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民主战略地位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02:10:54
新阶段应更加凸显党内民主战略地位 
2009年12月11日 08:00:37  来源: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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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我国已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对此,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我国发展呈现一系列新的阶段性特征,出现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世情、国情、党情的深刻变化对党的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党面临执政的考验、改革开放的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
的任务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为繁重和紧迫。”在学界,也有不少学者对新阶段的特征作了研究,有观点认为,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社会转型已经进入了新阶段, “这个新的社会不仅在重塑着我们社会生活的新的框架,而且在向我们提出一系列新的挑战。”而与1980年代相比较,1990年代以来的中国社会转型具有三个典型特征,即:资源分配上从扩散向积聚转变;在生产与消费结构上,1990年代以来进入了耐用消费品时代;以及我国加入了WTO,融入全球化的进程。     正是在此新阶段的大背景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更加突出地成为我国现代化进程的重大战略目标。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提高民主实践的质量,扩大民主的范围。而今天我国社会转型进入新的阶段已经影响了乡村基层民主的气质与口碑,需要寻找一种带动和示范力量,否则将导致人民民主质量恶化,出现公民的无序参与,影响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宏图。     如果说人民民主是人民主权理论的延伸,是现代国家政权建设的基本要求,体现了人民对国家权力的代表、管理、监督等诸多环节的参与,那么党内民主产生的背景、逻辑却有自身的特性。尽管如此,它们仍共同构成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两翼,二者的良性互动推动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向前发展。从起源上看,党内民主形成于党内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长期以来我们在民主与集中两个方面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足,但是扩大党内民主并不等于放弃集中,民主与集中不能割裂。党内民主形成的现实逻辑之一是改变传统的权力过分集中、一元化的党内领导体制,建立新的权力代表和权力生成机制,变党内授权中由上向下的“少数人选人”、“少数人选少数人”的局面为“多数人选人”、“多数人选多数人”的局面。党内民主形成的逻辑之二是改变传统的汇报机制中信息由下向上的单一流动。在传统的汇报机制中,信息的由下向上的单维流动往往使汇报过程中出现信息滤波、信息截流、信息杂音,这种单维的信息流动有两个弊端:一是层层向上汇报导致信息失真,而失真的信息将影响上级决策的质量;二是汇报过程中转移了责任,将责任层层向上转移,以至许多事情最后无人负责。所以,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的根本目的在于畅通党内信息,变过去信息由下向上的单维流动为上下畅通的“圆弧”流动。信息流通一旦形成圆弧,就基本消除了失真的可能性(而党代表可以扮演形成信息流通圆弧“连接点”的角色)。所以,保证党员主体地位与民主权利、完善票决制、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和党内选举制度、完善党内民主决策制度、党务公开制度等,都是为了克服传统的党内授权和汇报机制中存在的弊端,不断提高党的战斗力和执政能力。     然而,长期以来由于改革的阶段性特征以及时代背景的变化,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长期存在“两种滞后”的情况:一是改革开放以来到十六大前夕,党内民主的实践基本滞后于人民民主的实践;二是改革开放至今,城市基层民主的实践基本滞后于农村基层民主的实践。对于“第一个滞后”,尽管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已经明确提出“以党内民主来逐步推动人民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条切实可行、易于见效的途径”,但由于时代背景变化以及改革重心的调整、探索需要一个过程等原因,党内民主仍处于试行阶段,并没能对人民民主起到带动和示范作用,相反人民民主却蓬勃发展。