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党内民主的新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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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内民主的新认识作者:刘益飞来源:《理论探索》2010年第1期本站发布时间:2010-5-26 10:40:27阅读量:270次

  摘要: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对发展党内民主的新认识,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涉及党员主体问题的新认识,明确了发展党内民主的基本方向;二是对与党内民主息息相关的集中统一作出新的界定,开始破解发展党内民主始终面临的一道难题;三是对竞争性选拔干部方式的总结和肯定,积极推进党内竞争性选举。

  关键词:十七届四中全会;党内民主;党员主体地位;集中统一;党内选举

  〔中图分类号〕D2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0)01-0048-03

  发展党内民主是执政党建设的重大问题,在发展党内民主上,从上到下是不是有充分的共识?当下的党内民主究竟向何处去?发展党内民主能否突破党内顽固的“官本位”的困扰?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从理论上深入思考、实践中大胆探求。笔者以为,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对发展党内民主的新认识,开启了党内民主建设的新境界,需要我们认真学习,深刻领会。

  一、对党员主体地位的新认识

  在2005年全党开展的先进性教育中,党中央第一次提出:“党员是党的主体”。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提出:“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更进一步,明确提出: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作用。这不仅体现了党在党内民主问题上的新觉醒、新进步,而且也昭示了今后长时期发展党内民主的基本价值取向,那就是朝着尊重和实现党员主体地位的方向不断前进。中央组织部部长李源潮同志讲得好:“党内民主从本质上讲,就是全体党员在党内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和政治制度,党员主体地位的实现程度,是衡量党内民主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尺。” 〔1 〕这就是说,党员主体地位实现到什么程度,党内民主就发展到什么程度。也由此,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发展党内民主的创新举措,主要是围绕党员主体问题展开的。比如,党员主体地位的主要体现是党员的民主权利。十七届四中全会就提出,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根本,以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为重点,来推进党内民主。尤其是强调了进一步提高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度,并因此提出了一系列制度建设要求,例如:推进党务公开,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建立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健全党内事务听证咨询制度(这意味着今后在党的重大事项上要召开有普通党员及其代表参加的党内听证会、咨询会),特别强调要发挥党的基层组织在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方面的作用。这在过去是没有的,这都是为扩大党员参与党内事务创造条件,意义深远。试想一下,我们这个7600万党员的超级大党,如果绝大多数党员都是沉默的大多数,对党的事务不能发声,不能参与,那就是徒有其大,党就有可能走向由少数人来支配的状态,而这是完全背离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性质的!

  我们应当承认,目前作为党内主体的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度,还是比较低的。从根本上讲,参与党内事务,这是党员主体地位最基本、最直接、最经常的体现。党员主体对党内事务的参与,除了直接参与外,就是通过党员选出的代表的间接参与,其最重要的载体就是党代会。党代会是党员主体参与党内事务最重要、最权威的制度载体。因此,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了要进一步完善党代会制度,其创新之处引人注目。例如,要求改善党代表结构,提高基层一线代表比例。这意味着,目前各级党代会代表中领导干部占80%左右的状况可望得到改变。又如,十七届四中全会要求扩大党代表对提名推荐候选人的参与。这意味着多年来党代会产生的领导集体如全委会、常委会主要由少数人提名、主席团提名、上届领导班子提名的传统格局,可望因此得到改变。值得一提的是,1956年党的八大,根据毛泽东的提议,对中央委员候选人的名单不是由中央政治局或八大主席团首先提出,而是由各位八大代表自由提名,然后通过三次预选产生,最后由大会投票选举中央委员会。〔2 〕这种党代表广泛地真实地参与提名的方式,对于尊重和实现党员主体地位,具有很现实的意义,需要大力弘扬。特别是,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改进和规范选举程序和投票方式,强调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选举人依照规定自主行使选举权。这具有很大的意义。现在党代会选举中的许多做法,便于领导掌握情况及实现组织预设意图,不便于选举人自由表达自己的意志,依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这种状况将会得到很大的改善。

