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洛克:中国社会不和谐之根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0 01:49:18
 中国社会不和谐之根源 王洛克        编者按:当今的中国社会是一个极不和谐的社会,因而也是一个极不稳定的社会。中国改革开放20多年来,尽管取得了举世瞩目的经济成就,但是中国社会的不和谐现象却与日俱增。        社会的不和谐已经严重威胁到国家的稳定。近年来,群体暴力事件频发,大规模上访事件惊人增长,一再发出了社会不稳定的强烈信号。中共中央此时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可以说是适逢其时。然而,如要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首先对社会不和谐有一个全面而深入的认识,在此基础上才能找出社会不和谐的根源,才能指明通向社会和谐之路。通过对中国社会的不和谐现象的初步考察,笔者认为,中国社会的不和谐主要表现在六个方面:一,国家体制的不和谐;二,国家结构的不和谐;三,社会系统功能的不和谐;四,社会价值体系的不和谐;五,社会阶层的不和谐;六,社会发展的不和谐。   一、国家体制的不和谐   一个国家如果其社会内部要和谐,其国家体制就必须首先要和谐。如果一个国家起国家体制本身不和谐,那么其社会必然是不和谐的。中国社会目前存在的诸多不和谐现象,是否也跟中国的国家体制本身有关呢?   国家体制的不和谐指的是国家体制本身存在矛盾和冲突,不完备,不统一。国家体制的不和谐表现为宪法与法律本身的不和谐、法律文本内容与实际执行的不和谐以及政治体制与经济体制的不和谐等方面。由于国家体制建设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因此任何一个国家的体制都不可能是绝对和谐的。但是没有绝对的和谐并不能成为阻碍人们探究社会不和谐根源的理由。找寻国家体制的不和谐现象是寻找社会不和谐根源的必由之路。   1.宪法与法律本身的不和谐   宪法和法律是国家维持或追求社会和谐的根本保障。宪法应当充分体现人类社会共同的核心价值观,应当体现人类对建设美好社会的理想和追求,应当体现人类社会最优秀的文明成果。因此,一个国家的宪法精神理应是其全体国民的共同信仰。如果宪法或法律本身没有充分体现人类社会共同的核心价值观,没有反映人类社会最优秀的文明成果,其内容要么本身不利于社会和谐,要么立法逻辑混乱,出现矛盾冲突或含混模糊,则这样的宪法或法律就是不和谐的。本身不和谐的宪法或法律绝不可能带来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健康发展,只能将社会带入矛盾冲突和混乱的状态。   应当说,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基本上还是体现了人类社会的共同核心价值观,比如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年满18岁的一切公民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可非法剥夺;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等等。但是,现行宪法依然还是有待进一步完善的宪法。中国目前的宪法被认为是一部“改革宪法”,它为认可和推动改革而制定,又因改革而屡屡修改。“改革宪法”本身具有过渡性和不稳定性的特点,也反映出我国的宪法认识水平和表述水平在整体上有待进一步提高。目前,一般认为我国现行的宪法没有能够处理好执政党与宪法的关系、执政党与国家政权机关的关系、国家权力与社会阶层的关系以及国家权力机关内部的权力关系。比如,如果宪法序言所赋予中国共产党对全国各族人民的领导地位得以宪法的形式予以确立,那么就会使得执政党凌驾于宪法之上,这就与宪法的基本精神相违背。宪法一方面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规定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而另一方面却在序言中赋予了中国共产党对于全国各族人民的领导权。在宪法之外执政党另有一套自己的权力运行机制,比如政治局是其最高权力机构,这样,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的权力与执政党的领导权之间的权力关系就显得不和谐起来。现代宪法的基础概念是“国家”和“人民”,而非阶级;现代宪法构造的核心概念是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而非阶级的统治权和阶级的权利。然而,现行的宪法依然使用阶级的概念。