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非金融机构从事网络支付9月需办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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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非金融机构从事网络支付9月需办许可证

2010年06月21日16:46腾讯科技李松伟我要评论(57) 字号:T|T

腾讯科技讯(李松伟)6月21日下午消息,中国人民银行今日正式在其官网上公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明确规定,非金融机构支付(包括网络支付)须接受央行监管,未经央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据悉,该办法将在今年9月正式施行。这一政策也引起国内网络支付行业的关注。国内主要从事网络支付的企业包括财付通、支付宝、快钱、易宝支付等。

全国牌照注册资金最低1亿元

央行办法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该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央行并对从事支付业务的申请人资质进行限定:

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

办法明确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监管范围,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办法还对网络支付包含的范围予以明确,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客户备付金

央行办法还规定,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的,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备付金。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且在该商业银行的一个分支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央行办法还明确规定,支付机构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