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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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1-26 ]      共有0条点评
一. 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与发展
农村信用社是由农民入股,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地方性金融组织,它的服务对象是农民,服务区域在农村,服务目标是为了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农村信用社建社5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二十五年来,它为我国的农业和农村经济,以及农村社会稳定做出了较大的贡献。
1. 中国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历程
我国的农村信用社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农村信用社成立以来,几经挫折甚至摧残。文革时期,很多地方的农村信用社几乎到了破产的边缘。改革开放以后,农村信用社业务开始逐渐恢复。其二十五年来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8-1983年):农村信用社业务的恢复时期。文化大革命以后,农村信用社先是被交给人民银行管理,后来交给农业银行管理,使信用社既是集体金融组织,又是国家银行的基层单位。当时,虽然在国家银行领导下,信用社的业务得到一些恢复。但是,在大一统的金融体制下,信用社成为银行的附属,走上官办的道路,其发展受到很大约束,自主权受到伤害。
第二阶段(1983-1996年):初步改革和发展阶段。1983年国务院105号文件明确规定,把农村信用社办成合作金融组织。这以后,信用社的管理体制在农业银行的领导下有了初步改革,业务也得到了一些发展。但是,信用社在农业银行领导下的改革很不彻底,合作制的原则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
第三阶段(1996-今):1996年《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颁发后,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的改革成为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改革的核心是把农村信用社逐步改为由农民入股、由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经过在江苏省试点成功后,2003年8月,国务院又通过在其它七省(市)进行试点的决定,农信社改革试点工作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截至2003年6月末,全国农村信用社贷款余额16181亿元,占全部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10. 8%,其中农业贷款6966亿元,占全部金融机构农业贷款总额的83. 8%,农贷比重由1996年的23%增加到现在的43%,提高20个百分点。农村信用社已逐步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联系广大农民群众的重要金融纽带。
2. 新时期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深化
从目前来看,农村信用社的发展面临着产权制度制约(股权设置结构不合理)、决策机制制约(民主管理难以实行)、治理结构约束(管理体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经营思想制约(经营目标和战略方向偏移)和适度经营规模等诸多问题,政府指令性管理的色彩十分浓厚,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很多情况下是以牺牲社员利益为代价的,难以激发社员的参与意识以及参加监督和民主管理的积极性,经营管理上的问题还带来了巨大的经营风险,这些问题如果不解决,对农村信用社的长远发展十分不利。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印发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规定以法人为单位,改革信用社产权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区别各类情况,确定不同的产权形式;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将信用社的管理交由地方政府负责;引入股份合作机制,构建现代合作金融体系;加强监管力度,注重服务质量;在坚持合作制改革基本方向的前提下,采取多种模式改造农村信用社,在农村形成多种产权形式相互竞争和功能互补的金融机构组织体系。在监管方面,中国人民银行也制定了八项监管措施。
从上面来看,国家对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力度还是相当大的,这对于其长远发展有着极为积极的作用。
二. 城市信用社的改革与发展
自1979年出现第一家城市信用社以来,我国的城市信用社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已经深深地扎根在全国各大中城市。城市信用社已经成为我国城市金融体系的一支生力军,在支持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的发展,方便城市居民生活和促进金融业竞争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1. 城市信用杜是改革的产物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城市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迅速崛起,它向我国金融业提出了新的要求,它亟需一个比原有金融体制更为灵活的金融机构为其提供各方面的服务,城市信用社应运而生。到了80年代中期,城市信用社作为一种主要为城市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服务的金融机构,如雨后春笋,迅速发展起来了。此时城市信用社己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此我国的城市信用合作事业进入一个蓬勃发展的阶段。
