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纪检监察网---查办买官卖官案件的实践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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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办买官卖官案件的实践与思考
2010-6-10    发布方:广东纪检监察网
赵炎高
买官卖官案件与其他贿赂案件相比,有共同点,亦有其特殊之处。从查办的角度来看,该类案件的查处比其他贿赂案件的查处更为复杂,难度更大。2006年9月,省纪委根据群众举报,对江门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叶某涉嫌“包养”情妇、买官卖官等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查处。下面,本文就结合叶某案的查处,着重探讨查处买官卖官案件的几个问题。
一、必须严厉查处买官卖官案件
买官卖官,古已有之。卖官鬻爵,是封建社会集财政与吏制功能于一体的敛财手段,早于秦汉时期即已采行,而清代则集其大成,明码标价,名曰“捐纳”。卖官鬻爵的盛行造成了吏制的腐败,助长了社会贪贿之风,所谓“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即是写照。
新中国成立后,“卖官鬻爵”这一古老词汇已归入历史,然而,在现今的社会转型期这一现象仍有存在。安徽省几年时间查出18个县委书记买官卖官,海南省工商系统一次查出8个局长集体卖官。要致富,动干部,成为一些官员的敛财之道。
买官卖官的本质是行贿受贿,是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极端表现。这个问题有两个层次。一方面,在已占据一定职位,握有一定权力的官员眼里,自己手中的权力就是暴敛钱财的工具。另一个方面是某些一心向上爬、一心想当官的人,苦于没有“背景”和过硬的后台,于是想到最后一招,用金钱作敲门砖,去买官做。而行贿之人又有可能受贿,这种人一旦掌权就会产生新一轮的腐败行为。国以人兴,政以才治。选什么人,用什么人的问题,是一个事关党的事业兴旺发达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关键问题,干部任用这一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关键环节出现权钱交易,它所带来的危害绝非一般经济活动中的腐败能比。
买官卖官现象是我国政治生活中极不正常的歪风邪气,干扰和破坏党和国家正常的人事任免制度,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严重威胁到党的执政地位成为政治生活中的一颗“毒瘤”,必须作为反腐败斗争的重点进行严厉查处。
二、案件突破口的选择
在选择买官卖官类案件的突破口时,可考虑查财产、查违反民主决策程序的证据、查不正当男女关系等几大方向,具体必须抓住以下几个特点:
1.涉案人身份特殊,掌握权力资源。涉嫌买官与卖官的双方都是党政干部。卖官者往往是手中握有实权的党政主要领导,买官者主要是下一级的党政干部,有的还是下一级的主要领导干部,买卖双方相互依附,相互作用,互利共存。正因所涉及人员均是国家干部,手握人事大权,他们的阅历深,社会经验丰富,嗅觉灵,反调查能力强。一有风吹草动,他们便订立攻守同盟,甚至会动用复杂的社会关系网,给调查人员设置障碍,在外部形成各种压力。
2.表面上程序完善,实则程序违法。首先,买官卖官行为在众多犯罪领域中,很大程度上存在着证据的单一性。因为买官卖官的行为属私下交易,行为过程十分隐蔽,基本上都是“一比一”的证据,捕捉难度大,突破口不易打开。其次,受贿人在为他人办事过程中,往往是通过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前公示、责任追究等多个民主与监督环节的形式进行,表面上组织程序正当进行,没有明显的谋利事项,且卖官者很少直接经手为他人办事,所以很难取到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证据材料。
3.买官卖官者拉帮结派,形成派性裙带关系。买官卖官者实际已是一条麻绳上的蚂蚱,存在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在以金钱和物质私利为基础延续下来的派性裙带关系下,买官与卖官双方因为利益的依附又拉帮结派,搞小圈子,罗织官场关系网。表现在只要下级官员通过买官获得晋升,则买卖双方会构成利益共同体而不是利益对立体。在利益共同体博弈中,卖官市场规模越大,利益共同体越稳固,相互掩护的可能性越大。买官卖官关系链中的行为人的自我保护意识比较强,因为行贿人本身是党政干部,如果出面作证,势必使自己的既得利益遭受损失,同时还要交代送钱送物的资金来源,因而害怕自己也被刑事追究。因此在查处时,要突破行贿人的口供显然有很大难度。