宪法序言中虽然指出“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却依然强调“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宪法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既然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那么工人阶级和工农联盟的“专政”对象就变得不明确。权力必须得到监督和制衡,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是人类社会发展所得出的普遍结论。因此,宪法在规定国家政权机关内部权力的同时,必须对国家政权机关内部各种权力做出合理的制度安排,使得国家机关内部各种权力之间能够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衡。然而,现行宪法规定各级政府设立相应的司法、审计和监察机关并对其进行领导,如此权力的自我监督效果可想而知。此外,现行宪法在其他制度设计上也存在许多不合理之处。比如,虽然宪法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行使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但是却没有规定和设立违宪审查机构和制度。这就使得宪法本身丧失应有的法律效力,严重影响了宪法的尊严和权威,也往往使得许多宪法明列保护的公民权利形同虚设。宪法规定解释法律和适用法律的权力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样法院的所谓终审判决就可能不是终局的,因为他对法律的解释可能是错误的,而最终被立法机关所纠正。这种制度安排使得理论上是国家的法官实际上却变成地方性的法官,因为在地方法规与国家法律出现冲突的情况下由于没有违宪审查机制法官往往选择回避矛盾选择优先适用地方法规。这样,违宪的法律以及地方法规与国家法律的矛盾和冲突就得不到纠正和解决,就使得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体系本身的不和谐的现象变得越发严重起来。   另外,由于立法水平的局限、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作怪以及立法权限划分得不清楚,国家的许多法律、法规和规章在立法精神与法律表述上都存在不足,有些法律法规一方面与宪法或其他法律相冲突,另一方面其法律内部条款也存在自相冲突之处。法律与规范性文件特别是中央决策之间的冲突也很多。许多法律法规明显缺乏可操作性。有些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也长期没有制定相应的法律给与保护或者相应的法律本身没有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我国法律冲突的范围还包括大陆、香港、澳门不同法域的冲突,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由于两岸没有统一,大陆与台湾的法律也将发生冲突。这些都是法律不和谐,法制不统一的表现。比如“收容遣送办法”和“户籍管理条例”显然就与宪法相违背。另外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出版自由等公民权利没有相应的法律给与保障,比如《新闻法》直到现在还没有出台,使得公民的言论出版和监督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规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或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这一规定显然使得农村人口的选举权利与参政权利跟城市或城镇人口不平等,这与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条款相违背。改革开放20多年来,随着立法数量的增多,法律、法规和规章相互冲突或自相冲突的现象已经变得越来越严重。虽然法律冲突各国都存在,但是我国的法律冲突却非常普遍,非常严重,而且还难以得到解决。尽管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而出台了《立法法》,但是法律冲突依然没有寻找到一个合理有效的解决途径。   宪法和法律体系的不和谐,普遍和严重的冲突,其后果是直接危害法治,造成社会秩序混乱,损害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可见,宪法和法律体系的不和谐是社会不和谐的根源。   2.