思想家毕竟太少了。改良也罢,革命也罢,都应该围绕着制度建设展开,制度上了轨道、实现社会的良性运行才是最后的目的。破是为了立,必须在破旧的同时寻求立新,无论是只破不立还是先破后立(旧制度都破完后社会就陷入了无序和混乱的状态,这时候就难以达成建设所需要的共识,也不具备建设所需要的其他条件了)都是不可取的。
保护私有财产不仅是实现人的独立和自由所必需的,同时也有着普遍而又深厚的人性基础,“人同此心,心同此理”。人作为一个生物体首先想到的是自己的如何能够生存和发展下去(这当然并没有反对有人要去舍己救人,只是这样的事例不足以否定大多数人以及人的大多数时候所具有的这种天性;这当然也不包含一个人的生存和发展要以牺牲他人为代价的意思),首先想到的是如何去实现自己的利益追求(这当然也不反对有人要去行善、化私为公,也不包含一个人的利己要建立在损人基础上的意思),保护自己、追求自己的利益是一种发乎自然的天性,我们只能积极地去面对这样的天性,加以因势利导,而不是视而不见,更不是反其道而行之,从而产生出许多荒谬的违反人性的不人道的并且使社会运行陷入紊乱的制度来。以下是经济学家陈志武的一段话,虽然它是从生活的常识现象出发阐明人类为什么需要“私有制”的道理,但对于涉及到我们每一个人的安身立命所在的私有财产而言,我们最需要的恰恰就是这些贴近生活的常识,我们固然不能缺少这方面丰富的理论,然而更要做到的却是不要偏离常识:
我两个女儿相差一岁半,老二个子长得相对较快,三岁后差不多就能穿姐姐的衣服。刚开始,为了培养姐妹互爱、共享的习惯,我夫人跟她们说好,妈妈给她们买的衣服,是两人共同拥有的,属于“公共财产”,谁都可以穿,任何人不能独霸。
几个月后,妈妈发现,姐妹俩不仅穿衣服时毫不珍惜、不负责任,而且经常为抢衣服大打出手,陈晓说她先拿到,陈笛说她先拿,两人各抓衣服一头,谁也不放。到后来,局面演变到,只要一方想要穿哪件,另一方肯定也要那件衣服。
“公有”体制失败后,我夫人王蓓只好改变制度,每次买衣服时,先说好这件是陈晓的、那件是陈笛的,明确产权,并规定谁要穿对方的衣服时,必须事先得到同意才行,不可以在没有得到所有者同意的情况下穿对方的衣服。我们家里的“私有制”就这样出现了。把产权具体、明晰化到个人之后,不仅那些为衣服而大吵大闹的局面减少很多,陈晓、陈笛对衣服也更加爱惜。
个人对自己东西爱护、对公有东西无所谓,是这么自然,在我女儿她们那么小,还没有人教她们什么是“公有制”、什么是“私有制”的时候,就知道区别对待自己的和公有的东西。产权归属明确的私有制体系,不仅是社会最为基础性的激励机制,而且是社会良序、个人权利的基础,也最尊重人性。 ③
正因为私有财产对于人的生存发展有着如此重大的意义,正因为私有财产有着如此普遍而又深厚的人性基础,所以尊重他人的私有财产就应该成为人的一种必不可少的德行。一位友人曾经和我讨论过判断一个人是不是坏人的标准这一问题。他说第一条是看有没有侵害他人的利益,但后面是什么他也说不上来了。他问我的标准是什么,我说我同意你说的第一条是看有没有侵害他人的利益。然后我又试图举出第二、第三条来,但想来想去都不很合适,觉得还是“有没有侵害他人的利益”概括性最强,其他的也可以涵盖到这里面来。而且以此为标准去品评一个人物,还可以避免片面地从道德和动机出发所容易做出的诛心之论。我们提倡要有社会爱心,要有奉献精神,但首先要做到的却是不去侵害他人的利益,不去损害公共的利益。如果连这一点都没有做到却把调门提得老高,难免不是虚有其表、言行不一!
