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纪检监察网---警惕官员“影子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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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官员“影子腐败”
2010-5-31    发布方:广东纪检监察网
近年来,一些领导干部因退休、辞职、调任等原因离开原先的重要岗位后,仍然千方百计施展自己的余威,大搞权钱交易,为个人或亲朋好友谋取利益,违法乱纪,最终晚节不保。这些人利用延期的权力获取不当利益,可谓“人”走而“影”在,被称为“影子腐败”。
更重要的是,一些在位的官员因为碍于情面等原因,对这种“影子腐败”现象往往听之任之,甚至主动提供方便。同时,监管部门对这类官员,特别是在本地任职、又在本地离岗的官员,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对此,必须引起重视和警惕。
警惕官员“影子腐败”
□    汪宛夫
“影子腐败”的魍魉丑态
无疑,“影子腐败”是一种新型的腐败手段。有的官员在位时,利用权力的影响,合法和不合法、合理和不合理地为某些企业、个人牟取非法利益。为逃避监督和查处,他们不图眼前的直接回报,而是为日后退休、离职或辞职下海后牟取更大的利益打下基础。还有的官员则利用在位时编织的人脉关系(包括自己提拔的亲信队伍)在为退位后发挥剩余的权力影响,大肆谋取非法利益。这些人在位时可能看上去比较清廉,而退位离岗后才露出狰狞丑态,让人吃惊不小。
退休高官人脉发达   侵吞私企损人利己
退休高官辽宁省阜新市原市委书记王亚忱,利用自己在任时的影响力,做损人利己的违法事情。直到一位正义记者的报道,彻底摧毁了王亚忱家族的关系网。王案发后,其家人先后被判刑。
2005年3月,《中国青年报》记者刘万永得到一条新闻线索:当事一方是曾历任辽宁阜新市市长、市委书记,当时已退休的王亚忱,其女儿在市公安局任要职,儿子经商;另一方是当地某商场的管理者高文华,王亚忱利用公权侵占了后者开发的阜新商贸城近亿元资产,还把高关押了11个月。
经过大量调查后,2005年5月18日,刘万永撰写了题为《一个退休高官的生意经》的文章在《中国青年报》发表;同年5月19日,抚顺市望花区检察院宣布:高文华解除取保候审,不予起诉,无罪释放。
2005年5月27日,辽宁省纪委、公安厅、检察院联合成立了“5•27专案组”,调查王亚忱及其子女的问题。
2005年8月4日,王亚忱和儿子、女儿分别在北京东城区法院起诉,要求报社赔偿220万元,但是诉讼并未开始。同年9月,阜新商贸城总经理于雅君和会计科科长,阜新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相继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王亚忱的儿子王晓军被辽宁警方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王亚忱被辽宁省多个部门组成的专案组带走。
王亚忱曾任辽宁朝阳重型机器厂会计科长,1980年任厂长,此后几年他在国有企业大胆进行改革,成为“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1986年王亚忱从朝阳市委副书记调任阜新市代市长,之后担任阜新市市长、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1998年退休。
从权力高位退下来后,王亚忱转而投身商海。2002年2月,王亚忱以顾问名义进入正在策划开发阜新商贸城项目的民营企业双龙公司,后任商贸城项目总指挥和财务总监。
在公司立住脚跟后,王亚忱向公司负责人高文华提议,让他具有“南非国籍”的儿子王晓军与高文华合资重新注册外资企业华隆公司,以获得政策优惠。公司注册资金800万元,王晓军以外商身份占40%股份,担任副董事长;高文华占60%股份,为公司董事长。
2003年8月,商贸城主体工程竣工,销售形势很好,王亚忱又强逼高文华把双方投入更改为各400万元,让王晓军所占股份达到50%。2004年2月,商贸城项目基本完工,王亚忱为了进一步控制公司,又要求高文华让出董事长位置,改由王晓军担任。高文华不同意。
为了搞掉“绊脚石”,王亚忱以儿子王晓军的名义向阜新警方举报高文华虚假出资并挪用资金。当时,王亚忱女儿王晓云任阜新市公安局副局长,另一个儿子王某某任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