法律文本内容与实际执行的不和谐   由于宪法和法律体系本身的不和谐,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法律条款往往得不到实际的执行。比如宪法规定的许多公民权利由于没有相应的立法或者某些法律法规本身就直接与宪法相冲突而根本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有些法律虽然做出了某些规定,但是相关配套措施迟迟不肯出台,或者某些措施本身缺乏可操作性,使法律沦为“白条”。另外,由于国家权力机关之间权力的监督和制衡机制难以有效形成,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相当普遍。此外,执政党往往以党代政而不是依法执政,其后果是削弱宪法和法律的效力,对法治造成破坏。(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肖扬在2005年第一期的《求是》杂志撰文指出,要切实做到依法执政而不是以党代政。)宪法和许多法律法规没有发挥出应有的法律效力,与现实存在很大的差距。这就使得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受到影响,司法威信受到质疑,从而严重破坏法治进程。法治被破坏,再好的法律也将变得毫无用处,成为一纸空文。   3.政治体制与经济体制的不和谐   政治体制与经济体制的不和谐表现为政治体制与经济体制之间的不和谐以及政治体制与经济体制各自本身的不和谐。政治体制的不和谐主要表现为党政不分、以党代政、权力集中、缺乏监督、民主未行、法治未立等。经济体制的不和谐主要表现在多元所有制形式的冲突、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冲突、政府与企业关系的暧昧、分配和再分配制度的失范等。政治体制与经济体制之间的不和谐主要表现为执政党的意识形态与市场经济改革取向之间的矛盾,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矛盾结合的后果是意识形态的瓦解以及官商勾结形成权贵资本主义对国家政治和经济的垄断。   二、国家结构的不和谐   国家体制的不和谐是社会不和谐的根源。由于国家体制决定着国家结构,中国社会的不和谐很容易在国家结构上表现出来。国家结构的不和谐主要表现为:国家行政与权力结构的不和谐,社会组织结构的不和谐以及城市和农村结构的不和谐等。   1.国家行政与权力结构的不和谐    由于国家宪法与法律的不和谐,加上宪法与法律与实际执行中的巨大距离,国家的权力配置与行政结构也就必然产生不合理、不协调的不和谐现象。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以及国家权力与执政党权力之间合理的配置没有处理好,其结果是权力得不到分工与监督制衡,产生权力过分集中和严重的腐败现象。国家行政机构的设置也是混乱无序,职责权限划分不清,其结果是机构臃肿,为部门利益而各自为战,相互扯皮,导致效率低下、决策错误、干群关系恶化的严重官僚主义。   2.社会组织结构的不和谐   人类社会是一个自组织的系统,因此,一个和谐的社会必然是一个社会组织自由发展、相互联系、互相依存的社会。中国现行宪法虽然规定了公民有结社的自由,但是却没有相应的法律来保障这一公民权利。中国的社会组织几乎都是执政党或政府的组织,非政府组织长期得不到发展。由于社会组织的自由发展受到抑制,社会公共事务也就有执政党或政府包办了下来。这就形成了所谓“小社会,大政府”的社会组织结构。这种不和谐的社会组织结构,一方面导致了执政党或政府权力的垄断而不受约束,另一方面也使得社会公共事务不能有效地进行处理。中国社会组织发育的先天不足,已经使国家和老百姓的利益遭受到了严重的损害。   3. 城市与农村的二元结构的不和谐   由于中国实行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把中国人口人为地划分为农村人口与城市人口,造成了中国社会的城市与农村的二元分裂结构。城市与农村的二元分裂结构导致城市人口与农村人口在宪法上规定的公民权利方面实际上不平等,这就人为地制造了农村与城市的对立和冲突。一个和谐而统一的国家首先要求其公民是平等而统一的,而中国城市与农村二元分裂结构的出现显然就打破了国家的和谐统一。这种不和谐的国家结构是社会不和谐、不稳定的来源。因此,要实现社会和谐,就必须废除与宪法相违背的户籍管理制度,就必须废除在此二元结构基础上所制定的一切法律法规——因为这些法律法规显然都是违宪的。   三、社会系统功能的不和谐   系统科学表明,系统结构决定系统功能。不和谐的系统结构必然导致系统功能的紊乱,这样的社会系统注定是一个不稳定的系统。中国不和谐的国家体制与结构决定了中国社会系统功能的不和谐。   