如村民自治的发展与完善,城市城区建设中的直接选举因素的引入,市、县、乡国家机关领导人的“公选”或“直选”,基层社会的各种民主听政和民主恳谈活动的发展,县乡人大代表选举中引入预选、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秘密写票、公开计票、自荐等选举办法,行政改革中建立分权与制衡机制的试点,在公共政策中强调“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价值基点并强调政策过程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实行工会直选并积极建立劳资协商机制,基层妇代会试行“公选”或“直选”模式并积极维护妇女权益,等等。对于“第二个滞后”,其原因可能会复杂得多,比如乡村社会是“熟人社会”,乡村人群的利益联结强于城镇的“陌生人社会”,民主参与受利益联结度的影响,利益联结越强,参与率越高。于是,假若乡村选举是产生农民致富的“带头人”的话,而城市社区选举则是寻找社区居民利益的“守夜人”。这种差异是客观存在的。另外,“第二个滞后”受“第一个滞后”的影响,与农村相比较,由于受上级党委与基层党组织在地理与层级距离更近的原因的影响,城市民主实践的范围有限、进度缓慢。最后,“第二个滞后”的形成也符合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逻辑,即在政治权力的外围进行探索与试点,成功以后再向“中心”突破。     经过一系列试点与总结经验,在建立对于“新的阶段”的时代背景的正确认识之后,党的十六大提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对人民民主具有示范和带动作用”,党的十七大提出,“党内民主是增强党的创新活力、巩固党的团结统一的重要保证。要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以增进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这表明,全党对党内民主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的战略制高点的地位有了新认识,即:在新的阶段,应该以扩大党内民主去示范并最终改善人民民主实践的质量,最终提升整个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质量;以党内民主的推动去带动城市社区民主,形成新的阶段里我国基层民主的新的增长点——城市基层民主。据此,我们有理由相信,为了克服“两个滞后”,在今后一段时间,大力推进城市基层的党内民主将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的又一新亮点。(祝灵君) 相关文章:
党内民主制度需要精细化 
2009年11月17日 08:41:19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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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历史证明,党内民主生活的活跃,是党朝气蓬勃、具有旺盛生命力和坚强战斗力的表现;而压制党内民主,必然扼杀党的生机和活力,使党的事业受到严重的损害。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为党内民主的发展构建了基本的制度框架。但现有的党内民主制度很多都是比较宏观、抽象的,缺乏必要的程序和细节加以规范,因而很容易在实际应用中被虚化。因此,党内民主制度建设需要精细化。     首先要使党内民主制度的各个环节精细化。正如中共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主任王长江教授所说,民主实际上是一个系统,在党内民主这个系统中,包括授权民主、决策民主、执行民主和民主监督等若干环节。这些环节相互联系、相互约束,缺一不可。只有全面推动各个环节民主的探索和创新,才能保证党内民主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近年来,在党内民主的各个环节上,各地都有不少创新尝试,如民主恳谈会、全委会票决制、干部公开选拔、党务公开、巡视员制度等,这些都是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党内民主新成果。但也要看到,目前党内民主发展的系统性还不够,一些环节上的改革滞后,造成旧的制度和创新成果之间、甚至创新成果与创新成果之间相互不衔接,从而使一些好的创新成果难以巩固。     其次要使党内民主制度的程序精细化。目前党内民主并不是没有原则性、制度性的规定,但由于党内民主的实践缺乏科学、合理的程序设定,在运作过程中常常会出现走形变样, 一些习惯于家长制作风的领导干部,很容易找到各种对策来应付抽象的制度规定,使党内民主得不到真正落实。因此,党内民主建设必须从程序的角度去细化规范,从党内权力的产生、权力的赋予、权力的行使、权力的终止等各方面,建立与完善党内民主权利的运行程序,使党内民主得到真正落实。在这个过程中,既要确立程序民主的科学理念和原则,又要着手建立党内民主的程序规范;既要注意程序的科学性,又要防止其过于繁琐不适宜操作以及随意性操作所带来的成本过高等问题。     其三,要使党内民主制度的执行过程精细化。如果党内民主制度得不到执行,其后果将十分严重,会毁坏党的制度的权威性、破坏党内法规的效力,久而久之就会使制度形同虚设。因此,要将党内民主制度的规定普及到每个党员,使制度的贯彻落实有了坚实的群众基础;要将制度是否得到执行的情况及时告知全体党员,使党员对制度的执行不执行有强烈的警觉性和话语权;要对不执行制度的有关机构和负责人追究责任,改变“制度执行不执行无所谓”、“制度执行不执行一个样”的状况。     