2004年3月,高文华被阜新市公安局在北京抓捕,拘留长达11个月之久。被捕后的高文华多次检举王亚忱一家,于是引发王亚忱家庭成员的相继落马。
2007年7月,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王亚忱、王晓军等人在注册、经营华隆公司的过程中,均有虚报注册资本行为。王亚忱还利用职务之便,将华隆公司评估价为477万多元的商贸网点非法划走。法院以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职务侵占罪判处王亚忱有期徒刑8年,以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王晓军有期徒刑1年6个月。
王亚忱入监后,女儿王晓云的违法违纪问题开始浮出水面。调查发现,早在2004年2月23日,阜新市华隆房地产公司高文华的司机许宁,在进入辽宁省政协会议委员驻地——沈阳某宾馆院内时,被警卫人员拦截,并发现他携带的多份检举信,检举内容涉及王晓云。2005年4月4日,王晓云要求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院长郭海忠立案追究许宁对其诬告、陷害及诽谤的刑事责任。郭海忠指令立案,4月10日,没有任何犯罪事实的许宁被海州区法院拘留。2008年初,辽宁省兴城市人民法院认定郭海忠犯徇私枉法罪,因“认罪较好”等免予刑事处分。兴城市人民法院在对郭海忠定罪后,认定王晓云为泄私愤,指使其他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行使司法追诉的行为,也构成了徇私枉法罪,一审对其判处有期徒刑3年。
在任时狂收干股 退休后索贿受贿
2008年2月,上海检察机关对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原副局长殷国元提起公诉。殷国元被控犯有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滥用职权罪和私藏弹药罪,涉嫌获取非法收入4000余万元。 殷国元多次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房产,以亲属名义收受他人干股,在退休后大肆索贿受贿。
从2004年到2006年,殷国元利用职务便利,为上海惠格置业发展公司、上海金农置业发展公司江某某提供帮助,并先后向江某某索取和收受现金、股权、房屋、轿车等贿赂总计3280万余元!其中在2005年,惠格公司股份变更时,殷国元以上海园顺物贸发展公司名义收受江给予的惠格公司10%的股份,价值人民币1000万元,已变更工商注册登记。而园顺公司,名义上由殷国元的胞弟和弟媳妇经营。
殷国元曾为上海茗嘉房地产发展公司谋取过便利。2004年,殷国元以110万元购买了茗嘉公司的关联公司名下的一处别墅,比市场价低91万余元。而且,房款还是向另一房产公司老总江某某索贿得来的。另外,殷国元曾以139万余元的价格购买市场价253万余元的上海杨浦区国定路房屋两套,大部分房款也是向江某某索取的……
更可恶的是,退休后他还变本加厉索贿受贿。殷国元于2005年退休,担任上海土地协会会长。此后直至案发,他仍然索取、收受巨额贿赂。2005年全年,他仅向江某某一人就索贿、受贿2800余万元。
与此同时,曾任上海市建设党委书记、现任上海市房地产协会会长的陈士杰也正在接受调查。
据悉,上海市属各区与房地产相关部门的各级官员,下海后投奔房地产商的更是为数不少。2003年在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与市房地局两局合并时,就有一批官员“下海”,其中大部分流向房地产业内。除房地系统官员外,还包括规划系统的官员。“虽然是辞职后下去的,但在公司职位及收入的高低,往往是跟当初在政府部门的职位挂钩的,高级顾问及副总级别的年薪甚至过百万。”这位人士说。
主管房地产的政府部门是如此,各类与房地产相关的协会、学会等机构,也是房地系统退休官员“发挥余热”的重要去处。这些名为商业或学术团体的机构往往与房地系统的政府主管部门关系密切,甚至直属于房地主管部门。
据了解,目前上海市房地局直属的房地产相关协会,包括上海土地学会等共有7家。
“写个申请不如写个条子。”有开发商直言,“这些在房地产公司和各类协会中任职的前任官员,虽然中途下海或者期满退休,但人脉及关系资源还在那边,正是不少开发商打通土地各个环节的理想关系网。尤其是曾经担任过较高领导职位的官员,他们的‘余热’不可小视,往往能发挥关键作用。”
殷国元、陈士杰的相继“出事”,让人们更清楚地看到了这条利益“食物链”的存在。
法官肆意操控拍卖  辞职后受贿50万