  二、对集中统一的新认识

  十七届四中全会对发展党内民主的另一个贡献,就是对党内耳熟能详的集中统一,作出新的科学的界定。在发展党内民主及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历史进程中,我们始终面临着一道难题: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党内民主与集中统一的关系。在党的历史上,经常犯的毛病,就是容易把这二者对立起来。一强调党内民主,就担心削弱集中统一;一强调集中统一,又往往容易压制党内民主。

  实际上,这二者的关系并不是对立的。民主的对立面是专制,而不是集中;集中的对立面是分散,也不是民主。而一旦把这二者看成对立的,就必然要在实践中去寻求统一。那么通过什么方式来统一呢?党内的传统就是由集中来统一,并事实上认为民主终归是要服从集中的。其经常的表现形态就是:“先民主、后集中”,“群众讲民主、领导讲集中”,“委员讲民主、书记讲集中”,“大家讲民主、一把手来集中”。在这种状态下,党内民主在现实中就更多地被视为一种手段,发展党内民主就一直有很大的工具性和局限性。同时,集中统一也往往容易因此演化成个人专断,甚至导致党内不断出现邓小平尖锐抨击的“以集体领导的外表掩盖个人专断的实质” 〔3 〕 (P231)的问题。因此,如何科学地揭示集中统一,是发展党内民主始终面临的一道难题。

  四中全会《决定》的一个重大新论断是:“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集中统一是党的力量保证”。这两句话是一个整体,揭示了党内民主与集中统一的内在联系,联系的纽带,恰恰是党内民主。这就为避免人们往往把党内民主与集中统一对立起来提供了理论支撑。可以说,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破解了对集中统一进行科学界定这道难题。它表现在两点:

  第一点,明确了集中统一的基本价值取向,这就是《决定》在论及“维护党的集中统一”时首先强调的:“全党同志必须时刻把党和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这表明,集中统一不能按照个人意志、少数人的意志,更不能只按照长官意志,而只能按照党和人民的意志来集中统一。任何违背党和人民意志的所谓集中统一,都是我们应当坚决反对的。在党的历史上,我们往往容易注重和服从集中统一者的权威,而往往容易忽视这种集中统一是否符合党和人民的的整体意志和最高利益;往往容易注重集中统一的强制性、服从性,而往往漠视对集中统一本身进行必要的价值评判,最突出的教训莫过于“文革”中林彪竭力宣扬的“对毛主席的指示,理解的要执行,不理解的也要执行。”

  第二点,应当如何来进行集中统一呢?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再次郑重强调“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并专门突出“其中最重要的是坚持全党服从中央”。这“四个服从”,实质上就是党内民主的体现。试做分析:“四个服从”的基础是“少数服从多数”,“少数服从多数”是全世界公认的典型的现代民主原则。为什么党员个人要服从党的组织呢?因为组织与个人相比,组织代表着多数。为什么下级组织要服从上级组织呢?因为上级与下级相比,上级代表着一个更大的多数。“全党服从中央”之所以最重要,是因为党中央代表着全党最大的多数。这也就表明,“四个服从”以及按照“四个服从”来进行的集中统一,本身就蕴含着民主,只要是遵循“四个服从”来进行集中统一,就符合发展党内民主的要求。当然,在党内生活中,个人服从组织中的“个人”,也理所当然地包括各级党组织的“一把手”以及党的领袖人物,下级服从上级也不是服从上级的某个人,而主要是服从上级做出的决定,尤其是服从党代会作出的决定,因为各级党组织最大的上级不是各级党委常委,而是各级党代会。对这一点,我们特别需要转变观念。多年来,我们在党内生活中强调“四个服从”时,基本上都是从组织原则、组织纪律来要求的,极少从现代民主、党内民主的角度来认识来实践,因而在党内很容易形成一个认识的历史误区:“四个服从”及集中统一是与党内民主的取向不一样的、是“对立统一”的。党内生活中种种把党内民主与集中统一对立起来的做法,往往因此而生。与此同理,在党的历史上对民主集中制的种种认识与实践的偏差,也往往因此而生。