山东省泰安市在完善党员意愿表达机制方面的实践,就是对党内民主制度“精细化”的一种具体的有益探索。他们根据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细化了制度的具体准则,如在公推直选中,碰到无适宜人选或人选不足的情况该怎么办,出现工作被动或不称职的情况该怎么办,如何杜绝贿选拉票问题等等。通过制度的“精细化”,保障了制度的有效贯彻落实。希望更多的地方能像山东泰安一样,多一些党内民主制度“精细化”的探索和实践,让广大党员的民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意愿和主张得到充分表达,积极性和创造性得到充分发挥。(姜洁)相关文章: 四川省党内基层民主建设调研报告 
2009年09月09日 09:57:25  来源:党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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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开放以来,四川各级党组织在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方面进行了多角度、多层次的探索,通过从小到大扩大覆盖,自下而上提升层次,由内向外多方带动,在公推直(公)选基层干部、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党委工作运行机制、党务政务公开、保障和落实党员主体地位等方面不断突破,创造了党内民主的多种实现形式。认真总结党内基层民主的探索和实践,探讨其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把握需要改进和努力的方向,对于把党内民主向纵深推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实践与经验     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四川党内基层民主不断扩大、不断深入的发展历程,总是离不开基层党组织的积极创新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力指导,上下互动使党内基层民主在正确的方向下充满活力地推进。对基层的创新,上级党组织总是加强指导、及时规范、总结推广。1998年的巴中会议,不仅使公推直选村党支部书记开始在全省推广,更加快了公推直选乡镇党委书记、公推公选乡镇领导干部工作的推行。2005年新都会议,确定了30个党内基层民主试点县,党内民主开始从扩大公推直选、实行社会评价、推行三联制度、开放基层党务、扩大全委会权力五个方面系统推进。2007年村(社区)党组织换届时,全省有几十万人报名参选,竞争空间激烈。正是广大群众的支持、参与、拥护,党内基层民主的发展才有了坚实的群众基础和良好的社会氛围。     程序性民主+实体性民主。四川党内基层民主建设,既注重通过制度规定赋予党员切实的民主权利,又注重通过程序设计确保这些民主权利的落实。如在干部选拔任用上,强调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通过建立健全制度,从程序上保证了群众公认原则在干部初始提名、考察谈话、任前公示、票决任用等诸多环节的落实。为了拓展党代表的行权空间,各地通过建立党代会代表任期制,在保证党员享有的权利外,赋予了党代表审议权和表决权、视察权、监督权、评议权、建议权,并通过建立年会制度、视察制度、提案制度、评议制度、列席党内有关会议制度、情况通报和重大事项征求意见制度等,保证了党代表真正享有和正确行使这些权利。     创新性+实用性。四川党内基层民主建设,既强调根据世情国情党情的发展变化不断改革创新,又强调必须有利于解决问题和推进工作。如公推直选基层党组织书记,实现了选好人与选好的任期目标的有机结合,无疑是选拔基层干部的一种创新之举。但在民族地区,由于考虑到宗教信仰等因素,公推直选一般是谨慎推行。再如,在干部民主推荐过程中,一方面强调扩大群众参与面,另一方面又强调信息对称,注意把参与推荐的群众限定在知情者范围内,较好地避免了民主推荐的“失真”。     党内民主+人民民主。党内民主总是与人民民主相互借鉴、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既要借鉴人民民主的成功经验和模式来加快推进党内民主,又要把党内民主的一些新的探索运用到人民民主之中。如公推直选基层党组织书记,就是同步推进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的模式之一,“公推”扩大的是党外群众的发言权,体现的是党外群众的参与;“直选”扩大的是党员的选举权利,体现的是党内的公认。扩大党内基层民主的探索,同样也带动和促进了基层人民民主实现形式的探索,如党务政务公开的相融互动、同步推进,一些地方开展的公推直选乡镇长候选人、乡镇人大代表试点等。     问题与困境     改革基层民主选举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困境。虽然各地在推进基层民主选举上创造了不少模式,但是哪些是必不可少的法定程序,现在尚无法律、制度方面的明确规定。在基层干部公选、直选工作中,如何避免高分低能现象,不让老实人吃亏,也是工作中的难点和焦点。一些地方重选用轻管理,不少公推直选产生的基层领导干部上任不久便被调离岗位,干部的教育、培训等后续管理没有及时跟上,同时对没有选上的优秀干部也没有及时储备、培养、使用,缺乏二次开发的机制。     