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前审判员杨某,在辞职三年后,因涉收受他人贿赂50万元,2007年8月被深圳市检察机关刑拘,2008年3月中旬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将杨某受贿的事实经过认定如下:2000年12月,深圳市一公司因欠贷被南山区法院执行拍卖该公司一块地50%的使用权,杨某正是该案执行阶段主办法官。同年12月,杨某未经抽签指定深圳某拍卖行拍卖该地,并授意其指定的评估公司压低估价。此后的拍地过程一波三折。原定于同年12月18日的第一次拍卖,因被执行人有异议被市中院中止。在另两次拍卖中,杨某极力为他人牟利。
2001年9月的第二次拍卖中,杨某同意拍卖行采用荷兰式拍卖(亦称“减价拍卖”)并拍出地块,后因被执行人有异议而放弃;2002年4月的第三次拍卖前,该拍卖行股东陈某鼓动深圳某公司董事长郑某合作以该公司名义竞拍,再由陈某负责找关系以低价购进并卖出。为竞得该地,陈多次找法官杨某请求帮忙,并承诺重谢。后因陈某出价低,该地被另一公司竞得,南山区法院后来撤销拍卖,将地块交由深圳市土地交易中心重拍。
2002年9月,陈某再次找到杨帮忙,杨某将该地有关情况泄露给陈。2002年9月5日,陈某与深圳某公司合作,以2050万元竞得该地。后因土地共有权人要求撤销拍卖,陈找杨帮忙,杨为此四处奔走。
2004年2月,杨某从法院辞职,陈某同年7月送给杨某一公司20%的股份,2006年5月再送给其某典当行35%的股份。此后,黄某注资到该典当行,成为大股东,并拒绝给杨某股份。陈某为补偿杨某,从自己在典当行49%的股份中拿出10%作为干股送给他。
2007年4月17日,陈、杨二人因涉嫌行受贿被检察机关传唤,后因评估受贿价值先将两人释放。为逃避制裁,杨于2007年4月和7月分别退出陈送的股份。2007年7月24日,陈让杨去办理变更股份手续时,杨要陈先给50万元好处费,陈当场答应,并安排公司账户开出50万元转账支票给杨。经评估,杨某收受的股份价值总计296万余元。
在拿到判决书后,所涉地块深圳某公司员工联系当地媒体,痛陈该土地如何被法官翻云覆雨达数年之久,导致该公司损失近亿的利润。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在该地块使用权拍卖过程中,也经历多次反复。该员工介绍说,这块土地被不合理地执行后,公司也通过多种渠道申诉,拍卖中出现的反复,也是因为公司申诉产生了效果,但每次都有希望之后,又因杨某等的操控,最后仍被强行拍卖。其分析,这块土地使用权目前的市值已逾亿元,就算前一两年,价值也在七八千万元之上,因为被杨某的操控,公司损失近亿元。
在杨某的案件中,有两个焦点:一是杨某收受贿赂发生在其辞去法官职务之后,是否仍属受贿?法院在判决中认定,陈某托请杨某帮忙后,许诺事后要给“好处”,杨某承诺帮忙,法院认为,为他们牟利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只要具备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就具备了为他们牟取利益的要件,杨某的行为构成受贿。
在职时为人谋利 离职后受贿获刑
2006年6月,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区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原泸州市市中区烟草公司经理、烟草专卖局局长李荣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这是龙马潭区检察院成功公诉的第一起被告人利用在职时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事前约定在离职后收受贿赂的商业贿赂案件。
李荣华时年64岁。1987年至1996年,李荣华担任泸州市市中区烟草公司经理、烟草专卖局局长。在此期间,李荣华指定泸州市市中区房建安装工程公司曾昭树承建烟草公司综合大楼,并在支付工程款等方面为其提供方便,曾昭树多次提出在工程完工后给予李荣华金钱以感谢李荣华在工程上的关照,李荣华未表示拒绝。李荣华于1996年离职后,于1997年以借条形式向曾照树借款5万元为女儿购买门市。后李荣华多次打电话试探曾昭树是否要其归还借款,曾昭树于1998年4月明确提出5万元借款不须归还,感谢李荣华曾在工程上的关照。李荣华在案发后主动向检察机关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清赃款5万元。