私有财产对于人是如此,对于整个社会的运行和发展也是至关重要的。以私有财产为基础的逐利行为,虽然它的初始动机也许并不高尚(但也不丑恶,而是合乎情理的),但它对社会所产生的最终结果却又是有益的、能够造福于社会的。“经济学鼻祖亚当·史密斯于1776年所发表的‘原富’(又译‘国富论’,关于国民财富的性质及原因之研究),其中最重要的论调,就是指出人以自私为出发点所能对社会的贡献,要比意图要改善社会的人的贡献大。……200多年后的今天,理论与实证不仅有力地支持史密斯的论调,而在我们日常生活的经验中,我们可以体会到自私图利的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利益,实在是要比史密斯所想像的大得多。”④ 否定私有财产,消灭私有制,实行“一大二公”,实现没有人剥削人的社会主义理想,这在理论上似乎是不无诱人之处,然而它却违背了基本的人性。这样的结果是一方面由于失去了生存发展的经济基础——私有财产,从而使人们只能依附于集体和国家,从而失去了独立和自由;另一方面是在“一大二公”的制度下,产生了吃“大锅饭”的社会机制,干多干少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使人变得不思进取,没有生存危机感和发展动力,严重窒息了社会的生机和活力。好的制度会充分激发出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坏的制度却是大量产生懒人和庸人的温床。
市场制度被认为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最有效的制度,而私有财产的存在却是它能够存在和运行的基础,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原动力。“唯一没有经济浪费的竞争准则是市场价值。这种准则只有在私有产权下才可以有效运用。私有产权制度是资本主义的骨干。假若取消私有产权,或在私产界定不健全的情形下,其他种种形式的竞争衡量准则会纷纷出现。适者生存,不适者淘汰的原则是没有改变,但换了衡量的准则,便会引起各种浪费现象。”⑤ 维护私有产权的制度必然要求具备自由交易、自发形成价格的市场制度,而自由的市场制度又必然要求具备严格界定产权的私有财产制度(只有这样,市场经济活动主体才能真正成为财产的利益攸关体,才能真正对自己的财产负责,市场机制才能正常运行起来),两者是互为因果、互相促进的, 我们无法设想会存在一个没有私有产权的市场经济,我们不能只要市场经济效率的一面,而回避了它所要求的私有产权的这一面。也正因如此,以消灭私有制为目标的社会主义也必然要求同时废除 自由市场制度,在把经济活动集中在国家手里的同时,取消了自由交易和市场自发形成价格,实行计划经济制度。这种由国家直接组织生产、用指令性计划调节经济运行的经济制度违背了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导致了社会经济运行机制的紊乱,导致了社会资源配置的低效率,从而产生了“短缺经济”。
 
 

基于私有财产无论对于个人还是对于社会都有着如此重大的意义,所以在资本主义社会确立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个方面的涵义:(1) 拥有私有财产是每一个人的自然权利。(2)根据自然权利以及通过自然人之间的契约结成的政治社会中的法律,政府、社团和个人不可侵犯私人财产。(3)政府在以税收和其他方式征用人民的财产时,一定要经人民或其代表的同意,并有相应的法律程序以保证之,即不同意不纳税或先同意后纳税;人民是决定并管理税收的主权者,并通过民主的代表制度行使这种主权,政府不得以任何非法形式侵犯公民的私有财产,人民有权推翻侵犯私有财产的政府。 17世纪的 英国革命前夕和期间,包括议会在内的许多人发表了大量关于财产是人的自然权利,不经纳税人同意就不能征税、国王无权非法勒索臣民财产,政府的职责就是保护私有财产等言论。革命结束后,洛克最终从理论上确立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洛克认为,对财产的私有权产生于劳动,享有私有财产是人的自然权利。人们放弃在自然状态下的自由,通过契约而组成政治社会,主要目的就是保护财产。因此,任何政府首要的、不可推卸的职责就是保护私有财产。政府对财产的任何侵犯,就给予人民以推翻它的理由。人民是决定并管理税收的主权者,并通过民主的代表制度行使这种主权。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一原则之所以能够在西方国家深入人心,除了它们有着悠久的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背景之外,还与它们所具有的深厚的基督教文化背景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 《 圣经 》 中有十条诫命,这些诫命是要无条件地禁止人们的一些行为,其中第十条诫命为:“ 不可贪恋人的房屋,也不可贪恋人的妻子、仆婢、牛驴,并他一切所有的。 ”西方国家的私有财产观念就源自于这条诫命。 “一些经济史学家,比如说 North ,他们认为意识形态、宗教决定了一个国家的政治秩序、道德准则,决定了可以接受和不可以接受的行为。这个东西决定政治游戏规则,决定法律制度和经济表现,经济表现在一个国际竞争环境中就会反馈过来,使意识形态发生变化。……是信仰和意识形态影响到人,使人认为什么行为可以接受,什么行为不可以接受。社会形成一个共识,就会有一个叫做 SocialSanction (社会反对和禁止)的机制。”“基督教有一些别的宗教没有的,比如说他无条件地禁止一些行为(十戒)。为什么基督教发达的地方经济也发达?这有很多原因,我刚才只讲了前一个原因。我们在做生意的中间,这信教的人有一个取之有道的承诺,他不会去搞你的鬼。而信教的人平均来说这个承诺比较可信。所以基督教文明的国家大公司可以发展起来。没有基督教文明,只有小家族公司,大公司搞不起来。发达国家有政府和商界形成共识的(最佳商业行为准则),共十条,搞财务和管理的专家都知道,这对大公司的公司治理起关键作用。但最佳商业行为准则源自圣经的十戒。” ⑥ 这就是为什么私有财产观念在西方国家十分普遍深入、而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却缺少深厚根基的宗教文化背景,而私有财产观念是否深厚又决定了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程度。
如前所述,在我国古代也有着一定的对私有财产的肯定内容,然而从总体上而言,由于我国长期存在的农业宗法社会背景,由于地理条件决定的内向型的经济发展模式,由于长期存在的“重农抑商”的文化和政策背景,我国尊重和保护私有财产的观念和制度是十分稀薄和欠缺的。我国传统实行家族财产制,“父母在不敢有其身,不敢私其财” ⑦ 。 《 大清律 · 户律 》 中规定:“凡祖父母在,子孙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一百。”由于个人拥有私有财产为传统伦理道德和法律所不容,使个人的独立和自由失去了经济基础,只能依附在封建宗法的网络上。与此同时,由于绝对的皇权专制力量的存在,由于我国一直无法突破小农经济的社会,家庭和家族的“私有财产”在巨大的专制权力面前也是十分缺乏保障的,从某种意义上说,整个“天下”都成了皇帝的私产。当进入近代社会后,我们传统的农业宗法社会终于开始被打破了,社会已经不能继续沿着原有的轨迹发展下去,而必须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路向。这时,发展现代市场经济、承认个人拥有私有财产的权利就成为了一个时代的课题。“现代市场经济及相应的社会生活要求公民有充分的自由;而没有财产权,自由便失去赖以存在的基础。于是,在这次改革(指清末新政——引者注)中,通过修改和制定新的法律,明确承认公民个人的财产所有权。同时,又通过公司律、商人通例、破产律等实体法的制定,确立前所未有的新的财产制度,从而为现代经济奠定了基本框架。从甲午战后至 20 世纪上半叶的经济发展均受其惠。” ⑧ 然而,随着 1949 年 zg 政权的建立,这个历史进程又被打断了,我国大陆地区消灭了私有制,实行“公有制 + 计划经济”的苏式社会主义模式。这种模式不仅使国民经济发展到崩溃的边缘,而且使全国人民普遍失去了独立和自由,陷入到了集体主义奴役之中。改革开放后,我国开始抛弃计划经济模式,发展市场经济,开始承认私有财产,允许发展私有制经济,从而使我国很快从短缺经济中走了出来,进入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时期。“在新的世纪之交的改革(指改革开放——引者注)中,矛盾的焦点更加突出地对准私有财产问题。解散人民公社,以‘土地承包’等形式重新确认农民的财产私有权,为农民的人格独立和农业的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在城市和工商领域,土生土长和外来的私有经济已成为发展速度最快最具活力的半壁江山。” ⑨
然而,由于我们还没有从根本上抛弃原有的意识形态,由于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仍然裹足不前,由于我们的市场经济仍然十分的不规范,在我国私有财产仍然没有得到充分的承认和保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仍然没有写进宪法。在这样的背景下,无论是贪污受贿的黑钱,不是私有企业主积累起来的资产,都会大量地产生外流。每年大量的资金外流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的一大隐忧。然而,要有效地阻止这一现象的发展,又只能依靠政治体制改革的进行,使权力受到有效的制约;只能依靠私有财产受到充分的承认和保护,解除人们的后顾之忧。“除了分权、政务公开、公民依法参政、传媒公开自由地监督等制度性的变革,斩不断伸向公共资产的黑手。先富起来的中产阶级的资金也在外逃,因为他们生怕风云突变。除了顺应世界潮流,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写进宪法,并制定相应的法律坚决付诸实施外,恐怕没有什么灵丹妙药可以慰留这些富裕阶层惶恐不安的心灵。” ⑩