推进党务公开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困境。不少地方虽然已对党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限等作出了规定,但这些规定总体来看比较笼统、原则,操作过程中随意性较大,存在公开事项不统一、内容单一、党员群众真正关心的事项公开不够等问题。一些地方和单位对党务公开统筹考虑较少,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能够从内容、程序、办法和效果等方面对党务公开工作作出科学评价的机制。     开展党代会常任制试点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困境。实行党代会常任制后,党代会闭会期间对党代会和党委全委会这两个领导机关的职能怎样区分,在实际工作中怎样处理好二者关系?应尽快予以规范。增加党代会年会后,客观上会造成与全委会对同一问题重复决策的现象。一方面,党代会与人代会、政协会形式上基本相同;另一方面,从代表结构来看,一些代表同时身兼“双职”,存在决策内容、代表身份、提案议案和活动内容交叉重复等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决策效率和工作效率。     规范地方党委工作运行机制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困境。地方领导班子配备改革后,对班子成员能力素质提出更高要求,党委“一把手”直接面对的工作面更宽、量更大,担子也更重,要求具有更高的综合素质。有的常委个人素质还不适应,统筹、协调能力不强,工作指导不到位,影响分管工作的开展,给全局工作带来被动;有的常委不能自觉地坚持民主集中制,出现各行其是、各自为政的现象。如何在决策权与执行权相对重合的情况下,着力在运行机制上对书记和常委进行工作监督,落实“向授权者负责”的原则,形成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监督全委会、全委会监督常委会的党内监督链条,防止监督失位、缺位、虚位的现象,需要进一步在实践中探索解决。     思路与方向     科学规划,统筹部署。要在系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出台党内基层民主建设规划,明确着重点、关键点和突破点,进一步探索党内基层民主的多种实现形式。要将党内基层民主的带动模式由当前的以公推直选、党代会常任制带动型为主,拓展到党务公开、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委工作运行机制等多种带动模式并重,不断拓宽新渠道、开辟新路径、实现新突破,在更广领域、更深程度上体现和保障党员群众的民主权利,确保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真正落实。要构建自上而下的规范指导与自下而上的逐步开展的联动机制,坚持点面结合、整体联动,注重合理布点、统筹推进,切实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建设的覆盖面、影响面。     突出重点,找准突破。要深入推进党务公开,着力规范党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和程序,健全党务公开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考核制度。要进一步改革基层民主选举制度,着力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公推直选范围,改革和完善候选人的推荐方式、介绍方式,明确划分违规拉票与正常争取民意的界限,扩大提名、推荐和竞选环节的差额比例,完善干部届期任职管理和竞选承诺目标兑现制度。要不断健全地方党委工作运行机制,着力落实常委分工负责制,建立议事决策、分工协作、考核评价、教育培训等制度。要继续深化党代会常任制试点,着力理顺党代会、全委会、党委会关系和职能。要全面推行党代表任期制,着力发挥党代会闭会期间党代表的积极作用。要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着力完善基层党组织内部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推行党员旁听制、党员评议制等,确保党员民主权利落实。     结合实际,务求实效。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有什么样的经济发展水平,就采取什么样的民主建设模式与之相适应、相匹配、相协调。要把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人民群众幸福安康作为检验标准,在扩大民主中集中民智、凝聚民力、赢得民心,使推进党内基层民主的过程成为促进发展、构建和谐、改善民生、造福群众的过程,不断提高群众对扩大党内民主的支持度、参与度和满意度。要自觉适应广大党员民主意识普遍增强、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的愿望日益迫切的新情况,加快党内基层民主建设进程,同时要考虑基层党员的民主素养和民主权利行为能力现状,加强教育培训和宣传引导,使党员群众有序参与党内基层民主建设。要构建党内基层民主的物质保障机制,保证党内基层民主建设必要的经常性投入,同时也要重视民主的成本考量,注意实际操作的简便易行和资源的整合利用,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民主效能。     (四川省委组织部组织一处)
 从“保护少数”看党内民主的深化 