在法庭庭审中,公诉人认为:李荣华在职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与行贿人事先约定,在离职后收受钱财,李荣华在离职后确己收受5万元现金,并在借条上虚假注明本金及息已付清欲掩盖其犯罪行为。虽然李荣华是在离职后收受贿赂,但行贿人是基于李荣华在职时利用职务之便为其谋取利益而实施贿赂,实际上是事先约定收受贿赂的迟延履行,李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法院合议庭完全采纳了公诉人的意见,综合考虑李荣华具有自首情节,退清赃款等悔罪表现,予以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
证监局长用权谋利   退休后受贿上百万
丁若鹏,中国证监会黑龙江证监局原正局级巡视员。2003年4月至2006年3月,丁若鹏在任黑龙江证监局党委书记、局长、黑龙江省政府副秘书长、中国证监会黑龙江证监局正局级巡视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126.84万元,其中在职时为他人谋利,退休后收受贿赂102万元。2007年6月,丁若鹏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2007年2月,黑龙江省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了9起重大商业贿赂案件。其中,中国证监会黑龙江证监局原局长丁若鹏因涉嫌受贿被依法查处。在通报中,未具体通报丁若鹏帮助北亚集团的具体做法。但是披露,时任北亚集团董事长的刘贵亭为感谢丁若鹏在调查过程中给予的帮助,与丁若鹏商定后,于2006年3月将人民币102万元现金交给丁若鹏之子,让其在北京茉莉园小区为丁若鹏购置住房一套。丁若鹏之子为北亚集团原董秘丁宇博。丁宇博曾就职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后任北亚集团总经理办公室副主任、北京办事处主任、总经理助理。2005年8月,被聘任为董秘。通报中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刘贵亭行贿楼房的另一原因是感谢丁若鹏在北亚集团增发新股及调查过程中给予的帮助。北亚内部人士指出,2005年,在刘主政期间,北亚增发募集9亿资金,加上各种贷款16.21亿元,接近25亿资金去向不明。接近办案机关的人士证实:“这可是个大案子,涉案金额20多亿。”
2008年1月16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北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刘贵亭涉嫌挪用公款、贪污、受贿以及单位行贿案进行一审开庭审理。检察机关对于其涉嫌单位行贿的指控中就包括向黑龙江证监局原局长丁若鹏行贿100余万元人民币。此外,刘还涉嫌将一笔500万元款项用于与黑龙江证监局原局长丁若鹏设立一家公司等。
退休被聘发挥余热   受贿获刑铁窗度日
福州市某局的助理调研员李某,在退休后被聘用期间,违反有关规定为他人承揽工程提供帮助,并收取了“感谢费”10万元。2008年8月,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0年。
李某2001年退休后,被福建省某局聘用负责该局基建工作。2002年5、6月期间,福州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鼓楼项目组组长陈某得知该局的干部培训中心配电工程即将进行招标,就找到时任基建办负责人的李某,希望李某能照顾一下。
为了顺利揽下该配电工程,陈某多次宴请李某,两人很快就开始以兄弟相称。过了一段时间,陈某向李某表示,如果李某能帮他拿下该项目,他一定会“感谢”李某。听了陈某的话,李某“心领神会”。
2003年4月21日,陈某所在的公司与省某局签订了“工程合同”,合同款为300万元。工程竣工后,为了感谢李某对自己的帮助,陈某将一个装有10万元现金的资料袋送给了李某,李某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
2007年9月20日,李某因涉嫌受贿罪被台江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
经过审理,台江区法院认为,李某身为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受贿罪,故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0年,并追缴其非法所得10万元。
……
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特别是一些辞职下海、退居二线的领导干部,由于权钱交易的手段较为隐蔽,尽管存在问题不少,但查处的还不多,难以在此一一列举。 ■
“影子腐败”的根源在哪里?