为了保护私有财产,就必须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社会经济交易规则,使人的财产要通过自己的诚实劳动,凭自己的本领、机遇以及风险等因素获得。于是,法制社会便应运而生了。人不能暗中偷盗,不能明路抢劫,做买卖要公平、公道,市场交易要实行平等、自愿。如果有人不遵守这些规则,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就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这一任务只能交给利益中立的、经由纳税人的同意成立并对纳税人负责的、履行起正常的社会管理职能的第三方——政府。因此,政府要积极地履行起建立健全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的应有职能。这个职能发挥的好坏,也成了衡量政府是否履行好职责的一条重要标准。同时,私有财产除了可能受到他人的侵害外,还有可能受到来自政府方面的侵害,并且由于后者手中掌握着权力,其可能性和危害性还要大大超过前者。政府固然应该是利益中立的第三方,但手中掌握权力的官员也是“经济人”,他们也有着自身的利益追求,天然地具有滥用权力的倾向,因此,为了防止滥用权力,为了保护人们的私有财产,还必须用法律限制政府的权力,使政府自身首先要受到法律的治理,从而法制社会就要上升为法治社会。
在我国,要做到充分尊重和保护私有财产,做到“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还要面临一个文化传统缺失的问题。如以上所言,“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源自于圣经中的十诫,而我国正缺少基督教的文化传统,因此,产生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确非易事。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无论是哪一种宗教文化,它的背后都有着人性的基础,而人性又是共同的,又是可以相通的。圣经中有一个故事, 法利塞人把一个通奸的妇人带到耶稣面前。(根据当时的律法,这名妇女应该用石头砸死。)耶稣只是要求在场的人,自问是否犯过罪,如果没有,就可以拿石头砸那个妇女。结果,没有一个人有勇气拿起地上的石头。 这不就可以与我国孔子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思想接上榫了吗?我国的文化传统中固然缺少“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的传统,然而,我们也并不缺少肯定私有财产的思想,更重要的是我们还有“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一体现普世价值的伟大思想可以发扬光大。随着我国从小农经济社会向市场经济社会转型,随着我国从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型,相信假以时日,我们也会逐渐适应以契约的方式公正平等地开展经济交往活动,也会逐渐学会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并尊重他人的私有财产,而习惯又会慢慢成为自然。
 
 
 
 
① 陈志武: 《 对儒家文化的金融学反思 》 , 《 金融的逻辑 》 ,国际文化出版公司 2009 年版
② 《陈独秀著作选》第 1 卷,第 232~233 页,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3 年版
③ 陈志武: 《 政府为解救危机而持股银行不是国有化 》 , 《 金融的逻辑 》 ,国际文化出版公司 2009 年版
④ 张五常:《个人行为对社会的贡献》,《卖桔者言》,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⑤ 张五常:《千规律,万规律,经济规律仅一条》,《卖桔者言》,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⑥ 杨小凯: 《 基督教和宪政 》
⑦ 《 礼记 · 坊记 》
⑧⑨⑩ 袁伟时:《两次世纪之交大改革的若干交叉点》,《路标与灵魂的拷问》,广东人民出版社 1998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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