2. 城市信用社在改革中不断壮大
从1985年到1986年,各地都开始进行组建城市信用社的试点。1986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城市信用社的发展从此步入正轨。1986年至1988年的三年间,我国的城市信用社规模迅速壮大,构成了我国城市信用社现行体制的基本框架。到1988年末,全国共有城市信用社3265家,各类从业人员近6万余人,自有资金28亿元,存款余额156亿元,贷款余额169亿元。
3. 城市信用社在清理整顿后继续发展
1989后,作为监管者的人民银行曾三次对城市信用合作社进行系统的整顿。在新的城市信用社成立的同时,旧的城市信用社得到了规范清理,保证了其在规范中充分地发展。
第一次(1989年-1991年)整顿主要针对经过三年迅速发展的城市信用社出现的政企不分、资产质量低、监管力度不足的问题,经过两年多的清理整顿,城市信用社的机构增长速度得到了抑制,机构设置及布局渐趋合理,业务范围逐步规范,内部管理逐步健全,逐步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第二次(1994-1997)整顿是将地级的3000余家城市信用社规范改造成股份制的城市合作银行(97年改称为城市商业银行),将2000余家县级城市信用社纳入农村合作金融体系。截止1997年末,全国共成立城市商业银行71家,纳入城市信用社1638家,并决定在58家地级市继续组建城市商业银行。但对县级城市信用社的处置并未实施。第三次(1997-今)整顿中,首先视城市信用社资产负债和风险程度,分别给予继续运行、规范改造后由城市信用合作社联社或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归口管理、规范改造为农村信用合作社、收购兼并、破产关闭等处置;然后就前期整顿中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整顿阶段、六类处置方式、城信社经营原则和资产清收原则、以及地方政府的领导责任。
目前,经过整顿的城市信用社已经基本理清了发展方向、治理结构、经营方式,正在健康的轨道上迅速发展,对我国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三. 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发展与整顿
农村合作基金会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与发展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是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对这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的信用合作的产生、发展运行及其相关政策问题的认识,关系到深化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方向和思路。
在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萌发阶段(1984年至1986年),其效果是积极的,既保障了集体资产的安全和增值,又在农村内部开辟了新的增加农业投资的渠道,受到了农民的欢迎,也得到了地方政府农经部门的支持。但对于这种自发性的资金内部融通方式,中央和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的态度不是完全一致的,有些地方金融机构甚至予以限制。
中央对农村合作基金会的鼓励、支持、试验及推广,使得全国农村合作基金会在1987年以后得到蓬勃发展。特别在1992年以后,其发展更为迅猛。但在此时,初具规模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已经表现为在扩张中积累矛盾:许多农村合作基金会在地方政府的干预下,把大笔的款子盲目投向急需资金的乡镇村办集体企业:诸多行政部门都加入了创办基金会、股金会的行列,参与高利率资金市场的恶性竞争:基层政府对合作基金会行政干预多,监督机制弱,管理水平低,资金投放风险放大,经营效益明显下滑,不仅单纯追求高收益导致资金投放的非农化趋势发展到十分严重的地步,而且局部地区开始出现小规模的挤兑风波。
因此,1996年,中央发布《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农村基金会进入了整顿发展阶段。1997年11月中央决定全面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农村合作基金会自身积累的矛盾也突然表面化,并在部分地区酿成了危及农村社会及政治稳定的事件。1999年1月国务院发布3号文件,正式宣布全国统一取缔农村合作基金会。经过清产核资、分类处理、清收欠款和存款兑付几个阶段,各地农村基金会得到了彻底的清理。
农村基金会给我们的教训是深刻的。其整顿过程已经给政府信用带来较大损害,由此带来的资产损失相对更为严重。由乡镇政府向银行申请贷款兑付基金会债务,给乡镇财政造成的压力较大,广大农民也被转嫁了相当部分的债务负担,损害了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
四. 信托业发展、整合及其管理体制改革
1. 信托业的产生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财政体制改革深化、实行利润留成和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的出现,地方的企业及主管部门掌握的可自主支配的预算外资金规模增大,客观要求发展与之相适应的更为灵活的融资方式。与此同时,各种直接融资活动大量出现,如不对此加以管理和疏导,将对社会信用总规模和基建规模的控制产生不利影响。我国的信托业就是在这种背景下恢复和发展起来。经过一些试点后,1980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推动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银行要试办各种信托业务”。从此,中国信托业迅速发展起来。