与领导干部在位时的腐败不同,“影子腐败”属于“人走”而“茶”不“凉”,其身体虽离开了实权岗位,但“影子”还与过去的权力死死地缠在一起,权钱交易仍在继续。这种魑魅魍魉的“影子腐败”方式显然较为古怪,但又实实在在地存在着。那么,它存在的理由是什么?根源在哪里?
其一,反腐力度加大,腐败手法趋于间接隐蔽
近年来,全国各地从上到下都加大了反腐力度,经过持续不断的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以及惩防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腐败的空间正在不断地受到挤压。尽管媒体暴露出来的腐败案件数量仍然还比较多,当前我国社会仍处于腐败易发多发阶段,但应当看到,许多腐败案件的交易行为都发生在过去几年,近几年暴露的案件中的权钱交易手段渐趋间接和隐蔽。这些狡猾的作案者所以能够被查处,不少都是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与腐败分子斗智斗勇的结果,是法律和制度不断完善的结果。应该说,当前反腐形势依然严峻,查案难度不断增大。
正是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在腐败与反腐败胶着行进、“魔”与“道”互相斗法的政治生态中,腐败分子与不法商人不断地翻新着腐败花样,给反腐败职能机关甩出一道道难题,给立法者与执法者不断以新的考验。其中,离职干部特别是离退休和辞职干部的“影子腐败”现象,便是这众多难题与考验中的一个典型。
由于反腐力度的加大,反腐职能机关盯得越来越紧,一些权力岗位上的实权人物既不想在反腐败斗争中落网,又不想整天面对着眼前的“肥肉”而始终紧闭“嘴唇”。忍了又忍,垂涎之余,终于想出或者被人教唆学会了几招两全其美之策。在这些策略之中,在位为人谋利、退位再收受好处的做法,一度为某些人所推崇。要知道,这种并非直接的现时的权钱交易行为,必要经过时间和良心的考验,存在一定的交易风险。如果实权人物在位时大肆为某商人谋利,若干年后退位,这个商人企业倒闭了怎么办?不买账了怎么办?背信弃义了怎么办?凡之种种,都不得不在考虑之中。因此,采用这些间接腐败的手法,当权者必须选择那些所谓声誉较好的、忠诚可靠的、较有“良心”和讲义气的交易者才行。尽管仍然存在风险,但比之于直接的权钱交易而落网,或者弃“肥肉”于不顾、弃发财机会于不顾,总算更有“钱途”,更有奔头。因而,“影子腐败”在近年来颇有市场,在私底下很受推崇。
事实上,这种间接和隐蔽的权钱交易方式,也确实存在法律上的漏洞,因而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特别是在前几年,有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完善的时候。在2000年以前的情况就更不用说了,即便是到了2000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行了《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以后。该批复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处罚”。根据批复规定,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时,并未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也未约定请托人在其离退休后提供财物的,行为人虽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了利益,离退休后也收受了请托人的财物,但是行为人在为请托人牟利时,主观上并未具有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目的,离退休后虽然收受了财物,但已不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条件,因此不以受贿罪论处。
其二,在任时大力培植亲信,退位后人脉发达