4.吏治腐败,往往与钱色共存。多年办案实践证明,腐败领域的利益熏心多数与女色有关。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生活日益活跃,有些干部经不起灯红酒绿的诱惑,追求奢糜生活,贪恋女色,包二奶、养情妇,并不惜花费大量钱财以讨得女人欢心,胡长清、成克杰之流的人物无不是如此。这些钱财定非公职人员的工资薪水所能承受,钱从何来?其必然只会“出卖”手中的权力了。
三、查处案件的方法
由于买官卖官案件涉案对象特殊,牵涉面广,影响不同于一般案件,所以查办过程的每一项决策,每一个举措,都可能影响到当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所以要充分考虑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尤其要强调注意查办方法。
首先,找准突破口。从叶某案的查处来看,先期的初查情况让我们感觉到行为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手段隐蔽,不留破绽。考虑叶作为主管组织人事的领导干部,其身份特殊,问题敏感,政治性强,人事腐败往往非同小可,一旦查实可能引发一方政坛“地震”。为了不打草惊蛇,我们没有选择从叶某身边的人着手,而是从与之有不正当关系的女人入手。初查期间,室领导要求我们要将群众反映的情况、调查叶某与其情妇何某两人的通讯工具的情况、可能发生性行为过程的宾馆等作为证据,实行全面细致的证据搜索。我们通过电话、信息互动寻找案件调查的突破口,锁定目标密切监视,采取互联网等科技手段和方法有效地将其行为转换为关键证据。在布下天罗地网后,专案组掌握了与叶某情妇何某进行组织卖淫活动的行迹。于是迅速协调公安机关对何某涉嫌介绍卖淫行为实行刑事拘留。在强大的政策攻势下,何某经过一番激烈的思想斗争后终于打破沉默,如实交代了自1998年以来与叶某交往,及多次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及共收取叶某送给的钱物约人民币45万元的事实。
其次,顺藤摸瓜、完善证据。由于买官卖官案件的隐蔽性特点,外围调查的难度大,很大程度上依靠于行、受贿双方的口供获取证据材料。突破何某的口供为快速突破叶某的心理防线,顺藤摸瓜取得其他证据赢得契机。叶某交代了其自1998年以来与四川女子何某保持着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给予其钱物的违纪违法行为。在此过程中,特别引起办案人员关注的是,叶某给何某的几十万元从何而来?办案人员趁热打铁,立即从与其职务有关的组织人事方面入手彻查问题。循此追踪,促使叶某陆续交代了其利用职权多次收取他人钱物的违纪事实。
四、准确把握政策界限
1.区分受贿行为与红包赠与。很多买官者在送钱送物给卖官者的时候,通常会采取长线投资。如送钱总是利用逢年过节的时间,并且是有来有回、有收有送,不到关键时刻不提出任何请托事项。可行、受贿的认定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行为人双方口供,所以,在办案过程中,如果不从其他方面获取证据予以佐证,就会出现定性难和取证难的局面。为准确认定案件性质。首先要言词证据方面注意固定以下几项供述内容:(1)在任职期间有何不正当的经济往来,发生的时间、地点、对象、数额等等;(2)在不正当的经济往来中是主动索贿还是收受他人贿送的财物;(3)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为行贿人谋取了利益,主要体现为人事安排上满足行贿人的要求。其次在书证方面要注意收集以下几项证据:(1)被调查对象主体身份的书证。如任职情况、职务范围。(2)收受财物方面的书证。主要是银行查询所反映的被调查对象财产情况的凭证;(3)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方面的书证。如有关人事安排程序各环节(提名、考察、任用等)的书面记载,如会议纪录、任命决定等等。根据言词证据及书证反映的内容,找有关证人取证,进一步印证上述证据证明的内容,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被调查对象受贿的违法违纪甚至是犯罪的事实。
2.做好涉案人员的处理。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我们要坚持打击少数、挽救大多数的原则,这样才能维护干部队伍和社会的稳定,从而达到政治、经济社会、法律效果的最大化。在查处叶某买官卖官案件中,因该案涉案人员多,涉及面广,又恰逢地方各级党委的换届。为达到办案工作与社会稳定的双赢,我们对涉案人员采取宽严相济的政策,对少数情节严重、涉案数额大、影响恶劣的领导干部予以严惩;涉案数额小、没有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涉案人员从宽、从轻处理或免予处理,此举得到干部群众的拥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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