2. 信托业的整合及管理体制改革
1980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精神下发了《关于积极开办信托业务的通知》,各地陆续开办了信托业务。截至1982年底,全国各类信托机构发展到620多家,信托业的发展掀起了第一次高潮。但是短期内的迅速发展产生了分散资金、拉长基建战线、与银行争业务等弊端。因此,国家于1982和1984年分别对其进行了结构整顿和业务整顿,信托业在规范中逐步发展。
198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等一系列信托法规。随后,我国信托业进入发展最快的时期,各地、各部门设立信托机构的积极性也越来越高,与此同时,信托业也出现了诸多弊端。因此,1988年(第三次整顿)中国人民银行再次对信托机构进行了清理和整顿,信托机构的数量迅速下降。
1994年(第四次整顿),为了规范信托业的发展,国家又撤并了越权批设的信托投资公司分设机构。1995年为贯彻银行业分业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国务院批准了四大商业银行与其所属的信托投资公司脱钩的意见。截至1996年底,除四家银行的总行所属信托投资公司得以保留外,银行的信托机构基本清理完毕。
1999年(第五次整顿),财政部发布关于《信托投资公司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损失冲销的规定》,标志着新一轮整顿的开始,信托业不良资产绝对值大幅减少,卸掉了许多历史包袱,提高了幸存机构的核心竞争力。2001年,国务院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此后,中国人民银行又分别于2001年和2002年发布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信托业的管理形成了“一法两规”的模式,为信托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信托业的合理、规范发展。2003年,第十届人大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规定信托机构由新设立的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直接监管,使得信托业的管理逐渐趋于合理化。
3. 信托业目前的发展状况
中国的信托机构从1979年至今经历了五次整顿,目前已成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政策支持的力度不够、资产质量低且风险大、社会认同性及业务人员的素质较低、业务创新能力不足,中国的信托业的发展受到很大阻碍,在一定程度上也无法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因此,如何为中国信托业正确定位,如何为信托业确定新的发展思路、如何实现信托业与其它金融机构的协调发展,将是未来几年我国信托业改革的重点。
五. 金融租赁和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
1. 金融租赁
改革开放政策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包括租赁业在内的各项经济事业。1979年10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作为我国第一家金融租赁公司宣告成立。紧接着,中国东方租赁公司成立和中国租赁有限公司成立,标志着我国现代租赁信用,即融资租赁业的开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出台,将租赁业的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二十多年来,金融租赁机构以融资租赁的方式,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培育地方特色经济和块状经济作了很大贡献,为企业提供了大量的先进技术设备,业务范围也不断得到扩展。截至2002年末,全国已有15家金融租赁公司以及200多家兼营融资租赁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但是,由于社会认识不足、欠租问题严重、法律环境不完善、行业监管条块分割、融资渠道不畅等问题,我国租赁业总体发展缓慢,市场基础比较薄弱。目前整个融资租赁业处于无序竞争状态,近年来业务甚至有所萎缩,租赁公司普遍面临经营困难和支付风险,不少租赁公司负债额较大,资金周转困难。
加入WTO以后外资金融租赁公司的介入给中国金融租赁业又带来新的挑战。中国在加入WTO的谈判中承诺入世后立即全面开放金融租赁业。这对我国处于弱势地位的金融租赁业无疑是一个严酷的考验。因此,针对上述金融租赁业的弱点,加快金融租赁来改革,促进其迅速发展以迎接入世的挑战成为当务之急。
2.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为了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更广阔的渠道,1999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试点的指导意见》,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试点工作。从1999年至今,国家先后批准了三批担保机构作为信用担保试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初步形成了省(区)、市两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同时,担保机构可以划分为全国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三个层次,并由政策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非赢利性的企业间互助担保机构和赢利性的民营商业性担保机构三种类型构成。