贪官往往都很“精明”,他们知道自己即使贵为县处级、厅局级乃至省部级领导,毕竟总有退位的时候。于是,有人选择了在位时大捞一把,以便日后衣食无忧;高明些的,在位时为他人牟利而不直接收受他人的好处,等到退休后,再到受过他帮助的人的公司挂个名,当个股东、顾问什么的,享受着源源不断的好处。还有一种更高明,对这些眼前的利益不满足,便有意识地栽培自己的亲信,以便退休了还能假借这些亲信手中的权力继续腐败。不过,亲信也有一个忠诚度的问题。于是,有的人在培植亲信的同时,把重点放在自己的亲属身上。辽宁省阜新市原市委书记王亚忱就是这样一个“绝顶聪明”的人。“肥水不流外人田”,王亚忱栽培别人的同时,更栽培自己的女儿王晓云、儿子王晓刚。在他退休后,当他与高文华发生矛盾,他就利用子女在公安机关工作的便利条件,将阜新商贸城真正的主人高文华关押11个月,并且一步一步地将阜新商贸城的所有权据为己有。其布局之阴险、招法之狠毒,令人恐怖。
至于在退休后,利用自己培植的亲信“垂帘听政”、继续搞腐败的例子,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
2008年春,曾经担任宁波机械冶金控股(集团)公司党委原副书记、宁波钢铁总厂原厂长的韩某,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韩的案发,源于一次例行审计。审计部门了解到,钢铁总厂原厂长韩茜于2005年10月离任,但继续留在厂里,协助继任的厂长处理有关遗留工作。厂里对韩的评价都是“为人耿直”、“不贪心”。但是有一点,那就是现任厂长是韩培养提拔的,对韩的话很顺从。厂里的事,似乎仍然是韩在说了算,有点“垂帘听政”的意思。审计部门很快审出了韩某的违纪线索,最后移交给纪检机关和检察机关,并查清了韩的一系列违法犯罪事实。
其三,现任干部重考察,老干部意见左右前程
在我们国家的政治生活中,似乎有一个多年来养成的习惯,就是老干部对新干部要“送上马扶一程”。即便是老干部退休了,对现任的干部也要继续关心、支持,包括批评教育,极尽关怀之意。这一点,本身没有什么不妥之处。毕竟,老干部经验丰富,新上任的年轻干部在资历和经验上总是缺乏一些,如果新老干部能够做到科学衔接帮扶,对我们的工作确实是有利的。
但是,事物总是一分为二的。老干部对新干部可以发挥帮助之功,但处理得不好,也会产生阻碍之力。一些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旧观念旧思想,会随着一些老干部过多的“关心”而影响到当前的工作。更重要的是,有的老干部常常会将自己的亲朋好友推荐给现任的领导,要求在提拔使用时给予“关心”,而现任的领导则往往囿于老干部的情面,或多或少地给予关照。
在这种情况下,当一些老干部利用其过去织就的关系网持续搞腐败的问题传到现任领导的耳朵里时,不要说被老干部培养的现任领导不太敢说话,即便是外地调来的现任领导,也要谨慎行事,不敢过于坚持原则。
除了照顾情面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那就是现任干部考察工作中,经常要听老干部的意见。把老干部们对现任主要领导的看法当作一个重要的方面来对待。在现实生活中,如果某个地方的主官在老干部中影响不好、声誉不佳,那么他的升迁也会出现问题。所以,现任领导不得不看重老干部们的意见,在许多问题上也不得不迁就这些老干部。特别是当老干部的违法违纪问题还没有被有关部门查实、仅仅停留在一般性的反映和议论阶段时,现任领导通常不敢太过顶真,能迁就尽量迁就。这也进一步推动了离退休干部腐败问题的发生。
其四,制度法律不够完善,执行不力漏洞较多
一些领导干部在主要领导位置退下来后,借助其影响力在创业、安排子女、亲戚就业等方面获得利益,然而在位的领导干部因为碍于情面等原因,听之任之,甚至主动提供方便。这里涉及到的一个重要问题,便是当前的干部选拔制度。要知道,现在“选官”在一定程度上还是人选人,试想,如果现任的市长、副市长、局长、副局长都是某个市委书记在任时提拔起来的,他们对自己的老领导如何监督和约束便可想而知了。因此,干部选拔制度上存在缺陷,或者说尽管有了较好的选人制度但执行不力,应该是造成离退休干部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