  三、对党内选举的新认识

  在发展党内民主上,近年来党内一个越来越强烈的呼声,就是推进竞争性选拔干部的进程,包括逐步推进党内的竞争性选举。十七届四中全会肯定了竞争性选拔干部的基本方式,《决定》明确提出:“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竞争性选拔干部方式”。应该说,这同样适用于党内选举。也就是说,党内选举的改革方向,是党内竞争性选举。

  党内选举,从其功能和目前党内民主实践中的重要性而言,可以称为党内民主的核心要素。“民主政治,选举第一”。邓小平也讲过:“不管党也好,政也好,根本的问题是选举。”〔3 〕 (P321)党内竞争性选举,不仅是发展党内民主的问题,也是改革党的选人用人制度的问题,也是十七届四中全会要求党的建设改革创新的一个基本取向问题。现行的党内选举制度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是:党组织按照自己的意图、由上至下地确定正式候选人(有时虽然是自下而上地提出候选人,但必须经过党组织再“充分酝酿”和“集中”的阶段),然后组织党员或党员代表投票,不少时候在投票前还要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多种方式向投票者“打招呼”、讲明组织意图,甚至向投票者提出党性的要求、与上级党组织保持一致的要求。选举是否成功,主要以是否实现了组织的意图为标准。这样的选举模式,难以体现党员主体的意志,容易成为变相的委任制。从根本上说,这种做法,不符合发展党内民主的大方向,不利于尊重和实现党员主体地位的权利。这种做法,也往往是产生党内在选人用人上“一把手”意志独大、“带病提拔”等弊端的一个重要原因。我们如果不下决心去破解这道难题,就难以令人信服地回答“权为谁所授”的大问题。而竞争性选举,就是绝大多数人认同的、体现公平正义价值的实现“权为党内主体所授”的一条基本路径。把领导干部产生和提拔的权力真正交给党员主体,那么,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官场潜规则这类问题,就会大大减少。对此,理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十七届四中全会关于党内选举的新认识,还体现在党内直接选举问题上。有选举权的人直接参加选举,这是世界民主政治的一个通则,也是竞争性选举的一个突出要求。虽然民主不等于直接选举,但如果缺乏直接选举,那党内民主就是一句空话。目前在党内直接选举上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直接选举的范围小、层次低、党员参加选举的机会少、用任命制取代党员直接选举权的情况不断发生,有的甚至还把扩大党内直接选举范围的诉求视为“受资产阶级民主观的影响”。在这种状况下,目前党内直接选举的水平较低,难以适应发展党内民主的时代要求。十七届四中全会继十七大之后,再次强调:“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这是很有意义的。为此,现阶段就应积极推进基层支部书记及党委书记、尤其是机关党委书记的党内直接选举。可以考虑规定:党员人数在500—1000名以下的基层党委,原则上不需召开党代会,而应当由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基层党的委员会及书记和副书记。同时,还可以积极推进对县一级党代表直接竞争性选举的试点。这是发展党内民主的一个现实要求及大趋势。2002年11月,四川省雅安市在两个县级单位进行了全党首次县级党代表直接竞争性选举的试点,效果很好,受到广大党员的热烈欢迎及党内外广泛赞誉。因此,在党内竞争性选举上,理应按照十七届四中全会强调的“勇于变革、勇于创新,永不僵化、永不停滞,继续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力争有所作为。

  参考文献:

  〔1〕李源潮.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增强党的团结统一〔N〕.人民日报,2007-11-01.

  〔2〕石仲泉,等.中共八大史〔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3〕邓小平文选: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