一个和谐的社会系统应该具有如下基本的功能:抵御侵略的功能、保障社会治安的功能、保证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功能、保证社会公民自由平等人权等基本权利的功能、保障社会群体医疗卫生的功能、保证社会文化传承的功能、社会自我纠错的功能。然而,中国社会显然缺乏有效的监督与纠错机制,不仅缺乏民主与舆论对权力的监督机制,而且还缺乏应有的对错误进行必要补救的社会保障机制。中国教育的不平等与教育产业化使教育成为一种等级特权文化的传承。中国医疗机构的私有化和产业化也使得医疗卫生保障体系不能遍及整个社会群体。中国社会不仅不能保证政治上的自由与平等,也不能保证经济上的自由与平等。中国社会特权与腐败盛行,社会公平与正义难以伸张。一个不和谐的社会必然是一个不稳定的社会,然而中国社会的稳定依靠的是强大的执政党领导的政府与武装军警力量。政府与军警力量的强大与社会系统自发调控力量的薄弱,正是中国社会系统功能不和谐的体现。   四、社会价值体系的不和谐   和谐社会必须要有和谐的社会价值观。尽管中国的现行宪法体现了和谐社会所要求的人类社会核心价值观,但是由于法制体系内部的自相冲突,宪法法律效力在实际中的严重丧失,使得中国社会的核心价值观被边缘化。20多年的改革开放也使得国家意识形态逐渐被淡化,甚至在名与实之间逐步拉大距离。中国社会于是便出现了所谓“显规则”与“潜规则”不和谐的现象。中国社会这种明一套暗一套的混乱价值体系使中国社会诚信与道德面临彻底崩溃。   中国社会核心价值观的迷失,也表现为社会价值观的多元化。然而,这种多元化却不是和谐的多元化,而是对立的多元化。这种多元化不是善的多元化,而是恶的多元化。改革开放以来,各种形形色色的价值观比如,剥削、压迫、腐朽、奢侈、颓废、欺诈、封建、迷信、自私等等弥漫整个社会。有人鼓吹所谓价值观的多元化是社会的进步,却根本不区分这种价值观的多元化是善的价值观的多元化还是恶的价值观的多元化,这无异于让社会核心价值观进一步被边缘化。有人鼓吹所谓的社会宽容,却根本不顾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要求,这无异于对善的打击与对恶的纵容。   五、社会阶层的不和谐   社会不和谐的显在层面直接表现为社会阶层的不和谐。和谐社会中人与人的关系是平等的和谐关系,社会个体的利益与社会群体的利益是协调一致的关系。而不和谐的社会则表现为人与人的关系是不平等的关系,社会个体与群体之间的利益是冲突和对立的关系。社会不和谐必然表现为社会阶层的分化与对立,不和谐的社会必然是一个等级森严的特权社会。   当今的中国,由于社会的不平等和不公正,导致社会阶层利益的分化与对立,极端的两极分化已经成为世界之最,由此产生的了等级森严的社会关系模式。当前,由于官僚的特权导致官民关系的不和谐,资本的特权导致劳资关系的不和谐,暴富者的特权导致贫富关系的不和谐,精英的特权导致精英与平民关系的不和谐等等已经成为中国社会阶层不和谐的真实写照。   六、社会发展的不和谐   社会不和谐的显在层面还直接地反映在社会发展的不和谐之上。比如,中国由于强调以经济发展为中心,往往片面地追求GDP增长率这些经济指标的增长,往往以牺牲社会公平与环境保护为代价。这就导致了经济的畸形发展,表现为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不和谐,人与自然发展的不和谐。以制造社会不平等的方式发展经济的模式,也导致了中国地区发展之间的不和谐。比如以所谓经济特区以及其他各种所谓政策优惠措施,实际上就是人为地制造地区间社会的不平等。由于各种所谓的经济改革措施是以牺牲社会公平为代价的,这也就使得经济发展的成果往往与社会发展进步的方向相背离。而与此同时,政治改革止步不前,这就必然使得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不协调,甚至发生相互冲突的现象。   结论:目前的中国社会是一个极端不和谐的社会,表现在社会阶层的利益分化和对立,表现在社会的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不协调甚至相冲突。中国社会不和谐的根源在于社会价值体系的不和谐和国家体制的不和谐。社会价值体系与国家体制之间是相互作用又互为因果的关系。国家体制的不和谐主要体现在宪法与法律本身的不和谐,法律文本内容与实际执行的不和谐以及政治体制与经济体制的不和谐。由国家体制的不和谐,决定了国家结构的不和谐,国家结构的不和谐,又决定了国家社会系统功能的不和谐。        参考文献
       1.夏勇,中国宪法改革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从“改革宪法”到“宪政宪法”。《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
       2.蔡定剑,李洪雷:法律冲突及其解决途径。人民法院报2001年10月29日 
 
       来源:青年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