制度漏洞和法律不完备在客观上纵容了这类腐败问题的发生。尽管《公务员法》在辞职或退休的有关方面作出了一些规定,但范围明显偏窄,对已无职务的离退休人员能否认定“职务犯罪”、在退休后所从事的工作能否认定权力“期权化”,都很难把握;《纪律处分条例》方面至今没有相关解释性操作规定。另外,现行的有关监督条例,主要是针对领导干部的,对退休和“下海”的领导干部的追踪监督,还缺乏较系统和完备的硬性规定。
有些方面规定虽然有,但可操作性不强,在近年来的实践中,在执行方面几乎无所作为。如,《公务员法》第102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应该说,这个规定还是有现实意义的,如果执行得好,对遏制辞职和离退休人员的腐败是有效的。但我们应该承认,这些年来辞职和离退休人员经商办企业的问题较为普遍,存在有关问题的人也不少,但真正按《公务员法》所规定的那样去操作的,实在很少。
还有,离退休官员的经商行为往往与其家庭成员从业紧密结合在一起。但是,领导干部家庭成员从业到底如何管理?我国已经有一些关于领导干部个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违规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例如,“领导干部不准经商办企业”,“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这些规定是重要的,但在现实生活中,执行起来非常难。■
惩治“影子腐败”:“阳光”与“拳头”并举
与其他一些新型腐败手段的出生与死亡的规律一样,要想惩治“影子腐败”,还是得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完善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制度执行力,加大有关案件的查处力度。只有从制度和执行力着手,“阳光”与“拳头”并举,腐败才能逐渐地无“影”无“形”。
措施一,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创新
“影子腐败”存在的重要基础是其权力的畸形延续性,即某些领导在离开岗位后,借助于过去的影响或者其培养的干部网络继续发挥影响。确实,在一些单位或一些地区,某个主要领导在位多年,在一定时期内,所在单位或地区的干部大多由其所提拔,出于感恩报恩心理,主要领导退位后,过去的下属仍听命于他。即便他要搞什么腐败,也会为其提供一些方便。在这种氛围下,要想对老领导进行什么监督,确实很难,甚至会让人觉得这个人忘恩负义。另外,即便是外面调来的新领导,对本地本部门的老领导的越轨行为也不敢过于认真,因为老干部的意见可能会形成一定的舆论并且左右着现任领导的前程。也就是说,干部人事制度方面存在的这些弊端,是“影子腐败”滋生的土壤。
要解决这种现状,就必须加快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步伐,特别是要加大创新的力度。工作的重点,就是要防止新任干部成为其前任的附庸,防止新提拔干部成为其上级的附庸,要努力打破新旧领导干部和上下级之间所形成的这种人身依附关系。近年来,竞争上岗、公开选拔在越来越多的部门和地区推行,这不失为破旧立新的一大举措。但是,这种创新的范围和力度还较为有限。今后,我们应该在更大范围内推行竞争上岗、公开选拔、民主选举等新型的用人制度。更重要的是,要让这种新型制度更加科学和规范,防止操作不当而造成新的腐败行为或形式主义现象的发生。同时,还要加大对新任领导干部上任后执政行为的监督力度,特别是阳光监督的力度。如果建立了一种公开透明的监督包括舆论监督的体系,即便是新任领导干部想为自己的上级或老领导提供某些腐败便利,也会立即暴露于这个强大的监督体系之下,受到舆论的谴责和鞭挞,从而使自己的执行行为更加科学规范、廉洁高效。
措施二,完善干部离职监管的法律制度
