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党内民主发展要求 改革完善党内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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敖天才:适应党内民主发展要求 改革完善党内选举制度

[日期:2009-09-30 14:46] 来源:中共大足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作者:敖天才 [字体:大 中 小]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强调,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改革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是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的关键环节。当前,改革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必须适应新形势下党内民主发展的要求,着力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建立健全党内选举“三项基本制度”,不断在扩大党内民主选举方面迈出实质性步伐。健全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是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的关键。一是完善候选人提名制度。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在确定候选人之前,进行全面走访调研,摸清党员群众的真实想法,将组织意图和党员意愿统一起来。要采取组织推荐、党员推荐、群众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候选人提名,逐步扩大民主推荐范围。要明确规定候选人的确定必须经过党员大会民主讨论通过,保证候选人的产生更加广泛地反映党员的意见。二是完善党内竞职选举制度。要把差额原则贯穿于推荐、考察、票决等选举工作的全过程,逐步扩大差额选举适用范围。比如,从党代表到各级党委领导人的选举,原则上实行差额正式选举,条件成熟的地方可将差额选举由常委延伸到副书记和书记,并逐步扩大差额比例。要探索推行直接选举制度,逐步将支部委员会、总支委员会、基层委员会以及书记、副书记和上级党代会的代表等纳入直选范围。要试行候选人竞职演说制度,通过竞职演说、接受质询与提问,增进选举人对候选人的了解。三是完善党内选举监督制度。要专门成立由普通党员、各级党代表和上级领导机关代表共同组成的党内选举监督机构,自始至终监督选举全过程。同时,建立健全预防和处置干扰、阻挠、破坏选举行为的责任追究和惩罚制度,确保党内选举结果的合法性。

改进完善党内选举“三种操作方式”,不断为体现选举人意志提供科学的程序保证。规范操作是提高党内选举质量的重点。一是改进候选人介绍方式。可以通过组织介绍,对候选人文化程度、政治履历等方面,进行详细、准确、适当的介绍和宣传,也可以通过候选人自我介绍、发表演说等方式,让党员或党员代表充分了解候选人的参选动机、施政举措,减少投票的盲目性。二是改进选举人投票方式。坚持无记名投票,明确规定投票时必须设立秘密写票间,让党员在秘密写票间填写选票并秘密投票;尽量减少委托投票情况,尽量减少或不设流动票箱,改为设立分会场或投票站,投票站要规范设立验证处、领票处和秘密写票处,保证选举人正常参与投票。三是改进选举结果确认方式。在正式选举中,要坚持及时确认和宣布选举结果这一原则,经过合法选举程序产生的结果应当得到充分尊重,不能因为选出的人不是组织推荐的或者“内定”的人选,而否定选举结果。

建立健全党内选举“三项配套制度”,不断为改革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建立健全配套制度是改革完善党内选举工作的保证。一是建立健全党代表常任制度。党代会的设置可以参照人代会的设置方式,同级党委每年必须向同级党代会报告工作,听取党代会的意见和建议,答复它的询问。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让党代表按照一定方式监督党的机关日常工作,充分调动党代表参与选举、决策、监督的积极性。二是建立健全党员干部任期制度。要明确规定民主选举产生的党员干部在任期内不能随意调动、调整。必须调整、调动时,要向普通党员、选举人说明情况,并取得大多数党员和选举人的同意后,再按照有关程序调整、调动,确保党内选举的权威性。三是建立健全党员干部弹劾罢免制度。要制定完善弹劾罢免制度的实施细则,对弹劾、罢免的内容、程序以及适用范围和对象等作出具体规定。通过建立完善弹劾罢免制度,可以使选举产生的不称职的党代表或党员干部及时得到撤换或调整,从而增强当选人的危机感和责任感,促进当选人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

  什么是党内选举制度? 2007年 04月 02日 07:55    深圳新闻网  

    党内选举制度是由党章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及《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等所规定的选举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制度。它是保障党员正当行使选举权利,实现党内民主的一项重要制度。

    党章和准则等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都由选举产生。

    党内选举,必须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在选举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尊重选举人的意见,切实保障选举人的民主权利。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侯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选举人有了解侯选人情况、要求改变侯选人、不选任何一个侯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在选举过程中,绝不允许进行派别和非组织活动,绝不允许追查选票以及打击报复、虚报票数等违反党章的行为。对有破坏选举行为的人,轻者给予批评教育,重者要给予党纪处分。党内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和任命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不需要经过下级党委全会选举和通过。

    党内选举有两种形式:第一,就选举人参与选举的形式而言,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直接选举就是由党员直接投票选举。间接选举就是按一定比例,先由党员选举出代表,再由代表投票进行选举。对党员人数比较少,党员之间彼此了解、情况熟悉的某些选举可采取直接选举的方式进行。对涉及党员人数比较多,范围比较大的某些选举则应采取间接选举的方式进行。

    第二,就侯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的多少而言,又可分为等额选举和差额选举两种。等额选举是指侯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相等的选择。差额选举是指侯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选举。差额选举,既可以直接采用侯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侯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实行差额选举,有利于发扬党内民主,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选举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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