2009年06月28日 00:00:07  来源: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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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些年来,发展党内民主成为理论和实践中的大事。但是,对于到底什么是“党内民主”,特别是如何认识民主理论和实践中的“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仍有值得澄清的地方。党内民主并不讳言“保护少数”。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同样赋予少数人同等权利,而“集中”也不惮于集中少数人的正确意见。本文将着重从政治学角度
对“保护少数”原则的意义,及其与党内民主之间的关系作一简单论述。     保护少数是民主发展的体现。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就本来意义而言,是指多数人的统治,即最终的政治决定权不依赖于个别人或少数人,而是特定人群或全体的多数。在古希腊城邦,民主是贵族与自由民中多数议决的体制。从那时开始,少数服从多数,似乎成了民主的代名词。但是,民主不同于简单的多数统治。因为后者只是在一切政治问题上由多数人的选票、或由得到多数选票支持的人来决定。但少数人的权利有可能在这种滥用的多数选票中遭受侵害。此外,当代政治学的理论和政治实践证明,有些时候,多数并不一定能够产生,或者多数的产生主要决定于一定的规则。例如,“孔多塞悖论”所设定出现的“循环的大多数”的情况,使得投票过程不能达成公共决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就失灵了。实际生活也不乏实例。这就说明:多数并不总是有效,或者说,多数并不一定能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强调保护少数,就更有必要,也更有现实意义了。因此,在民主思想的发展过程中,保护少数原则逐渐产生发展起来。     保护少数是权利的内在要求。罗伯特·达尔认为,“民主不仅仅是一个统治过程。权利是民主政治制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因此,民主体制内在地就是一种权利体制。权利是民主统治过程最为关键的一种建筑材料”。这一点,同样也是党内监督和党的建设中保护少数的理由。民主的历史发展提出了保护少数人权利的问题,制度必须防止一个社会以多数人的名义随意干涉和侵害个人的基本权利,真正的民主设定了不予多数决定的界限,以防止苏格拉底之死这样的悲剧重演。     保护少数是民主的题中应有之义。萨托利这样分析:假如多数过分使用其权力,制度本身便不再发挥民主的作用了。首先是由于“民主”的定义。字面上的民主不能包括一切人,但也不能减少到大部分人。当用多数标准来解释民主时,所提供的只是“操作性定义”。也就是说,由于决策过程并且为了作出决策,全体成员才分成了多数和少数。所以多数标准如果(错误地)变成了绝对的多数统治,这一变化在现实世界中的意义,就是全体成员的一部分变成了非决策者,变成了被排除的一部分人。相反,如果把民主理解为受少数的权利限制的多数统治时,它便与多数加上少数的总和相符合。正是由于多数统治受到限制,民主总是包括全体成员(所有有投票资格的人)。因此,“少数的权利是民主过程本身的必要条件。如果我们信奉这一过程,我们也必须信奉受少数的权利限制的多数统治。使民主作为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存在下去,要求我们保证全体公民(多数加上少数)拥有权利,这是民主运行方式所必需的。”     保护少数也是多数决定存在的前提。这个问题,萨托利分析得十分精彩。他指出:我们假定多数在原则上有权不受限制地行使权力,这样定义的“多数”必然不会公正平等地对待非多数,如此一来,这使得这种“多数”可以很容易地维持自己永远成为多数。但我们如果真有一个不能变为少数的多数,我们所讨论的便不再是民主制度的多数,不再是以多数原则作为游戏规则的制度了。因为,多数原则要求的是可以改变的多数,它含有不同的部分,以供政治人从中选择。     保护少数对正确认识党内民主意义深刻。在贯彻民主集中制时,强调保护少数,有着非常现实的意义。主要是两方面:一是坚持保护少数为发展党内民主所需。作为一个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政党,少数服从多数,是民主集中制“四个服从”原则的重要部分。正是靠这种铁的纪律,因此,中国共产党才成为一个强有力的政党。但不容忽视的是,强调少数服从多数,也容易导致对少数人权利的忽视,在强调铁的纪律的情况下尤其如此。二是发展党内民主有利于从保护少数这一问题上正民主之视听。对民主的认识,往往影响民主的实践。“民主一词不但有描述和指谓的功能,它也有规范和劝导的功能。”“民主是从其理想和现实的相互作用中,从应然的推动力和实然的抗拒力的相互作用中产生和形成的”。长期以来,人们对民主的理解,认为只要尊重好多数人(绝大多数)的利益,对少数人的专政和忽视是毫不足惜的。这就值得商榷了。应该说这是一种误解。我们姑且可以把这种思维称为“大多数”思维,即“大多数”可以成为一切决策推行的合法性依据。发展党内民主,有利于纠正这种错误认识。因为发展党内民主,最核心的一点就是主体建设,就是“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这有助于发展尊重每个人权利的意识。这也有利于引导人们关注那些被忽视的“少数”,促使人们对民主的内涵有更准确的认识。(作者: 陈方勐)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