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至今,有关部门针对干部离职后的违法行为出台了不少监管的制度和法规。尤其是200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受贿数额。”这一规定对惩治离职干部利用过去的职务便利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具有较强的约束力。惟一不足的部分是,“事先约定”解释又给腐败分子以较大的空子。2008年8月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刑法修正案(七)草案议案。已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在职时形成的影响力受贿,被首次提出纳入刑法。我们相信,如果这个条款被采纳,将对惩治离职人员腐败行为产生积极的作用。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个别法律条文的改动或增加,还不能够完全解决现有的离职干部腐败问题。从法律条文上讲,一旦出台后,总会在执行中发现新的漏洞,让腐败分子有空可钻。因此,有必要在较为广大的范围内征求意见,尽量减少法律漏洞出现的可能。特别是相关的司法解释,要尽可能地详细一些,尽可能地覆盖掉腐败分子可钻的空子,做到“堵洞”在先,“关门打狗”在后,不让腐败分子心存幻想。除了法律法规之外,有关党政机关和部门还要出台相关的规定,对领导干部离职前后的行为出台一些缜密严谨的规定,用纪律和组织等手段,共同惩治“影子腐败”。
措施三,加大对离职干部腐败案件的查处力度
制度和法律的完善仅仅是一个方面,执行力是另一个方面。在制度和法律健全和完善之后,我们还要加大执行的力度。比如,针对干部辞职下海,前几年就有过严格的规定,如果违反规定,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和工商部门都有权处理。但针对这个问题,执行得很不够,早些年的制度条文仅类似于墙上画虎,缺乏约束力。对此,有关部门要认真加以研究,在执行力上狠下功夫。要不然,会让许多重要的工作止于形式,止于条文。
更重要的是,要加大对离职干部腐败案件的查处力度。在相关的法律条文出台后,我们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摸清线索,选择一些典型案件深挖细查,不让腐败分子因为玩出腐败新花样而逃避监管,逃避法律和纪律的制裁。
在查处相关案件后,还要做好案后工作,剖析原因,完善制度。同时,要加大教育力度,做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让在职干部和离职干部都加深认识,不再心存侥幸。
措施四,加大对退休返聘人员的监管力度
在离职人员腐败群体中,有一类属于退休返聘人员。这些人除了拥有过去的职务影响外,由于还继续在工作岗位上,名退而实不退,利用过去和现在岗位的双重影响,搞些权钱交易。这类人员往往搞些“小腐败”,但人员不少,往往容易被忽视,应该引起警惕。
近年来,各地查处退休返聘人员腐败案件不少。仅以南京市玄武区为例,2008年上半年全区共立案查处职务犯罪案件13件13人,其中有3人为年近70岁的退休后返聘人员。必须看到,退休返聘人员的腐败“能量”不小,对离退休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亟待加强。被返聘人员在退休前往往都有一定的重要岗位以及权力影响,至少也拥有“一技之长”,是一个单位或部门在这个领域的“顶梁柱”。被返聘后,单位对这类人都是“只管使用”,很少管理教育,更谈不上对其实施监督。这些人往往以前是领导,返聘后的权力仍然不小,企业对他们有很强的依赖性,对他们的监督制约形同虚设,客观上给他们实施腐败行为留下空间。同时,返聘人员的心态也容易不平衡。不少人以前所在的单位或企业效益好,总觉得自己比别人拿得少,吃亏了。现在返聘上岗后,存在借机捞一把的思想,比在职时更容易导致职务犯罪。
随着中国社会开始进入“老龄化”,越来越多的退休人员被返聘发挥“余热”。有数据表明,全国目前有近1000万离退休返聘人员。但是,针对返聘人员的监管制度还很不健全,有关部门要认真重视这个问题,尽快出台符合当前实际、具有较强约束力的制度,坚决遏制退休返聘人员的腐败行为。
总之,惩治“影子腐败”,还有许多工作等着我们去做。而制度和执行力,则是解决“影子腐败”的两把锋利的武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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